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行为刑事治理探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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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ocationalEtheNewEraDec.20222022年12 月Vol.20No.4第2 0 卷第4期新时代职业教育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行为刑事治理探讨曾可(湘潭大学,湖南湘潭41110 0)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事件频发,不仅影响正常学校管理教学秩序,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同时也引发社会公众的担忧,挑战社会道德底线。面对校园欺凌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完善刑法对该问题的治理迫在眉睫。分析现行刑法规制校园欺凌行为的困境,从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增设暴行罪及完善社会矫正制度、学校工读制度四个角度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提高欺凌者的违法成本,严格惩治机制,以此来遇制未成年
2、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建设法治校园。关键词:校园欺凌;未成年人;刑法规制文献标志码:A中图分类号:D924.3文章编号:冀L1500023(2022)04-0074-05校园欺凌又称校园霸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蓄意或者恶意地实施欺负、侮辱行为,给另一方造成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校园欺凌行为具有长期渐进性和反复性,对卷人其中的学生身心危害巨大且影响深远,是教育事业中的顽疾。目前,随着网络媒体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校园欺凌事件能够第一时间进人人们的视野,以更加直观方式使大众认知到校园欺凌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上的伤害,引发社会公众
3、尤其是家长们对未成年人校园成长环境的担忧。有效治理和预防“校园欺凌”能够肃清校园环境,还未成年人一片成长的净土,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面对校园欺凌这种危害性极大又是以未成年人为主要群体的行为,刑法应当如何应对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机能,是现阶段建设法治校园最值得探讨的问题之一。一、刑法规制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行为的必要性(一)校园欺凌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衡量某个行为是否应当被纳人刑法的规制范围,应当首要考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校园欺凌行为绝非人们所想象中的日常学习生活中同学之间偶尔的矛盾和摩擦,无法上升至犯罪层面。事实上,校园欺凌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
4、个方面:第一,校园欺凌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 0 15年的调查结果显示,中小学生中经常受欺凌的占到6.1%,偶尔受到欺凌的占到32.5%。2 并且,校园欺凌往往是长期渐进的,手段多样化的,不仅包括身体欺凌,往往还包括性欺凌、言语欺凌、社交欺凌等多种方式,长此以往,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的伤害巨大。在一些恶劣的校园欺凌案件中,欺凌者使用手段的残忍性、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也往往超乎大众的一般认知。在许多得到报道的校园欺凌案例中,受害学生不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表现出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而且往往也会出现严重的心理问题,有些受害学生会出现精神恍、抑郁、有自
5、残自杀倾向等,影响受害学生一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第二,校园欺凌行为严重危害正常校园秩序。校园欺凌的不断发生,使得校园从带给学生丰富的知识技能、积极向上的成长体验以及单纯真挚的社交关系的象牙塔,变成了充斥着暴力、排挤、作者简介:曾可(19 9 9 一),女,汉族,湖南省衡阳市,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学2 0 2 0 级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曾可: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行刑事治理探讨75打压的“动物世界”,学生在这种环境下,随时感受到的是害怕、愤恨和怨慰,又谈何正常地学习成长。此外,一旦发生恶性校园欺凌事件,随之而来地就是家长与社会工作公众对学校工作的质疑,学校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去处理和回应,
6、并且在教学工作之余还要花费更多地心力去建设校园安全,这明显加重了老师的工作任务,不利于教学工作顺利地开展第三,校园欺凌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冲击。据里格比和寇科斯所作的研究表明,被确定为欺凌者的少年更容易参与其他形式的反社会行为。此外,挪威学者欧维斯研究指出,与那些不是欺凌者的孩子相比,在实施欺凌的孩子当中,多达35%至40%的孩子在其2 4岁之前有过三次或更多的犯罪。3 因而若不对欺凌者的行为及时矫正,则很大程度上发展为犯罪。青少年正是形成处于形成自已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不对其欺凌行为进行矫治,那么很有可能使得其默视法律规则,冲淡其法治观念,变本加厉,最终步人犯罪,成为社
7、会不稳定因素。(二)现行法律手段不足以制校园欺凌行为的频发目前,我国尚未出台规制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专门性法律,对于一般性欺凌行为只能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惩处,较为严重的上升至犯罪层面的欺凌行为可能能够通过刑法分则上的相应罪名予以处罚,但都存在着诸多限制,对于校园欺凌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与欺凌行为完全对应的细则,只能比照相关的法条进行处理,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惩处力度较轻,只能对其处以警告、罚款、不超过2 0 日以上的行政拘留,且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予处理,惩治力度和范围都过小,不足以规制未成年人的校园欺凌行为;预防未成
8、年人犯罪法强调对“不良行为”的打击,并且也没有实施细则,只是一味地强调要对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收容教育,不利于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并且显然惩治力度是不够的;侵权责任法只有民事责任,讲究“填平原则”,补偿性责任居多,惩罚性责任较少,不足以起到惩治欺凌者的目的;刑法对严重恶性欺凌者的惩治受到了限制年龄制度的规制,且打击面也较小,也不利于规制欺凌行为。在这种情形下,新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提出了对校园欺凌行为的处理,新添加的39条中突出了学校对欺凌行为的管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校园欺凌的发生,但是对于实施严重性的欺凌行为的欺凌者,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提出要求学校报告给相关部门、配合处理,实际
9、上也没有更进一步的规制方法,又绕回了现有法律的规定。因此,在刑法中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规制,能够明确人罪标准,提高违法成本,让未成年人进一步认识到欺凌行为的不法性,对目前日渐严峻的校园欺凌现状和立法空白有所改善,不失为解决问题的有益探索。日前刑法规制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行为的困境(一)现有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致使未成年校园欺凌者不能被惩治目前,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最新规定,我国刑法限定12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而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只需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10、投放危险物质这八种恶性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对已满12 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然而据南京警方2 0 17 年5月做的校园调查发现,校园欺凌现象发生在小学阶段的占比19%,在初中阶段的占比7 2%,在高中阶段的占比9%。4换言之,义务教育阶段是校园欺凌的高发时间段,该阶段下大多数校园欺凌者都未满14周岁,处于不负刑事责任或负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段。也就是说未满12 周岁的欺凌者无论对受害者施加何种程度的暴力,造成受害者身心上多严重的损害,都不能对其进行处罚。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八类犯罪过于明确,在校园欺凌行为方式手段
11、多样化、与时俱进的现状下,很多其他类型的严重校园欺凌行为被放纵,这样的规定限制了刑法惩罚犯罪、保护法益的刑法目标的实现,不符合现实的国情需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这一问题,但是也只是针对两种恶性犯罪下调年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未成年人心智成熟水平与时俱进的社会背景下,一味下调年龄治标不治本。在最低年龄及未成年人狭小的刑事责任范围曾可:未成年人校园欺凌刑事治理探讨76的限定下,责任年龄制度完全成为了未成年欺凌者的“免死金牌”(二)现有罪名不能规制欺凌行为目前,我国刑法分则上的罪名调整的是一个或几个独立行为,而多数校园欺凌事件在客观行为上具有长期渐进性的特点,欺凌行为经常
12、表现为持续的一系列行为。只有当长期反复的欺凌行为中的某一次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才会交由刑法进行处理,而其他多次反复但没有造成严重伤害的欺凌行为,则不会受到刑法的规制,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刑法没有相应的罪名规制这种校园欺凌行为,作为整体的欺凌行为实则无法被评价为犯罪,受到相应的处罚。例如,欺凌者长期以殴打形式对受害者进行伤害,其中某次殴打行为造成受害者轻伤以上结果,此时,在满足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故意伤害罪进行规制,但是在同样的情况下,如果欺凌者始终未至被欺凌者轻伤以上的结果,那么这样的欺凌行为是得不到刑法规制的。综上所述,现有罪名与欺凌行为是不匹配的,与其说是对校园欺凌行为的规制,
13、不如说是对具体伤害行为的规制,这种保护是片面的。(三)校园欺凌者的事后矫治效果不理想在实践中,处理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事件时,首先面临的就是行为人不满足刑事责任年龄而无法进人刑法管控领域的现实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只能将其转交给其他部门法进行处理,实践中甚至会出现大多数的欺凌者最终只要赔礼道歉或者赔偿损失即可了事的情形,涉事欺凌者并没有受到实质性的惩罚与矫治,同时也对受害者造成了二次伤害,无法起到抚慰受害者的作用,前置法与刑法之间存在空白地带,无法起到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全面处罚,也不能保障双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之一。此外,司法实践中还要面临未成年人欺凌者矫治效果不理想的困
14、境。由于我国立法与司法都强调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上一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理,保证未成年人未来健康快乐地成长发展的空间,因而很少出现“严厉打击”的情形,更多地依赖事后矫治手段来惩处。但是,根据相关法律,事实上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矫治机构,而是家庭和学校承担了针对未成年人欺凌者绝大多数的救助和矫治工作,在学校与家庭无法完成对未成年欺凌者的矫治工作时,可以将其送人工读学校或者交由社区进行矫正,遗撼的是,目前工读学校的管理规章、实施细则缺位,社区矫正相关法律也存在很大的完善空间,而且相应的准入标准混乱,在这种情形下,惩治力度轻,事后矫治效果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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