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86条%28公平责任规则%29评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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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 年第 2 期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学报 VOL.44 NO.2 1Qingdao Yuan Yang Chuan Yuan Zhi Ye Xue Yuan Xue Bao文章编号:2095-3747(2023)-02-0001-05民法典第1186条(公平责任规则)评注王慧娟(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摘 要:民法典第 1186 条对公平责任规则作出实质性修改,强调法官判定无过错的当事人分担损失,应当严格遵循法律的特别规定。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公平责任规则在我国已经存续三十多年,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坚实的法理依据。通过对民法典第 1186 条进行体系解释和文义解释,可以
2、得出公平责任规则是分担损失的一般规则,而不是归责原则。关于“依照法律的规定”的指向范围,应当仅包括民法典第 1190 条无过错的暂时丧失心智者的补偿责任和第 1254 条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两类,其他类型的补偿责任均不在公平责任规则的适用范畴之内。关键词:公平责任规则;民法典第 1186 条;分散损失;归责原则;补偿义务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220524作者简介:王慧娟(1998),女,硕士研究生民法典颁布之后,我国民法正式迈入法律解释时代,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完善。当前的研究重点是如何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充分发挥法律“定分止争”的功能。依法治国要求司
3、法工作人员必须准确按照法律规定裁判案件,严格限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结合司法裁判经验,立法者在民法典第 1186 条中对公平责任规则作出实质性修改,大大限缩了原侵权责任法第 24 条的适用范围,规定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由无过错的当事人分摊损失。通过研究民法典第 1186 条的内容,结合立法者对于该规则“别有用心”的体系安排,不难得出立法者对公平责任规则的性质定位给出权威答案,结束了长久以来对该问题的争论。本文将论述我国公平责任规则的规范目的和法理依据,阐述该规则的发展历史以及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并从体系解释和文义解释两个方面充分说明民法典第 1186 条的性质地位,明确公平责任适用范
4、围,力求公平责任规则在实践中得到合理应用。1 公平责任规则的规范目的和法理依据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由法官根据衡平原则,基于当事人的经济水平等情况,决定由双方分担损失1。民法通则第132 条首次制定公平责任规则,此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公平责任规则作出各种程度的修改。公平责任在我国已有 30 多年的发展历史,期间我国民法经历过数次大修改,公平责任规则都未曾被删除,并将随着民法典的颁布继续适用下去,说明公平责任规则在我国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坚实的法理依据。1.1 公平责任的规范目的分析公平责任规则的概念,可以看出,当事人分担损失不是基于主观上的过错,也不是基于客观
5、归责事由如危险、控制力等,而是法官通过衡量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水平、损害、手段等其他相关情况下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双方分担比例,妥善解决纠纷。1.1.1 分散损失作为拥有完善体格和自由意志的自由人,自2023 年第 2 期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学报 VOL.44 NO.2Qingdao Yuan Yang Chuan Yuan Zhi Ye Xue Yuan Xue Bao2身权益受损,基本原则是由法益所有人自行承担责任,即“享有权益者自担损失”。但不能一味将权益受损归责于受害者本人,加害人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侵权责任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即是补偿功能。对于受害人的损失,法律要求损害行为实施者承担
6、赔偿责任救济受害人。然而侵权责任法具有补偿功能并不意味着对于所有的损害,法律都会予以救济。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过分愚钝之人。对于满足侵权构成要件的损害,法律将给予救济;对于缺少构成要件的损害,法官应当驳回诉求,避免对公民的行为自由造成妨害。但是,社会正义论要求,在当事人双方力量悬殊的情形下,两方都没有过错,如果法律不给予额外的关注,受害方将陷入更加窘迫的境地,不利于营造稳定的社会生活环境2。此时法律强制要求实力强的一方当事人分摊一定比例的金钱补偿义务,缓和双方力量的悬殊,体现对弱者的关怀和照顾,实现分配正义。值得注意的是,要求当事人分摊损失除了没有主观过错上的要求外,侵害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三
7、个要件都必须满足,尤其是因果关系要件,不能仅仅因为事实上的关联判定当事人分担损失。1.1.2 填补法律漏洞从时代背景来看,公平责任规则的出现是当时民事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无奈选择。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以及颁布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许多侵权法律规则尤其是无过错责任的相关规定都呈现空白状态,导致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双方无过错,受害者又急需救济,法官无法从现行法规中找到准确的裁判规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无法达到平息纠纷、匡扶正义的效果。基于此,立法者制定公平责任规则,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划分损失解决纠纷。“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案3”是公平责任规则发挥填补法律漏洞
8、作用的典型范例。在该案中,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 132 条和民通意见第 157 条的规定,判决五月花公司分担李萍、龚念一定的经济损失。在侵权法律制度已经相当完备的今天,法院可以明确,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五月花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李、龚二人的损失,答案就在于其是否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囿于当时法律尚未出现关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法官不得不转向民法通则的其他条款寻找裁判依据。而公平责任条款恰好满足了需求,法官适用该规则可以作出较为合理的裁判。1.2 公平责任的法理依据公平责任规则的法理依据是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平的价值理念贯彻于整个民法的制度设计中。在处理任何民事纠纷中,法官都应
9、当将公平作为首要考虑标准,力求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决。在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法官遇到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损害赔偿案件,基于双方经济实力上的悬殊,要求双方共同分担损失,合理划分分摊比例,使双方的利益得到平衡。这是立法者基于实质公平对于处于经济弱势地位者的救济,彰显民法“慈母般的关怀”。除此之外,公平责任规则和我国“不患寡,患不均”“扶贫济弱”的集体主义道德观念相契合。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贫富差距被不断拉大。此时如果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受害者是社会上的弱者人群,立法者和司法人员认为处于优势地位的行为人付出一定的钱财,分担受害者的部分损失,合情合理。2 我国公平责任规则的立法演变民法通则第 132 条规
10、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可以看出,第 132 条的规定简洁概括。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 132 条是借鉴 1922 年版苏俄民法典的产物4。除了第 132 条之外,民法通则还列举了一些公平责任规则适用的具体情形,第 157 条进一步细化了公平责任规则的适用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径直援引民法通则第 132 条的规定作出裁判5,民法通则意见的细化规定没有发挥出功效。民法通则颁布之后,有学者认为第 132条过于宽松。实践中,法官的个人意志左右公平责任规则的适用与否。在一些“疑难”案件中,某些法官无法查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意图通过适用公平责任规
11、则“各打五十大板”平息争端,力求尽快结案,如此粗暴的裁决不能令公众信服。基于此,学者呼吁应当对公平责任规则作出限制6。立法机关也注意到问题所在。侵权责任法第 24 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2023 年第 2 期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学报 VOL.44 NO.2 3Qingdao Yuan Yang Chuan Yuan Zhi Ye Xue Yuan Xue Bao损失。”该条款在文字表述上有两处变化:一是“当事人”被“受害人和行为人”所取代,这是立法者向法官说明,司法实践中只需要考量“受害人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其他人在所不问;二是将“分
12、担民事责任”改为“分担损失”,是立法者以此明确公平责任的性质定位,解决学界长期以来对公平责任规则是否属于归责原则的争端7。虽然公平责任规则有些许改动,但是保守的立法态度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公平责任条款在应用上的问题。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滥用公平责任规则的现象仍未消减。在原告无法证明被告过错的情况下,有些法官为了息事宁人,随意地让无过错的当事人分摊损失,与立法原旨背道而驰。如“南京彭宇与老人碰撞案”就引起了社会公众强烈的批判和指责。虽然二审改判给予无辜的当事人一定程度的补救,但是一审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短期内难以消除,很多人都不敢再挺身而出帮扶老人。为了安抚受害者及其亲属的情绪,随意命令实力较强的一
13、方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 8,牺牲无辜行为人的权益和自由模糊当事人之间的是非对错,不利于引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平的概念也在发展演进,现代人的平等观念已经根深蒂固。仅仅因为富人钱多就让其分担损失已经不符合现代法治观念,需要法律在是非对错之间保持正确的立场,树立清晰的界限。对于合法正当行为给予合理的评价,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加以严惩。因此,民法典第 1186 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法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判定双方是否需要分担损失,不再享有自由裁量权。之所以如此修改,原因在于经过几十年的法治建设,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已经基
14、本完善,无法可依的局面不复存在,法律可以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和裁判依据。对于双方都无过错的损害,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分摊损失的个别情况外,行为人一概不担责,从而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3 公平责任规则的性质定位对于公平责任规则的性质地位,学者一直围绕独立归责说和损失分担规则说两种观点展开争论。3.1 公平责任规则性质地位的学说争议3.1.1 独立归责说该说认为,公平责任规则作为一项归责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且无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基于衡平理念,法官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决定双方分摊合理的损失。公平责任规则有其独特的使命和功能9,虽然不像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如此广泛,但是在很多
15、当事人都无过错的情况下,过错责任原则无法适用,受害者又需要救济,此时,公平责任规则即可派上用场。因此,公平责任规则的适用范围并不狭窄,而不是只适用于个案中。3.1.2 损失分担规则说该说认为,公平责任规则仅解决损失发生后的合理分摊问题,产生的是补偿义务而不是赔偿义务,与归责原则发挥不同的功能。首先,公平责任规则仅适用于特别情形下。侵权责任法的规范意旨是通过合理地划分损害赔偿责任救济受害人。确定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有三:损害转嫁、损害分散和惩罚报复。损害转嫁基于过错责任;损害分散基于责任人对侵权行为人、动物或物件具有控制和危险防控义务;而惩罚报复基于公平理念。上述三种转嫁责任的方式都有明确的
16、归责事由和清晰的裁判标准,但是公平责任规则仅仅是公平原则在个案中适用的特殊情况。其次,把公平责任规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置于同一地位,容易造成人们对两种责任的认识混淆,削弱了过错责任原则的重要地位。如在“杨晓燕诉厦门市银鼎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损害赔偿案10”中,在被告物业公司已经合理履行了车库的管理义务,不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形下,法院还是判定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补偿义务。该案就是实务中滥用公平责任规则的典型案例。原本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法官出于对受害人的同情,还是判定当事人分担损失,不当挤压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空间。3.2 公平责任规则作为损失分担的一般规定之所以出现公平责任规则的性质分
17、歧,根本原因在于法律的模糊规定。民法通则第 132条的“分担民事责任”的用语容易引人误解,认为该规则是一项新的赔偿责任分担原则。侵权责任法将“分担民事责任”改为“分担损失”,2023 年第 2 期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学报 VOL.44 NO.2Qingdao Yuan Yang Chuan Yuan Zhi Ye Xue Yuan Xue Bao4意图传达当事人不是承担民事责任,而是法律规定的补偿义务,体现法律用语的严谨性,减轻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心理负担。但是在实践中立法者的用意并没有得到体现,到底是承担民事责任还是补偿义务只是在法学研究中有所区别,现实情况中,还是存在法官错用该条款要求无过错
18、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现象。立法者在编纂民法典时,意识到公平责任规则的适用乱象,通过调整位置安排和适用条件上的限制,完全泯灭了公平责任规则解释为归责原则的可能性,明确其仅仅是确定损失分担比例的一般规则。3.2.1 体系解释侵权责任法将公平责任规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位于同一章,按照体系解释三者应当处于同一地位。而民法典第 1186条位于损害赔偿一章,两大归责原则在同编的一般规定章中。这样的安排就使公平责任规则的地位逊于两大归责原则。立法者如此安排用意值得揣摩。首先,民法典第 1186 条不在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章节,说明公平责任规则在侵权责任编不具有基础性地位;其次,立法者将公平责任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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