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与修正:论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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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卷第 期 年 月河 南 科 技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法坛论衡】:./.反思与修正:论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王振玮(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摘 要:诉讼实践中或借径消费者惩罚性赔偿制度或经由现行法解释以弥补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规则缺漏然消费者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尚存争议加之个人信息侵权主体的多元化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不宜直接比附其他公益诉讼 从制度功能上看惩罚性赔偿具有损害赔偿与惩戒违法的功能 私益主体惩罚性赔偿不足以对违法行为产生威慑私益主体惩罚性赔偿功能宜定位于赔偿私益主体损害 公益主体惩罚性赔偿权功能则定位于惩戒违法行为通过实体赋权给
2、予公益主体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私益主体惩罚性赔偿旨在民事损害赔偿公益主体惩罚性赔偿意在惩戒违法 惩罚性赔偿应当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相折抵并劣后于私益主体惩罚性赔偿的实现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收稿日期: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智能司法研究重庆市 协同创新中心“智慧司法”专项重庆市人工智能学科群之智慧司法学科建设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王振玮()男山东烟台人助理研究员硕士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下文简称个保法)在赋予自然人对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同时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规则 随
3、之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中经常出现的诉求是公益诉讼人对侵权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主张 惩罚性赔偿金具有惩罚功能其意在惩罚、吓阻违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是对不法行为人处以超过损害填补范围之赔偿责任的一种政策性法律制度 惩罚性赔偿权具有公法特性被看作是公权之补充私益主体享有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亦被视为“私人执法”公益诉讼实践中惩罚性赔偿被看作扼制不法行为的利器公益诉讼主体亦广泛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 然而惩罚性赔偿在惩治不法行为时其在个人信息公益诉讼中适用的正当性仍存疑虑 观之诉讼实践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公益诉讼主体是否
4、享有惩罚性赔偿权亦即公益诉讼主体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为何二是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这涉及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其性质决定了损害赔偿金的归属并进而影响惩罚性赔偿金与其他责任之间的关系 本文拟对法院在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关于公益诉讼主体惩罚性赔偿权的不同态度进行类型化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探析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权的正当性问题探求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路径一、惩罚性赔偿在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反思 (一)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规则缺位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最早从宏观层面对个人信息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确定并且多为宣示性内容 个保法颁布之前我国倾向于通过行政执法
5、以及刑事责任来保护个人信息法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 号)倾向于加大刑事财产刑的适用力度从而对相应的犯罪行为进行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年第一次修正)针对侵害 年第 期王振玮:反思与修正:论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两项罪名最终演变为如今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个保法使得个人信息保护得以从一般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中独立改变了个人信息保护层面重公法责任(刑事与行政)的倾向 个保法对个人信息处理者与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但从
6、法规的全文观察其并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 概言之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着重公法责任、轻民事责任的现象并且个人信息侵权责任中并无惩罚性赔偿规则(二)规则镜借:已有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规则的援用在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侵害个人信息和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公益诉讼主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向被告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其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个保法预设的公益诉讼被告是个人信息处理者而个人信息处理者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共机构和线下经营主体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线下经营主体在向自然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取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并成为个人信息处理者 于此网络服务提供者、线下经营主体与自然人之间亦形成消费者权利保护
7、法律关系 公共机构包括国家机关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其与自然人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受个保法调整 非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则属于民法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而非个保法所规定的侵权行为 由上可知侵害个人信息的案件一部分为个保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关系所调整另一部分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一般侵权行为所调整 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关系中的一部分与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关系重合亦有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调整的可能性 由于个保法并未对个人信息侵害规定惩罚性赔偿因而在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实践中不乏有公益诉
8、讼主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保护法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 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规则可以从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中寻觅 诉讼实践中针对公益诉讼主体提起惩罚性赔偿有以下两种倾向.否定论 如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诉罗某英、张某秋、张某坤、张某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案()皖 民终 号民事判决)依照食品安全法第 条第 款、食药品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食药品规定)第 条之规定在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这项权利属于消费者所享有其涉及消费者的私人权益而非公共利益检察院并非消费者不具有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主体资格 食药品规定第 条并未明确公益诉讼主体提起公
9、益诉讼的具体请求权类型 从明确规定了请求权类型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 条第 款规定可以看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两类、四种一类是预防性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一类是人格恢复性责任即赔礼道歉 至于损害赔偿责任目前尚未包括在上述规定之中 因此仅以食药品规定第 条认定公益诉讼可以主张损失和惩罚性赔偿法律依据尚不充分 同时经审查目前法律尚无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告需承担公益性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的明确规定 因此一审判决未支持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妥.肯定论 司法实践中亦有肯定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案例 肯认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请求的司法案例主要采取了以下路径:其一依法参照
10、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 如内江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良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川 民初 号民事判决)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 条对公益诉讼中原告可以提出诉讼请求的类型进行了规定虽然并未明确列举公益诉讼原告可以主张“损失赔偿”“惩罚性赔偿”但这一规定并没有排除公益诉讼主体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可能 食药品规定第 条明确指出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金 该条款明确了在食药品诉讼领域中消费者享有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虽然该条款是关于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提起的私益诉讼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但从食药品规定第 条公益诉讼主体参照适用的规定可以判定:在检察院作为法律规定的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提起公益诉
11、讼时其有依照食药品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卷权力其二经由解释论实现惩罚性赔偿适用 如盐城市人民检察院诉殷某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苏 民初 号民事判决)虽然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 条第 款未明确将损失赔偿作为责任承担方式但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必要对该规定中的“等”作出目的性的扩张解释即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可以探索提出要求被告就消费领域公共利益的抽象性损失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 其次食药品规定第 条明确公益诉讼参照适用该规定 从体系解释、类推解释的角度来看同样是作为法律规定可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亦可参照
12、适用该规定 因此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殷某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具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鉴于个保法并无惩罚性赔偿规则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中公益主体常依据个人信息处理者与自然人间现实并存的消费权益关系而经由消费者领域法规主张惩罚性赔偿 观之消费者领域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公益诉讼主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条或食品安全法第 条主张惩罚性赔偿同时亦有通过食药品规定第 条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然而公益诉讼尚未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 在消费者领域惩罚性赔偿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在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中转引消费者领域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不无疑虑(三)惩罚性赔偿金归属处理不一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问题 如盐城市人民检察院诉殷某
13、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为保护消费领域公共利益而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金应当用于消费公共利益保护领域故此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金应当归入消费者专项基金账户用于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但因公益诉讼起诉人未能向法院就前述特定的消费公益基金是否已经成立等情况予以具体说明赔偿款无法直接进入特定的消费公益基金故赔偿金可由公益诉讼起诉人代领后暂上缴国库保管再如辽源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娇、闻某旭、王某星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诉讼案()吉 民初 号民事判决)根据日常生活习惯广大消费者不会仅购买一袋减肥咖啡就保存购买凭证及其外包装以备日后诉讼之用所以检察院主张追缴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14、应上缴国库这符合实际情况理论与实务对惩罚性赔偿金的处理均未达成统一观点 在盐城市人民检察院诉殷某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认为赔偿金应当归属于公益基金由其用于公益活动 与之相反亦有如辽源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娇、闻某旭、王某星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诉讼案的处理方式将惩罚性赔偿金上缴国库 对惩罚性赔偿权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惩罚性赔偿金的不同处理:公益主体惩罚性赔偿权异于私益主体惩罚性赔偿权的观点主张将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上缴国库相反观点则认为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应当归于公益基金用于公益或发给私益主体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如果上缴国库其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等金钱罚同属于惩罚性债权两者可以
15、相互折抵 对惩罚性赔偿金性质的认识决定了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以及惩罚性赔偿金与惩罚性公法债权的关系因此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界定可谓兹事体大二、个人信息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理论检视 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运用所呈现出的混乱亟须在制度层面对其基础理论进行匡正 公益诉讼主体是否具有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应当从理论上回归到公益诉讼主体所享有的诉讼实施权问题本部分将对公益诉讼主体惩罚性赔偿权与私益主体惩罚性赔偿权关系、公益诉讼主体惩罚性赔偿权的正当性进行理论分析从而对公益诉讼主体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予以回应(一)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审视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是相互并列的两种不同制度两类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并不相同由于公益诉讼并不
16、存在惩罚性赔偿依据其惩罚性赔偿乃参照私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产物由此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相互交织 界定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与私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制度逻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内 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 年第 期王振玮:反思与修正:论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辑需要厘清两者的功能定位早期英国普通法并不承认对非财产性等无法以金钱计算的损害的赔偿请求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在于补充非财产性损害缺失的不足 此时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以损害填补的功能存在的 后来惩罚性赔偿逐渐增添惩罚色彩在 .一案中法官指出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在于满足被害人而且须惩罚该罪行吓阻未来类型行为的发生 及至现代美国法上非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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