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协同开展法治育人路径探索_扶庆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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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卷 第 期 年 月 贵州开放大学学报 .收稿日期:作者简介:扶庆松(),男,河南信阳人,副教授。基金项目:本文系 年度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高职院校思政课法治实践育人体系的构建”(编号:)的阶段性成果。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协同开展法治育人路径探索扶庆松(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贵阳)摘 要: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协同育人可以较好地解决高职院校在法治育人方面存在的不足。实践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育人内容不丰富、育人机制不健全、育人合作不稳定等问题,需要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加强深度协作,协同培育大学生“知行合一”的法治素养。文章在分析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协同开展法治育人现状的基础上,对进一步
2、加强合作的必要性和实现路径进行探讨,以期为新时代高职院校加强法治育人工作提供参考。关 键 词:高职院校;司法机关;法治育人;协同育人文章编号:()():,:;大学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在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培育大学生的法治核心素养是建成更高水平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先导。近年来,教育部印发了系列政策文件,对加强DOI:10.19505/ki.1008-2573.2023.02.010高校法治宣传教育作了安排部署,对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深度协同,促进大学生法治教育提质增效提出明确要求。年 月,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指出,高校要探索参与式、实践式教育,加强与法律实务
3、部门协同,提升法治教育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年 月,教育部印发的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中的主要目标提出,到 年,法治实践教育成效显著,政府、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法治教育体系基本形成,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的质量和水平迈上新台阶。马克思认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实践是认识的重要来源,也是认识发展的基本动力,实践具有重要的教育价值。无论是探索实践式法治教育,还是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法治教育体系,都离不开司法机关的有效参与,发挥司法机关的主体作用。一、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协同开展法治育人的必要性高职院校开展法治育人,最为关键的是教育主体创新。教育理念
4、、教育目标、课程建设等方面的改革,要靠教育主体创新来带动;法治育人机制的创新,也要靠教育主体的创新来实现。司法机关是法律实务专家的聚集地,司法机关与高职院校协同育人,可以较好地解决高职院校在法治育人方面的瓶颈。在高职院校产教融合育人模式下,法治育人重在实践育人,重在培养大学生的法治实践能力。与法律实务部门协同开展实践教学,是直接锻炼与培养大学生法治实践能力的有效教学模式。高职院校要充分认识和利用司法机关参与法治育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创新法治育人模式,促进法治课程建设,提升法治师资质量,在双方协同与深入合作中推进法治育人工作。实践表明,司法机关是形成多元融合法治育人格局的重要力量,高职院校与司法
5、机关协同合作,是培育大学生法治核心素养的有效途径。(一)创新法治育人模式司法机关作为育人主体,实质性参与高职院校法治育人,形成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双主体育人格局,可以破除法治育人机制壁垒,健全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有效对接与互动的法治育人双向交流机制。通过共同商定学生法治素质培养目标,共同开发法治课程资源,共同搭建法治育人平台等,可以有效解决高职院校法治育人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使大学生法治素质培养目标更聚焦,实现法治育人模 式 创 新,使 学 生 获 得 法 律 实 务 经 验 知识,有效提升高职院校法治育人质量。(二)促进法治课程建设高职院校引入司法机关优质资源,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育人主体作用,
6、可以实现双方异质资源互补,高职院校由此可拓展法治实践资源,丰富法治实践课程内容,促进法治实践课程建设,实现法治实践课程与理论课程建设同步,进一步推动法治育人课程改革,打造具有较强实践特色的法治课程,促进法治课程建设高水平发展。(三)提升法治师资质量法治师资是提升法治育人质量的关键。高职院校的“思想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要求教师既要具备思想道德有关知识,又应精通法治知识,具有开展德育和法育的双重知识结构。但在实践教学中很难有教师具备上述条件,有些教师重德育、轻法育,有些存在重法育、轻德育的倾向。由于高职院校法治实践型师资缺乏,在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技能方面存在一些短板。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合作,司法机关
7、法律实务工作者参与高职院校法治育人,可以弥补高职院校实践型师资不足的问题。同时,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通过结对子方式,可以共同培养高水平法治实践型师资队伍,为高职院校法治育人提供师资支撑。二、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协同开展法治育人的现状分析高职院校学生的构成和基础水平多样,契合高职院校办学定位和学生特点的法治教育,不是偏向法治理论教学,而是走产教融合之路。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协同开展以实践为导向的法治育人活动,目的是着重培养学生的法治实践能力。第 期 扶庆松: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协同开展法治育人路径探索长期以来,高职院校在深入推进产教融合,着力培养专业技能人才的同时,积极与法律实务部门特别是与司法
8、机关协同合作,探索参与式、实践式法治育人之路,在法治育人产教融合方面形成了有益的实践探索。目前,高职院校利用司法机关的法治育人优势,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法治育人供给侧要素融合与改革,在提升技能人才法治素养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内容不丰富、机制不健全、合作不稳定等不足,协同育人还有较大优化和提升的空间。(一)双方协同的法治育人内容不丰富近年来,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采取双主体融合的方式开展法治育人,合作形式多为签订协议、人员互派、庭审观摩、讲课授课等。例如,高职院校组织学生观摩庭审现场,司法机关派员到高职院校作报告、开展法治宣传、共建实践教学基地等。即使组织学生到司法机关实习,也常因难
9、以深入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接受锻炼,到司法机关实践在很大程度上被符号化、形式化,学生的参与度不够,与实践教学的要求脱节。由于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协同开发法治课程、推进法治教学的方法和改革不够,致使高职院校法治实践课程建设相对滞后,与法治理论课程建设水平不同步。有些高职院校虽然开设了法治实践教学课程,但大多数停留在课堂案例分析,存在实践时间不足、实务体验流于形式、应用性较差等问题,与预期的实践教学目标有较大差距。由于双方合作领域不够丰富,在实质性育人协作方面未能有效互动,在深度和广度上未充分发挥协同育人效应。(二)双方协同的法治育人机制不健全为落实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机制,高职院校积极推动与司法机关的协
10、同法治育人,同时为司法机关提供力所能及的法治培训及相关服务,但由于司法机关工作任务繁重,很难将协同育人列入主要议事日程,与高职院校合作的积极性不够高,总体上呈现学校热、机关冷的“动力不对称”现象。高职院校即使与司法机关达成合作,但协同育人的评价标准、激励机制等还不完善,部分教师对实践教学价值的理解也有偏差,参与育人的积极性不够强。高职院校思政课教师虽然有一定的学科背景,知识结构也较多元化,但既善于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又擅长法治教育的师资仍不足,双方在师资互派共育方面机制不健全,实质性的协同合作不够,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导致协同育人的优势无法有效发挥。在协同育人过程中,往往因缺乏专门的
11、协同育人管理机构,致使法治育人的实施难以有效推进,协同育人的效果无法保障。(三)双方协同的法治育人合作不稳定在高职院校法治育人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重理论、轻实践倾向。学生法治实践课程开设不足,法治素质培养目标不聚焦,与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契合度不够。高职院校产教融合人才培养的特质,客观要求与司法机关深度协同,如此才能在法治实践中促成育人目标的实现。但高职院校和司法机关在协同育人的实践中,由于双方的合作双赢机制不健全,常以“感情”联络推动,合作驱动力不强,一定程度上导致育人合作停留于表面,合作关系松散,深度合作的基础不牢,稳定性较差。司法机关负责人的变动,也可能导致协同育人工作难以持续,高职院校
12、协同司法机关的沟通能力和协作能力也影响着双方合作的稳定性。三、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协同开展法治育人路径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产教融合是内涵式发展的逻辑主线。面对新时代大学生法治教育新要求,结合高职院校产教融合人才培养特点,在高职院校法治育人实践中,应把高职院校教师的法治理论优势与司法机关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实践优势结合起来,发挥各自资源优长,打造法治育人的共同体。通过高职院校与司法机关的分工协作、深度融合,有效提升技能人才的法治素质。(一)共建协同课程体系课程是法治育人的载体,要推进学校与司法机关教学资源整合,建立知识共享平台,将司法实践与课程建设融为一体,协同推进法治课程开发,侧重实践教学,构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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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职 院校 司法机关 协同 开展 法治 育人 路径 探索 扶庆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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