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T 2667-2023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效用评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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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220.20 CCS R 80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45/T 26672023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效用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effectiveness evaluation of safety facilities on expressway 2023-05-30 发布 2023-08-30 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5/T 2667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一般规定.2 5 总体评价.2 6 基本状况评价.2 7 适应性评价.5 8 使用性能评价
2、.9 9 安全性能评价.11 10 社会评价.12 11 评价结论及建议.12 附录 A(资料性)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效用评价报告格式.13 附录 B(规范性)基本状况评价清单.14 附录 C(规范性)适应性评价清单.17 附录 D(资料性)调查资料清单.20 附录 E(资料性)调查问卷基本框架.21 参考文献.22 DB45/T 2667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宣贯。本文件由广西交通运输
3、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沿海高速公路分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韦昌永、谭湘叶、宋玉才、刘会学、林春松、何燕、李飞林、韦红亮、刘志刚、罗诗慧、李海波、王靖、谢林、李卫、葛书芳、马键、刘源泉、陈海荣、龚宇、宁丽燕、黄元辉、罗启繁、刘定清、丘月明、周春海。DB45/T 26672023 1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效用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效用评价的相关术语和定义,规定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效用评价,包括总体评价、基本状况评价、适应性评价、使用性能评价、安全性能评价、
4、社会评价、评价结论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效用评价。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68(所有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JTG D8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JTG/T D8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JTG D82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效用评价 effectiveness evalua
5、tion of safety facility on expressway 对在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效果和作用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与评估,提出评价结论和建议,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优化提升提供技术支撑。3.2 基本状况评价 evaluation of base condition 对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最基本的技术状况和技术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3.3 适应性评价 evaluation of appropriateness 对交通安全设施与路网、道路、交通、环境、其他设施等是否相协调进行评价。3.4 使用性能评价 utility evaluation 对交通安全设施满足驾驶人及养护管
6、理单位需求的情况进行评价。3.5 安全性能评价 evaluation of safety effectiveness 针对典型交通事故,从降低事故可能性和减轻事故伤害方面对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合理性进行评价。DB45/T 26672023 2 3.6 社会评价 social evaluation 对运营期交通安全设施的公众满意度、运营管理、交通主管部门、公安交警等相关管理单位反馈等进行评价。4 一般规定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效用评价应遵循客观性、系统性、指导性的原则。4.1 应对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护栏、视线诱导设施、隔离栅和防落网、防眩设施等公路交通安全设4.2 施进行评价。应进行总体评价、基
7、本状况评价、适应性评价、使用性能评价和安全性能评价,宜根据需要开展4.3 社会评价。评价报告格式见附录 A。应进行现场踏勘和实地驾驶,宜采用安全检查清单法、问卷调查法、内业资料调查法等方法进行4.4 评价。本文件附录 B 及附录 C 中按相关规范确定评价指标时,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事故4.5 多发路段应结合 GB 5768、JTG D81、JTG/T D81、JTG D82 确定评价指标,其它路段可结合建设期相关规范确定评价指标。本文件附录 B 及附录 C 中按评价人员经验确定评价指标时,评价结论应按“良好”、“一般”、4.6“较差”分级。评价过程应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调研、数据分析
8、及评价等阶段。4.7 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事故多发路段宜按运行速度对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评价。4.8 评价工作开展时机应根据交通安全设施使用或反馈情况、交通量变化等因素确定。4.9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效用评价除应符合本文件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4.10 定。5 总体评价 总体评价应在充分收集有关资料及调研的基础上进行,资料的质量、数量和时效应满足评价要求,5.1 调查资料收集内容见附录 D。应分析运营期路网、道路、交通、环境等的变化,评价其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效用的影响。5.2 应从驾驶人的角度进行交通安全综合分析,确定评价的重点路段和重点内容。5.3 应对
9、运营期开展的涉及交通安全设施的评价的意见响应情况进行核查。5.4 6 基本状况评价 交通标志 6.1 6.1.1 版面评价 6.1.1.1 应对交通标志形状、版面颜色、版面字高等要素进行评价。6.1.1.2 应对交通标志字符、图形等要素进行评价。6.1.1.3 应对交通标志反光膜状况进行评价。6.1.1.4 应对交通标志白天和夜间的视认性进行评价。DB45/T 26672023 3 6.1.2 结构评价 6.1.2.1 应对交通标志是否满足公路建筑限界要求进行评价。6.1.2.2 应对交通标志的锈蚀、变形、基础状况等结构状况进行评价。交通标线 6.2 6.2.1 外观评价 6.2.1.1 应对
10、交通标线的颜色及规格进行评价。6.2.1.2 应对交通标线与路面颜色的对比度进行评价。6.2.2 损坏情况评价 6.2.2.1 应对交通标线的剥落程度进行评价。6.2.2.2 应对交通标线的裂纹进行评价。6.2.2.3 应对交通标线的磨耗情况进行评价。6.2.3 视认性评价 应对交通标线白天和夜间的视认性进行评价。护栏 6.3 6.3.1 路基波形梁护栏 6.3.1.1 应对波形梁护栏的设置位置、最小结构长度、横梁中心高度、构件状况、立柱基础条件等要素进行评价。6.3.1.2 应对波形梁护栏立柱间距进行评价,包括中央分隔带人手孔、门架基础等位置。6.3.1.3 应对明涵、通道等处波形梁护栏的基
11、础进行评价。6.3.1.4 护栏构件状况应包括护栏构件的基本规格及缺失、锈蚀、松动、变形、损坏等情况。6.3.1.5 立柱基础条件应包括波形梁护栏的立柱埋深和土路肩保护层厚度。6.3.1.6 波形梁护栏的评价指标符合下列规定:a)护栏任何部位不应侵入公路建筑限界范围;b)护栏立柱土路肩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25 cm 或设计值;c)单层两波形梁护栏横梁中心高度与建设期标准相比,偏低不应超过 2 cm;d)三波形梁及其它波形梁护栏横梁中心高度与建设期标准相比,偏低不应超过 5 cm;e)非标准型式波形梁护栏横梁中心高度与设计图纸相比,偏低不应超过 5 cm;f)所有波形梁护栏横梁中心高度与建设期标
12、准或设计图纸相比,偏高不应超过 2 cm;g)波形梁护栏构件规格尺寸应符合建设期规范或设计要求;h)连接螺栓不应出现缺失情况,两排拼接螺栓中,单排松动或缺失不应超过一颗;i)各构件锈蚀累计面积不应超过构件面积的 10或出现锈蚀成洞现象;j)碰撞后的钢构件不应出现钢构件破损及明显的弯曲变形现象。6.3.2 路基混凝土护栏 6.3.2.1 应对混凝土护栏的设置位置、最小结构长度、高度、坡面型式、墙体状况等要素进行评价。6.3.2.2 应对混凝土护栏排水孔间距、数量等进行评价。6.3.2.3 混凝土护栏墙体状况应包括是否存在混凝土剥落、裂缝、墙体露筋等情况。DB45/T 26672023 4 6.3
13、.2.4 路基混凝土护栏的评价指标符合下列规定:a)护栏任何部位不应侵入公路建筑限界范围;b)护栏与建设期标准相比,F 型和加强型护栏内侧与路面垂直部分的高度应在 07.5 cm 以内,单坡型护栏高度偏低不应超过 1 cm;c)混凝土墙体不应存在露筋现象;d)混凝土出现施工缝以外的贯通裂缝,裂缝缝宽不应超过 1.0 mm,间距应大于 10 cm;e)混凝土剥落或掉角累计面积应小于构件面积的 10或单处面积应小于 1 m2。6.3.3 桥梁护栏 6.3.3.1 桥梁混凝土护栏基本状况评价内容按 6.3.2。6.3.3.2 桥梁组合式护栏混凝土部分基本状况评价内容按 6.3.2。6.3.3.3 桥
14、梁组合式护栏上部金属构件基本状况宜对基本规格、立柱与混凝土底座的连接情况、构件的锈蚀情况、横梁间的拼接情况等进行评价。6.3.3.4 桥梁金属梁柱式护栏基本状况宜对护栏总高度、横梁的拼接情况、与基础的连接情况等进行评价。6.3.4 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 6.3.4.1 应对选用的护栏产品是否有合格的碰撞试验报告进行评价。6.3.4.2 应对护栏线型、与相邻中央分隔带护栏的过渡情况、固定端安装情况、构件锈蚀情况、连接件紧固情况等进行评价。6.3.4.3 应对预应力张拉等维修保养情况进行评价。6.3.5 护栏端头及过渡 6.3.5.1 应对迎交通流护栏端头进行评价。6.3.5.2 应对不同防护等级或
15、不同结构型式的护栏过渡进行评价。6.3.5.3 应对波形梁护栏与混凝土护栏连接时的搭接长度、螺栓是否缺失等进行评价。6.3.6 缓冲设施 6.3.6.1 应对选用的缓冲设施产品是否有合格的碰撞试验报告进行评价。6.3.6.2 应对缓冲设施与后部的护栏结构连接是否牢固进行评价。视线诱导设施 6.4 6.4.1 应对视线诱导设施的颜色、反射体中心高度、反射体安装角度等要素进行评价。6.4.2 应对视线诱导设施锈蚀等结构状况等要素进行评价。6.4.3 应对视线诱导设施白天和夜间的视认性进行评价。隔离栅与防落网 6.5 6.5.1 应对隔离栅的设置高度、横断面位置等要素进行评价。6.5.2 应对防落网
16、的设置高度进行评价。6.5.3 应对隔离栅及防落网锈蚀等结构状况进行评价。防眩设施 6.6 6.6.1 应对防眩设施的高度、连续性等要素进行评价。DB45/T 26672023 5 6.6.2 应对防眩设施锈蚀等结构状况进行评价。评价指标 6.7 评价指标应按附录 B 确定。基本状况评价结论 6.8 6.8.1 应给出各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基本状况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应包括主要的安全问题和安全改善重点,并提出可行的安全改进建议和管理对策。6.8.2 宜根据安全改进建议实施的难易程度和实施效果,提出安全改进建议和管理对策的实施顺序,或提出分期实施建议。7 适应性评价 交通标志 7.1 7.1.1
17、 路网适应性评价 7.1.1.1 应对交通标志中路线编号信息与路网结构的适应性进行评价。7.1.1.2 应对交通标志指路信息的信息分层及信息选取进行评价。7.1.1.3 应对信息的一致性和连续性进行评价。7.1.2 路段适应性评价 7.1.2.1 应对交通标志的设置位置及基准点的选取进行评价。7.1.2.2 应对互通 0 km 出口预告标志与出口分流鼻处标志的距离是否合理进行评价。7.1.2.3 应对交通标志的设置间距进行评价。7.1.2.4 应对树木、边坡绿化、构筑物、广告牌、声屏障等对交通标志视认效果的影响进行评价。7.1.2.5 应对线形诱导标的设置进行评价。7.1.2.6 应对限速标志
18、设置位置及版面型式的一致性进行评价,可对限速方案进行专项评价。7.1.2.7 应对不同车道分车型指示相关标志的一致性进行评价。7.1.3 交通适应性评价 7.1.3.1 当路段的运行速度或限制速度与设计速度差大于 20 km/h 时,宜按运行速度或限制速度对警告标志的设置位置及指路标志的版面规格进行评价。7.1.3.2 应根据实际的交通量、交通组成等数据,结合车道数等因素,对交通标志结构型式进行评价。7.1.4 环境适应性评价 7.1.4.1 根据交通标志现状及当地的实际风速等情况,宜对交通标志的结构进行验算。7.1.4.2 应根据交通标志现状及当地的雾、酸雨、盐碱等环境条件,对交通标志结构的
19、适应性进行评价。7.1.5 与其他设施适应性评价 7.1.5.1 对出口分流鼻、平交口、收费站等路段,应对交通标志与标线的配合设置进行评价。7.1.5.2 设置于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的大型交通标志,特别是双柱、悬臂和门架标志,应对标志立柱的防护设施如护栏等的设置进行评价。DB45/T 26672023 6 7.1.5.3 应对固定交通标志和可变信息标志的相互协调进行评价。7.1.5.4 应对交通标志与机电设施的设置的相互协调进行评价。交通标线 7.2 7.2.1 路段适应性评价 7.2.1.1 爬坡车道、出入口路段等存在速度差较大的路段应对车道分界线的实线设置进行评价。7.2.1.2 急弯陡
20、坡、连续下坡、隧道出入口等事故易发路段应对车道分界线的实线设置、减速标线设置等进行评价。7.2.1.3 路面宽度变化路段或车道数变化路段应对渐变段标线设置进行评价。7.2.1.4 隧道段应对突起路标是否采用双面反光型进行评价。7.2.1.5 应对隧道入口、紧急停靠带迎车面的立面标记设置进行评价。7.2.1.6 应对互通、服务区等出入口路段的道路出入口标线设置进行评价。7.2.2 交通适应性评价 7.2.2.1 应根据实际交通量数据对所采用标线材料的合理性进行评价。7.2.2.2 应根据设计速度对导向箭头、路面文字标线的尺寸、导向箭头的组数、车道分界线的间距进行评价。7.2.2.3 应对双车道及
21、以上出入口的渠化合理性进行评价。7.2.3 环境适应性评价 7.2.3.1 应对易积水路段雨夜型标线、抗滑型标线的设置进行评价。7.2.3.2 应对强侧向风的路段的车道分界线实线设置进行评价。7.2.4 与其他设施适应性评价 7.2.4.1 应对交通标线与标志设置的一致性进行评价,如设置禁止超车、分车道行驶等交通标志的路段。7.2.4.2 应对桥墩、标志立柱等的立面标记设置进行评价。7.2.4.3 应对收费广场入口端的减速标线、岛头标线、ETC 路面文字标线等的设置进行评价。7.2.4.4 应对服务区、停车区场区的交通组织的合理性进行评价。7.2.4.5 应对互通分合流导向箭头与互通交通组织的
22、一致性进行评价。7.2.4.6 应对平交口导向箭头与平交口交通组织的一致性及路权划分的合理性等进行评价。护栏 7.3 7.3.1 路侧护栏路段适应性评价 7.3.1.1 应对路侧护栏的防护等级适应性进行评价。7.3.1.2 应对位于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车辆不能安全穿越的上跨桥墩、交通标志立柱、其他杆件、构筑物等障碍物的防护进行评价。7.3.2 中央分隔带护栏路段适应性评价 7.3.2.1 应对中央分隔带护栏的防护等级适应性进行评价。7.3.2.2 应对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的防护等级进行评价。7.3.2.3 应对位于中间带范围内车辆不能安全穿越的上跨桥墩、ETC 门架等障碍物的防护进行评价。DB
23、45/T 26672023 7 7.3.3 缓冲设施路段适应性评价 7.3.3.1 应对主线分流鼻处可导向防撞垫等缓冲设施的设置进行评价。7.3.3.2 应对匝道分流鼻处可导向防撞垫等缓冲设施的设置进行评价。7.3.4 交通适应性评价 7.3.4.1 应对交通组成中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25 t 的车辆自然数比例大于 20路段进行综合分析。7.3.4.2 对交通组成中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25 t 的车辆自然数比例大于 20路段,宜按现行规范对护栏的适应性进行评价。视线诱导设施 7.4 7.4.1 道路适应性评价 7.4.1.1 应对小半径曲线路段视线诱导设施进行评价。7.4.1.2 应对长或特长隧道
24、等路段视线诱导设施进行评价。7.4.2 环境适应性评价 应对雨、雪、雾等特殊天气下视线诱导设施的效果进行评价。7.4.3 视线诱导设施协调性评价 7.4.3.1 应对附着于不同结构的视线诱导设施的附着情况进行评价。7.4.3.2 应对不同视线诱导设施高度一致性进行评价。隔离栅及防落网 7.5 7.5.1 应对隔离栅与其他设施相接处的围封情况进行评价。7.5.2 应对桥梁防落网的设置长度进行评价。防眩设施 7.6 7.6.1 道路适应性评价 7.6.1.1 应对凹型竖曲线路段防眩设施的适应性进行评价。7.6.1.2 应对分离路基路段防眩设施的适应性进行评价。7.6.1.3 应对分离式路基与整体式
25、路基衔接过渡路段的防眩设施进行评价。7.6.2 环境适应性评价 7.6.2.1 应对防眩设施型式与风速等的适应性进行评价。7.6.2.2 应对防眩设施材料与风速等的适应性进行评价。7.6.2.3 应对防眩设施与护栏等其他设施的适应性进行评价。7.6.2.4 应对不同防眩设施之间的过渡进行评价。重点路段综合评价 7.7 7.7.1 一般互通立交路段 7.7.1.1 交通标志评价符合以下规定:DB45/T 26672023 8 a)应对交通标志是否能够正确反映出口情况,及图形化标志的箭头和图案与车道走向是否保持一致进行评价;b)应对路线编号信息使用是否正确,及出口编号和里程传递是否一致进行评价;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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