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法典基本价值的提炼与整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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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教育法典基本价值的提炼与整合李竹(华北电力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提要:缺乏基本价值指引的教育法典编纂,无法从根本上弥合教育单行法之间的规范抵牾与价值冲突。需要正确认识基本价值在教育法典编纂中的作用,反思教育法典基本价值的提炼方法,明确教育法典基本价值取向的争议并进行整合,为教育法法典化奠定基础。教育法典基本价值能够为教育法典提供实体目标,指导教育法典规范体系的科学化,提供反思与重构教育法典的价值校验标准。从提炼教育法典基本价值的方法上看,教育法典基本价值的形成路径存在两种差别迥异的形式:一是从宪法基本条款出发进行自上而下演绎推理,二是从现有的教育单行法出发自下而上进行归纳。教育法典基本
2、价值的提炼,需要以基于宪法条款的演绎提供基础前提,以基于教育单行法的归纳进行检验和修正。从教育法典基本价值的内容构造上看,存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与“发展国家教育事业”两种取向,可通过两者共同的上位价值“人的全面发展”“平等”“自由”来进行整合。关 键 词:教育法典;基本价值;受教育权;国家教育事业;人的全面发展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民法典 的顺利实施标志着中国进入了法典化时代。随着编纂教育法典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 年度立法计划,教育法法典化成为法学理论研究者和立法者共同关注的重要学术命题。现阶段关于教育法典编纂问题的研究侧重于制度性研究,大量研究成果集中于教育法典体例选择、结构
3、编排,而对教育法典的价值问题研究则相对缺乏。法律作为观念、制度与现实的复杂集合体,需要从价值层面审视才能获得更加深入的理解 。法典的内部体系本身就是价值判断体系,比以法律文本为主要内容的外部体系更为精密严谨 。仅关注制度研究容易忽略教育法典基本的价值取向和预设的逻辑前提,也容易陷入研究封闭的怪圈。事实上,部分关于教育法典的理论争议也与未能厘定教育法典基本价值有关。正如罗尔斯谈到:“当人民对具有较低普遍性认识的原则失去共识时,抽象化就是一种继续公共讨论的方式。”加强教育法典基本价值问题的研究是达成共识、深化理论的必经环节。教育法典基本价值的提炼与整合颇有难度,不但因为教育法律规范的领域跨度大,而
4、且不同教育阶段、不同办学主体、不同调整对象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存在较大差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冲突的。本文以法理学经典理论中的法的价值理论为分析工具,对教育法典基本价值的提炼与整合这一命题展开研究。具体对下列三个问题进行回答:为什么教育法典编纂离不开教育法典基本价值的提炼与整合?怎样提炼教育法典基本价值?如何整合现阶段关于教育法典基本价值取向的理论争议?通过分析教育法典基本价值对教育法典编纂的三重作用,提高学者们对教育法典基本价值问题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对学术界关于教育法典编纂的理论争议进行解读,指出教育法典基本价值提炼的两种方法以及内容构造上的两种倾向;通过澄清现有理论争议,提出提炼教育法典基
5、本价值的方法、整合价值取向冲突的路径。一、教育法典基本价值在教育法典编纂中的作用价值一词原为经济学概念,后也在一些哲学话题中用以涵盖真、善、美等人类追求和指向,往往用来评价和判断事物的善恶和可取性。在法法学学的语境下,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或是“人类所特有的、绝对的超越指向”。从终极意义上看,法律本身就属于价值判断,法典编纂也必须以基本价值为基础实现体系化构建。提炼与整合法典的基本价值,能够达到一种“体系强制”效果 ,将法律规则置于特定的、规整的“脉络”中,从而实现教育法典相互协调、逻辑一贯的体系化样态。法的价值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目的价值,即法发挥社会作用的过程中保护和促进的期待与
6、美好事物,反映着特定的社会理想;二是形式价值,即法自身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包含权威性、统一性和完备性等;三是评价标准,即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一方面确认何种价值是法律所追求的,另一方面对规则进行价值位阶的排序 。因此,教育法典基本价值的提炼与整合对教育法典编纂的作用也可以从上述三个方面展开,具体可以概括为:为教育法典提供实体目标、推动教育法典规范体系完善以及为教育法典提供校验标准。(一)教育法典基本价值能够为教育法典提供实体目标纵观世界立法史,特定价值理念往往是各国法典的鲜明标志,为法典编纂与法典实施提供了实体目标。曾有学者谈到,法典编纂者所秉持的人类观、自然观,构成法典的“前见”
7、,是法典化研究必须首先解决的立法哲学问题 。我国 民法典 的编纂也体现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追求,贯穿着我国民法的基本价值 。正如“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旨在建立一个自由、平等、博爱的社会,年 德国民法典 的制定,旨在实现德意志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的理念”,世界近代史上最具代表性的 法国民法典 和 德国民法典 的编纂过程都表明基本价值的提炼与整合能够为法典编纂提供明确的实体目标。法国民法典 以人的自由平等为价值出发点,以保障物权作为根本目的,将财产关系作为“人”和“物”的价值交汇点,形成了“人物财产关系”三者价值和谐平衡的基调与主线,传承了盖尤斯 法学阶梯 的三编制的法典结构。德国民法
8、典 参考的则是优士丁尼 学说汇纂 的五编制。虽然两部法典都在编纂思想上都体现着自然法运动中自由、平等的基本价值取向,但德国基本法中极为强调国家干预和对私法自治限制的价值取向已经渗透到了民法领域,形成了不同的实体目标。具体而言,德国民法典 首创了潘德克顿的总分体系,以初次公因式的提取支撑起了极强的体系化效果,将 学说汇纂 的理论阐发为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通过二次提取公因式将债的所有起因归纳出来,并用物权行为理论串联起整个物权编,实现了债权和物权独立成编。这样的设置体现出德国二战后男女平等和国家干预经济等基本价值变化。在法典出台后,又根据社会的变化,将权利能力、意思表示、不法性等概
9、念灵活解释,体现着极大的立法智慧,也为后来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在我国教育法典的编纂中,厘定教育法典的基本价值也是法典编纂的基础,为法典编纂提供实体目标的指引。自由、平等的价值理念都是法律应当重点保护的价值,这些价值将投射到教育法典之中,并以更为精密的教育法价值理论来加以建构,如后文将要论证的“保障受教育权”“发展国家教育事业”等基本价值目标,成为决定教育法典编纂的前提预设。教育法典基本价值蕴含着教育法基本的精神、调整教育法律关系所欲达到的目标、教育法治所欲实现的理想,可以衍生出一系列法律原则,是教育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所在。对于基本原则的选取一方面要全盘考虑现行教育法及其单行法的规范基
10、础,尊重现行教育法传统和中国特色;另一方面要符合社会主义教育的根本性质,同时根据国家教育目的和方针政策的基本导向做出适恰性的调整,最终通过“提取公因式”的编纂技术进行整合,确保最终选取的基本原则既全面科学,又保持一定的开放性空间。(二)教育法典基本价值能够推动教育法典规范体系完善教育法典规范体系的完善,既需要在教育法典基本框架基础上进行教义学展开,也需要根据完备性、普遍性、稳定性等法的形式价值要求下开展改进,两者都需要以教育法典基本价值作为指引。首先,教育法典基本价值能够为教育法典体系建构、概念选取等提供理论模型。“教义学的一切概念、分类和原则本质上都与价值有关。”价值总甘肃社会科学 年第 期
11、是与主客体及其指向性同时存在,同时塑造着法的内在关系和外部关系,既影响包括概念、框架、原则等基本前提,也具有服务于实践的基本功效 ,起着为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模型的作用,也能够实现塑造甚至决定法典体系的基本功能。“法典在形式化体系(概念规则)面向上具有开放性,但它在实质化体系(价 值原 则)上 应 当 保 持 相 当 的 稳 固性。”这个过程,需要教育法领域内部的多数规范凝结成一个价值统一、逻辑自洽、规则间和谐有序的整体。目前,各教育单行法的价值定位存在诸多差异,这些法律价值通过基本精神涵摄规则,或者成为法律原则对该单行法产生不同的影响。由于教育法长期的价值定位之争,导致教育法典篇章结构也必然出现
12、差异。教育法涉及不同领域、不同主体和不同阶段的复杂特征,如在职业教育和义务教育法律制度之间也很难找到共通的法价值,两者之间的冲突必然反映在教育法典的篇章结构之中。这就需要提炼出教育法典基本价值,并以此为基础谋篇布局。其次,教育法典基本价值提供了处理教育法典其他价值冲突的原则。除了自由、平等价值等实体目标之外,法的形式价值要求教育法典必须满足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等形式要求。教育法典基本价值提供了处理教育法典稳定性与灵活性等矛盾的思路。教育法典必须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是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必然要求。社会的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典也应当为价值变化留出一定的空间。随着我国社
13、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向新阶段,中国教育现实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发展观念重新塑造着我们对教育的认识。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将“教育、科技、人才”三者关系的重新论述,正是反映着现阶段我国对于教育助力科技创新、支撑人才发展的重要作用,而这样的视角必然是超越于单一的受教育权保障的价值取向的 。对教育发展的整体性战略做出法律的回应和规则编排,既是国家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教育法典编纂必须统筹兼顾的问题。(三)教育法典基本价值能够为教育法典提供校验标准提炼与整合教育法典的基本价值能够为教育法典提供评价行为和规范的权威标准,并向教育法典规则涵摄,确保教育法典实现逻辑自洽、体系统一,是校验教育法典规则的指针。
14、“规范是依靠事实与价值取向来建构的,但它的合理性却不是单纯依靠事实来说明的。无论是个体行为,还是集体行为,在遵守规范时都会表现出某种价值取向。”法典不仅是逻辑的体系,也是价值的体系。陈兴良教授也在论述价值对于刑法体系规则形成的影响时谈到:“价值判断不同于事实判断、规范判断和实质判断,具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同的价值提炼与整合方法对教育法典内外部体系秩序的校验作用也不同。教育法的价值起到评价标准作用一方面要确定选取何种标准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另一方面则是要将不同的价值位阶进行排序。一方面是共同的价值标准的选取。法典作为民族的法律典章,不仅要符合普遍性的逻辑和共通的基本价值,也可能甚至必然容纳特定国家
15、的特殊经验所体现的价值 。目的是法的全部创造者。如果势必要通过法典化来解决教育现实面临的问题,就意味着有“教育法 教育单行法”的现行模式难以解决的问题。同时国家和民众也期待教育法的法典化能够引发一场更为深刻而广阔的教育治理变革,为最终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教育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要实现教育法典的这一理想,须有一部体现这些期待的教育法典:其应力图成为价值(自由、平等、正义、效率、安全等)、逻辑(概念、规范、原则、结构、体系等形式要求)和事实(本土法文化、法的实效等)的统一;既是个人自由尊严、社会正义公平的载体,又是内在逻辑、结构精确完备的体系;既要兼顾国际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又尊重本民族的教育法律传
16、统,从而富有实效与功能。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价值追求,不应止于对受教育权的静态规范和整理,而是在于实质性的统合自洽,教育法典的构造应当能支撑起这样的基本追求。另一方面是价值位阶上的排序。法典追求价值的一致性,不仅要满足价值之间不能冲突的最低要求,也要实现各种价值逻辑一贯的排列。这就需要以新的逻辑和主线重新确立教育法的中心价值和价值位阶,对教育法中多种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进行价值排序,同时将排序应用到各个层次、各个范围的教育形式中,通过一般原则、具体规范的价值整合,辐射至单行法甚至相关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法学规章中,实现教育法典的内外部体系协调。通过价值判断对于法律原则进行筛选和整合存在两种
17、进路,一种是在原有法律认可的,被明示或默示地体现为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展开,在尊重现有立法中已经体现出的价值取向的基础上仅仅进行筛选和整合。另一种则是在应然层面上对于法律原则进行重新设计,即首先考虑本国教育法要实现的理想和目标,整体性地提出不基于实在法的基本原则条款。所以本文将通过基本权利的演绎和现行规范的归纳,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进路出发,进行教育法典基本价值的评价标准推导。二、提炼教育法典基本价值的两种方法及其优化基本价值的提炼需要使用特定的法律分析方法,以从纷繁复杂的价值中整合出属于教育法典最为核心、最为本质的价值。“法典不仅是价值中立的概念规则网络,也同样是以诸多法律原则相互支撑起的客
18、观价值秩序。法律原则可以通过归纳的方式从多个规范(规则)中获得,而从许多原则出发又可以上升为更加抽象的原则。”要确定教育法典所秉持的基本价值,需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是对上位价值自上而下使用演绎方法得出价值的涵摄体系,即从宪法基本条款出发进行推导,实现一种应然层面的构想;另一方面是从现有的教育单行法出发,使用归纳的方法总结出现有各部门法的不同价值,实现一种实然层面的还原。(一)基于宪法基本条款的演绎我国 宪法 中关于教育的基本权利条款至少包含以下几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 宪法 序言条款中关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结,并将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列入教育事业的成果,可见我国的教育法目的始终是与国家思想教育相联系
19、的。第二部分也就是第 条中“国家发展教育事业条款”,从该条款的后半句“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能够看出这里的教育目的主要还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普遍建立起教育体系和规模相关。同时该条款也确定了教育发展的主体和分类,即基本的教育阶段由“国家举办”,各类教育设施由“国家发展”,其他组织和社会力量办学“国家鼓励”,可见教育事业发展的主体都是国家。该条第 款规定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不同教育阶段或层次,则是对该条第 款中“教育事业”的分类。循此规范逻辑,由 学前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 构成的教育法体系与 宪法 中教育事业的类型基本吻合。不同于
20、基本权利条款的直接确认与保障,国家目标条款的内在逻辑是通过对具有公共利益属性的“事业”之发展,为权利的实现提供充分的社会物质条件,最终达致对具有个体利益属性的受教育权之保障。此外,第 条中关于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的部分也是与教育事业密切相关的条款,当属此列。第三部分是关于“国家价值观”的部分,彰显的是国家教育的基本精神价值,即第 条中关于“理想教育”“道德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共产主义的教育的相关内容,都是在强调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价值和精神。第四部分则是 宪法 第 条的“受教育权条款”,规定了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强调了人的全面发展,即除了智力和体质的教育之外,
21、尚存在“品德”这一方面的内容,这也进一步说明了精神和思想引领的作用。另外,第 条规定的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的内容也属此列。第五部分是关于教育的特殊规定,如第 条中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人接受教育,第 条中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受教育权以及第 条中受教育程度不得作为歧视条件等内容。可以看出,宪法 第 条“国家发展教育事业条款”和第 条的“受教育权保障条款”共同构成了教育法典基本价值的实体目标,可以作为教育法典的总纲性上位条款。国家立法机关编纂教育法典,其所依据的主体性宪法规范应是“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的国家目标规定或政策性条款。国家目标与社会条件的动态变化存在紧密关系,后者在各方面引导国家目标实
22、现的行为活动。随着我国教育目的从提高人民的文化水平上升到培养社会主义人才并且将教育放在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先导型位置,能够看出这一变化所影响的具体教育法结构的变化。(二)基于教育法单行法的归纳归纳现有的教育法价值应当从现有规范的基本原则部分出发。各教育单行法的基本原则是各部分统合的逻辑出发点,对其进行提取公因式能够甘肃社会科学 年第 期起到统摄全典的作用。从规范文本看来,教育法 第 条、第 条应当属于整个教育法体系中最为核心的原则性规定,包含了党的领导、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目的、国家对于教育事业的保障作用以及教育对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主线的决定作用等。我们可以看出,这样较为
23、宣誓性的原则条款事实上无法构成统摄全部教育法律关系的唯一原则,但是我们结合后面第 条到第 条的内容规定,可以基本得出其中的价值取向。具体而言,教育法 第 条可以归纳为教育“服务社会”的原则,第 条为“立德树人”原则,第 条为“文化传承”原则,第 条“公共利益原则”,第 条到第 条为“教育公平”原则。从这些原则的总结来看,似乎超越了仅仅针对受教育权保障作出制度设计的核心内容,也印证前文所讨论的教育法呈现出受教育权与国家发展教育事业二元价值的特征,其价值取向符合“权利权力二者关系”的基本结构。除 教育法 外,我们还可以对于其他教育单行法体现出来的基本价值进行同样的总结和归纳:第一,家庭教育促进法
24、的第 条属于基本原则条款,与 教育法 中的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原则一致,而其中第 条则体现了家庭教育的特殊性价值取向,即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的原则。第二,教师法 中同样对于教师思想修养和社会主义教育性质有与 教育法 一致的共通性规定,但其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原则和教师忠于人民教育事业原则也体现了其独特价值。第三,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其内涵和外延与教育法总则中的教育公益性原则有所区别,其中的民办学校依法自治原则与其他义务教育等学段的价值取向有所区别,又不完全等同于高等教育中学术自治的原则。第四,义务教育法 中“必须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色彩,此外其坚持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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