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愿景下四次分配的总体目标、制度安排与作用机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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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76 卷第 5 期 2023 年 9 月Vol.76 No.5 Sept.2023 017 027共同富裕愿景下四次分配的总体目标、制度安排与作用机制雷明摘要 “十四五”规划提出发挥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以及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以说,三次收入分配是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一种新措施。在新的发展阶段,如何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共同富裕性显得十分重要。统筹构建以初次分配为基础、再分配为重要补充、鼓励发展三次分配,健全四次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是当务之急。在四次分配制度中,初次分配环节既要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着重打造好提高低收入者市场参与能力的内源机制,又要从
2、市场环境和法律法规入手,建构起维护低收入者市场权益的外源机制。再分配环节一方面要发挥再分配对收入的调节作用,使财税政策直接用于减轻低收入者负担,提供基础公共服务和社会兜底保障,另一方面要为发展产业、吸引社会投资等创造激励条件,打造“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格局。在第三次分配中,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在于设计好相关政策措施并借助互联网力量让慈善捐赠多起来、让慈善捐赠真正服务于“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把慈善捐赠用好用活。第四次分配着重解决的则是如何借助社会力量长期助力低收入者持续增收的问题,在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又提高他们持续增收、改善生活的意愿,增强自身积极
3、性、行动可能性以及参与感、获得感。关键词 收入分配制度;共同富裕;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慈善捐赠;中国式现代化中图分类号 C911;C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7320(2023)05-0017-11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9ZDA002);国家乡村振兴局2021年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专题案例总结项目(TC210F06R/15)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特别指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新时代、新阶段发展的主目标,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同样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特征。“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完善再分配机制,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发挥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2021年8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再次提到三次分配,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以说,三次收入分配是对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问题的一种重新认识。随着脱贫攻坚之战如期完成,消除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成为新阶段时代主题,如何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制
5、度就变得十分重要。可以说,探索新阶段收入分配制度安排和作用机制,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共同富裕战略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基于此,本文围绕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实DOI:10.14086/ki.wujss.2023.05.002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 年第 5 期现共同富裕主题,在三次分配理论基础上,基于中国消除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实践,提出并系统性地阐释了四次分配在实现缩小收入差距、推动共同富裕进程中的目标诉求、制度安排与作用机制。一、四次分配的总体目标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从收入分配来讲,就是要从整个收入分配体制入手,统筹考虑既有的收入差距问题,认真研究和探
6、索如何通过建构有效的收入分配制度架构和作用机制,增加低收入者的合法收入,促进资源向低收入地区和低收入人口倾斜。按照三次收入分配理论,初次分配是指存在于经济组织单位内部的分配,即根据各生产要素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的效率和价值贡献带来总收益的多少而进行的分配,通俗地讲,高效率的经济活动和更多的价值贡献才能获得高回报。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法律等措施,调节各收入主体之间现金或实物的分配过程,即对要素收入再次调节的过程。再分配过程中,更强调对公平的重视,通过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而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基础上的三次分配,是指所有自然人、法人或社会团体自愿
7、捐赠一部分收入的行为,即所有的社会捐赠行为。市场经济中,初次分配是收入分配中最为基础性的分配关系,强调的是市场的作用,更主要遵循效率和价值贡献原则。再分配是对初次分配的补充,可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三次分配是在市场和政府双失灵情况下,对国民财富进行的又一次分配。在以社会捐赠为主要内容的三次分配中,相当一部分的资源直接被投入公益慈善事业当中。公益慈善组织被称为区别于市场和政府的三部门,对包括低收入者在内的弱势群体具有天生的关注与关怀,并且公益慈善组织信息灵敏、行动灵活的特点,使其能够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双失灵的地带发挥作用。基于脱贫攻坚实践,本文在此提出“四次分配”概念,所谓“四次分配”是在脱贫攻坚过
8、程中出现的一个特色分配环节,即针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将部分补贴从以往的无偿给予变为现在的有偿发放,将补贴、补助变为奖金、工资,鼓励有能力的贫困户通过提供劳务来获得这部分收入。四次分配与前三次分配既有相似之处又有区别,可视为前三次分配的混合。从分配原则来看,市场机制在初次分配中发挥主导作用,在四次分配中低收入劳动力虽同样需要将劳动这一生产要素投入生产环节中才可获得收入,但四次分配中的劳动力市场是一个向低收入劳动力倾斜的不完全竞争市场,具有鲜明的公益性。与政府主导的再分配和社会力量主导的三次分配相比,四次分配的资金虽有相当一部分来自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款,但再分配、三次分配与四次分配的运作方式显
9、著不同。再分配、三次分配中低收入者无偿获得收入,在四次分配中则不然。四次分配鼓励低收入户付出劳动来换取福利,又保护低收入户免受竞争市场的不确定性影响。四次分配在为低收入者提供保障的同时,又避免助长“等、靠、要”的思想,既考虑到了低收入人口的实际困难情况,又有助于提高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资金的使用效率,激发低收入者内生的脱贫动力,是我国缩小收入差距、共同富裕工作转向可持续发展方向的表现。设立公益性岗位是四次分配的常见做法,在脱贫攻坚过程中,公益性岗位被用于安置就业困难的贫困劳动力,以往无偿发放的补贴则变成就业者的工资和奖金。可以说,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收入分配就是四次分配的总目标。二
10、、四次分配的制度安排收入分配制度作为收入分配交易规则总和,是以规则和条文体现出来的各个分配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为人们提供了一种能够使各主体相互合作,并由此获得额外收入,同时影响法律或产权变迁的机制保障。可以说,有效的制度安排是发挥收入分配在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作用的根本保障。(一)基本分配制度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为18雷明:共同富裕愿景下四次分配的总体目标、制度安排与作用机制基础,对中国具体实际情况的经验总结与成功探索;是形成合理收入分配格局,提高低收入人口收入水平,发挥初次分配作用的制度保障。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是价
11、值创造的唯一来源,其他生产要素只是劳动创造价值的外在条件。相应地,劳动就是收入分配的唯一尺度。基于对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和苏联具体实践的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78年间,我国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由于对当时生产力水平的认识不到位,从社会主义改造后期开始,平均主义大锅饭、生产关系与生产力水平不相匹配等问题逐渐严重阻碍国民经济增长。当代中国需要构建与相对落后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要让收入分配制度能够为全社会提供创造财富的动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的分配制度突破了单一的按劳分配,开始逐步探索如何协调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关系。党的十四届三中
12、全会提出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并且要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党的十七大报告肯定了居民私人财产在收入分配中的合理地位,鼓励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完善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由于只有劳动创造价值,因此全部的新增价值都应归劳动者所有,而在按生产要素分配当中,劳动与资本、土地都属于生产要素,因而劳动者只获得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劳动报酬,剩余价值被分割为利息、地租由资本所有者与土地所有者获得。作为唯一价值来
13、源的劳动与仅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动之间存在本质区别,导致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在理论上不同。但是这两种分配方式是基于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而存在的,因此随着我国创新性地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也就应运而生,在公有制经济内仍然坚持按劳分配,而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则按照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中国特色的分配制度是对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创造性继承。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强调了劳动者在财富创造中的主体地位,为劳动者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肯定资本、土地、技术的贡献有助于激发全
14、社会创造财富的热情,提高生产力水平。(二)税收制度和财政公共支出制度我国现行的财税制度为政府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提供了制度框架,其中个人所得税制度、政府转移性支付制度、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再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当中具有重要作用。就微观层面而言,通过再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就是要降低低收入者的税负,同时加大对困难群体的转移性支付,增加其可支配收入。就宏观层面而言,通过再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则要增强低收入重点地区的财政实力,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注入缩小收入差距的资金。税收是政府获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税收对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性可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在累进税率下,低
15、收入人群相对于高收入人群而言承担了更少的税收,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收入增加;另一方面,税收为政府进行转移支付、提供公共服务提供了物质基础。最优税收理论认为,一项合理的税收制度应当能够兼顾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收入分配的公平,其内容包括最优商品税、最优所得税以及商品税和所得税的融合2(P178-184)。在商品税方面,我国主要设置了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制度;在所得税方面,我国主要设置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制度,其中又以个人所得税对低收入者的影响最为直接。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与标准做出了安排,合理的累进税率在减轻低收入者税负的同时调节了过高收入,
16、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一般认为,商品税更侧重于效率目标的实现,所得税则更侧重于公平目标的实现,但目前我国税收制度以商品税为主,所得税占比不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商品税和所得税的比例需要适时调整。19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 年第 5 期各项税收和非税收入共同构成了国家财政收入,财政公共支出就是政府利用这部分资金提供公共服务、履行政府职能的活动。公共支出可划分为政府购买支出与转移性支出,前者指政府直接在市场中购买商品或劳务的行为,后者指政府无偿地将资金转移给受益者。政府的转移性支出是资源在社会成员间有针对性的转移,直接影响低收入人口的收入情况。政府转移性支出的主要内容
17、为社会保障支出和财政补贴。政府对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的投入构成社会保障支出,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在减少低收入方面的作用最直接,以政策兜底形式为低收入者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中国政府于1999年颁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于2007年发布 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 2007 19号),基本建立起了社会救助制度;随着丧失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残障人士和孤儿在低收入人口中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以2006年颁布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 号)等法律法规确定的社会福利制度,能够为上述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提供基本保障。财政补贴是
18、政府转移性支出的另一种形式,其按照生产、生活活动分类设置,如农业补贴、教育补贴等。与最低生活保障不同,政府可以通过补贴引导低收入者参与某项具体的经济活动或社会活动,以实现具体的政策目标。如对低收入者子女的教育补贴,旨在鼓励低收入者提高文化程度,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农业保险补贴旨在缓和农业生产的波动性,避免农户因灾致贫。财政补贴的存在,能为实施其他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政策创造有利条件。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进行了划分,确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收入范围和职能范围。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能力就存在差异。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是低收入的重点地区,但
19、这类地区的政府往往财政能力较弱、征税能力不强,单凭地方财政收入无法为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充分的财政基础。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能够缓解各地发展不均衡、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一致的矛盾。目前我国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体系包括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利用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做好国民收入在地方间的再分配,有助于增强中西部地区财力、拉动低收入地区经济增长、帮助低收入地区实现共同富裕。(三)慈善捐赠制度我国于2016年9月正式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 慈善法)对慈善捐赠的定义、捐赠人的权利与义务、受捐者的权利与义务等作出了规定。除此之外,慈善法 对于如何促进慈善捐
20、赠也进行了一些探索,主要的手段为税收优惠。该法第九章第80条、第81条规定慈善捐赠的捐赠者和受捐者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财税部门则对此进行了细化和落实,如允许企业大额捐赠连续几年结转扣除(一次捐赠,抵扣四年),股票捐赠人以历史成本确定转让收入等3(P109-115)。除税收优惠以外,该法第九章第90条还规定“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鼓励慈善捐赠,不仅可以从捐赠者着手,还可以从受捐者角度出发,鼓励并规范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开展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法 的一大亮点在于在一定程度上放开了公开募捐的范围。慈善法 出台前,只有少数几家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能够开展面向社会全体公众的募捐活动,
21、这不利于慈善捐赠规模的扩大。而 慈善法 施行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以达成慈善的目的,并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并管理所得款物,这项规定有助于激发社会范围内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的热情。但需要明确的是,慈善捐赠针对的是整个公益慈善事业,要让其在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则需要进一步引导慈善资源向缩小收入差距、向扶贫济困领域倾斜。因此 慈善法第九章第80条明确指出“国家对开展扶贫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具有明显的政策导向。在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尽管 慈善法 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慈善捐赠提供了可依凭的法律基础,
22、然而因其是一部原则性、纲领性的法律,难免缺乏针对性和具体性。基于地方层面的实证20雷明:共同富裕愿景下四次分配的总体目标、制度安排与作用机制研究表明,受不完善的制度限制,公益慈善组织参与虽有成效但仍十分有限,地方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强适应当地情况的规则和制度建设4(P72-76)。因此,慈善法 第九章第7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各地政府应当把握这一活动空间,充分发挥自主能动性,推动慈善捐赠的发展,为社会力量参与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四)公益性岗位制度及公益性就业制度设立公益性岗位是四次分配的常见做法,公益性岗位被用于安置就业困难的低收
23、入劳动力,以往无偿发放的补贴则变成就业者的工资和奖金。脱贫攻坚过程中,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财政部于2018年8月联合印发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8 46号)提到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托底安置,要求各地利用各类资金积极开发保洁保绿、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维护、山林防护、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公益性岗位,鼓励贫困村利用村集体收益开发公益性岗位,这些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通过设立公益性岗位,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制度,实行以奖代补,能够更好地提高低收入户的参与感、获得感。随着共同
24、富裕目标的深入,剩余低收入人口具有老龄化、识字率低等特征,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关系,低收入程度向深度低收入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工作难度加大。应该说,用公益性岗位实现共同富裕是介于救济式和开发性之间的新思路,即在欠发达地区设置一批由低收入户就职的公益性岗位,政府或社会组织利用专项资金为低收入户提供实物或现金报酬,可进一步拓展为“购买服务式”,与有条件现金转移支付政策十分相似5(P36-38)。与公益性岗位类似的,还有以工代赈,即国家安排资金投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动员当地低收入农民参与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目前在各地已有大量实践。在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公益性
25、岗位既能鼓励低收入户付出劳动换取福利,又能保护低收入户免受市场竞争的不确定性影响。用劳动换福利、以报酬代替补贴的做法可纠正“等、靠、要”的消极思想,有助于提高相关资金的利用率。公益性岗位多用于提供欠发达地区的公共服务,如保洁员、保安、道路维护员等,能够在低收入人口增收的同时兼顾解决欠发达地区公共服务不足的问题。更具体地,公益性岗位还可将诸如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看护等问题与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工作相结合,脱贫攻坚过程中,山东省淄博市的“养老+扶贫”模式,让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低收入户接受护理培训,为老人提供上门养护服务,一举多效。发展庇护性就业、支持性就业、辅助性就业等公益性就业,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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