流动劳工工会身份合法性的实践类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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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劳工工会身份合法性的实践类型金小红,孙开春(华中师范大学 社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摘要:工会的身份合法性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在田野调查基础上对三类面向流动劳工服务的工会组织架构及工作机制进行分析发现:三个工会身份在形式上都表现出法理型合法性特征,但是实践中又分别表现出传统型或魅力型或二者兼具的合法性特征,三个工会因为身份合法性带来的实践困境主要体现为工会工作功能悬浮、功能依附及功能滞后。依据哈贝马斯的合法性视角,三个工会的身份合法性仍然面临危机,即它们虽然满足了经验向度的社会有效性,但是在规范向度的有效性方面仍面临合法性危机。关键词:流动劳工工会;身份合法性;实践类型中图分类号:
2、C91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9915(2023)04-0027-13DOI:10.16387/ki.42-1867/c.2023.04.003近年来经济发展带来诸多新型就业形态,流动劳工群体规模与日俱增,其所处的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流动劳工群体权益保障问题越发凸显。工会作为职工群众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重要性日益彰显。但与此同时,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权益的合法性身份仍然面临挑战,即工会面临着身份合法性危机。一、工会的身份及其合法性问题“身份”指人的地位或资格。关于我国工会的身份问题,有少数学者明确用“身份”进行界定,更多学者则用“角色”进行界定。对此,本文从宽泛意义上将二者
3、的含义作同一看待,不严格去区分其中的差异性,工会角色即工会身份。(一)工会身份研究学界主要从以下三个层面对工会身份进行分析:一是世界历史来源层面。工会由劳动者联合组建而成,是工业革命下劳资冲突及工人运动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工人群体为避免遭受资方剥削、争取合法权益以维持或改善其劳动生活状况而成立的组织,因而被历史地赋予了代表劳动者利益的身份,这一身份具有天然性与内生性。1 2工会身份也即工会的代表性身份为劳动关系中的主体一方,其余两方为雇主(及其组织)、政府,这也是一般的国际性规则;但就我国工会而言,其身份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国工会在诞生初期便不仅仅是劳动者一方权益的代表
4、,而是同时具备了代表党和政府维护全国总体利益的身份,即双重代表双重身份。3二是法律层面。我国工会依据中国革命发展历史,借鉴苏俄列宁工会学说理论,初步确立收稿日期:2023-02-25投稿网址 在线期刊:http:/ 脱嵌 危机与失范研究”(18BSH028)作者简介:金小红,女,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孙开春,女,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硕士研究生。第 40 卷第 4 期2023 年 8 月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Jiangh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Vol.40No.4Aug.202327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总第 4
5、0 卷了上述双重代表身份,1950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正式确认了这种双重身份并在改革开放后不断地体制性强化。体制性双重代表身份决定了工会在劳动关系运行机制中并非是某一方独立性主体,而是作为协调者、中介者身份存在。3三是工会现实运行层面。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工会实际上具有三重身份。一种观点为我国工会除双重代表性身份外,还担负着工具性身份,工会作为政府治理的工具,体现了政府在资本与劳工间的治理平衡术。3 4孙中伟、贺霞旭将工会的工具性特点称为“稻草人机制”,工会在实际劳资关系运作中扮演着“稻草人”角色,即通过娱乐活动、安抚行为象征性地维权、维稳及动员生产,像稻草人一样默不作声但同时又能发挥
6、象征性的威慑作用。5另有一种观点为我国工会事实上担负着“集体代言人”角色、“党政代言人”角色及较弱的“垄断者”角色6;此外,还有职工代言人、国家秩序维护者及企业协助者三种角色之说。7 8最后,部分学者依据社会发展阶段,提出我国工会在当前社会治理背景下,被赋予了枢纽型社会组织身份,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作为重要的参与者而承担社会治理功能。9 10简言之,我国工会的代表性身份不是单一的,或双重代表或多重代表,或在不同历史阶段扮演不同角色,抑或角色定位模糊不清,但公认的是我国工会从来都不是仅仅作为劳动者一方权益的代表者这一事实。就我国工会身份问题而言,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工会身份的代表有效性不够充分,即并未真
7、正做到独立地、明确地、完整地代表职工群众的权益。11 12部分学者指出,尽管 工会法 等法律赋予了工会社团法人地位及代表性身份,但以工人运动起家、担负平衡和协调劳资利益使命的工会,其劳工代表性不单纯是个法律问题,而是受制于多种因素的系统性问题,本质上取决于工会的所作所为及代表能力是否真正发挥作用以及工人群体的信任和认可。然而从工会实际运作情况来看,其代表性并不完整,工人不够了解工会、工会工作中被迫的有限参与度也造成工人对工会的质疑、不认可。29针对工会劳工代表性不足的问题,专门从合法性视角进行详细分析的文献还较少,已有论述有:基于斯科特(Scott)的合法性概念,提出我国工会存在三种合法性问题
8、,即在认知合法性(关键在于代表对象的认可)、规范合法性(源于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道德规范及社会价值)、规制合法性(强调遵守法律、规章制度)方面均有所欠缺2;基于哈贝马斯的重构合法性概念,即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统一后的合法性,也即合法性是指符合价值原则基础上的认可与支持,研究指出我国农民工工会在两种理性上处于分离状况,因而面临合法性危机。16对造成我国工会身份危机原因的分析,现有文献主要从以下四个角度展开:一是工会角色及其独立主体性角度。一种观点认为工会本身的双重代表定位使工会代表性需要商榷11;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会的双重或多重角色间存在难以调和的利益诉求冲突,从而导致工会缺乏代表性。4 14我国工会
9、自上而下的建制特征使得工会缺乏独立性主体地位,加之“利益一致假设”的运作理念,工会在劳动关系中与资方、政府等各方主体存在依附性关系,其权力及职责履行也因此具有依附性,工会在实际运行中的种种行为表现也更多地体现国家意志,而难以针对性地关注并满足员工的真正需求,与工人对工会的角色期待及行为规范期待不符,造成工人与工会疏离,因而工人对工会的劳工代表性身份难以认可。17二是工会角色性质角度。有研究认为工会角色自身存在的张力或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会天然地引起身份合法性危机。角色定位及性质不同,发挥的作用也就不同。吴建平在对英国学者Richard Hyman提出的三种理想型工会形态(分别是集体谈判的经济代理机
10、构、阶级斗争的动员载体及社会整合的中介组织)述评基础上提出,相比而言,中国工会主要立足于社会整合模式,面临着社会整合模式工会的内在悖论。12换言之,中国工会身份合法性危机的根源在于282023 年第 4 期金小红,孙开春:流动劳工工会身份合法性的实践类型该工会模式本身。该模式强调劳资间的社会伙伴关系,工会扮演着推进社会福祉、分担社会风险等过多角色,而作为工人权益代表的角色逐渐弱化,引发工会合法性危机,最终社会伙伴关系也逐渐名存实亡,即工会秉持的社会伙伴关系理念和制度安排恰恰是自身衰亡的原因。三是工会职能履行角度。工会维权缺位与维权不力造成的工会功能不足问题是工会面临诚信危机的主要缘由。1在分析
11、具体原因时,基于工会履行职能的内容角度,有研究指出工会工作流于形式、劳动者参与度低,逐渐失去职工信任10,同时工会多重职能造成维护和服务这一基本职能比重降低,无法满足职工诉求。在履行基本职能时,相比于代表性职能,工会更偏向维护职能,如工会总是“事中维权”或“事后维权”,旨在保障“底线型劳动权益”,而非促进“增长型劳动权益”11。进一步的调研显示,工会在维护职工“增长型劳动权益”方面存在异质性,即在中低收入部分效应显著,而在高收入部分作用有限。7从工会工作手段或途径来看,研究显示工会在维权等工作中缺乏有效的途径及手段18,工会发挥作用的三种途径中,只能做到集体谈判,在集体合同与意见表达上均未发挥
12、显著作用,而通过集体谈判发挥的作用也仅限于追讨权益而非争取权益。8从工会工作人员角度看,有研究认为工会改革意识不强,各级工会干部固守长期以来意图伦理式的指导思想,即将问题置于立场、态度正确的前提上,而非建立在理性认识基础上,从而导致我国工会难以承担其历史使命,无法适应形势发展趋势。4四是时代变迁角度。影响我国工会社会形象的历史原因可以从三个阶段来看:新中国成立初期“左”的思想打击了工会存在的合理性,造成工会名存实亡;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利益一致论”造成工会福利组织定位;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优先政策造成工会维权力度不足。1部分学者基于新经济背景,指出大量分散性和移动性的原子化劳动者出现,给
13、传统单位制工会带来了法律规范方面的覆盖问题以及不了解职工新需求问题。19新经济促使产业结构调整,带有家长制宗法关系特点的小企业增多,同时就业形式多样化,非正规就业涌现,非典型非传统的雇佣群体增多,这些变化使得传统单位制工会吸引力下降,工会的代表性自然降低。20另有部分学者基于全球化角度,认为在产业结构调整、新型劳作方式出现及劳动力市场灵活变革等背景下,工会的传统理念与新时代工人的诉求脱节,造成工会能力及影响力下降,因而限制了工会利益代表的广泛性。21此外,新兴经济及全球化带来的竞争加剧、利润率危机,促使企业寻求新的方式如人力资本管理技术、建立非工会的企业组织等来替代或补充以工会为代表的集体谈判
14、机制,工会集体谈判层次降低,制度性对话能力受到削弱,进而造成工会代表性危机。22 23全球化影响下的激烈市场竞争也带来了市场专制统治,影响劳工的诸多权利,如大量工人被裁减、工资降低、工作时间延长、签订短期合同等造成工会成员密度及对工会的认可度降低,工会的代表权受到影响。30(二)合法性视角合法性理论将合法性分为“政治合法性”和“组织合法性”,两种合法性理论都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24“政治合法性”在概念内涵上大体经历了规范主义(或称理性建构主义,或称自然法学派)合法性、经验主义(或称实证法学派)合法性以及重建主义合法性三个阶段。规范主义合法性主要强调合法性是以理性、契约或某种抽象的永恒的价值体
15、系如正义、公平等为基础25,其代表人物为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 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经验主义合法性主要强调合法性的基础在于政治秩序承受者的服从与认可,即合法性来源于人们对统治的服从信念,其代表人物为德国社会学家、政治学家马克斯 韦伯(Marx Weber)。韦伯以理想类型为分析工具,将现存合法性统治形式分为三种类型:传统型、魅力型和法理型。传29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总第 40 卷统型统治主要存在于前现代社会,其合法性建立在人们对传统神圣性信奉的基础上,传统型统治的组织特征如:官员的任免晋升、薪资酬劳、业务培训及工作权限等均缺乏固定合理的制度安排,缺乏契约
16、性。魅力型统治的合法性建立在被统治者对领袖人物超凡品质的崇拜和信赖基础上,魅力型统治的主要特征如:其统治团队是一种感情共同体,领袖人物的魅力经受着来自被统治者持久的考验,它所确立的社会关系具有短暂性,存在着领袖人物退位、接班问题,因而魅力型统治终将转向传统型统治或法理型统治,或二者的混合形式。法理型统治的合法性建立在遵守法律规章基础上,法理型统治的主要特征如:固定的权限,明确的议事规则,规则约束下的按章办事,科层制是法理型统治的特殊形式。孙国东指出韦伯的魅力型合法性及法理型合法性均是基于统治者自上而下的视角而无涉普遍主义价值与道德,即不诉求统治秩序在道德价值上的可接受性的合法化模式26,而法理
17、型事实上仅仅指涉合法律性的合法化,即社会行动无需追寻法律之外的道德价值,只需符合既定的法律规范,就可以使政治秩序的承受者产生服从信念。哈贝马斯认为这种基于合法律性的形式化合法性得以可能的原因在于,现代法律具备的三种特征即公开性及普遍性、确定性与职业化使得其具有三种形式合理性:选择合理性、工具合理性以及科学合理性。简言之,经验主义合法性是基于价值中立原则下对现存合法统治合法性的客观研究,它关心的是“事实是什么(What it is)”。重建主义合法性认为合法性的基础既应强调来自大众的服从认可,也应强调认可背后的价值依据。其代表人物为德国哲学家尤尔根 哈贝马斯(Jrgen Habermas)。哈贝
18、马斯提出的重建主义合法性是对规范主义合法性和经验主义合法性进行辩证批判进而整合而成的。他认为后两者均存在偏颇问题:首先,规范主义合法性过于侧重绝对价值的判断与逻辑推理,忽视了现实社会的多样性、变化性与特殊性,排斥政治秩序承受者服从、认可的经验基础,因而是通过形而上的、脱离经验的抽象思辨方式来认识合法性;其次,经验主义合法性只关注事实性的合法统治经验现象,将政治秩序承受者的服从与认可作为合法性衡量标准,而对于这种服从认可背后的价值依据欠缺“合理性”探讨,即不考虑人们对政治秩序、法律规范认可的主动性与被动性问题、局部性与普遍性问题,因而是在纯工具理性取向中同时是对价值反思维度的缺失上来认识合法性。
19、在哈贝马斯看来,片面的合法性是无法触及根本的,且规范主义的“有效性”与经验主义的“事实性”及各自侧重的道德价值与法律本来也是紧密结合难以分离的不同维度,因而哈贝马斯将两者加以糅合,构建了重建主义合法性理论。哈贝马斯在韦伯的合法律性合法性模式基础上,纳入了实践理性(合道德性)法则,他对法律有效性的内涵进行了向度区分,一种是经验向度的“社会有效性”(指法律的被接受),另一种是规范向度的“规范有效性”(指法律的可接受性)。哈贝马斯将法律的合法性追溯至道德实践领域,即法律在价值规范维度上的可接受性,这里的价值规范是基于一定历史时期而非超经验的、永恒的绝对性价值规范。对此,哈贝马斯提出了合道德性标准的“
20、程序普遍性”(或称“主体间性”,即商谈参与主体具有普遍性并对参与主体之间的互为主体性加以强调)以及容纳道德性论辩的“程序合理性”。换言之,法律合法性来源不在于法的强制力、不在于伦理道德,而在于主体间的理性协商论辩。25 26总体而言,重建主义合法性要求在形式化合法律性得到认可的事实基础上对被认可的法律规范、政治秩序进行价值追问。“组织合法性”的理论体系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在概念内涵上则无明显分化,而是处于不断完善状态,其中普遍认可的定义是舒曼(Mark C.Suchman,1995)界定的,即合法性是指一个实体的行动在被社会建构的价值、规范、信仰等构成的体制中被认为是适当的。总体而言,就研究
21、工会的合法性问题而言,哪一种合法性理论更为适用当前尚无定论。在302023 年第 4 期金小红,孙开春:流动劳工工会身份合法性的实践类型工会身份合法性问题上,不同学者用了不同的合法性概念,但其背后的核心涵义有一致性,都指涉“合法性”的基础在于对法律、规章制度的遵守,公众的认可,以及对社会价值、道德规范及公众认知的遵从。24基于韦伯的三种合法性类型,本文首先对我国工会在实践中表现出的身份合法性类型及各自特点加以总结;其次,在此基础上再结合哈贝马斯的合法性涵义,对不同类型的工会身份合法性实现过程中存在的危机表现形式进行说明,最后尝试对我国工会身份合法性危机的原因加以探讨。二、进入田野为保证研究代表
22、性,本研究选取了*省三个不同地区、三种不同类型的工会,但三个工会均面向流动劳工提供服务。工会基本情况如下表:表1工会基本信息表工会名称S市Z县非公企业及“两新组织”工会联合会X市X区货车驾驶员工会联合会Y市G县在Y农民工服务中心工会组织所在地区Z县人民路32号工商局一楼*省X市X区货场路88号*省Y市W区中南路36号主管单位Z县总工会X区总工会Y市总工会、G县总工会所属社会组织Z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X区货车驾驶员联合会G县在Y农民工服务中心服务对象在Z县务工流动人员及Z县在外务工流动人员长期居住于本地的货车驾驶员入会会员在Y市务工的G县籍流动劳工,及G县县域内的劳工群体笔者在上述三个工会办公地进
23、行了一段时间的参与式观察,通过参观其办公场所、查阅文档资料及旁听工作会议等途径对各工会的组织结构、工作方式及行动决策依据等情况进行了解。在参与观察基础上,进行半结构化访谈:一是集体访谈,与工会组织领导成员在小型座谈会中进行了面对面交流访谈,以期获得对工会相关情况的综合了解,如工会建设历史状况、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及工作感悟等。二是个案访谈,在对前期资料分析基础上,结合本文的具体研究问题,后续又对个别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了补充性的电话访谈,以获得针对具体问题的详细信息,从而保证研究资料的准确性。表2访谈人员信息表被访者姓名LYDZRFZYHSHWHJWW被访者身份S市Z县非公企业及“两新”组织工会联合
24、会主席S市Z县非公企业及“两新”组织工会联合会副主席S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部长X市X区货车驾驶员工会联合会主席Y市G县在Y农民工服务中心主任Y市G县在Y农民工服务中心副主任年龄585955424346性别男男男女男男工会工作时间(年)1212101064访谈时间2019-11-202019-11-202020-12-152019-11-202019-11-252020-12-172019-11-252020-12-192019-11-25本文采取以下方法进行专业分析:一是采用比较分析法,通过对三个不同工会的组织架构、具体实践状况特别是满足流动劳工诉求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对比分析,了解其差3
25、1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总第 40 卷异和相似之处,进而对实践中工会身份的合法性类型及其特点加以总结区分,在此基础上,对现存工会身份合法性面临的危机状况加以解释说明。二是采用连续接近法,结合本文的研究问题及理论视角,对已有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编码分析,从中不断验证资料的可用性及研究论点的准确性,并根据研究需求进行多次回访,从而使分析明确化。三、工会实践中的身份合法性现状本部分分别对三个工会面向流动劳工服务的实践情况及工会自身建设情况进行分析,概括总结工会身份合法性类型,进而通过分析各工会在实践特别是解决流动劳工诉求工作中的实际运作机制,对工会不同类型身份合法性所具有的特点进行阐述。(一)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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