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完成的法律后果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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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法学,2023,11(4),2103-2109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23 in Hans.https:/www.hanspub.org/journal/ojls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4301 文章引用文章引用:王帆.追诉时效完成的法律后果研究J.法学,2023,11(4):2103-2109.DOI:10.12677/ojls.2023.114301 追诉时效完成的法律后果研究追诉时效完成的法律后果研究 王王 帆帆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收稿日期
2、:2023年4月4日;录用日期:2023年5月9日;发布日期:2023年7月7日 摘摘 要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刑法以下简称 刑法)第第87条规定,追诉时效完成的法律后果是“不再追诉”,条规定,追诉时效完成的法律后果是“不再追诉”,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既免其罪,又免其刑。然而,这种罪与刑均归于消灭的制度设计,不仅与刑事司法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既免其罪,又免其刑。然而,这种罪与刑均归于消灭的制度设计,不仅与刑事司法机关“有罪必罚”的初衷相悖,也不符合人们千百年来根深蒂固的正义观念机关“有罪必罚”的初衷相悖,也不符合人们千百年来根深蒂固的正义观念“杀人偿命,欠
3、债还钱”,“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不再追诉之规定难免有违背正义之嫌。本文基于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分析时效完成的法律后不再追诉之规定难免有违背正义之嫌。本文基于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分析时效完成的法律后果的应有价值发现,“免其刑而不免其罪”作为追诉时效完成的法律后果更具合理性,有利于巩固刑法果的应有价值发现,“免其刑而不免其罪”作为追诉时效完成的法律后果更具合理性,有利于巩固刑法权威,彰显刑法正义,充分发挥追诉时效制度的积极作用。权威,彰显刑法正义,充分发挥追诉时效制度的积极作用。关键词关键词 追诉时效完成的法律后果追诉时效完成的法律后果,不再追诉不再追诉,理论理论基础基础,免其刑
4、而不免其罪免其刑而不免其罪 The Study about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Completion of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for Prosecution Fan Wang Law School,Guizhou University,Guiyang Guizhou Received:Apr.4th,2023;accepted:May 9th,2023;published:Jul.7th,2023 Abstract According to Article 87 of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
5、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 legal consequence of the completion of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for prosecution is“no longer prosecutable”,which means that the offender is exempt from both guilt and punishment.However,this system design that eliminates both guilt and punishment goes against the origi
6、nal intention of“guilty must be punished”by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and does not conform to the long-standing concept of 王帆 DOI:10.12677/ojls.2023.114301 2104 法学 justice of“an eye for an eye and a tooth for a tooth”.The provision of no longer prosecutable in-evitably has the suspicion of violati
7、ng justice.Based on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 for prosecution,analysing the connatural values of that statute,this article discovers that the legal consequence of“exempting from punishment but not from guilt”is more reasonable,beneficial to consolidate the authority of crim
8、inal law,demonstrate criminal justice,and give full play to the positive role of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 for prosecution.Keywords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Completion of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for Prosecution,Stopping Prosecution,The Theoretical Basis,Exempting from Punishment but Not from
9、 Guilt Copyright 2023 by author(s)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CC BY 4.0).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1.引言引言 刑事追诉时效制度,是指犯罪发生后,经过法定期限不提起公诉或者自诉,求刑权即归于消灭的制度(1,p.111)。与 1979 年刑法相比,2020 年经修订后的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时效期限、法律后果、
10、期限计算与中断的规定完全一致,仅在追诉时效的延长方面有了新的规定,即主要增加了“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然而,较 1979 年,当今的世界格局、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我国亦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些沧桑巨变引起了国内外诸多学者关于追诉时效制度合理性的思考。美国学者保罗罗宾逊和迈克甚至表示,时效制度至今仍然有效或许只是因为还没有足够的动力废除它(2,p.48),该制度存在的利弊值得重新考量。当前,追诉时效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仍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想要彻底否定其存在的价值可能为时尚早。
11、不过,作为一项导致刑罚均消灭的非常规措施,其不合理性并非空穴来风,而这种不合理性主要源自于关于时效完成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本文通过分析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以探究时效完成的法律后果的应有价值,即时效完成后何种法律后果才最符合我国刑事司法的现实需要和价值追求,从而为时效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2.追诉时效制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度的理论基础 追诉时效制度因何而存在并发展至今?该制度的运行对犯罪分子、刑事司法机关、受害者等不同主体有何积极价值?上述问题系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所要回答的。然而,自追诉时效制度诞生伊始,关于其理论基础为何的问题,古往今来的刑法学者的回答莫衷一是。本文整理了
12、当前的主流学说,并进一步分析探究其合理性。2.1.证据湮灭说证据湮灭说 该说盛行于 19 世纪的法国,认为随着时间流逝犯罪证据会湮灭或变得不可靠,证人记忆会淡化,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概率也随之会变得渺茫,如若继续追究犯罪很有可能冤枉无辜。此外,从经济成本的视角来看,较之于发生不久的“新鲜”案件,侦破陈年旧案的“效益”显然不高3。然而,虽有诸多事实支持,证据湮灭说也并非无懈可击。时效制度于 1623 年首次在英格兰颁布1,Open AccessOpen Access 1 See Limitation Act of 1623,21 Jac.1,ch.16.王帆 DOI:10.12677/ojls.2
13、023.114301 2105 法学 在其诞生之初及以后很长的一段历史中,证据湮灭说的确很有说服力,也能很好解决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让控辩双方棘手的证据问题。但时过境迁,诸如 DNA 检测、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现代技术无疑对证据湮灭说造成了毁灭性的冲击,也即科学技术的发展让越来越多的证据永不湮灭。并且,“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刑法原则也能起到避免冤枉无辜的保障作用,如果没有充实、可靠的证据支持,被告人就不能被判定有罪4。反倒是检方,必须承担“毋庸置疑”的证明责任。再者,该说也无法解释为何轻罪的时效期限比重罪的时效期限短的问题,轻罪的证据一定更容易湮灭的说法显然说服力不足。2.2.准受刑说准受刑说 该说
14、也盛行于 19 世纪的法国,主张犯罪分子长期逃亡所带来的身心上的苦痛与刑罚执行无异,可以达到替代刑罚的效果,因而没必要再对犯罪分子施以“二次刑罚”。一些犯下重罪而未受到追诉的犯罪分子表示“20 年内没有一天睡过安稳觉”5,以及实务中经常有犯罪人被抓获时表示“自己终于解脱了”,都是对准受刑说的一种支持。从犯罪预防的视角来看,如果长期逃亡的苦痛已经能够达到预防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目的,那么再执行刑罚显然缺乏效益性,所以没必要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6。但是,该说的一大弊病在于过于主观,我们可以推测犯罪分子因逃亡而惶恐度日,寝食难安,也可以推测犯罪人会因未被处罚而欣喜若狂,逍遥自在,尤其是犯重罪的人更会能
15、“快活一天是一天”,实务中也不乏此类案例,如大毒枭刘招华。况且,逃亡带来的痛苦与刑罚带来的痛苦不能相提并论,国家也并非因为考虑犯罪人逃亡的痛苦而规定时效7。我们也实在难以想象何种逃亡痛苦能与死亡等价。且按该说观点,时效制度岂不是在给予罪犯“痛苦”选择权,逃亡或刑罚,那么刑罚执行的权威何在?2.3.改善推测说改善推测说 该说盛行于德国普通法时代,主张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若长久未再犯罪,证明其已经悔改,无需刑罚再对其进行改造。俄罗斯刑法界也认为,犯罪之后罪犯长期未再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证明其已经悔改,变成了正常人而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8。王作富认为,如果司法机关罔顾犯罪人自我改善的事实而仍施以刑罚,
16、不仅不能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反而会适得其反,激发其敌视国家和社会的情绪9。然而,该说的致命缺陷也十分明显,即犯罪分子的改善只是一种推测,过于主观而缺乏客观依据。我们既然能够推测犯罪人一段时间后自我改善变好,也能推测其是因为害怕刑罚制裁而暂时伪装,等到机会成熟再伺机犯罪,实务中也不乏此类案例。如此,时效制度岂不是成为“伪装类”犯罪分子逃避刑罚处罚的保护伞。甚至有学者主张时效的存在毫无意义,并不能改变犯罪本身固有的邪恶性质10。再者,犯罪分子经过多长时间能变好似乎也是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世界各国刑法对同一犯罪规定的时效差异很大,难道有的国家的罪犯自我改善的能力一定更强?至于担心激发罪犯敌视国家和社
17、会的情绪更是因噎废食,因为犯罪本就是与国家和社会对立,打击犯罪才更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2.4.权力丧失说权力丧失说 该说主张享有追诉权的司法机关在一定时间内怠于行使该权力的话,就失去了该权力,有“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之意。一些法国学者认为,社会之所以失去惩罚犯罪的权力是因为太过“疏忽懈怠”,未能在时效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力6。由于司法机关太过“疏忽懈怠”,而又不能让案件永远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为保护罪犯权益和“惩罚”司法机关,那么就剥夺司法机关追诉犯罪的权力。问题在于,怠于行使追诉权便丧失了该权力,这对司法机关来说似乎不是一种“惩罚”,反而可能是一件“好事”,即减少了待侦办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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