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通知-删除”规则的司法适用困境与推进路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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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民法法典典“通通知知 删删除除”规规则则的的司司法法适适用用困困境境与与推推进进路路径径程瑞(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摘 要随着互联网“去中心化”的发展网络侵权行为特别是网络版权侵权在数量和规模上呈现爆发态势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亟须重新安排“通知删除”规则在民法典中的确立被视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大进步 但该制度来源于法律移植司法实践经验不足且面临着投诉人举证要求过高、各主体法律地位不均、第三人权益保护机制缺位、缺乏高效网络服务监督体系等司法适用障碍 因此应当借鉴域外互联网版权保护经验均衡主体间权利对待赋予第三人明确救济权利设立互联网版权救济中心加强网
2、络版权保护多方治理促进“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司法领域的进一步完善关键词“通知删除”规则通知权反通知权司法应用民法典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 文章编号()“通知删除”规则来源于美国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第 条亦被称为“避风港规则”是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键规则之一“通知删除”规则指国家机关以强制形式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进行干预意在实现社会成员间信息发布自由和知识产权保护间的平衡 该规则通过合理延伸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范畴提升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自治功能合理划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边界防止无序归责出现避免网络服务提供者纠缠于冗多的知识产权纠纷中 此规则的诞生不仅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固有的技术优势还涉及权利人
3、提升维权效率的当然选择 显然“通知删除”规则的应用已对互联网版权产业的兴起具有促进效用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 特别是在互联网“去中心化”发展现状下作为嗣后监管类型的“通知删除”规则已经无法完全适应开放化、扁平化的信息网络传播结构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多维且反复的侵害 我国民法典第 条和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 条规定投诉人的通知应当包括“初步证据”投诉人需要满足僵化的举证条件保障证明材料的合格程度以表明自身的非恶意此规定能否构成对权利人行权的阻碍仍需探明 此外“通知删除”规则具有的保护投诉人倾向易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受被投诉人的反通知后漠然置之更易诱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实际保护中发生错位
4、判断引发各参与主体间法律地位失衡 而面对诸多网络服务平台差异化的版权侵权行为权利人如何提高救济效率亟须研究 最后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如何保障以及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自身监督如何有效实现也需厘清 因此研究“通知删除”规则的司法适用对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治理以及实现互联网版权“诉源治理”具有现实必要性收稿日期基金项目安徽省教育厅高校研究生科学研究项目“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背景下预重整制度在安徽省的应用与完善研究”()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项目“优化营商环境视角下预重整制度的本土化构建研究”()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优质生源创新资助项目“公司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研究”()作者简介
5、程瑞男硕士研究生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一、我国“通知删除”制度的立法进程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始于 世纪 年代初期此时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尚未形成雏形 年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颁布后我国在法律移植的基础上对此规则进行本土化改造于 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在第 条中确立了不作为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侵权者的共同侵权责任 此解释在我国网络版权保护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标志着我国正式迈入网络版权治理国际化进程 年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其中第 条详细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义务和反通知义务、移除义务、免责条款以及著作权人的“通知删
6、除”权的行使要件此行政法规被视为“通知删除”规则本土化的重要进步 年在著作权法的基本框架下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正式颁布 保护条例在归责方式上对“通知删除”规则作出了更详尽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情形 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 条第 款首次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通知删除”规则形成了“通知删除”归责条款此举具有里程碑意义 囿于实践经验缺乏相关条款规定较为简略与我国互联网数字作品的飞速发展现状远不相适应 保护条例(年修订版)对“通知删除”条款的适用条件、通知与反通知的发出、免责类型、法律责任承担等内容都进行了完善与修正适当补充了侵权责任法在具体实施要件上的不足并为后续法律
7、的制订提供了参照依据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颁布其中第 条依照“通知删除”规则的实际运作状况作出了相应变通拓展了“屏蔽、关闭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范围塑造了“通知删除/必要措施”的新模式 其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收到投诉人的警示或报告后采取放任或者不作为态度的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豁免权利免除须就不作为行为扩大损害部分与侵权人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另增设了投诉人错误通知后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豁免条款以纾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动焦虑 此外民法典还详细规定了通知权与反通知权的产生条件和行使方式、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具体条件、错误通知后恶意投诉人的责任承担方式等内容并重新确认了网络服务提供
8、者的双重义务人地位即作为通知权义务人和反通知权义务人的重叠身份二、我国“通知删除”规则适用的现实困境虽然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已经对“通知删除”规则作出进一步细化与完善行政机关也制定了具体办法和处理细则但由于该制度适用时间较短加之其本身适用难度较大我国目前关于“通知删除”规则的裁判案例较为有限 随着互联网版权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网络版权保护水平亟需提升以应对“通知删除”制度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新情况(一)合格“通知”要求过高投诉人举证负担增加根据民法典第 条规定投诉人发出的侵权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投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保护条例第 条规定投诉人的身份信息应当包括投诉人的名称(含中英文简称)、通
9、讯方式和居住场所证明侵权的初步材料包括侵权作品的实际名称或简写称谓 同时保护条例还规定通知书由投诉人保证其内容的非虚假性否则由投诉人承担不利后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对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包括网络作品权属证明和侵权成立的证据在理论上投诉人只要提供以上证据即可初步证明其善意但是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应用困难相关法律法规机械地将民事诉讼中普通侵权举证证明标准进行移植适用于具有显著侵权规模、性质差异的网络信息世界中搭配不相称的举证材料证明标准与保护权利人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同时给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证据识别和行为指引带来困局违背了“通知删除”规则中对权利人优先保
10、护的基本原则 首先投诉人作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被保护主体需要回归到普通网络用户的现实地位在举证标准上应当辅以更宽松的证明要求鼓励投诉人积极维权 其次投诉人的侵权信息搜集能力具有显著个体差异 即便认定其具有相关检索能力在持续变动的信息网络中固定证据也比较困难 实际上网络数据本身具有极强的易变性、易逝性证据的固有属性不利于投诉人形成可供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保存并识别的有效证据特别是在侵犯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商誉等不可直接量化、识别的相关人格权权益时投诉人形成并发送合格的初步证据的现实能力不足法律将举证责任归因于不具有举证能力的投诉人实为强人所难 最后投诉人在检索海量网络数据时所支付的各项成本无法得
11、到有效弥补导致维权成本与实际收益之间的失衡较高的“合格”通知形成成本将阻断部分善意投诉长此以往将支出更大的社会成本从而致使社会总体福利水平降低(二)各主体法律地位失衡服务商中立地位存疑投诉人提供的初步证据材料经过形式审查并通过之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权自行决定是否采取措施 根据民法典 条和 条的文义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嫌侵权的相关内容采取有效措施之后即可在构成共同侵权的法律行为中寻求完全意义上的免责 换言之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网络侵权行为的继续那其对将来可能继续扩大的损失需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即使因为判断问题采取了错误的必要措施也不会扩大自身所担负的侵权风险 这也是“通知删除”规
12、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核心保护功能 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有明显的指引意义实际上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必须采取措施的法定义务 在此语境中此条款成了实质上的归责而非免责条款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收到通知后必须保持“理智愚昧”以保证自身的非恶意 这将导致恶意投诉人的身份被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混淆”阻碍网络服务提供者发挥中立、公正的衡平作用 具言之: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摆脱可能承担的过错责任会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选择最小成本即在接到投诉人通知后立刻采取措施以规避未来因判断失误而产生的不作为风险 此种路径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演绎的是投诉人的意志执行者角色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实质审查权利沦为形式 虽然这是网络
13、服务提供者基于后果规避的合规考量但对真实权利人而言有百害而无一利 无论被投诉人最终诉诸行政救济还是诉讼程序都会无端增加被投诉人接到恶意通知情况下的救济成本 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处理被投诉人反通知的期限往往旷日持久 被投诉人的“反通知”申请发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的信息阻断障碍并不能得到立即恢复 只有当投诉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者向行政机关申诉被投诉人的链接才有可能得到恢复这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投诉人通知后必须“立刻”采取措施相比具有天壤之别 显然投诉人行使“通知”权力获得的机会收益比被投诉人更高特别是涉及热门或者具有广泛传播力的作品时投诉人在特定时间段滥用“通知删除”制度的可能性极大提升 投
14、诉人滥用“通知删除”制度可能导致未侵权的被投诉人错失交易机会从而蒙受巨额的流量损失 而善意的被投诉人陷于“规则鸿沟”之中也违背“通知删除”规则对权利人保护的立法本旨(三)第三人权益保护机制缺位法律地位尚待明确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根基是任何人的权利都具有遭受不法侵害和剥削的可能性 在任何人的权益被不法侵害和不当削减之时都应当允许他们获得同等的保护和救济侵权责任法仅单方规定权利人具有通知权而民法典第 条还规定了网络用户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反通知权即网络服务提供者赋予了被投诉人为自证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合法行使的抗辩权利允许被投诉人提出自己不构成侵权行为的反证民法典将网络用户的还原权益与投诉人的控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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