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_ 1097-201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湖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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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CS 13.100 C 52 备案号:DB42 湖北省山巳ET且,万标准DB 42 1097一-201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health management for the dangerous chemicals production enterprises(报批稿)2015-09-24发布2015-12-01实施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2 1097-2015 目次前言.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总则.3 5 职业卫生管理.3 6 选址与总体布局.5
2、7 工程防护措施.6 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9 9 个体防护措施.四川应急救援.10 11 职业健康监护.12 12 承包商职业卫生管理.12 附录A(资料性附录)合成氨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及卫生工程防护措施.13 附录B(资料性附录)氯碱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及卫生工程防护措施16 附录c(资料性附录)炼油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及卫生工程防护措施.20 附录D(资料性附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常见岗位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配备.26 附录E(资料性附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常见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救援措施.27 附录F(资料性附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监护检查项目及周期.2
3、9 附录G(资料性附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常见职业病及职业禁忌证31 I DB42 1097-2015 目IJ1=1 本标准第5.4、5.6、5.7、5.8、5.11、6.1.1、6.1.3、6.2.1、7.1.4、7.1.6、7.1.13、7.1.16、8.2、10.1.2、10.2.1、10.3.1、12.1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其他条款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C本标准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归口管理。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武汉市石化医院、十堪市职业病防治院、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兴业
4、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易桂林、刘安生、陈振龙、王瑛、任勇、梁娇君、李翠玲、古月勋、李济超、吴王昆、吴家兵、周焕明、何朋、钱建平、李俊杰。II DB42 1097-201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选址与总体布局、工程防护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个体防护措施、应急救援、职业健康监护及承包商职业卫生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C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住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
5、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8195 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 11666.1 肥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氮肥制造业GB 18071.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烧碱制造业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T 20097 防护服一般要求GB/T 23466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
6、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有学化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60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189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 19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4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信息指南GBZ/T 223 工作场
7、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 23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DB42 1097-2015 HG/T 20570.14 人身防护应急系统的设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12J令第47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J令第51号)3 术语和定义GB 18218、GBZ188、GBZ!T197、GBZ!T231中界定的某些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这些标准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3.1 3.2 3.3 危险化学品dangerous chemicals 具有易燃、易爆、
8、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GB 18218,术语和定义,3.1 职业危害occupational hazards 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CGBZ!T 231,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1.8J 职业病危害因素。ccupationalhazard factors 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可分为三类: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理、生物因素;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3.4 3.5 GBZ!T 197,术语和定义,3.3J 职业危害控制control of occupational ha
9、zard 为防止、降低或消除职业危害而采取的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和组织管理等措施。GBZ!T 231,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1.9 J 应急救援设施first-aid faci I ity 指在工作场所设置的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洗器、喷淋装置等冲洗设备和强制通风设备,以及应急救援使用的通讯、运输设备等。GBZ!T 197,术语和定义,3.11J 3.6 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 Ilance 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0、的关系,并及时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适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GBZ 188,术语和定义,3.1 2 DB42 1097-2015 3.7 职业禁忌证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 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性有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GBZ 188,术语和定义,3.4J 4 总则
11、4.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不良影响,持续改善作业环境条件,保障作业人员身体健康。4.2 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设计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从根本上消除、减少职业病危害。4.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工艺和设备,尽量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的作业方式。4.4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C应按国
12、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4.5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粉尘、毒物、噪声以及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GBZ2.1、GBZ2.2的要求。4.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生产性质和规模、职业病危害程度(强度)及劳动者人数等,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4.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应定期评估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是否与生产经营规模、职业病危害的控制需求相适应。5
13、职业卫生管理5.1 应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并参照GBZ/T194、GBZ/T225 的要求设置配套的卫生设施。5.2 应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并明确职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按GBZ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12J令第47号)执行。5.3 应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职业危害控制目标、计划和措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各项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内容包括:a)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b)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c)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3 DB42 1097-20
14、15 d)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e)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f)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g)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h)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i)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j)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k)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m)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5.4 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初设阶段应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与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
15、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令第51号)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5.5 应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识别、监测与评价。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5.6 应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5.7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5.8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按照GBZ158的规
16、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5.9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生产企业应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5.10 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
17、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对从事高毒物品的作业人员,还应对所接触高毒物品的理化性质、健康危害、防护措施、警示标识以及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进行急救和治疗等内容进行培训11。有关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信息,参见GBZ/T2040 5.11 应制定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井定期组织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演练,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预案演练中所暴露的缺陷对预案内容不断进行完善和改进。5.12 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
18、职人员负责管理。职业卫生管理档案除一般生产企业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的内容包括:a)危险化学品台账:4 DB42 1097-2015 b)危险化学品中文说明书:c)主导原材料供应商的承诺文件;d)主导原材料供应商的资质证明;e)主导原材料供应商提交的主导原材料清单:f)主导原材料供应商与用人单位合同书;g)危险化学品合格证明文件:h)危险化学品的中文物质安全数据清单(MSDS);i)危险化学品的有关毒性成分检测报告。6 选址与总体布局6.1 选址6.1.1 企业选址应根据拟建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危害特性,结合我国现行的卫生、安全生产和环
19、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当地水文、地质、气象、政府的整体规划综合确定。6.1.2 厂址不宜设在受洪水、内涝威胁或自然疫源地、地方病区等地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企业的厂址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C6.1.3 选址应远离城镇、居住区、公共设施、村庄、国家和省级干道、国家和地方铁路干线、河海港区、仓储区、军事设施、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国家重要设施、重点文物保护区和生态自然保护区。6.1.4 在工业区内布置各种不同性质的工业企业时,应避免互相影响。6.1.5 厂址应位于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和居住区之间应设置足够宽度的卫生防护距离。合成氨企业、氯碱企业、炼油企业厂址和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见
20、表1,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厂址和居住区之间的防护距离应按照GBZ1,GB 11666.1、GB1807l.1及GB8195的有关规定执行。表l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风速(rr山);-p生防护距离(m)生产企业规模4m/s 氮肥厂(f成氧,万吨30万阳900 600 500 率)二三30万t/a1200 800 600 氯碱厂8000kt/a1200 1000 900 注:第3,4、5列中第2行表示风速,第3-8行表示卫生防护距离。6.2 总平面布局6.2.1 厂区总平面应接功能分区布置,可分为生产装置区、辅助生产区、公用工程设施区、仓储区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区。平面布局,包括建(构筑物现状、拟建建
21、筑物位置、道路、卫生防护、绿化等应符合GB50187标准的要求。5 DB42 1097-2015 6.2.2 生产装置区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和公用工程设施区宜布置在生产装置区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之间。6.2.3 在同一车间内同时存在尘毒、物理因素等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应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分别布置,产生尘毒危害的设备应布置在车间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有关车间生产工艺及设备布置应满足GB5083、GB!T12801标准的要求。6.2.4 高温车间宜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带(段),车间的纵轴
22、应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车间纵轴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夹角不应小于4500采用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尽量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C6.2.5 高温热源应尽可能地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不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的外墙侧窗附近。6.2.6 产生有害气体的各种工艺用槽(如氯碱生产电解槽)应高车间夕|、墙3m布置。6.2.7 采用局部排风罩的生产设备应布置在不产生干扰气流的位置,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如各类风机和动力泵)应集中布置在车间的一端。6.2.8 主控室位置应与存在尘毒以及产生噪声、振动等物理因素的工作场所保持最大安全距离
23、。6.2.9 高温强热辐射岗位操作室位置应与高温强热辐射生产设备保持一定问距,但应便于观察、巡检、操作。6.2.10 辅助卫生用室应避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其设置符合GBZ1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辅助卫生用室包括浴室、更衣室、洗衣房、休息室、食堂、盟洗室、厕所等。7 工程防护措施7.1 防粉尘、化学毒物7.1.1 应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无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消除或减少尘、毒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于工艺、技术和原材料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毒物特性,参照GBZ!T194 的规定设计相应的防尘、防毒通风控制措施,使劳动者活动的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符合GBZ2.1要求:并参
24、考GBZ!T195、GB!T18664的要求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7.1.2 原材料选择应遵循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的原则O7.1.3 对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含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避免直接人工操作。7.1.4 为防止物料跑、冒、滴、漏,其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密闭形式应根据工艺流程、设备特点、生产工艺、安全要求及便于操作、维修等因素确定,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和净化措施。7.1.5 对移动的扬尘和逸散毒物的作业,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移动式轻便防尘和排毒设备。7.1.6 生产中的有害气体或蒸汽,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排毒、净化等
25、工程措施控制其扩散,配备固定式气体报警装置,井加强个人防护。6 DB42 1097-2015 7.1.7 工作场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或进风口的下风侧:放散不同有毒物质的设施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使用或生产高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与其他场所隔离。7.1.8 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冲洗设施:高毒物质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井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7.1.9 防尘和防毒设施应依据车间自然通风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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