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层社会”视域下网络诽谤犯罪的刑事规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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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6 月第2 3卷第2 期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Jun.2023Vol.23 No.2“双层社会”视域下网络诽谤犯罪的刑事规制韩叙(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 0 0 0 42)摘要: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并存的“双层社会”背景下,传统刑法中的诽谤罪向网络空间延伸发展,形成了具有针对不特定主体、双重法益侵害性、手段匿名化与危害结果深广性等特征的网络谤犯罪。网络诽谤犯罪突破传统谤罪的自诉模式,转为公诉具有法理、实体和程序三个层面上的合理性,而我国现行刑事规制仍存在观念性滞后、
2、“情节严重”认定量化标准不合理、公权力介入标准不明和自诉转公诉程序衔接不明的四重现实困境,函需从优化刑事理念、明确情节认定标准、规范公权力介入与监督和明确自诉转公诉程序衔接四方面完善刑事规制。关键词:双层社会;网络诽谤;诽谤罪;自诉转公诉;刑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 7 2-6 40 5(2 0 2 3)0 2-0 0 6 1-0 5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打击犯罪提供助力的同时,也带来了传统犯罪的更迭和升级。网络诽谤犯罪作为互联网时代新型复杂犯罪之一,无论是在表现形式还是法律性质上与传统现实空间的诽谤犯罪都存在诸多共通之处。然而,随着网络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的交互愈发深
3、人,传统诽谤犯罪已然展现出“双层社会”下的新形态。为缓和并规制网络空间维度对侵犯人格权的犯罪,我国在网络刑事立法层面逐渐从“规则本位”的立法思维向“双层本位”思维转变,并对“双层社会”形态下网络犯罪热点问题做出了相应的立法回应。2 0 2 2 年2 月2 1日,最高检以“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发布了第34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郎某、何某诽谤案(检例第137 号)正是“双层社会”下传统诽谤罪衍生至网络空间领域并展现出新特征的典型案例,该案由自诉转公诉的司法实践与社会讨论也成为了完善我国网络诽谤犯罪刑事领域规制的有利契机。网络诽谤犯罪转为公诉的司法实践向社会传递了检察机关
4、对于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决心,体现了我国检察机关的司法智慧与担当,但引发的社会关注与学界争鸣也揭示了当前“双层社会”下我国对网络信息犯罪的规制仍有欠缺。本文从我国网络谤犯罪的“双层社会”形态成因人手,阐述当前网络空间诽犯罪相较于传统现实空间啡谤罪所展现出的全新特征与公诉化机理,通过对现有网络谤犯罪的法条检视,梳理出我国在网络诽谤犯罪刑事立法上存在的不足,从而为“双层社会”下我国传统诽谤罪的新形态一一网络诽谤犯罪的刑事规制提供进一步完善的合理路径。一、谤犯罪的“双层社会”形态(一)规范视野下“双层空间”的审视于志刚教授于2 0 13年提出“双层社会”这一概念,将传统刑法领域的空间范畴由“现实空间”
5、拓展到“网络空间”,并指出传统犯罪发生的场域也衍生至网络空间,物理现实空间与网络虚拟空间的逐步交融,导致“双层社会”逐步形成。当下多渠道、多传播主体共存的媒介生态为互联网用户带来海量信息的同时,也为新型的网络诽谤犯罪提供了罪恶土壤,给社会公序良俗与个人隐私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截至2 0 2 2 年6 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10.51亿,较2021年12 月新增网民19 19 万,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4.4%,网络空间已然趋于成熟,逐渐成为与“现实社会”并行存在的“第二空间”,许多传统刑法领域犯罪也展现出从传统现实空间向网络空间过渡的特征,并由于“力量倍增器”效应,展现出比传统犯罪更为严重的破坏力
6、。与此同时,由于虚拟空间匿名性、社会性的特征,作者简介:韩叙(19 9 9-),女,江苏镇江人,华东政法大学2 0 2 1级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与司法制度、刑法。收稿日期:2 0 2 3-0 4-2 761传统犯罪的异化尤其在以“网络诽谤犯罪”为代表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格权类犯罪中突出体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公民对于自身人格权保护意识逐步提高,呕需相关法律对“双层社会”下的网络诽谤犯罪做出规制与革新。(二)“双层社会”下诽谤犯罪的全新特征在我国,诽谤罪是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第一类自诉案件,传统的诽谤罪由于其犯罪特征往往只能自诉,而“双层社会”背景下的网络
7、排谤犯罪正是传统诽谤罪衍生至网络空间异化后的产物。当前的网络空间进入自媒体网络时代,具有传播主体去中心化、创作内容高自由度、强传播性等特征。受传播媒介的影响,“双层社会”背景下的网络诽谤犯罪也展现出与传统诽谤犯罪完全不同的形式和特征。1.熟人犯罪转向不特定对象。传统社会下,诽谤罪往往发生在邻里、同事之间,以熟人之间的口口相传为主要形式,通过口头捏造、张贴布告等方式污蔑被害人,从而对被害人的名誉权造成伤害。因此,传统模式下的谤犯罪侵害范围较小,往往仅局限于侵害个人法益,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多为熟悉认识的人,侵权主体较为容易锁定,通过自诉、调解等救济方式就能解决,从而出于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考虑,我
8、国才将诽谤罪列为“告诉才处理”的自诉类案件。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传播和自媒体平台的发展,个人信息在网上传播途径的泛滥,诽谤犯罪可以轻易突破时间和空间的栓桔,网络诽谤犯罪人可以将任意被害人的信息发布在网络上,从而对陌生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因此网络诽谤犯罪正逐渐发展成在不特定对象的陌生人之间发生。2.个人法益与社会集体法益的双重侵害性。互联网快速传播的特性使得网络谤犯罪侵害的法益发生升级,从传统诽谤罪侵害个人名誉权扩展到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诽谤造谣一旦借助网络的传播,很容易造成严重后果,从侵害个人法益上升到社会集体法益领域。网络诽谤犯罪不仅会对受害人的个人名誉造成现实社会层面的侵害,还会破坏网络传播
9、本来的有序状态,引起网络层面的集体不安,因此针对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诽谤行为对社会秩序也有法益侵害性。在郎某、何某诽谤案中,犯罪人的诽谤行为不仅对被害人个人的名誉、生活造成了侵害,也对网络传播秩序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序性造成破坏,从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当下随着互联网与现实的深度链接,网络空间与现实领域相互影响,网络诽谤犯罪针对不特定个体的侵害特征使得人人自危,公民陷入对网络空间的“集体不安”,这种对个人安全和社会治理双重侵害正是网络诽谤犯罪区别于传统诽谤罪的重要特征之一。3.犯罪手段的多样性与匿名性。传统诽谤犯罪受限于技术方式的单一,多适用语言、告示等可证实性低的媒介,往往造成危害结果的影响范围较
10、小且易于澄清,然而“双层社会”下的网络空间传播特征,使得诽谤信息轻易62地就能在不同媒体平台之间传播。同时,网络的匿名性和便捷性使得犯罪成本降低和取证难度增加,都是网络诽谤犯罪走向公诉的必要考虑因素。在郎某、何某诽谤案中,被告人除了利用网络的匿名性和便捷性扩大影响范围外,还通过网络技术伪造聊天记录、图片、视频等增强其谣言的可信度,使得不明真相群体被欺骗转而成为伤害被害人的帮凶。4.危害结果的持续性与广泛性。网络空间具有高度开放性,信息在网络空间的传播比现实空间更加便捷,范围更广,这就使得一旦出现网络诽谤,其危害结果往往波及甚广,当事人甚至公安机关在控制和消除不利影响时难度更高。网络诽谤犯罪不仅
11、因为传播范围更广会给被害人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这种长持续性的侵害,往往难以为人力所控制,所以比传统谤罪更难恢复被害人的名誉。与此同时,网络的匿名性也给自诉类案件受害人取证、举证带来极大的困难,这也为网络谤犯罪区别于传统诽谤犯罪必须引入公权力介人提供了必然性。二、“双层社会”下谤罪的公诉机理基于传统诽谤罪在“双层社会”下展现出的新形态,网络诽谤犯罪自诉转为公诉的司法实践并非是基于“民意舆论”的变通之举,而是具有理论依据的诉讼模式选择。我国刑事诉讼法根据请求权主体的不同,将起诉方式分为两大类:由以受害人为代表的个人向法院直接提起的自诉和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的公诉。近代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一直遵照
12、公诉优于自诉的诉讼原理,采用“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公诉兼自诉模式。目前我国仅有少部分案件适用自诉,绝大多数案件仍由检察机关进行追诉,而以郎某、何某诽谤案为代表的网络诽谤犯罪能突破传统诽谤犯罪的自诉模式,转而由国家代为行使追诉权,具有法理、实体和程序三个层面上的合理性。(一)法理层面国家公诉是对公民自诉的补充而非剥夺,罪犯对公民权益的侵害也是对国家权益的侵害。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对犯罪的追诉方式经历了从自诉向公诉的转变过程。在人类制度发展初期,个体意识往往高于社会集体意识,针对个人的犯罪仅被视为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因此自诉是彼时最主要的追诉方式。随着现代国家意识的出现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个人与国
13、家社会的关系愈发紧密,越来越多的犯罪行为不仅意味着对公民个体权利的侵害,更是对国家和社会整体秩序的挑战,“公民作为社会的个体单位,一些侵犯公民的行为自然是侵犯社会的犯罪。一切犯罪,包括对私人的犯罪都是在侵犯社会。”在日益复杂的犯罪形式下,追诉犯罪逐渐由个人权利的自诉转变为一种国家公权力的公诉是必然之路。“告诉才处理”类自诉案件的立法目的是保障被害人免受二次伤害,而在互联网发展和自媒体盛行的当代,网络诽谤犯罪早已突破传统诽谤犯罪的自诉能力范畴,当受害人凭借刑事自诉不能得到权利救济时,国家主动追诉就是一种良好的补充,这既是对国家法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也是对被害人权利的救济,更是对法律追求公平正
14、义、保障人权的一种体现(二)实体层面网络诽谤犯罪是利用网络作为媒介实施谤行为的犯罪,是“双层社会”背景下谤罪在网络空间的延伸与升级,在虚拟空间实施诽谤行为,理应适用我国刑法第246条关于诽谤罪的规定。网络诽谤以造谣的方式在网络上传播,对社会公序良俗的冲击和给广大群众带来的不安全感是其区别于传统诽谤罪所展现的新特征,当网络诽谤行为满足刑法第2 46 条第二款规定之“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时,应当由自诉转化为公诉。此外,根据刑法的体例编排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网络信息类犯罪所侵害的网络空间秩序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中的“社会秩序”7 是得到认可的,故以公诉程序追究网络诽谤犯
15、罪具有实体法依据。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双层社会”下的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往往相互影响、紧密联系,但只有犯罪人在网络社会中的言行会对被害人在现实社会中造成严重侵害时,才能做出该罪的界定。(三)程序层面网络诽谤犯罪诽谤罪原则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模式是国家在以法构建社会秩序时,对公民传统私人领域承认与保护的体现。国家在刑事追诉权的制度设计上给被害人保留部分自诉权,不仅尊重了被害人对其私人领域中特殊利益的自主权,而且符合公民对国家追诉权适度谦抑的期待8。虽然存在上述立法考量,但由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比较高,在司法实践中以被害人主导追诉刑事责任的自诉模式往往存在取证难、举证
16、难和证明难的“三难”问题。尤其是网络犯罪日新月异的当下,一旦被害人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就只能自已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当诽谤行为的侵害对象超出个人领域,达到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范畴时,检察机关有必要启动公诉权以保护集体法益。与此同时,自诉转公诉在程序上也并不违反“双重禁止评价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 条规定,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一环,面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诽谤犯罪,检察机关有权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自诉与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侦查在程序上也不会产生冲突,被害人只需要在公诉程序启动前撤销自诉即可。三、“双层社会”下网络诽谤刑事规制的现实困境法律的制定往往具有滞后性,因
17、此实践常走在理论之前。相较于传统的现实空间中的诽谤犯罪,当前互联网空间中的网络犯罪展现出了截然不同的表现形式、行为方式和特征,因此若仍然秉持传统物理社会一元的思维方式,就难以与时俱进地在“双层社会”背景下解读传统犯罪的构成要件9,若将传统诽谤罪的罪名体系沿用至网络诽谤犯罪则会形成解释困境。现有网络诽谤犯罪的刑事规制尚未充分适应该犯罪的全新特征,对该罪在属性认知、认定标准、介入时机和程序转化上存在一定真空地带,从而造成了现实困境。(一)传统刑法规则对网络犯罪的观念性滞后“双层社会”下,传统犯罪由“现实空间”一个平台增加为“现实空间”和“网络空间”两个平台,而我国刑事立法的构建相较于快速发展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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