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报警行为的界定与规制_马成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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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 年 12 月第 34 卷第 6 期湖南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nan Police AcademyDec.2022Vol.34 No.66363引言近年来,随着通信的便利,群众报警几乎没有成本。虚假报警的行为呈井喷式爆发,除了公众法律素养不足、对警务行为认识不到位的原因外,地方公安机关对法定职责宣传的缺失也成为虚假报警行为的催化剂。截止 2022年10月11日,百度检索“虚假报警案例”词条,出现高达 20100000 余条搜索结果。自 2015 年以来,权威媒体至少公开披露了 20 余起影响较大的虚假报警受处罚案件。由此可见,虚假报警行为在近几年愈演愈烈,引起了媒体乃至
2、社会的高度关注。报警原本是人们遇到危险危难时寻求公安机关帮助的一种手段,但是依然有人认识不到报警的严肃性,相当一部分人出于恶作剧或无聊心态,更有甚者出于扰乱社会秩序或者报复他人的意图,选择虚假报警1。虚假报警不仅极大地浪费了原本紧张的基层警力资源,而且耽误了真正处于危险或危难群体的救援时间,造成了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损失。此外,虚假警情还有引起社会恐慌的可能性,造成无法预估的恶劣影响2。因此,研究分析虚假报警行为、探究有效合理的规制措施对提高公安工作效率和减轻一线公安民警的负担具有重要意义。一、虚假报警行为频发的现实原因(一)考核体系缺位(一)考核体系缺位公安机关的专项行动都是针对影响力重大或是
3、严重影响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对于近几年突出的虚假报警问题,将其作为专项问题进行惩治的公安机关屈指可数。地方公安机关在公安部和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过多次有针对性的惩治某一类行为的活动,也长期将防范惩治盗窃、抢劫等行为纳入地方公安机关的公安工作的考核体系中来。但是从未有某个公安机关将防范惩治虚假报警行为纳入到考核公安工作的体系中。这直接导致一线民警对这类行为的实质处罚合理规避,甚至是选择公开无视。对公安工作的考核是我国公安机关多年来摸索出的一套有效提升公安工作效率的机制。历年来,通过考核机制的建立解决了多种棘手的违法犯罪问题。但传统的公安工作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并没有涵盖当前暴
4、露的虚假报警问题。此外,相关考核激励机制的缺失也导致了基层公安民警对虚假报警行为惩治的积极性不虚假报警行为的界定与规制马成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摘 要: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提升,公民向公安机关报警维权的现象已屡见不鲜,但在报警内容的真实性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在后疫情时代下,虚假报警问题越发突出,相关规定的缺失与考核体系的漏洞成为虚假报警行为高发的主要原因。根据其行为性质,虚假报警行为可分为非违法行为、治安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接轨征信系统、创建行为数据库等途径,可强化公安机关对虚假报警行为的事前防范与事后打击,以此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公安工作的高效运作。关键词:
5、虚假报警;公安工作;社会秩序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2095-1140(2022)06-0063-07收稿日期:2022-05-28作者简介:马成功,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务(公安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治安学。智慧警务马成功虚假报警行为的界定与规制64高,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处罚标准,民警为了规避繁琐的处罚流程和文书,依然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仅仅选择口头警告或是书面检讨的方式对行为人进行教育。(二)指导文件缺失(二)指导文件缺失目前我国通行的法律文件中尚未明确界定虚假报警行为的范畴及处理方式,基层公安民警在实务工作中无法可依,仅能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
6、或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相关行为进行处置,对于其他未提及的虚假报警行为无能为力。再者,治安处罚法中规定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虚假报警以及行为人谎称放火、爆炸或投放危险物质的虚假报警行为,刑法中规定了诬告陷害他人的虚假报警行为以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虚假报警行为,而对于行为人故意多次骚扰公安机关、与接警员闲聊等情形的虚假报警行为,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按照寻衅滋事行为性质给予当事人处罚虽然在法理上行得通,但是这样做的后果会引起法学界与公众的质疑,带来舆论风险。很显然,公安机关为规避风险极少通过该条路径规制这种虚假报警行为。申言之,相关法律的缺失变相促成了公安机关惩治这种虚假报警行为时无法可依的窘迫局面
7、。由此得出,相关规定的缺失也是当前公安机关对虚假报警行为不予处罚的原因之一。二、虚假报警行为的类型化分析针对虚假报警行为,我国法律及相关文件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经文献检索得到的也都是一些律所机构或律师个人对虚假报警行为的学理解释,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在没有明确的官方解释说明的前提下,通过现存的有关法理依据以及行为性质进行归纳分类,得出比较合理的界定是行得通的。虚假报警相关研究中,虚假火警研究较为成熟。石荣华和邵燕萍根据接警员是否接到有效警情将虚假火警分为两类。第一种是无声无效的火警,即报警人直接挂断接警员电话或不理睬警员的询问。第二种是有声虚报电话,即因为恶意报复、故意骚扰或因为精神情绪不
8、稳定等谎称有火情的情形3。由于消防火警的业务专业性较强,提供的社会服务具备主体性,故此种分类几乎可以涵盖假报火警的大多数。而相较于消防火警,公安警情涉及的情况复杂多样,报警主体也更加广泛。两者之间的差异决定了虚假报警的分类界定不可简单照搬虚假火警的分类标准,后者是根据报警内容及其有效性划分,而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中主流的行为性质分类界定虚假报警行为更符合实际。为提出虚假报警行为的针对性规制措施,笔者将虚假报警的所有行为分为三类:非违法虚假报警行为、一般违法虚假报警行为和犯罪类虚假报警行为。(一)非违法的虚假报警行为(一)非违法的虚假报警行为非违法的虚假报警行为指的
9、是出于善意,却因为误判事实而虚假报警的行为。在警务实践中,偶尔会接到类似警情:行为人报警称自己是路人,所处地点正在发生斗殴事件。在民警赶往目的地调查后发现,大多是熟人在醉酒后或出于玩闹,在路边进行的未有实质性伤害的肢体接触;或是住宅区的住户报警称其所在楼宇天然气管破裂有大量白色天然气散发。经民警调查后得知是隔壁临街的锅炉房在检修设备,所散发的是白色水蒸气,而非天然气等等。以上两种行为从报警内容与实际警情不符这个角度来判定,确实属于广义上的虚假报警行为。然而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过错,是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误判了事实导致的,虽然造成了一定的警力资源浪费,但是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反映了公众社会责任意识的提升
10、,属于对社会有利的行为4。此外,参照刑法学范畴的犯罪故意,行为人并未认识真实的情形,且没有恶意虚假报警或是其他非法目的的故意。主观上是出于协助社会秩序或防止他人受到不法侵害。类似上述的警情在夜晚能见度低时较多发生,路人或是其他人容易出现误判,但行为人65第 6 期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 年 12 月皆出于善意。尽管可能有极少情况会影响公安机关内部的工作秩序,但是并未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结果。公安机关往往不将其判定为违法行为,也不会进行处罚。非违法的虚假报警行为人不具有恶意虚假报警的故意,其行为不会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且为公安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所需。不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社会效用的维度来讨论,非
11、违法的虚假报警行为不可避免,不应属于违法行为。(二)属于治安违法的虚假报警行为(二)属于治安违法的虚假报警行为1.影响工作秩序的虚假报警行为影响工作秩序的虚假报警行为是指行为人多次出于无聊、骚扰甚至是恶意报复的心理故意拨打 110 报警电话陈述无效事由,严重影响公安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基层实践中,若上述种类的虚假报警行为未造成法律规定的危害结果,公安机关一般不进行处罚,仅仅是批评教育。一方面,少数行为人是出于无聊或者猎奇的心理与警员闲聊或者提出无理要求,并未造成实质性的社会危害后果。另一方面,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类虚假报警行为的性质及处罚措施。客观层面上,虚假报警行为的实施妨害了公安
12、机关的工作秩序;主观层面上,行为人具有无聊、骚扰或报复的故意,且其在实施虚假报警前应当设想到其行为的消极后果;危害后果上,前文讨论的虚假报警行为虽没凸显社会危害性,但是其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内部工作秩序及效率,会极大地浪费社会资源,甚至占线影响他人报警,对真正需要处置的警情错失良机。在实际公安工作中,公安机关遇到此类行为只能牵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情形进行处罚。基于上述讨论,笔者将此类虚假报警行为界定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行为。2.扰乱公共秩序的虚假报警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虚假报警行为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
13、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的行为人以谎报警情的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如果行为人不是故意虚假报警谎报警情,则不构成此违法行为。因此,构成该行为的行为人除需具备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其他手段的客观要件外,还必须具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要件。应当注意的是,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扰乱公共秩序的目的,都不影响本项规定的行为的认定。长沙晚报曾报道过此类虚假报警行为:长沙男子龚某在一家按摩店享受完服务后准备逃单,他报警称所在的按摩场所涉黄,请求民警调查。经民警调查发现该按摩场所并未涉黄,是龚某自己为其逃单谎称该按摩场所涉黄而虚假报警。后民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龚某进
14、行了处罚。该案例中,龚某有虚假报警的故意,并且扰乱了按摩场所的营业秩序,符合该条款中的各要素。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此款中也提到了谎报案情,但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有明显区分的。前者着重强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而后者的立法旨在维护公共秩序。同时,两者在主观层面也存在差异,影响公安机关工作秩序的虚假报警行为往往是出于无聊、骚扰或报复公安机关的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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