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背景下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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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社会政策研究/2023.3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背景下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胡洁人 易学欣*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家庭教育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父母在家庭教育过程中侵犯未成年子女隐私,导致家庭纠纷或使子女遭受精神损害的案例不在少数。化解上述困境、推动建设良好的家教家风,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通过分析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并基于对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保护的个案研究,研究揭示了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背景下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困境,进而从普及权利观念、完善法律保护措施、建设社会协同组织等角度提
2、出完善未成年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实施路径,以期充分践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趣旨,实现家庭教育中“管教与尊重的平衡”。关键词:家庭教育促进法 未成年人 隐私权 家庭教育一、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我国始终高度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进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多篇关于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司法解释与指导意见,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等领域取得重大进展。在此背景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调家庭、社会、政府的协同共治,因此,近年来政府与社会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2022 年 1 月 1 日,我国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下文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
3、,明确了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并对父母在教育子女过程中“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义务加以规定。这一举措体现了立法者与时俱进地考虑到青少年群体日益发展的自我意识与隐私需求,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给予了尊重与保护。然而,法律的应然与社会的实然间依旧存在较大背离。考察家庭教育的社会实情,许多家长在监护过程中仍会与子女就隐私问题发生争执,由此产生的冲突不在少数。即使家庭教育促进法申明了父母尊重未成年子女人格尊严、保障其隐私权的职责,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依然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胡洁人: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特聘研究员,青海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客座教授
4、;易学欣:同济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基金项目:2022 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事在线诉讼实证研究”(项目批准号:22CFX065)。2023.3/社会政策研究/95由此值得关注的是,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保护存在哪些困境?哪些因素造成了这些困境?如何基于家庭教育促进法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实质性保障?为回答上述问题,本研究首先分析了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并致力于运用发展的视角分析隐私观念的代际差异、隐私权意涵的当代扩展及青少年心理特征等要素,基于定性研究深度访谈探讨未成年子女隐私保护的困境及成因。同时,结合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具体内容与立法旨趣,从普及权利观念
5、、完善法律保护措施、建设社会协同组织等角度提出完善未成年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实施路径,以期在家庭教育促进法背景下切实推动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进程,完善我国隐私权制度建设,促进法律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质性保护,实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二、未成年子女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研究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下文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后,学界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探讨逐渐丰富,主流观点对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这一事实并无异议,对传统思想中父母权威至上的观念普遍持否定性评价。现有研究主要从“制度缺陷说”“权利冲突说”和“观念谬误说”三个角度探讨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制度缺陷说”主要认为在隐
6、私权的立法理念中存在一种“成年人的预设”(李延舜,2015),即将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立法建立在成年人对私人生活的自主控制上。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不健全、生活尚不能完全自理,不具备充分享有隐私权的能力基础,因而存在制度适用上的缺陷。此外,现有隐私权制度并没有针对未成年人设立协调、统一、规范的体系,制度中的诸多空白导致了法律在适用环节的失能(蒋堃,2020)。针对当下隐私权制度对未成年人的适用困境,有学者主张针对未成年群体心智发展的特殊性完善我国隐私权制度,对未成年人隐私权加以特别保护(胡拥军,2003)。“权利冲突说”主要从权利冲突的角度出发,认为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不可避免地会与家长的监护权发生冲突
7、,监护人为了抚养并保护未成年人,有获取未成年子女隐私信息的权利(刘金霞,2007)。为解决权利冲突的法律困境,有学者建议设立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并加强公权力的介入(刘思雨,2018)。“观念谬误说”则从社会观念的分析视角切入,认为家长受传统思想影响、漠视子女独立人格的观念阻碍了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进程(于慎鸿,2005)。特别是“亲子利益一致”(李延舜,2015)的预设性观念导致未成年人的主体性被忽视,使家庭内部的子女隐私权受侵害问题难以得到有效的规制。因此,要改变父母在家庭教育中对子女“绝对控制”的观念,必须强调未成年人作为独立主体的人格尊严,加强对儿童权利的重视与保护。未成年子女在家
8、庭生活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也颇受国际学界的重视。基于不同的文化背景与社会发展状况,域外学者倾向于将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保护困境归因于“司法偏向说”和“社会偏向说”两大类。司法的偏向性选择指在域外的司法实践中政府严格监管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行为,当96/社会政策研究/2023.3监护行为违反法律时予以严厉处罚,但在合法的大框架内给予父母较大的管束子女的权力,很少过问其在家庭生活中是否“侵犯”子女隐私。由此,Gligorijevic 提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困难主要在于司法优先关注父母的控制和同意,以及忽略侵权行为对未成年人的伤害(Gligorijevic,2019)。持社会偏向性观点的学者则认为社会观念是持
9、续阻碍未成年人隐私权保障的重要因素,如在社会的认知偏向中,父母监护与管教子女的权利被正当化为“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存在”,这阻碍了子女行使自身的决策隐私(Tang&Dong,2006)。Sorensen 进一步指出父母较少意识到子女的隐私需求,而且常常认为子女寻求隐私保护的动机是消极的(Sorensen,2020)。上述社会观念造成未成年子女隐私权在社会层面受到轻视,不利于相关权利法律保护的落实。可见,国内外现有研究主要从制度沿革、法律规范、社会观念等角度考察了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困境的成因,对推进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进程起到重要作用,但依然存在不足和有待进一步研究之处。首先是在归因分析方面,大多
10、数研究者多从抽象层面对问题作整体性把握,但缺乏对时代特性的充分关注。隐私权这一概念易随社会发展而变化,其概念的外延与内涵与时代特征紧密相连。特别在信息时代,隐私权的意涵随着网络媒体普及带来的观念变化不断发生改变,同时也影响了法律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保护方法。因此,正确把握亲子隐私问题冲突的时代特性是化解目前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保护困境的关键。然而现有研究鲜有关注到当下我国社会由于亲子代沟、隐私权内涵扩张等因素导致的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之困境,故而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探讨。其次是在政策建议方面,现有研究多从立法技术着手,以期自上而下地弥补法律体系的空白,但忽略了法律教条在复杂社会现实中的适用困境
11、。这一问题尤其体现在理论运用方面,例如虽有学者建议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中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引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务中,但对该理论的分析依然局限在宏观抽象的顶层设计上,未能从我国的社会实情出发,对法律在社会层面的具体实施给出明确可行的建议(李延舜,2015)。与此同时,从社会治理角度关注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十分稀少,也缺少将法律规制与社会调解相结合并提出综合性治理建议的研究。再次,现有关于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保护的研究基本发表在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之前,缺乏专门研究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过程中未成年子女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相关论述。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法律对家庭、社会、国家在教育事务中的
12、责任都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这意味着家庭内外的权利义务关系逐渐清晰化。因此家庭教育促进法为未成年人隐私权提供了新的保护路径,在此背景下探讨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保护议题显然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文首先从法律层面追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发展脉络,并梳理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理论和立法沿革。基于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不同发展阶段进行分析,有助于对比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现实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从中总结应当完善及创新之处。其次,在既有法律法规和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理论的指导下,研究采用定性深度访谈的方法考察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中隐私权实际保护的状况,并 2023.3/社会政策研究/97深入挖掘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现实困
13、境及原因。最后提出突破困境的对策建议和加强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可行方案。三、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发展脉络与立法沿革家庭是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重要港湾,塑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必须确保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中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隐私权正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从理论基础上看,当代隐私权观念的日益发展和法律的完善,为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提供了重要支撑;从实践基础上考察,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保护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自身发展,更对建设良好家风与和谐社会起到重要作用。(一)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理论基础首先,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相关理论是隐私权制度在当代不断发展的结果。隐私权概念最早见于 1890 年美国学者
14、路易斯布兰蒂斯和塞缪尔沃伦的著名论文论隐私权,在长达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中,隐私权及其相关理论逐渐为世界各国所接受,大陆、英美两大法系均承认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并通过不同的路径对其加以规制(王毅纯,2016)。在当代,隐私权的内涵随社会变迁而不断发展细化,家庭生活中未成年子女的隐私也被纳入其保护的范围,其原因可以概括为下述两方面。其一是隐私权的适用范围由公共生活向家庭生活延伸。隐私权诞生伊始,家庭私事作为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域,禁止他人窥视或干涉,“家庭自主”曾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重要内容。台湾学者王泽鉴也指出,家庭一向被认为是最具隐私性的城堡,法律因此难以规范家庭成员内部的隐私保护
15、问题(王泽鉴,2008)。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从个人维度出发的隐私权规范制度兴起,主张以个体为单位,保护家庭内部弱势成员的基本权益。上述观点呼吁法律尊重并保障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中的主体性,为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基础性支撑。其二是隐私权的适用主体由成年人向未成年人扩展。隐私权理论在创设之初并未将权利的主体严格限制在成年人范围内。然而,考察相关理论和法律制度的诞生背景,可以发现隐私权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保护“生活安宁”与“生活秘密”不受侵扰(王利明,2012)。由此观之,虽然隐私权制度并非有意将未成年人排除在权利主体的范围之外,但其要求权利人拥有自主支配生活的能力,这意味着未成年人由于
16、不能充分认知自身行为、处理生活事务,在事实层面难以成为传统隐私权的权利主体。但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隐私权的纠纷涉及未成年人主体,基于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及人格尊严的考量,主张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的观点逐渐成为社会主流,隐私权主体的范围开始由成年人向未成年人扩展。除了作为隐私权制度自身发展的结果外,未成年子女隐私权还是未成年人基本权利在家庭生活中的延伸。隐私权系人格权的下位概念,而人格权属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随着时代发展,社会对于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的日益重视推动了未成年人隐私权制度的建设,其最早可追溯至1959 年的儿童权利宣言,宣言强调儿童与成年人一样享有基本人
17、权和人格尊严,呼吁国际社会充分考虑儿童的身心发展状况,并给予98/社会政策研究/2023.3特殊的保障和照料,同时首次明确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提供了原则上的指导和理论上的依据;在此基础上,1990 年联合国出台儿童权利公约首次提及有关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内容,指出“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儿童隐私权保护议题的重视。我国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政策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模糊到清晰的发展过程。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概念同样源自政府对儿童身心发展和权利保障的关切。例如,在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 年)中吸收了儿
18、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明确指出处理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时,应当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及其利益出发。在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 年)中,首次明确了“尊重儿童人格尊严”“尊重儿童主体地位”“建立平等和谐的亲子关系”等内容,体现出社会对儿童人格尊严、平等家庭关系的日益重视,为儿童隐私权的保障打下基础。与此同时,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 年)指出司法应当落实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隐私权、名誉权的保护,这是“未成年人隐私权”概念在历次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中的首次出现,象征着我国认可隐私权作为儿童基本权益的一部分,并对此加以尊重和保障。(二)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实践基础从家庭外部视角看,
19、社会对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缺乏全面透彻的认知,“家事不外扬”的观念依然占据主流地位。由于缺少社会配合,保护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法律制度也因此存在创设难、执行难的客观难题;从家庭内部的视角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过度控制依然普遍存在于家庭教育过程中,在子女隐私可被轻易获取的当下,父母往往忽视子女日益增强的隐私需求和心理成长状况。家长未经子女同意私自阅览其信件、日记、网络聊天记录的情形屡见不鲜。无论是社会对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认知缺位,还是父母在监护过程中对子女的过度控制,若不加以疏导规制,则极易导致家庭矛盾,甚至外化成如下三大方面的社会问题。其一是致使子女身心发展受到负面影响,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
20、 2020 年上海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状况调查报告中,家庭关系问题在未成年人所报告的“烦恼排行”中位列第二,仅次于学习成绩问题。父母不尊重子女人格尊严,过度获取子女隐私信息,是造成家庭关系不睦的一大原因。长此以往极有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身心上的伤害,特别对正处于青少年时期的子女,尤其容易产生心理健康问题。2009 年和 2020 年青少年心理健康状况的年际演变显示,2020 年青少年轻度抑郁检出率达 17.2%,重度抑郁检出率达 7.4%,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必须确保其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充分的隐私空间与人格尊严。其二是导致父母与子女间的矛盾增多,不利于塑造和培养良好家庭家风。2018 年全国人
21、民网:上海发布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状况调查报告,http:/ 年 8 月 2 日。皮书数据库:2009 年和 2020 年青少年心理健康状况的年际演变,https:/ 年 8 月 2 日。2023.3/社会政策研究/99家庭教育状况调查报告中指出,“家长不尊重孩子”依然是当前家庭教育现状的不足之一。现代社会中传统的家长权威模式逐渐松动,子女越来越追求公平开明的对话,亲子间的融洽沟通也是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的基石。若家长不尊重子女意愿,随意获取或处置其隐私信息,必然导致亲子间矛盾频发,甚至引起严重的冲突。为在家庭生活中全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针对我国家庭教育的客观状况,在法律层面加以引导,进一
22、步推动良好家庭家风建设。其三是隐私权作为公民基本权益却未能在未成年人身上得到完全落实,可能导致诸多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例如近年来由于父母的“晒娃”行为而导致未成年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甚至卷入网络诈骗的事例与日俱增,在该类案件中,不仅未成年人的信息遭到窃取并蒙受精神损害,父母也会面临财产损失和一系列法律纠纷。要规避上述法律风险,防止类似社会问题再度发生,必须要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加以重视,从源头保障未成年人隐私信息不被泄露且受到尊重。(三)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立法沿革我国关于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规定,最早见于1991年颁布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30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23、和第 31 条“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2006 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9 条,将 1991 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0 条、31 条内容合并为同一条款,而未对其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法律虽未直接阐明未成年人是否有资格成为隐私权的权利主体,但将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纳入到法律的总章程中,足见立法者承认未成年人享有个人隐私的事实,并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其不受侵犯。2020 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经第二次修订,除保留上述条款外
24、,还明确加入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相关条例。如第 4 条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规定加入处理未成年人事项的要求内。这是“未成年人隐私权”一词首次出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确立了未成年人隐私权权利主体的地位,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法律对隐私权内容界定不清,在实际层面产生诸多适用困难;另一方面,法律仅要求社会尊重未成年人隐私权,但未将其纳入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义务范畴,因此没能为子女在家庭生活中的隐私提供保护路径。2022 年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生效,首次明确了家庭教育中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将隐私权与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合法
25、权益相互并列,体现出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在教育和法律双层面上的必要性,也展示了立法者结合时代发展的特点,对未成中国教育新闻网,全国家庭教育状况调查报告(2018),https:/ 年 9 月 27 日。澎湃新闻网,“晒娃”有风险,保护隐私还需明确监管引导,https:/ 年 11 月 18 日。100/社会政策研究/2023.3年人隐私保护问题予以高度重视。综上所述,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保护拥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并且经历了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随着保护未成年人观念的兴起和国家立法的完善,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尊重与保障。四、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保护现状与现实困境随着时代的发展,未成年人的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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