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应用研究_李晓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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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 年第 2 期(总第 75 期)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arbin Normal UniversityNo.2,2023Total No.75人工智能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应用研究李晓燕(大连财经学院 文法学院,辽宁大连116600)摘要 出于提升诉讼效率、保障实体公正的目的,司法实务界尝试将人工智能等现代先进科技成果运用到刑事诉讼领域,积极探寻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新方向,但是法律公正价值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绝对不可背弃。由此,在准确把握人工智能背景下刑事司法的角色定位,明确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律师行业对于人工智
2、能的应用情况下,针对法律人工智能介入刑事诉讼面临的司法数据公开不全面、数据垄断现象频现、算法歧视与算法独裁等问题,应从明确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场景、完善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监督机制等方面加以规制。关键词 人工智能;刑事诉讼;数据共享;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 D920.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5 0292(2023)02 0060 06 收稿日期 2022 12 20 作者简介 李晓燕,大连财经学院文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法、行政法。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不仅对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了巨大变革,而且也为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正是得益于此,人工智能技术的引入为刑事诉讼
3、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全新的技术支持。“智慧法院”的实践浪潮迅速席卷各地司法系统,各种新型科技成果被广泛应用于刑事司法实践活动中。在刑事辩护领域,律师团体也十分重视运用新型科技成果的力量来提升自己的刑事辩护能力,比如律师团体与科技公司展开深度合作、推进司法大数据建设及开发办案辅助系统,在刑事辩护方面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成果。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控辩双方在理论上处于平等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财政力量支持存在差异,进而导致控辩双方在实力上差异悬殊,加之我国刑事辩护律师水平良莠不齐,导致在实际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无法实现平等对抗。作为达到目的的一种中性手段,科技本身具有价值中立性,但由于工具使用双方力量存在差
4、异,科技在被使用过程中“中立性”被削弱。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应该如何正确地将人工智能适用于刑事诉讼与刑事辩护,在既不造成控辩双方地位进一步失衡,也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对司法实践的积极促进作用,在科学技术飞速迭代的当下,这些问题都从根本上影响着我国人工智能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发展。因此,我们应正视这些问题,寻找出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之策。一、人工智能背景下刑事司法的角色定位人工智能技术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具有重要的工具价值和理论价值,但是即便如此,当前理论界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实践领域的定位却仍然局限于它的工具价值1(P98 107)。受制于当今技术发展的水平,人工智能与人
5、类在思维方式上的差距依然是不可逾越的,并且这种差距在可以预见的未来都无法被消除。人类的思维模式既包含了理性思维,也包含了感性思维,这种通过千万年的进化才得来的思维能力可以帮助人类从环境中获取精神文化资源。当前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已经可以赋予人工智能一定的理性思维的能力,但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难以赋予人工智能感性思考及获得情感的能力。或许当人工智能发展到强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在思维能力上可以更加接近人类的思维方式。著名的哲学家康德曾言,“人是目的而非手段”,这句哲言也同样适用于人类与科学技术之间的关系。无论科学技术在将来会发展至何等高度,哪怕超越了人力所能及的极限,也不能动摇人类在这段关系中的主
6、体地位。我们最初将人工智能引入到司法实践中来是为了从大量机械性重复工作中解放劳动力,并不是为了代替人类2。人工智能极大推动了法律诉讼效率的提升,为此法律领域中的各行各业都06围绕人工智能展开了深度研发与实践,不论采用何种技术形式,都应严格恪守人工智能的技术底线。人工智能是为人类社会服务的工具,我们应正视其工具价值属性,同时强调人类的主导地位,合理运用人工智能技术,使之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二、人工智能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应用现状(一)侦查机关对人工智能的应用情况目前世界各国均尝试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犯罪预防和惩治工作。在大数据等技术的支持下,侦查机关能够对既往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分
7、析,在此基础上对犯罪行为加以预测,并建立相应的犯罪预警和治安管理系统。我国公安警务系统对于人工智能的应用也十分重视,紧跟司法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发展的浪潮,加快警务工作的电子化、智能化改革,积极响应中央的号召,迅速推广人工智能在各地公安系统的应用与实践,推动案件办理模式从被动侦查向主动预防进行转变。例如,上海公安系统研发的 206 工程中就配备了社会危险性证据模块,其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会主动提醒侦查机关及时收集并上传用于证明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未及时提供的,及时告知该侦查机关予以补正,大大提高了侦查机关的办案效率与质量,保障了执法的公平、公正。通过对各地的人工智能警务辅助系统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
8、,现阶段人工智能技术在我国侦查工作中主要体现出以下几种功能:首先,预测功能。通过对既往已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分析评估,从而预测违法行为的发生,对警力进行合理排布,从根源上降低犯罪行为的发生。其次,服务功能。借助大数据分析,有效发挥人工智能辅助功能,促进侦查机关的职能从传统的监督管理向综合性服务转变,顺应时代趋势搭建惠民、便民警务平台,实现与人民群众的良性互动。最后,辅助功能。通过司法大数据和计算机程序的运算可以帮助侦查机关获取通过一般手段无法调取的证据、线索,提升侦察机关破获刑事案件的效率。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在司法领域开展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探索起步较晚,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
9、在技术的成熟程度和理论基础上都仍有一定差距。(二)检察机关对人工智能的应用情况近些年检察机关开始了对人工智能的探索,2014 年我国检察系统实现了对全国范围内电子业务应用系统(PUCMS)的使用,完成了大数据平台和司法数据库的基本框架建设,实现办案电子化。电子业务应用系统经过数十次的改版升级,终于形成了包含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刑事执行检查监督、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等板块在内的成熟计算机应用系统3(P33 39)。电子业务应用系统的投入使用,对检察人员的工作提出新的挑战,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实现了检察工作事事留痕,同时也收集了大量的司法数据。这些数据的收集对司法大数据库以及检察数据库的建设发挥着
10、至关重要的作用,使得系统可以不断地进行自我学习、自我完善。经过长时间的发展,电子业务应用系统已经成为检察机关日常办理案件的重要数据平台之一。有了电子业务应用系统的成功经验,2016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要深刻贯彻科技强检的方针政策,按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六大平台,与电子业务应用系统协同作战,共同为我国检察大数据中心源源不断地提供检务数据。在当前阶段,我国检察机关对于人工智能的应用探索主要聚焦在整体规划布局和基础建设上,全力构建检察数据库。大数据是人工智能系统运行的基石,要实现人工智能对检务工作的支持,离不开检察大数据的支持。而检察大数据库的建设又离不开各个平台源源不断地提供检务数据,虽然我国十
11、分重视对检察大数据的收集,但是这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的巨大需求相比仍旧显的力有不逮。所以,检察数据库的建设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在检察机关实践仍要面临长期的挑战。(三)审判机关对人工智能的应用情况案多人少是我国审判机关长期面临的主要矛盾之一,在近代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各地人民法院逐步开始探索如何正确利用科学技术提升案件审判效率以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在经历了基础设施建设、外部桥接以及司法大数据平台的基本形成这三个发展阶段,我国已经逐步搭建出以人工智能为基础的信息化现代人民法院的基本架构。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权的执行者,其一言一行都关乎着司法尊严与司法公正,与我国的司法权威紧密相连。2017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
12、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明确指出我们要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来提升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对智慧审判工作的支撑作用。在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建设“智慧法院”的号召,积极探索将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审判工作中。例如:北京的“睿法官”智能研判系统、上海高级人民法院“206”刑事案件智能辅助系统、安徽省“类案指引”项目等。通过这些实践成果我们不难发现,人工智能的应用推动了审判机关对于案件审理和信息收集的模式转变。现阶段,审判机关已经初步完成了审判系统内部的信息化建设,其他司法、执法、行政机关及与审判工16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公司、社会组织等,均可运用信息系统进行资源共享4(P23 35)
13、。人工智能的应用无疑为审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提高的案件了处理效率和司法的公正性,从大量繁冗的机械性行政工作中解放了劳动力,极大的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审判机关还在司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基础上推行“同案同判”以及“案例指导”制度,既保证了案件处理效率的提高,又能维护个案的司法公正不被牺牲或侵害,实现了质效同步提升。审判机关对于人工智能的实践深度、投入的力度都发展地较为成熟,但是针对性较强,形成的可被复制、推广的成功经验十分有限,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也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四)律师行业对于人工智能的应用情况律师行业追寻人工智能与司法实务相结合是为了实现当事人和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受市场经济
14、以及律师行业自身的商业性的影响,提升法律服务的质量以及服务成果是律师行业最根本的需求,因此,从司法大数据以及法律人工智能诞生之初,律师行业就开始尝试将人工智能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律师行业的工作性质带有极强的专业性以及不可替代性,工作内容也较为复杂。在案件法律服务过程中,与诉讼本身直接相关的只占有很少一部分,其余大多数时间都在处理相关法律文书与诉前准备工作,这些繁重的工作通常只能由律师团队内部自行消化承担,这些无形中的人力成本与时间成本最终只能由案件当事人来承担,无疑加大了维权成本。为解决这一问题,律师行业开始寻求可以降低维权成本并提升案件处理效率的应对之策,这也恰恰为人工智能的开发应用提供了机会
15、。2014 年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研发出世界上第一个人工智能律师OSS,其在接受专业的系统学习和训练后正式加入律师事务所开始进行实务方面的辅助工作,帮助律师查询相关的案例、法律规定并进行初步的筛选,让律师可以有更多的精力去处理与案件争议焦点有关的工作。我国天同律师事务所研发的“天同司法数据库”致力于将书面文件进行电子化处理,在此基础上对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与类型化整理,为律师的法律服务提供技术支持。除此之外,2017 年司法部颁布的 “十三五”司法行政创新规划中提出要全力支持智能化平台的建设,科学运用法律人工智能技术援助法律事务。现如今,除“天同司法数据库”之外,无讼案例等平台也逐渐成为律师日常工作
16、不可或缺的重要数据来源。与律师行业相比,公权力机关获取数据的方式十分有限,仅能通过官方主动公开以及自身在实务中产生的数据进行收集。律师行业的市场驱动性决定了其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探索要更加灵活。三、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实践特征(一)数据共享化大数据分析是法律人工智能运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大数据分析又离不开海量数据的支持,由于在实务中可以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十分有限,但仅依靠某一家单位提供数据显然是不足以支撑整个法律人工智能的系统运转。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是由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构成的,各个环节之间紧密相连不可分割,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律师行业分别负责其中不同的环节,在这些环节中收集、产生的数
17、据都是刑事司法大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的总量与多样性和运算结果的科学性之间经实验证明存在正向相关性,想要提升法律人工智能算法的精确度,我们就要充分融合各个机关、行业所收集的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数据并进行共享,从而实现互利共赢。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各个机关和行业之间的信息传输之间的物理壁垒依旧存在,内网的使用在增加安全性的同时增加了信息交流的难度,这无疑给司法工作的质效提升提出了新的难题。因此,实现信息的共享化是符合现实需求的,在采取充分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促进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是大势所趋。(二)信息数据化在日常的法律实务工作中,无论是司法机关、侦查机关还是律师行业都要进行大量的文
18、案处理工作,这些机械化行政工作占据了大量的工作时间与人力,法律人工智能的主要价值之一就是从这些繁冗的工作中解放劳动力。以审判系统为例,信息数据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充分利用文字识别技术实现案卷信息电子化处理,以当前的科学技术,对纸质文字的电子识别率几乎已经可以达到100%;另一方面,语音识别技术的应用,将庭审、讯问过程中的内容进行实时转换,及时形成文字记录,稍加修正就可以形成具有正式效力的案卷材料,提升刑事诉讼的效率。在律师的日常执业过程中,智能语音输入系统的应用则相对不那么广泛,因为律师在沟通中需要进行实时记录的内容并不占多数,并且与客户的对话往往只需要总结出其中的关键内容即可,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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