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说”背景下优等悬赏广告的法律属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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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稿日期:2023-03-08作者简介:史森尹,男,汉族,海南琼海人,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通讯作者简介:胡志民,男,汉族,浙江定海人,法学博士,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论“合同说”背景下优等悬赏广告的法律属性史森尹,胡志民*(上海师范大学 哲学与法政学院,上海200234)摘要:优等悬赏广告在民事活动中的运用愈加频繁,但在我国民事立法缺位的情况下,悬赏人滥用优势地位,应征人得不到充分保护的情况时常发生。此种情况下,法教义学应该有所作为,为应征人争取利益。相比起单方行为说,合同说在现代模式下的优等悬赏广告中有更强大的解释力。
2、在合同正义的指导下,对于优等悬赏广告合同成立以及生效时间点的实质取决于广告法律性质的确定,而对于性质确定的出发点应该在强化应征人的法律地位上。为保护应征人合法利益,落脚点为建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以合同说为理论基础在司法解释中对优等悬赏广告的性质进行确定。关键词:优等悬赏广告;悬赏行为;应征行为;作品评定;报酬请求权中图分类号:D9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7-1362(2023)02-0123-072023 年第 2 期总第 91 期2023 No.2General Serial No.91海南开放大学学报Journal of Hainan Open University优等悬赏广告
3、在日常生活中运用愈来愈多,但其性质的确定依然悬而未决,如今我国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这个问题可以在该解释中予以解决。一、问题的提出:如何厘定优等悬赏广告的法律属性从而保护应征人学界对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争议经久不衰,有关讨论的文献汗牛充栋1 146-147,与之相对应的,悬赏广告的特殊形态“优等悬赏广告”2 71的法律性质也悬而未决。优等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表明,对完成指定事项并被评为优等者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3 60。优等悬赏广告相较于普通悬赏广告,仅对评定为“优等者”给付报酬4 743。同时,优等悬赏广告有着不同于普通悬赏
4、广告的法律效力,如悬赏人的评定义务、公开结果的告知义务以及作品完成行为的结果通常会123产生知识产权4 743。优等悬赏广告的出现解决了经营、科研、工作出现的各种问题,其传统的形式有征文、征求商标图案等5,如今随着科技的快速进步,优等悬赏广告的发布形式也在不断推陈出新,例如网络书画比赛、网络儿童朗诵歌唱比赛。这些比赛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通过微信小程序进行投票、朋友圈集赞等方式进行多样化评比。优等悬赏广告可以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调动社会各方潜能,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作用不容小觑。因此学界需要对其法律性质进行确定,并在民事立法和解释论上予以相应程度的重视。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悬赏人随意撤
5、销悬赏行为、逃避自身义务,利用解释权规避合同义务和转移风险,使得应征者陷入被动地位。参赛者不禁发问:“谁来规范比赛?”为规制此类“悬赏广告,悬而未决”的行为,对悬赏人的损害进行救济,强化悬赏人的法律地位,需要明确悬赏人和应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悬赏广告的合同说成为实务审判中通说的基础上6 123,以合同原理分析优等悬赏广告有其合理性。然而用合同理论去解释优等悬赏广告时,学界并没有停止争议。有学者认为优等悬赏广告合同中悬赏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按照合同原理,与之相对应的应征行为即是要约,而后评定行为即是承诺,此时合同成立并生效7 213-214。也有学者认为,悬赏行为已经构成一种要约,应征行
6、为作为承诺,它一旦作出合同即成立8 71。但是问题依然存在:合同是成立即生效、评定行为是产生合同报酬请求权的原因2 70,还是此时仅成立,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评定行为即是合同生效的条件9。作者认为,基于应征人的弱势地位,司法实务中对于优等悬赏广告的定性需要以强化应征人地位为目标,督促悬赏人诚信地履行义务,体现契约正义原则。二、优等悬赏广告属于合同的观点证成(一)“单方行为说”理论解释路径的局限单方行为的核心理论是不需要相对人承诺,完成指定行为即生效10。有学者支持悬赏广告为单方行为,优等悬赏广告亦然11 595。由于优等悬赏广告的特殊性和程序复杂性,单方行为说显得力不从心,需要依靠其他解释
7、路径来解决问题。1.“单方行为说”的说理缺陷单方行为说无法解释“征集作品类”的优等悬赏广告中悬赏人和应征人双方之间存在意思表示一致。悬赏人在发布作品征集评比大赛的公告里明确有征集作品并在评定结果后给予优等作品报酬的意思表示,应征人在提交作品时也明显有投出作品并希望接受公平评定的意思表示,作品评定过程中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应征人以电子邮件、寄信、快递运送的方式进行投稿,都可以附上文字和主办方进行互动,悬赏人也会积极回复进行双向交流。与单方行为的观点有出入,优等悬赏广告行为至少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生效。其次,悬赏人需要将评优结果积极告知全体应征人。单方行为不得附加条件与义务,但公布结果必须完成。
8、如果把公布结果解释成是悬赏广告的重要内容而不是义务11 596,不免存在削足适履之嫌。最后,在双方因著作权、专利权发生纠纷时,对于条款的解释,需要回到合同的条款发生争议所适用的规范上。因为我国 民法典 对于合同争议适用的规范明显多于单方行为,选择“合同说”的解释路径才是明智之举。1242.“单方行为说”的矛盾之处单方行为说坚持应征人无须作出有效承诺12。但是优等悬赏广告的应征人通过投稿及上传作品等方式作出应征行为时,包含通知、告知悬赏人的意思表示,倘若缺失,悬赏人无从获知行为的目的和来源,优等悬赏广告发布就无实际意义。单方行为作出即生效,但悬赏人无法得知自己的义务履行对象,所以没有意思达成一致
9、,优等悬赏广告的目的就很难达成。随着信息沟通方式愈加便利,沟通愈加频繁,作为悬赏人的客服和应征人之间的交流往来密切,微信、抖音、快手、小红书等方式层出不穷,密切的交流的现实因素与单方行为理论所体现的“零落”沟通频率存在矛盾。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单方行为解释存在缺陷。应征行为多为创造行为,会产生著作权、专利权,存在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在悬赏广告中存在解决归属问题的条款,应征人完成应征行为时就有接受该条款的意思表示,只有作出意思表示才能解释为此种条款有约束力。如果仅以当事人做出行为即认定此类条款发生法律效力,不免夸大了单方行为理论的解释功能。(二)与“合同说”理论的契合通过合同理论解释性质较为复杂的优
10、等悬赏广告更为合理。第一,应征行为中的通知更符合要约或承诺,为愿意受到参赛规则约束的意思表示,而且应征行为通常为报名、注册程序,优等悬赏广告有费用要求,仅表示应征但没有缴纳相关费用者,其承诺无效2 71。在网页注册程序环节,其中应征人会被要求仔细阅读条款并只有在勾选同意选项后才能进行注册,这种明示的同意为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应征行为是合同上的意思表示。第二,因为评定义务和颁奖义务为实现目的必要环节,应征期间届满,悬赏人怠于自己的评定、颁奖义务,应征人有权请求其履行义务。因为履行的前提是双方在举办和参加优等悬赏广告上达成的一致,故要求悬赏人履行评定行为并进行颁奖和公告的义务在性质上明显更
11、符合合同的履行请求权。评定行为结束以后,因为应征行为中包含接受评定结果拘束的意思表示,所以评定的结果才会对全体应征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单方行为说不要求应征行为存在意思表示,因此合同说的解释更有说服力。第三,应征人对显失公平的评定结果、奖金分配等享有异议权,要求悬赏人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评定标准来对作品进行评估。如果是投票评比,与应征人的异议权对应的是悬赏人有保留后台数据义务,这种义务更像是合同里载明或者是根据合同条款所解释出来的后合同义务,而在单方行为说中这种数据保留义务的解释上很难自圆其说。(三)对“合同说”缺陷的说明1.关于应征人不知优等悬赏广告而完成应征的报酬请求权问题合同说的缺陷是使得不知
12、有悬赏广告而完成一定行为之人,亦得请求报酬13,否则对应征人显然不公平。这个缺陷在优等悬赏广告中却不会存在。在以征求作品类、竞赛类为主的优等悬赏广告,应征人能正确投出或上传作品,已经推定知悉其悬赏行为和其要求。况且大多数悬赏广告对于作品都有体例格式要求,应征人无法针对其要求修改自己作品的格式,那么很有可能会被参赛规则判定为无效投稿。还有包含报名、注册等应征环节,更需要提前知道优等悬赏广告的存在。因此,不存在因不知广告而完成应征行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1252.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反对合同说的学者批评道:如果优等悬赏广告是合同,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
13、具有缔约能力而不享有报酬请求权,这其中存在其利益保护困难问题14。德国学说采用事实上的契约理论作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提供效力上的例外依据,但存在事后恢复不易或者恢复后明显不公平的情况15。因此用事实契约理论来解释该问题结果不尽如人意,况且德国的事实契约理论已经是明日黄花1 92,不宜再运用于如今与时俱进的优等悬赏广告形态上。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完成与其智力、健康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征求作品类、竞赛类的优等悬赏广告中,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的应征行为,能够根据主办方的要求进行格式和体例的修改和完善,并独立完成作品的上传,可认定应征行为和智力相适应。如
14、果是需要进行缴纳报名费用的优等悬赏广告,如果报名费用在应征人的承受范围以内,那应征行为应当视为能力范围以内作出而法律行为有效。如果报名费是家长给予的,那其可以视为行为经过了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下最常见的优等悬赏广告,一般体现为以微信公众号为平台举办的儿童书法绘画舞蹈等形式比赛,应征人一般需要通过父母的手机代为报名、缴纳比赛费用和上传作品,此时应该理解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行为有效。一言以蔽之,持单方行为说的学者在批评时将权利的享有和行使进行了混淆16,因此合同说对应征人保护不力的观点有待商榷。三、优等悬赏广告合同法律属性解释路径检视(一)悬赏行为的法律属
15、性:要约和要约邀请之争1.要约说在合同说的背景下,有观点认为,优等悬赏广告中的悬赏行为是一种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6 122,悬赏行为就是典型的公众要约,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希望与之订立优等悬赏广告合同。在数字信息时代,悬赏人通常依靠社交平台发出悬赏广告,以微博、抖音、小红书、微信公众号的形式发出。悬赏广告内容已经具体阐明了悬赏内容和悬赏要求,满足要约的要件。悬赏行为是受相对人承诺拘束的意思表示,一旦承诺合同即成立。与之相对的,应征行为即承诺,表示愿意接受悬赏人的评定行为结果的约束,应征人一旦完成应征,优等悬赏广告合同即成立。在发布的同时,悬赏行为还是附期限的要约,应征期间届满,要约即失效。就优
16、等悬赏广告而言,应征期间是必要的17 261,没有应征期间,优等悬赏广告的评定行为就会被无限延后,应征人的报酬请求权只能是镜花水月。2.要约邀请说有学者认为虽然广告内容具体明确,但是其强调的是不以特定人为对象的缔约意思,只是一种宣传、推介作用4 736,因此仅构成要约邀请。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优等悬赏广告,还有一种相似性质的合同即优等竞赛公告,优等竞赛公告作为典型的要约邀请,其特色是在主办人发出要约邀请后,参与人需要参与报名即发出要约,在主办人进行资格审核同意即作出承诺后方能参与竞赛,此时合同才成立2 71。同理,悬赏人发布优等悬赏广告是一种要约邀请,应征人看到悬赏广告后根据要求做出投稿行为为向
17、应征人发出要约,在评定出优秀作品后,针对优秀作品制作人做出承诺,此126时优等悬赏广告合同成立。(二)优等悬赏广告合同生效时间:理论上存在的三种解释路径优等悬赏广告成立并不必然生效,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其意义1 121-122,因此,优等悬赏广告合同在成立以后何时生效也需要纳入本文讨论的范围。同时由于合同生效的时间点会影响到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优等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确定还未完全收锣罢鼓。1.合同成立即生效持有要约邀请说的学者认为,在悬赏人做出评定行为后,与被评定为优秀的作品完成者之间的合同才可以成立7 213-214,其他的应征人发出的要约由于是非优秀作品在评定行为中被淘汰而没有得到悬
18、赏人的有效承诺,因此悬赏人只和优秀作品的拥有者之间才存在合同关系,此时合同成立即生效,被评定为优秀的应征人对悬赏人拥有报酬请求权。2.合同成立即生效但部分条款为附生效条件条款如果按照要约说,在应征人承诺作出后合同成立即生效。此时悬赏人负有举办比赛的义务、指导并协助应征人完成作品的义务、应征期间届满后对所有作品进行评定的义务,以及将结果公布给全体应征人的公告义务。对于应征人的报酬请求权,还存在一种解释路径为:不是所有的发生效力的优等悬赏广告合同都享有报酬请求权,该请求权是评定行为做出以后才发生效力的唯一请求权,而优等悬赏广告合同的其他条款都是成立即生效。3.合同为附生效条件合同要约说还有一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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