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147-2019 法医学 尸体检验技术总则(公共安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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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310 A 92 G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T 147XXXX 代替 GA/T 147-1996 GA/T 149-1996 法医学 尸体检验技术总则 Forensic medicine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xamination of deaths (报批稿)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GA/T 147XXXX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1 4 法医学尸体检验的程序、原则和相关工作 . 2 5 现场尸体检验 . 4 6 尸表检验 . 5 7 尸体解剖 . 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法医学尸体解剖基本器械 . 18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尸表). 19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解剖). 29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正常器官的重量及大小 . 41 GA/T 147XXXX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替代GA/T 1471996 法医学尸体解剖 和GA/T 1491996 法医学尸表检验 , 与GA/T 1471996和GA/T 149199
3、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见封面,1996 年版的封面);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1996年版的第1章) ;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 增加了术语与定义,如现场尸体检验、法医学尸体检验、尸表检验、尸体解剖等术语及其定义(见第3章) ; 修改了总则内容,在原GA/T 1471996总则内容中增加了法医学尸体检验的程序、原则和相关工作等内容(见第4章,1996年版的第2章) ; 修改了尸表检验内容,将原GA/T 1491996中的内容,整体并入本标准的“尸表检验” ,并突出检验步骤和检验要点(见第6章,1996年版的第4章) ; 增加了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尸表)(见附录
4、B); 增加了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解剖)(见附录C)。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法医检验分技术委员会 (SAC/TC 179/SC 6) 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法医学会病理专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刘力、丛斌、陈忆九、王英元、官大威、王振原、刘良、刘敏、王坚、李剑波、闵建雄、何光龙、陈庆、汪宏、陈新山、何颂跃。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T 1471996和GA/T 1491996。 GA/T 147XXXX 1 法医学 尸体检验技术总则 1 范围 本标准
5、规定了法医学尸体检验的一般程序、内容及注意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安、检察、监察、医学院校及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122-1995 毒物分析名词术语 GA/T 148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 GA/T 193 中毒案件采取检材规则 GA/T 1162 法医生物检材的提取、保存、送检规范 GA/T 1198 法庭科学尸体检验照相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
6、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现场尸体检验 examination of deaths at the scene 在发现尸体的场所对尸体所处的方位、 状态和尸体外表等进行的检验和测量, 同时发现和采集有关生物源性物证及其它证据,并使用文字、图像或影像等方式记录的过程。 3.2 法医学尸体检验 Forensic examination of deaths 具备尸体检验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 指派具有尸体检验资质的法医类鉴定人对尸体进行全面系统的尸体外表和解剖检验,必要时提取组织病理学及毒物分析、生化检验所需检材进行检验,在综合分析上述各项检查、 检验结果的基础上, 结合有关案情调查、 现
7、场勘验情况, 明确死者的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方式、致伤物推断、个体识别及疾病与损伤之间关系等问题,并出具相应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或鉴定书的过程。 3.3 尸表检验 external examination of deaths GA/T 147XXXX 2 对尸体的一般情况、衣着、外表痕迹、体表特征、尸体现象及体表病变或损伤等进行检验并采集有关生物源性物证和其他证据,并使用文字、图像或影像等方式记录的过程。 3.4 尸体解剖 forensic autopsy 对尸体各部位的器官组织进行全面系统的检验和剖验并使用文字、图像或影像等方式记录的过程。 3.5 组织病理学检验 histopathol
8、ogical examination 将尸体解剖所取的器官、组织样本进行制片与染色后在光学显微镜下进行观察、描述、记录和诊断的过程。 3.6 猝死 sudden and unexpected natural death 貌似健康的人,因患潜在疾病或急性功能障碍,突发急速、意外的自然死亡,从症状急性发作至死亡的时间一般在24h以内。 3.7 机械性损伤 mechanical injury 致伤物与人体以机械性运动的形式相互作用时,造成机体的损伤,包括组织结构破坏和功能障碍。 3.8 机械性窒息 mechanical asphyxia 由于机械性暴力作用引起的呼吸障碍所导致的窒息。 3.9 中毒
9、poisoning 生物机体受到毒物的作用而引起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疾病状态。 GA/T 1221995,定义3.6 4 法医学尸体检验程序、原则和相关工作 4.1 检验程序 4.1.1 法医学尸体检验程序常规宜先进行现场尸体检验、尸表检验,但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并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尸体解剖。 4.1.2 在进行现场尸体检验之前,应先确定检验对象是否已经死亡。 4.2 检验原则 GA/T 147XXXX 3 4.2.1 法医学尸体检验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法医检验人员应遵循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的原则。 4.2.2 法医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开
10、展鉴定工作,准确客观地提供检验结果和鉴定意见,不受外来的因素影响。 4.2.3 常规尸体解剖应按照本标准规范开展颅腔、颈部、胸腔及腹腔、盆腔的检验,其他部位可根据需要并参照本标准规定内容进行执行。 4.3 检验相关工作 4.3.1 尸体检验前的准备 4.3.1.1 了解案情 了解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种族、民族、籍贯、家庭情况、家族病史等一般情况,了解生前病史、发案经过、损伤情况、救治经过、死亡过程、尸体发现地及发现经过,以及尸体检验要求解决的问题等。 4.3.1.2 拟定尸体检验方案 在确认死者身份的相关信息后,根据案件类型、损伤情况、尸体状态,包括腐败程度、冷藏或冰冻情况,是否有传
11、染病,再结合现场勘验情况、案件需要等综合情况拟定尸体检验方案及检验人员的防护措施。 4.3.2 尸体检验环境要求 法医学尸体检验宜在尸体解剖室进行。如需在现场就地进行尸体检验(如发生在农村,偏远山区的案件),应做好必要的环境准备工作,选择光线充足而又比较僻静的地方,设置警戒区、隔离区和有效遮挡,应用便携式解剖床或临时搭成的尸体解剖台等,并应注意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如现场无充足的光源和水源,又不具备上述条件时,法医应提出转移尸体到条件较好的地方进行或有权拒绝解剖,以免造成误诊、漏诊、错诊。怀疑传染病的尸体应当在利于消毒的解剖室进行,并采取特殊防护措施。 4.3.3 尸体准备 确认并核实死者信
12、息,冰冻尸体是否已完全解冻,进行尸体解剖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针对非正常死亡,家属是否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针对刑事案件,是否按程序履行相关手续,解剖后尸体存储、转移方式的准备等。 4.3.4 设备及器材准备 4.3.4.1 现场尸体检验的设备及器材的准备: 观察辅助设备,如光源、放大镜等; 现场固定设备,如照录像器材、勘验笔录等; 常规便携式尸体检验器材,如钢板尺、卷尺、肛温计、止血钳、剪刀、纱布等; 便携式微量物证提取设备,如毛发、血迹、脱落细胞、汗液、精斑等微量物证发现、提取设备; 防护、移动等装备,如尸体袋、尸体检验服、手套、帽子、口罩、鞋套,以及挡风遮雨的装备等。 4.3.4.2 尸表检
13、验的器材准备: 观察辅助设备,如光源、放大镜、X 光机等;照录像器材、尸体检验记录; GA/T 147XXXX 4 常规尸体检验器材,如刀类、剪类、钳子、穿刺针、各种量具(器皿、尺子、注射器、体重计等); 微量物证及痕迹提取设备,如血卡、棉签、各种滤纸、试纸以及指纹提取设备等; 冲洗设施、消毒设备和防护装备等。 4.3.4.3 法医学尸体解剖应具备的基本器械参见附录 A。 4.3.4.4 检验器材及器械应干净、整齐,避免交叉污染。 4.3.5 检验记录及准备 准备记录的笔、图表和纸张,尸表检验和解剖记录按照附录B和附录C中图表进行记录。应记录检验时间和地点,尸体检验人员、助手和其他在场人的姓名
14、,及各自在尸体检验中所做的工作。 4.3.6 辅助检验 在特殊情况下或条件允许时可进行X线、CT或其他辅助检验,了解体内、外损伤情况,并对尸体内可能存在的异物进行鉴定和定位;如条件允许,可将影像学检查作为常规检验。 4.4 尸体解剖基本要求 4.4.1 因解剖和取样所造成的有关人为痕迹应当逐一照相固定与记录。 4.4.2 应进行常规解剖和检验颅腔、胸腔、腹腔,还应根据案件的需要解剖和检验其它应解剖的部位,如脊髓腔、关节腔、四肢、背臀部及会阴部等。 4.4.3 颈部皮肤、 肌肉和软组织的充分暴露和分离为法医学所有尸体解剖的必要步骤; 一般应先行胸、腹腔和颅腔的解剖与检验,再进行颈部检验。 4.4
15、.4 解剖操作应尽量避免破坏损伤的原始情况。 4.4.5 具有创道的损伤,尽可能放置探针贯通创道后原位拍照。 4.4.6 记录主要器官的重量、大小(参见附录 D),所有器官原则上均需切开,检验其表面、切面的色泽、有无病理改变及损伤情况;除全景照外,各损伤部位均应当拍摄细目照。 4.4.7 法医学尸体检验结束后,应将尸体仔细缝合、冲洗干净返还,对尸体检验产生的污弃物进行规范化处理。 4.5 检材提取 4.5.1 在进行现场尸体检验、 尸表检验和尸体解剖过程中及其后, 要根据具体案件需要提取各种检材,具体检材提取的技术方法按照 GA/T 148、GA/T 193、GA/T 1162 相关规定执行。
16、 4.5.2 法医学尸体检验提取检材的类型包括可以进行生化检验、理化检验、生物物证、组织病理学检验、微量物证检验等检验的检材。 4.5.3 尸体解剖的组织病理学检材,宜常规提取全脑、心、双肺、肝、脾、双肾、胰腺、胃、肠、肾上腺等主要器官和组织。根据不同案例加取皮肤、脑垂体、甲状腺、胸腺、性器官等,见 GA/T 148。 4.5.4 每例尸体解剖应常规提取外周血或心血、尿液和胃内容物以备理化检验和遗传学鉴定;对于死亡原因不确定的案件,可根据需要加取检材备检,如血液、玻璃体液、脑脊液、胆汁、毛发和其它相关组织。 4.5.5 提取疑似外来生物学物质,包括体表残留的毛发、分泌物和指缝存留物,必要时提取
17、口腔、阴道和肛门、龟头、乳周拭子等,以备 DNA 等检验;上述物质的提取应在尸体清洗前进行。有条件的以在尸体原位时提取为佳。 4.5.6 协助痕检或指纹技术人员提取指纹、掌纹、跖纹等。 GA/T 147XXXX 5 4.5.7 女性尸体常规提取的检材包括:口腔、颈部、乳头、外阴 、阴道、肛门、双大腿内侧、双手腕、双手指甲拭子。 4.5.8 如尸体腐败无法获取常规检材时,可提取肋软骨、指甲、牙齿、骨骼、深层肌肉组织(腰大肌或大腿肌肉)等。 4.5.9 检材和样本应当采取规范的方法提取、固定、包装并尽快送检,暂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妥善保存。 5 现场尸体检验 5.1 检验内容 具体内容包括: 确认死亡
18、; 从相关人员处调查和获取与死亡相关的所有案情材料; 观察、固定尸体所处环境与方位;检验衣着服饰情况、尸僵分布和强度、尸斑分布及形态和尸体腐败情况; 勘查有无被移动的痕迹和有无伪装,并确定是否为原始现场; 检验尸体和现场中血痕、毛发、可疑斑迹、脱落细胞等生物学物证的分布和特征,并固定、提取和收集物证检材; 对尸体进行初步检验,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初步判断死因、致伤物等; 新鲜尸体原则上均需测量尸体直肠深部温度,记录周围环境温度,并结合尸斑、尸僵及呕吐的胃内容物消化情况等综合推断死亡时间; 包装好尸体以防止尸体在搬运和冷藏保存过程中的损伤和破坏; 观察、收集尸体上及周围环境中的昆虫生长发育情况。 5
19、.2 注意事项 5.2.1 现场尸体检验的原则:先静态拍照和录像固定,后动态检验提取;先勘验尸体周围,再勘验尸体;先勘验尸体衣着表面,后除去衣服勘验尸表。 5.2.2 尸体现场勘查应在确保勘验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由现场勘验指挥员主持下,与其他专业人员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5.2.3 应保护现场。防止无关人员接触或移动尸体和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尽量不破坏现场,避免在工作中留下自己的痕迹、物品。不在现场随意走动、进行与勘查无关的行为,不乱放随带衣物或丢弃杂物、烟头和手套等。检验、发现、提取、收集及送检相关文证、物证和检材过程中不能直接触摸,应带口罩、头罩、手套、鞋套或使用镊子等专用工具。 5.2
20、.4 在尸体搬运过程中,应保护损伤部位及双手不被污染破坏。在尸体上发现可疑的生物检材应在尸体搬运之前先行提取,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包装和保存条件。 5.2.5 尸体勘验完成前,严禁更换尸体衣着或擦洗尸体,尽可能少搬动尸体,以减少勘验行为造成的损伤和破坏。解脱尸体衣着不宜使用刀、剪;需要剪开时,应避开有破损或有附着物的部位,并加以标记。 5.2.6 对现场尸体检验过程中有可能被搬动或破坏的物证,要在“静”态时先行拍照、摄像,待检验过程中再次拍照、摄像,以期客观详实。 5.2.7 在有伤者或怀疑未死者被送往医院抢救时,要第一时间提醒有关人员妥善提取、保管好伤者或死者衣物、提取呕吐物或洗胃液及其它物证
21、。 5.2.8 对怀疑因传染病死亡尸体,应首先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并及时逐级上报。 GA/T 147XXXX 6 6 尸表检验 6.1 衣着检验 6.1.1 检验衣着服饰宜按从外向内、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 6.1.2 观察衣着的一般外观:是否整齐,纽扣有无缺损,有无反穿、层次错穿、乳罩上掀、衣服下摆上翻、乳罩、内裤上下移位或反常,以及鞋袜情况等。有时死者衣着已被脱掉或换上新的衣着,应寻回检验。 6.1.3 检验衣着特征:衣服的数量、款样、类型、颜色、质料、厂名牌号及新旧程度;纽扣、腰带的形状和颜色。 6.1.4 检验衣着及附着物和附带物:衣服有无擦痕、皱褶、变形及轮胎印痕;口袋内有无证件、
22、信函、手机、电话号码本、笔记本、影剧票、票据、钱币、卡片、照片、纸片及药物等;衣着服饰上有无血迹、血痕、精斑、毛发、泥土、杂草、烟灰、油迹、火药、弹片、呕吐物及排泄物等异物。 6.1.5 检验衣着服饰有无破损:检验衣着服饰破损的部位、范围、程度、数目及每一处破损的大小、方向及特征, 并与损伤及尸体周围可能存在的衣物破损残留物对比, 据此推测破损形成的原因和致伤物。 6.1.6 检验装饰品及其特点:检验有否戴耳环、项链、手镯(链)、脚镯(链)、戒指、胸花等饰物及其特征;有否系领带、围巾及其花色、式样和质地。 6.2 尸表的一般检验 6.2.1 对尸体原始状态进行检验和描述,体表如有血痕和其它痕迹
23、证据应描述、拍照和取样,然后擦洗尸体并进行重新检验;尸体拍照按照 GA/T 1198 执行。 6.2.2 一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身高、体型、发育、营养状况、种族、肤色及其它特征(如色素斑、痣、疤痕、纹身和肢体残缺等)。 6.3 尸体现象 6.3.1 早期尸体现象 6.3.1.1 测量、记录尸温(肛、肝、脑等)与环境温度。此项工作应在现场及早进行。 6.3.1.2 检验尸斑形成的部位、颜色、范围及发展情况,注意指压是否褪色及有无“双侧尸斑”,并做详细记录与拍摄彩色照片。 6.3.1.3 检验尸僵形成的部位、强度及有无破坏情况,并做详细记录与拍照。 6.3.1.4 有无尸体痉挛存在,如有,应记
24、录、拍照其形成情况及形态。 6.3.1.5 有无皮革样化存在,如有,应记录、拍照其形成部位、范围及形态。 6.3.1.6 检验眼睑闭合和角膜浑浊情况,并做详细记录与拍照。 6.3.2 晚期尸体现象 6.3.2.1 尸绿的形成部位、范围及形态。 6.3.2.2 腐败静脉网的形成部位、范围及形态。 6.3.2.3 腐败水泡的形成部位、大小、数量及形态。 6.3.2.4 腐败“巨人观”的形成及其它特殊表现(如死后分娩等)。 6.3.2.5 尸蜡形成的部位、程度及范围。 6.3.2.6 是否为干尸,如是,应描述其程度和特点。 6.3.2.7 是否为泥炭鞣尸,如是,应描述其特点。 GA/T 147XXX
25、X 7 6.4 尸表各部位的检验 6.4.1 头面部的检验和描述 6.4.1.1 头颅形状与稳定性,有无损伤或缺损,是否可触及骨折;如发现头皮损伤及异常改变应剃光全部头发充分暴露该部位进行检验、记录与拍照。 6.4.1.2 头发型式、色泽、长度、缺损、人工处理及附着物情况。 6.4.1.3 颜面部皮肤颜色,有无损伤、出血、变形等改变及瘢痕、色素斑、痣、疣等个人特征。 6.4.1.4 眼睑的闭合情况,瞳孔的大小及形状,结膜的色泽,角膜的混浊度、透光情况,球、睑结膜有无充血、出血。 6.4.1.5 鼻骨有无变形或扪及骨折,鼻腔有无异物、血迹、分泌物、泡沫及其类型。 6.4.1.6 口唇粘膜,颊粘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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