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视域下我国碳市场构建的因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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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 年 7 月第 36 卷第 4 期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ongjiang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Ecological EngineeringJuly.2023Vol.36 No.4doi:10.3969/j.issn.1674-6341.2023.04.01风险社会视域下我国碳市场构建的因应李 秀(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摘 要:当前,全球气候治理领域风险积聚联动,不确定性显著上升。因此,引入风险社会理论范式分析和梳理从京都议定书向巴黎协定转化的国际碳市场机制的演进逻辑,识别出我国碳市场机制面临的外部
2、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新的制度起点上,我国有必要基于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互动的视野,探索体现中国价值诉求和国际正义共识的建构之路。具体而言:坚持联合国框架下的多边气候治理体系;逐步构建碳价格稳定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碳市场链接,掌握国际碳市场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关键词:风险社会;巴黎协定;碳市场;气候治理;国际法中图分类号:X196;D99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341(2023)04-0001-06 Risks and Responses to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Carbon Marketin the Perspective of Risk
3、SocietyLI Xiu(Heilongjiang University,Harbin 150080,China)Abstract:Currently,risks in the global climate governance arena are accumulating and linking,and uncertainties are rising significantly.By introducing the paradigm of risk society theory to analyze and sort out the evolutionary logic of the i
4、n-ternational carbon market mechanism from The Kyoto Protocol to The Paris Agreement,the external risks faced by Chinas carbon market mechanism are identified.At the new starting point of the system,it is necessary for China to integrate the two major situations at domestic and abroad,and explore th
5、e way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 mechanism that reflects Chinas value demands and international consensus on justice.Specifically:adhere to the multilateral climate governance system un-der the UN framework;gradually build a carbon price stabilization system;actively participate in the international
6、carbon market linkage and grasp the right to speak in the international carbon market rule-making.Key words:Risk society;The Paris Agreement;Carbon market;Climate governance;International law 收稿日期:2023-03-25作者简介:李秀(1995),女,山东济宁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国际环境法。全球气候治理具有不确定性。“人为的不确定性”和“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这两个现代化风险社会的核心特征
7、贯穿全球气候问题的产生与治理全过程。工业化进程中,人类的碳排放行为催生了“人造风险”“人为气候变暖”。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人类开始意识到碳排放行为将会对大气环境产生不可逆的、毁灭性的影响,开始了管控气候风险的探索进程。发达国家应就其在工业化进程中向大气中排放的温室气体治理承担历史责任。为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确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区分了国家类型,赋予发达国家和转型国家强制减排义务,碳市场机制由此应运而生。但气候风险的不可知性和发达国家对减排责任二分法的不满,导致京都议定书下碳市场机制的延续出现危机。自多哈谈判至巴黎协定达成,“有组织的不负责任”成为气候治
8、理的另一核心困境。在美国的主导下,巴黎协定弱化了历史责任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再设置附件区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义务,所有缔约方均按照“国家自主贡献”承诺的方式自愿承担减排责任,并通过巴黎协定第 6 条确立了碳市场机制,以激发减排活力,完成目前看来近乎奢望的巴黎协定1.5温控目标。构建地方或全国碳市场机制、实现区域或全球碳市场互联互通成为了全球气候治理中的热点问题。自 2002 年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rnent Mechansim,CDM)项目的首次落地到碳交易机制十1年地方试点和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启动,再到 2022 年下半年海南国际碳交易中心的开启和运行,
9、我国一直致力于探索以碳市场机制协调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然而,我国碳市场虽平稳运行却尚未发挥预期效用。不少学者认可构建碳市场机制、实现互联互通的重要性,并从微观建设视角提出了我国碳市场的构建和完善路径。传统研究着眼于碳市场内部分配核证等结构形态的微观建设视角,无力识别和处理体系外的风险管理与制度竞争问题,这就构成了将理论研究从内部视野向外部挑战拓展的必要,使其研究主题从实践形态转换到历史进程下的演化逻辑及其背后的价值追求之上1。1 碳市场机制的源起与演进科斯的“环境产权理论”和戴尔斯的“排污权交易”是碳市场构建的理论基础。从 1997 年京都议定书到 2015 年巴黎协定,碳市场机制建设经历了
10、由首次设立到出现延续性危机再到重新焕发活力的过程。对其谈判进程和履约状况进行梳理,可使其背后的历史演进逻辑更加清晰。1.1 碳市场机制的理论基础人为过度排放温室气体导致全球气候变暖是环境负外部性的典型现象,科斯引入了环境产权理论试图解决负外部性问题。按照科斯的构想,清晰的产权界定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效率;如果产权不清或者产权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就会导致资源被过度消费、破坏2。科斯提出的利用市场和产权界定来解决外部性的方法是碳市场机制的理论基础之一3。受科斯“负外部性可以通过产权来解决”的思想影响,1968 年,戴尔斯提出排污权交易理论,主张企业在不超过允许的污染负荷的前提下,可以将排污权作为
11、商品进行交易4。碳市场机制便是对稀缺的大气环境容量进行分配,使碳排放权作为商品在二级市场自由流通,激励企业超额完成减排目标,进而解决碳排放造成的负外部性问题。1.2 国际碳市场机制的源起与演进1997 年京都议定书首次将碳市场确认为一种减排工具适用到全球气候治理中,但京都议定书因实施过程中存在根本性缺陷而遭到事实性抛弃,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碳市场机制也遭遇延续性危机。2015 年巴黎协定第 6 条部分延续了京都议定书中关于碳市场机制的设计,并确立了巴黎协定框架下的新市场机制。2021 年格拉斯哥气候大会上,各缔约国对巴黎协定第 6 条市场机制的实施细则达成一致,碳市场交易开启了全球协同的新篇章。
12、1.2.1 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首次创设碳市场机制在京都议定书中实现了其在国际层面的首次落地,包括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清洁发展机制(CDM)及联合履约机制(JI)。京都议定书没有为发展中国家设立强制性减排义务,三机制均是为了帮助附件一国家履行强制性减排义务。其中,CDM 是一种灵活履约机制,允许附件一国家在非附件一国家的领土上实施能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通过碳封存或碳汇作用从大气中消除温室气体,并据此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CER),以抵减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5。我国是全球CDM 项目最多的国家,印度、巴西、越南、墨西哥也是完成注册 CDM 项目排名靠前的国家。非附件一国家积极主动通
13、过 CDM 项目参与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国际碳市场机制,帮助附件一国家完成减排义务。然而,全球气候治理充满了不确定性,不少附件一国家在减排行动方面趋于保守,甚至退出京都议定书。作为对 CDM 产生的国际碳信用最大需求方的欧盟收紧政策,限制接受国际碳信用履约,直至欧盟碳市场的第四阶段不再接受 CER 履约,导致CER 的价格在 2010 年中暴跌,CER 交易萎缩。这使得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碳市场机制在实践过程中遭遇了严重危机。1.2.2 巴黎协定对既往规则的转变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新兴经济体的迅速崛起及与之伴随的碳排放总量的快速增长,使得发达国家与新兴经济体在减排责任问题上的矛盾日益激化6。自 2
14、009 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至 2015 年巴黎气候变化大会,历经多次谈判达成巴黎协定。巴黎协定作为再次凝聚国际减排共识的重要国际条约,以各自能力原则和“自下而上”的“国家自主贡献”(NDCs)义务模式弱化分歧,还允许各国采用碳市场机制实现 NDCs。巴黎协定下的国际碳交易主要是第 6 条第 2 款下成员国家之间的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交易机制以及第 6 条第 4 款下基于项目的核证减排量的国际转让(A6.4ERs)7,并通过格拉斯哥气候大会就碳市场机制的实施细则达成一致。1.3 区域碳市场的构建及链接2005 年,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正式启动。经过多年探索与改进,EU-ETS 已是
15、全球运行最早、覆盖最广、规模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与挪威、瑞士、瑞典等国碳市场建立链接。2023 年 2月 21 日,欧盟碳价已突破 100 欧元8。近年来,欧盟进一步扩大碳排放交易立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提2高其在全球气候治理和碳市场机制构建领域的话语权。即便是在气候治理问题上长期摇摆不定的美国,其国内也发展起多个成熟的区域碳排放交易市场,并且美国加州碳排放交易市场已经与加拿大魁北克碳排放交易市场实现链接。拥有成熟经验的碳市场之间通过链接协定形成若干个国家之间的“碳市场俱乐部”,这给发展中国家碳市场的构建带来负面影响,甚至摧毁了发展中国家在碳市场建设中的主权。2 我国碳市场机制面临的外部风险
16、从京都议定书到巴黎协定的演进逻辑可以看出,发达国家有组织地弱化了历史责任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甚至于在区域和全球碳市场的建设中,发达国家也形成气候俱乐部以排挤发展中国家。我国碳市场机制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政治风险和贸易风险。而且这种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必须时刻关注风险才能具备抵御风险的能力。2.1 政治风险:国际合作与规制分裂从京都议定书到巴黎协定,协同与合作是全球气候治理的基调,但也时常面临分裂的窘境。尤其是美国为不承担历史责任在合作与分裂之间反复横跳,更是增加了全球气候治理的不确定性。从克林顿政府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到特朗普政府退出由美国主导的巴黎协定,再到拜登政府高调重返巴黎协定并组建气候
17、俱乐部的行为,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的针对愈发明显。当前国际碳市场机制的合作呈现出全球分割、区域独立发展的“意大利面碗”化局面。然而在碳市场格局之下,部分碳市场建立的跨国界互联电网,实现不同板块的跨地区合作,进一步削弱了新兴碳市场的国际合作话语权。例如,原在欧盟 27 个成员国、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英国运行的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现已覆盖了近 11 000 家发电厂和制造设施的排放,以及大约 699 家飞往欧洲地区机场的航班,覆盖了欧盟排放量的38%左右9,并通过协议与瑞士碳市场挂钩10,且从 2021 年覆盖北爱尔兰的发电设施。这使得它的注册、会计、监测、核查规则已经适用于多国参与的排放权交
18、易体系,成为全球碳市场的制度模板。许多国家游离于联合国框架之外,另行结盟。例如,日本通过双边协定建立跨国互认的碳信用机制,在 2010 年与印度尼西亚、越南签订协议,在 2011 年与蒙古签订环境合作备忘录。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其他玩家的市场机制难以产生与欧盟碳市场相匹配的对新兴市场的强烈合作吸引力。发达国家绕过公约搭建各种社群平台,广泛建立碳市场领域的多边合作同盟,不仅在议题和议程设置上抢占先机,逃避 70%碳排放的历史责任,甚至主导市场交易框架、国际减排成果签发与监管以及第三方评估等规则的达成,形成具有倾向性的国际规则。同时,在当前互联互通的全球碳市场尚未形成的阶段,国际合作主要依靠国家间双
19、边行动推动,新兴碳市场在试图与欧盟碳市场等具有参与国众多与资源差异化分布结构的大规模市场链接时,谈判中在分歧点上也难以获得妥协,以至于现有的碳市场国际合作治理规则难以反映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意愿与利益。2.2 制度风险:碳定价机制不健全与市场容量失衡在巴黎协定框架下的碳市场机制中,买卖双方的身份不再固定,发展中国家不再单单以卖方身份参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参与缔约方既可作为买方自愿购买碳排放权,也可作为卖方自愿销售碳排放权。合理的碳价格机制和市场容量的形成对于新兴碳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与风险应对能力至关重要。2.2.1 定价机制不健全碳市场机制通过为交易定价,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市场激励与约束。碳价格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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