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稿日期:2023-03-08作者简介:史森尹,男,汉族,海南琼海人,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通讯作者简介:胡志民,男,汉族,浙江定海人,法学博士,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论“合同说”背景下优等悬赏广告的法律属性史森尹,胡志民*(上海师范大学 哲学与法政学院,上海200234)摘要:优等悬赏广告在民事活动中的运用愈加频繁,但在我国民事立法缺位的情况下,悬赏人滥用优势地位,应征人得不到充分保护的情况时常发生。此种情况下,法教义学应该有所作为,为应征人争取利益。相比起单方行为说,合同说在现代模式下的优等悬赏广告中有更强大的解释力。
2、在合同正义的指导下,对于优等悬赏广告合同成立以及生效时间点的实质取决于广告法律性质的确定,而对于性质确定的出发点应该在强化应征人的法律地位上。为保护应征人合法利益,落脚点为建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以合同说为理论基础在司法解释中对优等悬赏广告的性质进行确定。关键词:优等悬赏广告;悬赏行为;应征行为;作品评定;报酬请求权中图分类号:D9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7-1362(2023)02-0123-072023 年第 2 期总第 91 期2023 No.2General Serial No.91海南开放大学学报Journal of Hainan Open University优等悬赏广告
3、在日常生活中运用愈来愈多,但其性质的确定依然悬而未决,如今我国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这个问题可以在该解释中予以解决。一、问题的提出:如何厘定优等悬赏广告的法律属性从而保护应征人学界对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争议经久不衰,有关讨论的文献汗牛充栋1 146-147,与之相对应的,悬赏广告的特殊形态“优等悬赏广告”2 71的法律性质也悬而未决。优等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表明,对完成指定事项并被评为优等者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3 60。优等悬赏广告相较于普通悬赏广告,仅对评定为“优等者”给付报酬4 743。同时,优等悬赏广告有着不同于普通悬赏
4、广告的法律效力,如悬赏人的评定义务、公开结果的告知义务以及作品完成行为的结果通常会123产生知识产权4 743。优等悬赏广告的出现解决了经营、科研、工作出现的各种问题,其传统的形式有征文、征求商标图案等5,如今随着科技的快速进步,优等悬赏广告的发布形式也在不断推陈出新,例如网络书画比赛、网络儿童朗诵歌唱比赛。这些比赛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通过微信小程序进行投票、朋友圈集赞等方式进行多样化评比。优等悬赏广告可以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调动社会各方潜能,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作用不容小觑。因此学界需要对其法律性质进行确定,并在民事立法和解释论上予以相应程度的重视。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悬赏人随意撤
5、销悬赏行为、逃避自身义务,利用解释权规避合同义务和转移风险,使得应征者陷入被动地位。参赛者不禁发问:“谁来规范比赛?”为规制此类“悬赏广告,悬而未决”的行为,对悬赏人的损害进行救济,强化悬赏人的法律地位,需要明确悬赏人和应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悬赏广告的合同说成为实务审判中通说的基础上6 123,以合同原理分析优等悬赏广告有其合理性。然而用合同理论去解释优等悬赏广告时,学界并没有停止争议。有学者认为优等悬赏广告合同中悬赏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按照合同原理,与之相对应的应征行为即是要约,而后评定行为即是承诺,此时合同成立并生效7 213-214。也有学者认为,悬赏行为已经构成一种要约,应征行
6、为作为承诺,它一旦作出合同即成立8 71。但是问题依然存在:合同是成立即生效、评定行为是产生合同报酬请求权的原因2 70,还是此时仅成立,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评定行为即是合同生效的条件9。作者认为,基于应征人的弱势地位,司法实务中对于优等悬赏广告的定性需要以强化应征人地位为目标,督促悬赏人诚信地履行义务,体现契约正义原则。二、优等悬赏广告属于合同的观点证成(一)“单方行为说”理论解释路径的局限单方行为的核心理论是不需要相对人承诺,完成指定行为即生效10。有学者支持悬赏广告为单方行为,优等悬赏广告亦然11 595。由于优等悬赏广告的特殊性和程序复杂性,单方行为说显得力不从心,需要依靠其他解释
7、路径来解决问题。1.“单方行为说”的说理缺陷单方行为说无法解释“征集作品类”的优等悬赏广告中悬赏人和应征人双方之间存在意思表示一致。悬赏人在发布作品征集评比大赛的公告里明确有征集作品并在评定结果后给予优等作品报酬的意思表示,应征人在提交作品时也明显有投出作品并希望接受公平评定的意思表示,作品评定过程中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应征人以电子邮件、寄信、快递运送的方式进行投稿,都可以附上文字和主办方进行互动,悬赏人也会积极回复进行双向交流。与单方行为的观点有出入,优等悬赏广告行为至少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生效。其次,悬赏人需要将评优结果积极告知全体应征人。单方行为不得附加条件与义务,但公布结果必须完成。
8、如果把公布结果解释成是悬赏广告的重要内容而不是义务11 596,不免存在削足适履之嫌。最后,在双方因著作权、专利权发生纠纷时,对于条款的解释,需要回到合同的条款发生争议所适用的规范上。因为我国 民法典 对于合同争议适用的规范明显多于单方行为,选择“合同说”的解释路径才是明智之举。1242.“单方行为说”的矛盾之处单方行为说坚持应征人无须作出有效承诺12。但是优等悬赏广告的应征人通过投稿及上传作品等方式作出应征行为时,包含通知、告知悬赏人的意思表示,倘若缺失,悬赏人无从获知行为的目的和来源,优等悬赏广告发布就无实际意义。单方行为作出即生效,但悬赏人无法得知自己的义务履行对象,所以没有意思达成一致
9、,优等悬赏广告的目的就很难达成。随着信息沟通方式愈加便利,沟通愈加频繁,作为悬赏人的客服和应征人之间的交流往来密切,微信、抖音、快手、小红书等方式层出不穷,密切的交流的现实因素与单方行为理论所体现的“零落”沟通频率存在矛盾。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单方行为解释存在缺陷。应征行为多为创造行为,会产生著作权、专利权,存在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在悬赏广告中存在解决归属问题的条款,应征人完成应征行为时就有接受该条款的意思表示,只有作出意思表示才能解释为此种条款有约束力。如果仅以当事人做出行为即认定此类条款发生法律效力,不免夸大了单方行为理论的解释功能。(二)与“合同说”理论的契合通过合同理论解释性质较为复杂的优
10、等悬赏广告更为合理。第一,应征行为中的通知更符合要约或承诺,为愿意受到参赛规则约束的意思表示,而且应征行为通常为报名、注册程序,优等悬赏广告有费用要求,仅表示应征但没有缴纳相关费用者,其承诺无效2 71。在网页注册程序环节,其中应征人会被要求仔细阅读条款并只有在勾选同意选项后才能进行注册,这种明示的同意为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应征行为是合同上的意思表示。第二,因为评定义务和颁奖义务为实现目的必要环节,应征期间届满,悬赏人怠于自己的评定、颁奖义务,应征人有权请求其履行义务。因为履行的前提是双方在举办和参加优等悬赏广告上达成的一致,故要求悬赏人履行评定行为并进行颁奖和公告的义务在性质上明显更
11、符合合同的履行请求权。评定行为结束以后,因为应征行为中包含接受评定结果拘束的意思表示,所以评定的结果才会对全体应征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单方行为说不要求应征行为存在意思表示,因此合同说的解释更有说服力。第三,应征人对显失公平的评定结果、奖金分配等享有异议权,要求悬赏人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评定标准来对作品进行评估。如果是投票评比,与应征人的异议权对应的是悬赏人有保留后台数据义务,这种义务更像是合同里载明或者是根据合同条款所解释出来的后合同义务,而在单方行为说中这种数据保留义务的解释上很难自圆其说。(三)对“合同说”缺陷的说明1.关于应征人不知优等悬赏广告而完成应征的报酬请求权问题合同说的缺陷是使得不知
12、有悬赏广告而完成一定行为之人,亦得请求报酬13,否则对应征人显然不公平。这个缺陷在优等悬赏广告中却不会存在。在以征求作品类、竞赛类为主的优等悬赏广告,应征人能正确投出或上传作品,已经推定知悉其悬赏行为和其要求。况且大多数悬赏广告对于作品都有体例格式要求,应征人无法针对其要求修改自己作品的格式,那么很有可能会被参赛规则判定为无效投稿。还有包含报名、注册等应征环节,更需要提前知道优等悬赏广告的存在。因此,不存在因不知广告而完成应征行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1252.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反对合同说的学者批评道:如果优等悬赏广告是合同,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
13、具有缔约能力而不享有报酬请求权,这其中存在其利益保护困难问题14。德国学说采用事实上的契约理论作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提供效力上的例外依据,但存在事后恢复不易或者恢复后明显不公平的情况15。因此用事实契约理论来解释该问题结果不尽如人意,况且德国的事实契约理论已经是明日黄花1 92,不宜再运用于如今与时俱进的优等悬赏广告形态上。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完成与其智力、健康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征求作品类、竞赛类的优等悬赏广告中,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的应征行为,能够根据主办方的要求进行格式和体例的修改和完善,并独立完成作品的上传,可认定应征行为和智力相适应。如
14、果是需要进行缴纳报名费用的优等悬赏广告,如果报名费用在应征人的承受范围以内,那应征行为应当视为能力范围以内作出而法律行为有效。如果报名费是家长给予的,那其可以视为行为经过了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下最常见的优等悬赏广告,一般体现为以微信公众号为平台举办的儿童书法绘画舞蹈等形式比赛,应征人一般需要通过父母的手机代为报名、缴纳比赛费用和上传作品,此时应该理解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行为有效。一言以蔽之,持单方行为说的学者在批评时将权利的享有和行使进行了混淆16,因此合同说对应征人保护不力的观点有待商榷。三、优等悬赏广告合同法律属性解释路径检视(一)悬赏行为的法律属
15、性:要约和要约邀请之争1.要约说在合同说的背景下,有观点认为,优等悬赏广告中的悬赏行为是一种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6 122,悬赏行为就是典型的公众要约,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希望与之订立优等悬赏广告合同。在数字信息时代,悬赏人通常依靠社交平台发出悬赏广告,以微博、抖音、小红书、微信公众号的形式发出。悬赏广告内容已经具体阐明了悬赏内容和悬赏要求,满足要约的要件。悬赏行为是受相对人承诺拘束的意思表示,一旦承诺合同即成立。与之相对的,应征行为即承诺,表示愿意接受悬赏人的评定行为结果的约束,应征人一旦完成应征,优等悬赏广告合同即成立。在发布的同时,悬赏行为还是附期限的要约,应征期间届满,要约即失效。就优
16、等悬赏广告而言,应征期间是必要的17 261,没有应征期间,优等悬赏广告的评定行为就会被无限延后,应征人的报酬请求权只能是镜花水月。2.要约邀请说有学者认为虽然广告内容具体明确,但是其强调的是不以特定人为对象的缔约意思,只是一种宣传、推介作用4 736,因此仅构成要约邀请。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优等悬赏广告,还有一种相似性质的合同即优等竞赛公告,优等竞赛公告作为典型的要约邀请,其特色是在主办人发出要约邀请后,参与人需要参与报名即发出要约,在主办人进行资格审核同意即作出承诺后方能参与竞赛,此时合同才成立2 71。同理,悬赏人发布优等悬赏广告是一种要约邀请,应征人看到悬赏广告后根据要求做出投稿行为为向
17、应征人发出要约,在评定出优秀作品后,针对优秀作品制作人做出承诺,此126时优等悬赏广告合同成立。(二)优等悬赏广告合同生效时间:理论上存在的三种解释路径优等悬赏广告成立并不必然生效,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其意义1 121-122,因此,优等悬赏广告合同在成立以后何时生效也需要纳入本文讨论的范围。同时由于合同生效的时间点会影响到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优等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确定还未完全收锣罢鼓。1.合同成立即生效持有要约邀请说的学者认为,在悬赏人做出评定行为后,与被评定为优秀的作品完成者之间的合同才可以成立7 213-214,其他的应征人发出的要约由于是非优秀作品在评定行为中被淘汰而没有得到悬
18、赏人的有效承诺,因此悬赏人只和优秀作品的拥有者之间才存在合同关系,此时合同成立即生效,被评定为优秀的应征人对悬赏人拥有报酬请求权。2.合同成立即生效但部分条款为附生效条件条款如果按照要约说,在应征人承诺作出后合同成立即生效。此时悬赏人负有举办比赛的义务、指导并协助应征人完成作品的义务、应征期间届满后对所有作品进行评定的义务,以及将结果公布给全体应征人的公告义务。对于应征人的报酬请求权,还存在一种解释路径为:不是所有的发生效力的优等悬赏广告合同都享有报酬请求权,该请求权是评定行为做出以后才发生效力的唯一请求权,而优等悬赏广告合同的其他条款都是成立即生效。3.合同为附生效条件合同要约说还有一种解释
19、路径为,悬赏人作出承诺后合同成立但此时不生效,评定结果出炉才是整个优等悬赏广告合同生效的条件,在优等悬赏广告合同成立但未生效之前,优等悬赏广告合同不会发生任何效力,评定行为仅作为一个附条件生效的要件而不是义务。四、“合同说”下优等悬赏广告法律属性的厘定(一)优等悬赏广告法律定性的目标:强化应征人的法律地位在实践中存在的大量竞争性、征求作品类的优等悬赏广告中,悬赏者通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不尊重合同相对方的意思自治,对应征人进行无情地打压。在举行比赛的过程中,悬赏者滥用主办职权,进行暗箱操作、假公济私等不公平的评定行为。例如在微信人气投票评优中擅自修改后台数据,让本应获得优秀的作品名落孙山;或者
20、滥用解释权,没有在公告中载明存在前茅作品可能落空的情况下,使得第一名并不是最高奖项8 70;在广告内容没有约定且没有征得应征人的同意情况下,私自使用应征人的作品谋取私利,或者悄无声息地恶意抢在应征人前面注册作品的专利权。除此之外,还利用双方信息的不对等,进行着各种损害缔约相对方自由价值的行为。综上,作者认为应征人的合法利益需要在合同中得到有效保护,在确定悬赏行为和应征行为法律属性的时候应该以强化应征人的地位为目标。1.对悬赏行为和评定行为的监督悬赏行为不能被随意撤销,更不能用虚假意思表示来骗取优秀作品后恶意撤销优等悬赏广告。因此优等悬赏广告合同的成立时间越早越有利于保护应征人。如果将悬赏行为定
21、性为要约邀请、应征人的应征行为定性为要约的情形下,由于合同没有成立并生效,会使应征人陷入被动的地127位,在选拔类比赛中,在应征人辛苦完成稿件并投出后,悬赏人在平台上随意取消比赛,由于合同没有成立,会令应征人维权无门。因此悬赏行为不宜定性为要约邀请。评定行为是优等悬赏广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倘若任意搁置,使得应征人空有劳费,实无异于“烽火戏诸侯”矣,自属不可3 60。因此应该将评定行为纳入悬赏人的合同义务中,这样即可对悬赏人起到“监督”作用:当悬赏人怠于履行义务的时候,应征人可以请求强制履行。2.保护应征人的知识产权应征人的作品已经被主办方评定为优秀作品,但是奖金尚未给付,没有明确约定作者并无转
22、让相关知识产权的义务且在没有给付报酬的前提下,主办方私自转让应征人相关权利或者抢在应征人之前注册专利必然会侵害到应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该将当事人的知识产权纳入合同的保护范围。如果广告中约定了应征人应转移相关义务,根据 民法典 第525条规定,该义务应与悬赏人的报酬给付义务构成同时履行抗辩关系2 72。3.促进悬赏人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根据 民法典 第509条第2款规定,履行优等悬赏广告也需要全面体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主办方不能监守自盗,不能在评比过程中私自进入后台篡改数据和票数,当应征人对评审结果产生异议并有合理理由怀疑官方对票数暗箱操作而想查看后台数据时,主办方应有保留后台数据义务。在评优时
23、,主办方应该如实公布成绩,履行向全体应征人的告知义务,如果全部作品都没有达到最高奖项标准,应该提前在合同中载明可能存在此类情况,如果没有提前说明,就应该从最高奖项开始向下依次颁奖。(二)优等悬赏广告最终的法律定性第一,悬赏行为必须是具体明确的,载明各种要求事项以及投递方式,且不能被随意撤回或撤销15 439。虽然优等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但是定性为要约邀请的话,在发布环节如果存在恶意隐瞒重大事项或者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事由,应征人只能请求悬赏人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但是如果定性为要约,在应征行为有效后合同即成立,追究悬赏人的合同责任更有利于对应征人的利益保护,因此作者认为应当把悬赏行为定性为
24、要约。第二,诚实守信地举办比赛、评定作品以及公告结果是对悬赏人的要求,也是对应征人的有效保护,因此应当将这些行为纳入合同的履行义务当中,由此,可以根据 民法典 第509条第1款合同全面履行规则,要求主办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是对应征人法律地位的强化。合同所有条款生效的时间点越早,越有利于应征人的保护,因此除了报酬请求权的条款需要评定行为做出以后才能生效以外,其他条款效力应当在合同成立以后立即生效。第三,如果应征行为不符合要求而不构成承诺,或者最终没有获得评优,但是主办方后续使用了部分应征人的创意,用在结束时或者新一轮的商业宣传上,由于双方没有达成合意,可以通过不当得利来解决2 72。综上可得
25、,以加强对应征人的保护为目的,作者认为优等悬赏广告合同中应当将优等悬赏广告定性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应征人收到后作出相应的行为即承诺,此时合同成立即生效,报酬请求权作为唯一附生效条件的条款,在评定行为中以优胜作为延缓条件。借此机会,作者认为可在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中对此问题进行明确:优等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优等128行为之人支付报酬,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并符合优等条件的人予以报酬,悬赏人以完成一定行为并非优等请求优等悬赏广告合同不成立或成立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结语如今我们正处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优等悬赏广告并没有被时代所埋没,反而结合了最新的信息传播方式
26、不断推出新形式。民法在新兴形式的背景下应有所作为。针对应征人这一弱势主体保护,应将优等悬赏广告纳入合同范围内,不仅有优于单方行为的解释力,而且可以很好地实现强化应征人的法律地位的目标。基于我国民事实务审判中以合同说为通说,建议在即将出台的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中更进一步解释:以合同说为范本,对优等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进行说明和厘定,这样可以延续之前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中对于悬赏广告解释的传统,为民事审判中优等悬赏广告性质的认定提供指引。具体可以参照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立法例,结合优等悬赏广告“择优而取”的本质特征,对优等悬赏广告的概念进行说明。说明中需要着重强调对评定行为产生报酬请求权且对所有合
27、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等特点,继续依照合同说的解释路径把握优等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以便为应征人提供一定范围的事后救济,使我国民事活动健康良好的持续下去。参考文献1朱庆育.民法总论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146-147.2姚明斌.民法典 第499条(悬赏广告)评注 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 人文科学 社会科学),2021,58(2):713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修订二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0.4张俊浩.民法学原理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743.5宋小林.试论优等悬赏广告 J.安徽大学学报,1997(4):44-48.6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四版)
28、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123.7王兆华,廖鹰.浅析优等悬赏广告 J.商场现代化,2006(35):213-214.8张弓,李军.优等悬赏广告的效力如何认定?J.中国审判,2008,34(12):71.9史尚宽.债法总论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3.10王泽鉴.民法学说和判例研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3.11王利明.债法总则研究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595.12杨立新.悬赏广告的单方允诺之债属性之辨 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25(2):46.13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9、253.14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释评 合同编 通则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161.15黄茂荣.债法通则之一:债之概念与债务契约 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433.16汤敏.民法典 第499条悬赏广告要约定性的合理性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的观念更新 J.学海,2021,191(5):167.17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261.(责任编辑:张艳敏)(下转第153页)129On the Legal Attributes of Selective BountyAdvertisement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o
30、ntract TheorySHI Sen-yin,HU Zhi-min*(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College of Philosophy,Law&Political Science,Shanghai 200234,China)Abstract:Selective bounty advertisements are used more and more frequently in civil activities,but in the absence of civil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it often happens tha
31、t bounty sponsors abuse theirdominant positions and applicants are not adequately protected.In this case,Legal dogmatics should dosomething to fight for the interests of the applicants.Compared with the theory of unilateral behavior,the theory of contract has a stronger explanatory power in the mode
32、rn mode of premium rewardadvertisements.Under the guidance of contract justice,the essence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remiumreward advertisement contract and its effective time depends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legal nature ofthe advertisement,and the final point of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nature
33、 should be to strengthen thelegal status of the applicant.In order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applicants,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Supreme Court should use the contract theory as the theoretical basisto determine the nature of the superior reward advertisement in
34、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Keyword:selectivebountyadvertisement;rewardofferingaction;recruitmentaction;workevaluation;remuneration claimThe Value and Realization Path of Protecting and Inheriting IntangibleCultural Heritage in University LibrariesTaking Hainan Normal University as an exampleLI Zhi-
35、yinga,MA Hai-yanb(Hainan Normal University a.College of Libraries,b.College of Foreign Languages,Haikou 571158,China)Abstract:With the constant changes in society and the increasing prosperity of culture,intangiblecultural heritage has been inherited and protected.The university library has an irrep
36、laceable positionin collecting and inheriting local culture.By introducing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tems and thecurrent situation of intangible heritages in Hainan Province,we analyze the value advantages ofuniversity libraries in Hainan Province for the dissemina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ta
37、ngible culturalheritage,and then point out the realization path of university libraries in the fields of inheritance and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from the level of business functions of university libraries inHainan Province.Key words:Hainan;Chinese university libraries;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Chinese culturalheritage and cultural preservation;realization path(上接第129页)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