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明时期木兰陂管理体制演变与地域社会变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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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卷 第 期 年 月 文章编号:()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宋明时期木兰陂管理体制演变与地域社会变迁吴家洲(厦门理工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福建 厦门 )摘 要:通过对历史文献资料的梳理、论证和分析 发现木兰陂管理制度的演变和地域社会的变迁高度融合 从宋至明木兰陂管理基本上由“民间”因素主导 从宋元时期的“家族共管同修”模式发展为明时期的“官民共管”模式 相应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也由“陂正副甲头小工”的陂司制度演化为“水利老人小工”制和“董役”制的结合 揭示融合过程中国家和地方的关系也在不断调整 民间势力参与木兰陂管理范围不断扩大 参与程度不断加深 水利管理与国家赋役系统结合的趋势也不断加强关键词
2、:木兰陂 宋明时期 陂司 官民共管 地域社会 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吴家洲()男福建三明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中国环境史、中国社会经济史、中共党史研究 ():.()()().:木兰陂位于福建省莆田市 始建于北宋治平元年()历 经 次 修 筑 于 元 丰 五 年()竣工 由枢纽工程、渠系工程和沿海堤防工程等 个部分组成 南洋渠系工程按地势高低分为上、中、下 段 有 条大沟、条小沟 主要有 个大陡门、口涵洞 木兰陂 年 月修建前 莆田木兰溪下游流域自然和农业环境十分恶劣“按永春、德化、仙游溷三十六涧之水 由维新里突流而下 海涛潮汐又从白湖鼓湧而上 方春夏交 霪涝奔腾 则四郊皆泽国也若遇秋汛涛飜 则望洋溔
3、皛 四郊又斥卤也 只有六塘可资潴蓄 六塘者 横塘、新塘、许塘、塘坑、沈塘、国清是也 然利不胜害 下流之潴蓄 不能胜上流之崩突也”木兰陂筑成后上阻溪流、下挡海潮 自此“海无泛滥之灾民有得食之渐”南洋平原遂成沃野“溉民田万余顷 岁输军储三万七千斛”木兰陂是目前中国保存最完好的古代水利工程之一 也是我国 处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之一对现代的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仍有许多可兹借鉴之处 木兰陂的建成 不仅使南洋平原得到了极大的开发 其管理体制演变也深深影响着地域社会的变迁过程 以往水利社会史学界的关注区域主要在北方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 研究时间段主要集中在明清和民国时期 以水利纠纷、地域水权等为切入点 运用“水利
4、共同体理论”“水利社会”等理论来阐释区域内部的水利联系 对水利组织本身形成过程及与地域社会关系的关注较少 明朝以后地方水利民间化 这是多数学者的共识 但明朝以前地方水利的研究则略显不足 木兰陂区域也是一种水利社会 但由于其独特的水资源环境和地理环境 造就了与其他水利社会不同的特质 本文关注的是木兰陂开发与运转过程中各种势力的参与方式 围绕官方与民间势力的博弈过程 分析木兰陂管理制度的演变过程及原因 并以此来揭示地方社会的演变轨迹 透视国家和地方关系的转化情形一、宋元时期“陂司”管理为主阶段北宋元丰五年()李宏与十四家(三余七朱陈林吴顾)莆田当地士绅在木兰陂筑成之时 用开沟的土填筑原南洋平原上的
5、横塘、陈塘、许塘、新塘、唐坑塘 个大水塘并加以垦辟 截其中 个塘及大孤屿、白水等田谷 除“舍入郡学及诸寺为租”之外 存留 多亩设立了“赡陂之田”以陂田所得租谷充当“陂司财谷”由陂主李宏和十四家共同管理“置役人正一人、副一人、甲头一人、小工八人、水手二人”陂司“掌修陂财谷”正副陂司由李宏和十四家后裔轮流担任 负责“更代巡视祭赛”甲头负责督租 小工(闸夫)负责按时启闭闸门 同时规定了正副陂司、小工、甲头的酬劳 正副陂司酬劳租谷一百石、小工酬劳租谷八十一石、甲头酬劳租谷一十石 初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体系 即“陂正副甲头小工”的陂司制度 此后木兰陂由李宏代表的“外来家族”和十四家代表的“本地家族
6、”共同管理“民间”因素浓厚但是 这套管理体系并不牢靠 当初建陂时 李宏和十四家出力最多 还有很多的“助力钱者”他们的功劳都“具揭于匾”中 不可泯灭 他们的利益该如何保证?按常理来说 由于李宏和十四家投入的资本最多 由他们充当陂司管理木兰陂理所当然 但是其他家也有管理的权力 他们会尝试夺取陂司的管理权 而且并不能保证李宏家和十四家永远繁荣昌盛 其他家有可能若干年后超过李宏家或十四家 木兰陂的管理权是南洋地方社会权力之一 权力争夺难以避免 况且陂司还掌握着一千多亩不科的陂田 有着现实的利益 这套管理体系还有个最大的漏洞 那就是陂司管理制度是李宏和十四家共同制定的 没有得到官方认可 对其他家并没有约
7、束力 这也给其他家插手木兰陂的管理提供了借口 李宏本身属于“外来家族”本地根基尚浅 木兰陂的管理权是其融入当地并提升地位的保证 对于十四家来说 取得陂司权力 他们就更加确保自己家族的优势地位 当然 官方也关注陂司管理权 木兰陂建成后 灌溉南洋田亩一万有顷 岁输军储三万七千斛 约占兴化军总岁输军储六万斛的 官府怎么可能放任不管 但只要双方的争斗不危及政府的利益即“常赋”的正常征收 则官府不会横加干涉而“常赋”的最主要部分是田赋 农田产出与水利直接相关 木兰陂是关键水利工程 所以国家和地方的关系就集中表现为围绕木兰陂开展的博弈 这也推动着南洋地方社会的不断变革第 期吴家洲:宋明时期木兰陂管理体制演
8、变与地域社会变迁自 木 兰 陂 建 成 后 年 宋 宣 和 元 年()时任兴化军知军的詹时升主持编修了木兰陂志(集)序 制定了 陂司规例 官方正式确立了陂司制度 詹时升在 木兰陂志序 中说到:自从陂田设立后 近几十年来维修“不费官币 不削民储 近者十四姓欲释其负担 乃抽酬劳田三分之一寄官科米 收贮在仓 遇陂损坏 支给修理 既为官民计 又为子孙谋”按詹时升的说法 是由于十四家想要减轻管理、维修负担 所以把陂田的三分之一“寄官科米 收贮在仓”如果陂有损坏 再由官府拨款修理 十四家这么做 实际上是为了取得官方的支持木兰陂在建立之初及之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陂司并没有为了维持水利秩序、合理分配水源而制定所谓
9、的“水则”这应该和木兰陂所在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良好、所蓄水源充足有关 平时可以保障各民户的用水 即使大旱也影响不大在运转过程中 木兰陂管理体制内部弊端逐渐显露 正如县丞陈弥作所谓:“全赖陂司得人 然后可以贻久远而无颓圮之患”而宋绍兴时期 正副陂司多不得人 至绍兴二十一年()已经出现寄庄充役、执占拖欠、典田举债和非泛科输等四大弊端 这些弊端都与陂司制度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陂司财谷”(陂田)密切相关 直接危及木兰陂的正常运转 甚至危及田赋征收 所以官府果断采取措施 进行改革“定五例”明确由正副陂司管收陂田田租、负责提督水利 最重要的就是确定由十四家中的十二家(二余六朱陈林吴顾)按田亩种数高下“轮差陂
10、司正副”名单由县丞陈弥作排定 并申明户部颁行 李宏后裔因“寄庄充役之弊”失去正副陂司之位 只负责管理“协应庙”日常事务和祭田(香灯田)然而好景不长 宋庆元时期()又出现了新的问题 陂司“正副非籍内有田之家 或挟势形以越次 或贿赂以冒充 或借砧基以代名 或结党与以妄举其规模特为文具 所以陂内有田之家皆不愿充 而所人略不以水利为急 直指陂司财谷如具家帑 甚至沟塍不修、神福不赛、官赋不纳”可见其他家族无时不刻地在筹划侵夺木兰陂的管理权 更严重的是彼时陂南堤已有损坏、陂身也出现问题 一旦发生洪水 有可能溃陂决堤 影响土地生产 对此 十四家内部首先商讨解决办法 他们认为“陂仓之谷 名存实亡”庆元元年()
11、决定“革除正副 乃以原谷尽送官仓”只留下祀田 多亩 官府马上作出应对 首先修复陂南北岸和陂身 其次于庆元五年()知军钱孜制定颁布 木兰陂正副定例陂籍 正式确立十四家轮流充当正副陂司的制度 同时规定十四家“轮差正副各要正身 遇有升降 合申官除”说明官府下决心固定正副陂司 加强监管 人员升、降、罢免都要经官府同意 此时的正副陂司已经具有一般官员的性质 同时 官府将定例“镂板木兰陂亭 晓谕众田户及陂正副人等 通知常切遵守”“镂板”具有强大的习惯法效力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可以作为“旧例”遵循 此时 十四家借着官府的权威正式获得了“轮流输差陂司正副”的权力 至此正副陂司正式步入“十四家轮差”阶段陂司主体
12、除正副陂司外 还有甲头、小工甲头、小工虽然角色不如正副陂司重要 却是第一线的管理人员 且拥有自己的酬劳田谷 甲头还负责陪同正副陂司巡视陂身、斗门、涵洞及堤岸工作木兰陂集节要 卷三 陂司人役姓名 载:甲头一人 世以小工杨姓者为之 水手二人 以小工内能习晓水势之有力者为之 小工八人 长者随带使令之人充之以司启闭之职者也 岁有田酬其劳 至元朝增万金斗门闸夫一人 总九人 今之闸夫即此也首先看小工(闸夫)的情况“小工八人 长者随带使令之人充之”说明小工是李宏的随从 木兰陂集节要 中的“闸夫姓名”条载:“杨、郭、沈、薛四姓八名 后增入陈三四一户共九人 今郭、沈二户(由)吴姓补充 杨、薛子孙尚如旧”明洪武五
13、年()大司农林纪的 奏赐木兰陂不科圭田疏 载:“切见宋 年 月熙宁八年 有福州府侯官县李宏 带领甲干杨、郭、沈、薛等九人 及带私财 就兴化府莆田县维新里创木兰一所”李宏所带的甲干(随从)杨、郭、沈、薛四姓与小工四姓完全相同 应可断言 二者相同 换言之 李宏创陂之后即安排他的亲随杨、郭、沈、薛四姓共同介入了木兰陂的管理 再看甲头、水手的情况陂司人役姓名载:“甲头一人 世以小工杨姓者为之”“甲头姓名”条下 人确全为“杨”姓 所记不差 甲头 人加上小工 人共 人 李宏所带随从正好 人 而“水手二人 以小工内能习晓水势之有力者为之”可知 李宏家族在木兰陂建立后即掌握了陂司中下层的管理权力 或许这就是官
14、府的一种策略 由“外来家族”监督“本地家族”双方互相制衡 可以减少徇私舞弊的可能综上可知 从修建的主持人、修建资金来源等来看 木兰陂从一开始修建就具有浓厚的“民办”水利色彩 宋元时期 木兰陂的日常管理和维修都由陂司负责 形成了稳定的“陂正副甲头小工(闸夫)”管理体制 官方又进一步完善了这项制度 陂司内部经历了一系列的分化组合过程 刚开始 正副陂司由李宏和十四家共同担任 后来由十四家轮流担任 十四家控制了木兰陂的上层管理权力 李宏家族则控制了木兰陂的下层管理权力 木兰陂由这些“家族共管同修”二、明朝时期“官民共管”阶段木兰陂在宋庆元年间正式确定由十四家轮差正副陂司后 直至明代中期 虽偶有“官豪侵
15、占”事件 但总体上管理平稳 至迟到明代前期 正副陂司的权力开始慢慢被削弱“陂田”在维修中所起的作用也开始逐渐降低 洪武九年()修陂时 通判尉迟润与书佐黄子正直接住在陂上专职督工“所縻钱楮 皆出于卫、府、县官吏禄廪 与谷于陂者之乐助 于民无预焉”官员包揽了主持和监督工作 维修经费也从官帑支出 永乐十二年()修陂时通判董彬已经专门任命里长朱季和负责董役“工费縻楮以定 计者一万五千余”主要是“求诸施者”宣德九年()陂坏 由父老向官府报告 县丞叶叔文“自计划 知工大费重 乃出公帑、捐己俸为民倡”后富者出资、贫者出力完成 天顺八年()重修知县王常“使吏王原明、耆民陈叔宣、王宏安等十数人董其役”此次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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