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兔子山西漢木牘“池加錢”及其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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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師範大學歷史系?陸德富内容提要?益陽兔子山西漢木牘文中出現的“池加錢”,是一項與陂池有關的財政收入。結合文獻記載,“加”可能爲假的借字。益陽縣内陂池甚多,漁者甚衆,政府在此設官管理并徵税。漢代官有陂池上的收入屬少府所有,所以“池假錢”當指益陽縣内屬於少府的陂池假少給民衆使用時所收之税。益陽縣將池錢運送至長沙國的國都臨湘,而不是直接運送至京師,一是因爲交通不便,二是因爲租税額不大,單獨運送成本較高。湖南大學嶽麓書院所藏秦簡有一條律文中的“園、邑”當釋爲“園池”。關鍵詞?兔子山?西漢?池加錢?假税一湖南益陽兔子山遺址三號井中出土一枚西漢晚期的木牘,牘文背面記録了如下一則案件:?鞫:勳,不更
2、,坐爲守令史署金曹,八月丙申爲縣輸元年池加錢萬三千臨湘,勳匿不輸,即盜以自給。勳主守縣官錢,臧(贜)二百五十以上。守令史?劾,無長吏使者,審。元始二年十二月辛酉,益陽守長豊,守丞臨湘右尉顧,兼掾勃,守獄史勝言:數罪以重,爵?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二十年風雲激蕩 兩千年沉寂後顯真容,中國文物報?年?月?日第?版。案,文字、句讀參以己意,與原釋文略有不同。減,髠鉗勳爲城旦,衣服如法,駕責如所主守盜,没入臧縣官,令及同居會計備償少内,收入司空作。(背面)(?:?)此案發生在元始二年(?)。元始是西漢平帝的年號。三號井中尚出土一枚木簡,簡文如下:?益陽言守令史張勳盜所主守加錢論決言相府元始二年計後獄夷
3、(第)一(?:?)内容與上述案件相應,是對案件的總結之詞。兩相對照,可知這是一起發生在西漢長沙國益陽縣的官員貪污案。這位官員名爲張勳,職務爲益陽縣的守令史,此時代管金曹事務,即所謂“署金曹”。金曹“共錢布”“主銅鐵”“主市租”,”掌管貨幣和銅鐵之事,還兼管市租,是縣裏的財政官員。元始二年(?)八月丙申,即八月十七日,張勳爲益陽縣輸送前一年的“池加錢”,共一萬三千,目的地爲長沙國的國都臨湘。但是他却將這筆錢據爲己有,後被人告發,因其擁有不更的爵位,故得減罪,髠鉗爲城旦,送交司空作業,令其家賠償錢款。本文主要討論的是牘文中的“池加錢”。它在木簡文中又被稱爲“加錢”。張春龍先生説它是賦税的一種,但具
4、體内容不詳。徐世虹先生扼要地指出,“池加錢”或指經營園池的收入之錢。?這大體是正確的。不過,既然稱池,則應與園無關。湖南湘西里耶秦簡?簡?記載的金布課包括池課、園課等項,?可見秦代的園、池收入是分列的。後文將提及,漢代有“左沱(池)”“沱(池)印”等專管池務的官印,説明漢代也應將池的收入單列。下文對“池加錢”及其他問題做一些補充説明。二這要從秦漢時代官府對山林川澤的管理説起。山林川澤這些自然資源,很早就被收歸?益陽兔子山西漢木牘“池加錢”及其他?”,。?周西璧:洞庭湖濱兔子山遺址考古古井中發現的益陽,大衆考古?年第?期,?頁。參看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 秦漢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
5、?頁。據陳垣二十史朔閏表(北京:古籍出版社,?,?頁),元始二年八月庚辰朔,則丙申爲十七日。張春龍:益陽兔子山遺址三號井“爰書”簡牘一組,何駑主編李下蹊華:慶祝李伯謙先生八十華誕論文集下,北京:科學出版社,?,?頁。徐世虹:西漢末期法制新識 以張勳主守盜案牘爲對象,歷史研究?年第?期,?頁。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簡?頁。國家所有。禮記王制云:“林、麓、川、澤以時入而不禁”,?所謂“以時”是指民衆在某一固定時段内纔可以利用這些自然資源。”秦漢時代的簡牘文獻中,記載了國家對民衆使用自然資源的具體規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爲灰,
6、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魚鱉,置穽罔(網),到七月而縱之。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槨)者,是不用時。,(秦律十八種田律簡?簡?)禁諸民吏徒隸,春夏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進壅隄水泉,燔草爲灰,取産(麛)卵(鷇);毋殺其繩重者,毋毒魚。(二年律令田律簡?)這兩條律令都强調,春夏兩季不能砍伐林木,獵殺野獸,毒殺魚鱉。這當然是因爲春夏兩季萬物正在生長發育,各類生産活動應該順應天時。國家設有專門管理山林川澤的官吏。這些官吏既負責守護山林川澤,又負責對使用這些自然資源的民衆税。在秦漢時代,國家在那些水源充沛且獲利較多的地方設官管理,收賦税。續漢書百官五云:“(郡縣)有水池及魚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漁税。”?
7、秦漢官印有浙江都水、温都水監、南陽水丞,?漢代封泥有琅邪都水、琅邪水丞,?“水丞”之水即都水之省,?都水就是所謂的“水官”。此外,國家還設有一些專門的陂池之官,如漢書地理志記載九江郡有陂官、湖官,?陂可訓爲池,西漢官印尚有“沱(池)印”,“左沱(池)”等半通印,?漢代封泥有“沱(池)印”,?應該是專門管理陂池之官所用。陂池、湖官均屬水官一類,水官可能是統稱。當然,它們也可能是水官之下分管陂池與湖的官吏。湖南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記載長沙郡有“池掾”(簡?),?)因爲東漢時的水官歸郡縣管理,所以地方設有專門收池税的掾吏。?二二二秋冬卷?”,。?)清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卷一三王制,北
8、京:中華書局,?,?頁。吴榮曾:周代的農村公社制度,收入其著先秦兩漢史研究,北京:中華書局,?,?頁。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釋文?頁。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簡?頁。續漢書志二八百官五,北京:中華書局,?,?頁。羅福頤主編:秦漢南北朝官印存?、?,?、?,?號,北京:文物出版社,?,分見?、?頁。孫慰祖主編:古封泥集成?、?號,上海書店出版社,?,?頁。王人聰:西漢郡國特設官署官印略考,王人聰、葉其峰秦漢魏晉南北朝官印研究,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頁;趙平安:秦西漢印章研究,
9、上海古籍出版社,?,?頁。漢書卷二八上地理志上,北京:中華書局,?,?頁。羅福頤主編:秦漢南北朝官印存?、?號,?、?頁。李曉峰主編:濟南市博物館館藏精品封泥卷,濟南:山東美術出版社,?,?頁。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編: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北京:文物出版社,?,圖版?頁。漢代的益陽北臨資水,水源充沛。水經資水注記載:“此縣(案:即益陽縣)之左右,處處有深潭,漁者咸輕舟委浪,謡詠相和,羅君章所謂其聲綿邈者也”,?可見北魏時益陽附近池潭甚多,且漁者甚衆。漢代的情况當與之類似,故而官府於此地設官管理,徵收池税。益陽兔子山木牘文所見的“池加錢”,應該就是政府向民衆所徵收的池税。雖然益陽縣
10、將池加錢運送至長沙國的國都臨湘,但這項財政收入却不屬於長沙國所有。據研究,漢代的財政可以分爲國家和皇室兩套系統。國家的財政歸大司農掌管,皇室的財政由少府掌管。”經營山林川澤所得的收入,當時屬於皇室的財政,是由少府掌管的。漢書百官公卿表記載:“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澤之税,以給共養”,説的就是這個意思。東漢桓譚的新論記載,西漢時期一年之内“少府所領園地池作務之八入十三萬萬”,。可見數量之巨,獲利之豐。在西漢早期,諸侯國的勢力很大。漢書高帝紀記載,高帝十二年(前?)三月詔諸侯王、列侯“皆令自置吏,得賦斂”,?則諸侯王在國内享受徵收賦税的權力。史記平準書云:“山川園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湯沐
11、邑,皆各爲私奉養焉,不領於天下之經費”,?續漢書百官三注引漢官:“王者以租税爲公用,山澤陂池之税以供王之私用。”?可見,諸侯國内的山林川澤收入也歸王侯所有。這部分收入,當歸於諸侯國的私府。漢書路温舒傳師古注:“藏錢之府,天子曰少府,諸侯曰私府。”?私府相當於漢廷的少府。漢書諸侯王表記載,自景帝削藩抑損諸侯,武帝推恩并實行左官附益之法後,“諸侯惟得衣食税租,不與政事”。?周振鶴先生?爲,這個“租税”就是指田租而已。?柳春藩先生指出,“惟得衣食租税”意味着經濟上山川園池市井之税等“私奉養”的取消。?本文開頭所引益陽兔子山西漢木牘文中説到,益陽縣的池加錢乃是屬於“縣官錢”,這也可以支持兩位先生的説法
12、。?益陽兔子山西漢木牘“池加錢”及其他?”,。?北魏酈道元著,陳橋驛校證:水經注校證卷三八資水,北京:中華書局,?,?頁。日加藤繁著,吴傑譯:漢代國家財政和帝室財政的區别以及帝室財政的一斑,收入其著中國經濟史考證第?卷,北京:商務印書館,?,?簡?頁。漢書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北京:中華書局,?,?頁。宋李昉等:太平御覽卷六二七治道部八所引,北京:中華書局影印本,?,?頁。“園地”當作“園池”,參看日加藤繁著,吴傑譯漢代國家財政和帝室財政的區别以及帝室財政的一斑,收入其著中國經濟史考證第?卷,?頁。“八”爲“入”字之訛,參看馬大英漢代財政史,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頁。漢書卷一下高帝紀
13、下,?頁。史記卷三平準書,北京:中華書局,?,?頁。續漢書志二七百官三,北京:中華書局,?,?頁。漢書卷五一路温舒傳,?,?頁。漢書卷一四諸侯王表,?頁。周振鶴、周翔鶴:西漢獻費考,中華文史論叢?年第?輯,收入周振鶴自選集,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頁。柳春藩:秦漢封國食邑賜爵制,瀋陽:遼寧人民出版社,?,?頁。“縣官”習見於秦漢文獻。古人以爲它是對天子的代稱。史記絳侯周勃世家“庸知其盜買縣官器,怒而上變告子,事連汙條侯。”唐人司馬貞索隱曰:“縣官謂天子也。”?湖南湘西里耶秦簡?簡?木方有云:“王室曰縣官。公室曰縣官”,”可知“縣官”應爲皇室的代稱。,西漢初年的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市
14、律記載:“市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贓)爲盜,没入其所販賣及賈錢縣官,奪之列。”(簡?)又,二年律令金布律記載:“諸私爲(鹵)鹽,煮濟潦,及有私鹽井煮者,税之,縣官取一,主取五。采銀租之,縣官給(橐),?十三斗爲一石,?石縣官税?三斤。其?也,牢橐,石三錢。租其出金,税二錢。租賣穴者,十錢税一。采鐵者五税一;其鼓銷以爲成器,有(又)五税一。采鉛者十税一。采金者租之,人日十五分銖二。民私采丹者租之,男子月六斤九兩,女子四斤六兩。”(簡?簡?)。市租與私營煮鹽、采銀、采鐵等礦冶業所繳之税均屬皇室的財政收入,故而簡文中的“縣官”正是指皇室。可見,益陽兔子山西漢木牘文中的“縣官錢”是指屬於皇室的財政
15、收入,與長沙國無關。前引周、柳兩位先生之説都是可信的。西漢景武以後,諸侯所食衹有國邑之内的田租,山林川澤的收入已經被收歸中央所有。接下來的問題是,加是什麽意思?徐世虹先生生爲,加錢“或指常規之外的臨時增加的賦税之錢”。?這當然是有可能的,因爲加字本身即爲增加之意。不過,我覺得這個“加”字也許可以另作它解。朝廷將屬於少府的山林川澤租借給民衆使用,并收取一定的税錢,史書多稱爲“假”。如初元元年(前?)九月,“關東郡國十一大水,饑,或人相食”,?元帝下詔“江海陂湖園池屬少府者以假貧民,勿租税”,?鹽鐵論園池載文學之言曰:“今縣官之多張苑囿、公田、池澤,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歸權家。”?後漢書和帝紀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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