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汇”修复刑事司法适用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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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建设 楚天法治“碳汇”修复刑事司法适用研究张华华许晓玲(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摘要】“碳汇”修复具有遵循被告人自愿、参与协商主体广泛、科学化等特征.将“碳汇”修复适用于生态环境犯罪中,能有效弥补传统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式存在的修复空白问题,有利于“第一时间”对受损生态进行全方位修复,达到对被告人予以惩戒、教育和生态环境修复双赢的效果,从而助推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当前相关法律规定缺失、司法解释规定不具体,磋商程序、碳汇认购资金管理机制不规范、不统一等问题,影响了“碳汇”修复作用的发挥.【关键词】生态环境犯罪;碳汇;修复;刑法在生态环境刑事犯罪中,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全方位的
2、有效修复,是实现诉讼目的的重要方面,以往对被告人采取“补植复绿”、缴纳生态损害修复金等传统方式,对受损生态进行原地修复或异地修复已得到充分实践,并逐渐形成了成熟化司法实践机制。但“碳汇”修复作为一种有效利用碳汇的功能,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及时、全方位的替代性补偿修复方式,目前仅有少数省份法院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进行了积极探索和运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加之我国的刑法并没有对恢复性司法作出专门立法规定,尚处于摸索阶段的“碳汇”修复也仅能向其他未予以专门立法化的传统生态损害修复方式予以参考借鉴,在刑事司法适用上难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未来需要进一步地通过法治途径对“碳汇”修复方式在刑事司法中的运
3、用路径进行完善与分析。一、“碳汇”修复的概念、特点“碳汇”修复作为司法实践中修复性司法的创新手段,符合及时、全方位修复受损生态的要求,助力我国“碳中和”“碳达峰”愿景实现的现实需要,其为生态文明建设打造了更加科学精准的生态司法新模式。(一)“碳汇”修复的概念“碳汇一般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植被恢复等措施,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一种过程、活动或机制。”环境法语境下的“修复”与“恢复”不同,恢复过多的是指将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 原状。“修复”不仅指使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原状,还包括让受损生态环境系统结构和功能恢复到原有的状态,并让其功效得到持久发挥。“碳汇”修复之所以能成为生
4、态环境损害修复方式的一种,主要原因在于生态环境刑事犯罪中针对受损的生态,无论是采取原地修复还是异地修复措施,生态遭受损害到完成修复都存在一个时间差。在该时间差内能够导致植物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能力降低,即出现了生态修复空白期。而“碳汇”修复方式则正好弥补了这段时间的修复空白,被告人通过自愿购买由职能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机构测算确定的碳汇量(碳减排量),来抵消该时间差内生态环境受损的碳排量,并与公诉机关、林业部门等职能部门签订生态恢复补偿协议书,被告人再付之于实际履行。这既使受损生态环境系统结构及其功能得到了科学化、精细化、及时性、全方位的修复,也能让被告人获得可依法从轻处罚的量刑效果。总的来说,
5、“碳汇”修复一般是指在生态环境刑事犯罪中,在被告人直接承担补植复绿等生态损害修复责任的基础上,由被告人与相关职能部门签订生态恢复补偿协议书的形式,自愿认购经专业测算确定的碳汇量,从而抵消生态遭受损害到完成修复时间段内的碳排量的一种补偿性生态损害修复方式。(二)“碳汇”修复的特点作为修复性司法新手段,“碳汇”修复既具有传统生态损害修复方式的某些特征,又兼具自己的独特性。遵循被告人自愿原则“碳汇”修复方式与法院直接对被告人科处罚金、强制被告人执行补种令不同的是,它遵循自愿原则,建立在被告人和公诉机关、相关环境部门等职能部门两方自愿的基础上,再通过被告人签订生态恢复补偿协议书的形式去认购相应的碳减排
6、量,被告人的自由选择权不受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环境资源主管部门的强制力干涉,其享有自由意志抉择空间。参与协商主体广泛从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来看,“碳汇”修复方式常常涉及多方主体,不仅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职能部门,也囊括了土地、林业部门等众多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更重要的是通过委托授权、签订协议的方式吸纳民间专业环保机构参与其中。参与主体更加广泛的同时,也法治建设 楚天法治 增加了“碳汇”修复方式的公开透明性、科学性。修复方式的及时性、全面化、科学化、精细化“碳汇”修复方式与传统生态损害修复方式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被告人通过自愿认购碳汇量从而对生态遭受损害到完成修复时间段内存在的生态
7、修复空白进行了有效弥补,第一时间、全方位地对受损生态展开了修复。由行政环保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民间机构,开展碳汇量测算、修复方案制定等工作,推动了传统生态损害修复方式向科学化、精细化转型升级,为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更加精准有力的生态司法保障。补偿性修复特征明显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碳汇”修复与直接承担补植复绿、缴纳生态损害修复赔偿金等生态赔偿责任不同,它更多的是被告人在承担既有的赔偿、修复责任基础上,再对生态遭受损害到完成修复时间段内的生态修复空白期进行一个补偿性修复,以达到对受损生态进行全方位修复的目的。二、“碳汇”修复在刑事司法适用中面临的困境(一)法律规定缺失,司法解释不详实
8、现行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未能寻找到“碳汇”修复的适用条文,仅能从已颁布的司法解释中寻找到抽象规定。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虽明确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环境修复民事责任,但具体到“碳汇”修复方式上则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之前采用“碳汇”修复方式补偿生态遭受损害到完成修复时间段存在的生态修复空白期的做法,都是在少数省份法院进行开创性的适用。而目前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虽明确了人民法院可在考虑多种因素后,对当事人提出的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法予以准许。但这一规定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解决了“碳汇”修复适用依据的问题,其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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