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退出机制研究.pdf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退出机制研究.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退出机制研究.pdf(16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185山东审判第3 9卷司法综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退出机制研究陈沫冰*内容摘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执行不能的案件提供了暂时性退出窗口,是化解法院内部积案的重要手段。然而,该程序中大量案件无法恢复执行,亟待建构案件退出机制以化解积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属于特殊的终结执行,理论上具备终结执行可能性,后续管理措施亦为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提供了现实基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退出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有合理的无财产可供执行事由并在执行过程中履行法定配合义务,且案件客观上无法通过破产程序清退。对于退出机制的建构,兼顾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实体方面,穷尽后续财产发现措施并延长案件退出考察期,最大化保障执行无法恢复之
2、状况的法律真实性;程序方面,考察期届满后法院审查被执行人申请和申请执行人意见并作出终结执行裁定。关键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执行不能;退出机制一、问题的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终本程序)是指当案件执行不能,即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时,a裁定的一种暂时性结案方式。针对执行不能案件应持何种态度一直是立法界和司法界的难题,法院曾以发放债权凭证、b*陈沫冰,山东大学法学院 2021 级硕士研究生。基金项目:本文系 2020 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体系中民事执行现代化研究”(20&ZD195)的阶段性成果。a 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又分为两类:一是
3、完全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二是已发现的可供执行财产处分完毕但债权尚未完全实现。b 参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实施债权凭证制度的规定(试行),载云南日报2001 年10 月 25 日,第 4 版。186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3 年第 4 期 总第 273 期中止视为结案、a登记备案等方式予以处理,b但上述做法的合法性存疑且实践效果不佳,在此背景下,终本程序应运而生,为那些短期内无法执行到位又存在恢复执行可能性的案件提供了暂时性解决方案。2009 年,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清理积案标准通知),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定了对符合条件的
4、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可采终本方式结案;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立案结案意见),将终本程序规定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的执行实施类结案方式;2015 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 519 条规定经财产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裁定适用终本程序,标志其在我国正式上升为一项法律制度;c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 终本规定),针对终本程序的适用提出了更为细致的操作指南。终本程序的特点在于执行可恢复性,终本程序案件虽然有形式结案外观但
5、实质上并未终 结,一旦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法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及时恢复执行。然而,此类案件执行不能的现状通常难以打破,绝大部分执行程序从未得以恢复,对于申请执行人的保护已实质沦为公权力的无限期投入。鉴于将终本程序作为常规结案方式无法从实质上解决案件的积压问题,故而有必要推动此类案件从执行程序中彻底退出。d202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以下简称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 83 条 第 1 款第 8 项规定案件自终本之日起满五年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突破性确认了终本案
6、件退出执行程序的正当性。支持的学者认为该途径可解决案件在执行程序中的积压问题,维护法秩序稳定并促进债务人重生。e反对者则认为,一方面,终本程序与终结执行的定位截然不同,终本程序中的“本次”指的只能是当下的一a 参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粤高法发200230 号,2002 年 12 月 19 日发布。b 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课题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研究,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 年第 6 期。c 参见韩煦:我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制度建构与具体实施,载法律适用2022 年第 9 期。d 终本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的方式有三种:第一,被执行人履行能
7、力发生变化,案件恢复执行,待全部执行完毕后退出执行程序;第二,在金钱执行中,被执行人符合终本情形和破产法规定的清理债务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终本后,将终本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第三,“终本”转“终结”,案件终本后满足一定条件的,裁定终结执行。本文所讨论的终本案件之退出仅指通过第三种方式,即终结执行之方式,实现案件从执行程序的终局性退出。e 参见张美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彻底终结制度研究,载法律适用2016 年第 4 期。187山东审判第3 9卷司法综合次而非整个执行程序的终结,终本案件理论上不具备终结执行的可行性;a另一方面,案件退出带来的免责效应可能会鼓
8、励更多被执行人在考察期内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执行责任,诱发诚信风险。那么,终本案件究竟能否以终结执行的方式退出执行程序?退出的理论依据及可行性基础为何?退出的条件及程序为何?上述问题对于明确执行不能案件的去向具有决定意义,鉴于此,本文将首先从终本案件退出不能的实践困境出发,探讨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的现实必要性;其次,从终本程序的内外部视角出发,探讨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建立案件退出机制的可行性;最后,探讨终本案件的退出条件及程序步骤,以期为案件退出提供合理路径。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退出不能的现实困境终本程序在恢复执行方面通过排除执行时效规则限制强调被执行人的“无限责任”,固然起到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作
9、用,却忽视了案件在终本前往往已是难以执行到位的“骨头案”,终本后有极大可能因被执行人无法恢复履行能力而陷入实质终结状态,积压在终本库中长期无法退出,给执行工作带来挑战。(一)积案化解机制乏力导致系统存量失衡从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来看,2018 年至 2022 年间我国终本案件分别约占执行结案案件的 37.91%、44.86%、46.93%、45.01%、42.28%,b终本程序已然成为法官青睐的结案方式。然而,案件源源不断进入终本库,旧案却未得到及时清退。究其原因,主要涉及两个事项:一是执行恢复的低效致使多数终本案件难以再次启动;二是“执转破”制度对于执行积案的出清成效未达理想效果。1.在执行
10、程序的恢复成效方面,2018 年至 2022 年间恢复执行案件与裁定终本案件比例仅为 2.49%,c终本程序之适用呈现高适用率和低恢复率的双重特点。这一方面由终本案件客观执行不能的性质决定,被执行人短期内恢复履行能力的可能性低;另一方面因我国恢复执行机制尚待完善,恢复执行虽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为条件,但恢复执行的标准及程序付之阙如,未能回应法院对财产线索的审a 参见马登科、张晓帆:终结本次执行论,载民事程序法研究2016 年第 2 期;郭宗才、李丽芳:二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中国检察官2020 年第 3 期。b 笔者根据全国法院司法统计数据计算而得。参见 全国法院司
11、法统计公报,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网,http:/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裁判日期:2018-01-01 至 2022-12-31”“案件类型:执行案件”“判决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检索条件,共检索到 9165469 篇文书;以“全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名称:恢复执行”在该段时期进行检索,检索到 228099 篇文书,占比约为 2.49%。188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3 年第 4 期 总第 273 期查形式及幅度问题,亦未明确若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支撑债权完全实现时是否恢复执行等问题,导致司法实践对于恢复执行的认定不一,呈多元化特点。此外,出于案多人少之原因
12、,部分法官裁定终本后便将工作重心转移到新案中,对于旧案的关注度相对较低,后续财产发现及财产线索审查乏力。2.在执转破的积案化解功能方面,有学者认为,执破衔接是畅通终本案件依法退出执行程序的应有之义。a笔者认为,此做法固然可以承担概括清偿及终结债务的作用,但囿于执破功能差距及衔接制度初设等原因,将破产作为执行不能案件的唯一出路具有局限性。一是终本程序与破产程序功能定位存在差异。终本程序属于执行程序,旨在满足个别债权人的债权诉求;而破产程序面向全体债权人的偿债机能则要求针对群体债权进行破产财产的公平处置与分配。b二是执转破制度的程序设计有待完善。一方面,破产程序自身的承接能力有待提升。立法方面,我
13、国缺乏个人破产制度,无法承接被执行人作为自然人时的破产需求;司法方面,破产司法力量匮乏,难以应对程序费时费力之困境,激励机制缺失导致当事人同意破产的意愿较弱,更有许多债务人处于无产可破之境地,致使执转破之适用未达理想效果。另一方面,终本程序与破产程序间具体衔接措施有待健全。尽管执转破制度在我国已经初具雏形,但相关操作准则仍较为粗疏,在破产原因的识别、债务人财产的查询与处分、执转破的具体程序步骤等方面尚待法规范进一步明确。上述原因决定了大部分终本案件仍受困于个别执行的漩涡之中,“大执行、小破产,强执行、弱破产,简执行、繁破产”c的格局短期内难以改变。(二)案件长期待执行危害执行程序安定性终本案件
14、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的规定使得判决确定的新法律关系崩溃瓦解,令执行当事人双方再次回到长期冲突状态之中。终本程序虽然从形式上对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但债权人实体权利仍处于落空状态,申请执行人出于对胜诉利益的期待而不断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能导致因发现一个所谓的财产线索或某些不具备偿债要求的财产多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当事人查找财产的能力客观受限,且缺乏专业知识判断财产线索的证明力,往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撑案件继续执行,导致法院在审查财产线索的过程中反复投入司法资源,更存在案件恢复执行后再次终本的现象,程序启动呈现次数无限、时间无限之特点。执a 参见高星阁:“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
15、制的当下境遇与未来图景,载学海2020 年第 3 期。b 参见谷佳杰:中国民事执行年度观察报告(2017),载当代法学2018 年第 5 期。c 王雄飞: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具体法律问题研究基于浙江的执破衔接工作实践展开,载法律适用2019 年第 15 期。189山东审判第3 9卷司法综合行工作实质上仍在继续,未彰显案件退出的制度效能,终本程序异化为对内结案的工具。a此外,执行时效排除规则在保护权利人方面走向“极端化”。b申请执行人对我国超职权主义执行工作抱有高期待,认为法院只要承认了债权的存在就应当负责执行到位 。但在经济社会中审慎交易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本就是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国家发挥兜
16、底作用不意味着执行资源的永久性投入,毕竟执行不能的决定性因素在于债务人履行能力这一无法通过制度完善和法院介入进行调节的领域,忽视执行力量的有限性而把对胜诉利益的追求作为强制执行的唯一价值目标将造成整个执行程序“消化不良”。遗憾的是,申请执行人追求执行结果的价值立场决定了其难以理解执行工作的开展需在节约执行资源与实现个体正义间达致均衡。即使案件已陷入实质停滞状态,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接受案件从执行程序中彻底退出,反而采用信访、舆论等非理性方式向法院施压,造成法院在债权实现与执行穷尽的终结理念间艰难抉择之困境。(三)限制措施的持续有效致使被执行人长期失权 终本程序不仅是一种结案方式,更是一种案件管理方
17、式,意味着法院在裁定终本后从公开案件信息、查询被执行人财产、限制被执行人权利等多方面对案件予以规范化管理。本阶段被执行人面临的限制仍然存在,尤其是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通过建构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格局,起到迫使被执行人及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作用。然而,终本案件在执行程序中的滞留呈现长期性,已采取的执行惩戒措施亦随之持续有效,被执行人生存发展权长期受害。执行不能的终本案件中的确存在被执行人诚实而不幸的情况,无法履行执行义务并非出于主观恶意,而是客观上确实难以恢复偿债能力。失信惩戒措施致使此类被执行主体面临经济及社会双重层面的信用性死亡,被执行人在背负长期债务的同时,又在
18、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政府采购、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面临部分失权的压力,乃至丧失自我盘活的空间。从整体发展的视角来看,对于此类僵尸债务人的无限期惩戒并不会给权利人的损害填补带来任何好处,对社会整体福祉的增进亦无裨益。综上,终本案件退出不能之困境已给执行实践带来困扰,既有制度对于积案释放的作用可谓杯水车薪。有学者认为,上述困境可归因于终本程序的天然缺陷,该a 参见谷佳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废除论,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 年第 2 期。b 参见霍海红:执行时效排除规则的困境及其破解,载现代法学2023 年第 1 期。190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3 年第 4 期 总第 273 期程序
19、法理基础薄弱、制度效能低下、负面效应渐显等弊端要求直接废除终本程序而非在现有制度基础上进行改良。a但从终本程序的功能定位来看,其初设目的就是在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之间设置一个过渡程序,既给案件提供结案外观,又保障执行的可恢复性,以有效填补执行中止与终结两分模式所造成的法律漏洞。因此终本程序具备立法上的正当性,不宜直接废止。此外,从改革成本来看,终本程序自2009 年发展至今已有近十五年历史,经过不断完善已经形成了较为合理的执行不能案件管理机制,与其在终本程序之外建构全新制度,直接改良现有程序无疑是更理性经济的选择。因此,立足终本程序现状,探究如何从执行程序闭环角度终结执行成为可取之策。浙江省丽水
20、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首创“终本案件有序退出管理机制”,为终本案件之退出提供了实践范本。公证机关通过走访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并出具事实核实报告,在经过被执行人宣誓程序后,对于符合退出标准的案件予以终结执行。然而,目前此类司法尝试仍在少数,因立法层面缺乏对终本程序和终结执行的必要统筹,致使难以恢复执行又无法破产的案件只能固守在终本程序中,仅以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作为推动执行进展的唯一动力,缺乏其他灵活变通的处理方式。三、建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退出机制的可行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退出机制属于制度新设,既要求在立法领域内圆融自洽,又需要在实践中为当事人所接受。为此,一方面需要探
21、求终本程序与终结执行的关系,以明确二者之间是否存在衔接转换的理论桥梁;另一方面,终本案件之退出必然涉及执行权利的减损,对申请执行人私权的前置性保护是执行程序日后得以终结的必要前提。(一)内部论证:终本程序与终结执行的关系检视表面上看,终本程序与终结执行属于独立并行的两种结案程序,但二者仍有不同之处:一方面在于适用情形,前者面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发挥作用,后者则针对长期或永久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进行规制;另一方面在于法效果,终本程序的终结属于程序性终结,呈暂时性,终结执行则意味着整个执行程序的终结,呈永久性,一般裁定适用后便无再次恢复执行的可能。但二者是否真的泾渭分明也不尽然。在我国执行不能案件
22、的法规范及法实践中,对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永无财产可供a 参见谷佳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废除论,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 年第 2 期。191山东审判第3 9卷司法综合执行的边界有待进一步厘清,法官裁定亦有不同。将终本程序解释为终结执行的下位概念,能够帮助解释终本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的正当性及可行性问题。1.历版强制执行法(草案)均体现出将终本程序作为特殊终结执行予以对待的立法精神。2009 年终本程序的首次确立是从我国法院运动式清理执行不能案件的实践经验中总结而来,表面上看是一种脱胎于法实践的全新结案方式,但回溯各版强制执行法(草案)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到“终本程序”的概念实际早已被囊括于终结执行
23、之中。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一至三稿规定,因出现特殊情况而导致执行程序终局性地无法进行的为特殊终结,包含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自然人在执行中暂时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预期在六个月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与现今适用终本程序的情形几乎等同。2004 年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四稿第 80 条第 1 款首次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一用语,但本条所谓的终本仍是在终结执行的框架下加以规定的,第 2 款“依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充分表明此处的终本程序被作为终结执行的子情形予以对待。终本程序首次在清理积案标准通知中得以正式确定后,2011 年强制执行法(草案)第
24、六稿第 68 条随之采纳了该用语,规定执行法院在六个月内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预计在未来一年内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裁定终本。至此,终本程序才从终结执行的特殊情形中得以独立。从历史视角看,终本程序早以“终结执行的特殊情形”加以体现,其脱胎于民事诉讼法本身所包含的制度,是法律范围内的制度,a对该程序的理解及解释完全可以置于终结执行的框架之下进行。2.我国现行法规范亦应延续终本程序属于终结执行下位概念的立法理念。终结执行规定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64 条,从现有适用情形和法律效果来看其与终本程序各有不同,但在执行实践中存在混用、误用。其一,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官可能会援引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裁
25、定终本或裁定终结执行,造成实践中的同案异办。如 民事诉讼法第 264 条第 5 项规定 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情形同民诉法解释第 517条终本程序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之 情形存在交叉,引发实践差异。例如在窦春道申请执行万延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b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患有多种疾病,已丧失劳动能力及收入来源,且经多次查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裁a 参见黄金龙: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09 年 4 月 24 日,第 6 版。b 参见申请执行人窦春道与被执行人万延力民间借贷纠纷案,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终结 本次 执行 程序 案件 退出 机制 研究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自信****多点】。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自信****多点】,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