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ATAGS 6-2020 轻小型无人机技术标准(UTC)驾驶员培训考核体系基本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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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80 V00/09 T/CATAGS 中 国 航 空 运 输 协 会 团 体 标 准 T/CATAGS 62020 轻小型无人机技术标准(UTC) 驾驶员培训考核体系基本要求 Light & small UAV technology criterion (UTC) operator training & assessment system basic requirements 2020 - 04 - 09 发布 2020 - 04 - 09 实施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发 布 T/CATAGS 62020 I 目 次 前 言 . 1 引 言 . 2 1 范围 . 3 2 规范性引用
2、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 3 4 培训要求 . 4 5 考核要求 .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UTC 无人机驾驶员考官管理规定(试行) . 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UTC 考试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 10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颁发 UTC 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与专业认证要求. 14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UTC 无人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表 . 25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UTC 无人机驾驶员考试管理规定(试行) . 26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UTC 无人机驾驶员实操考试要求 . 29 T/CATAGS 62020 1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
3、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通用航空分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霞、孙卫国、吕宜宏、刘宽、姚懿轩 T/CATAGS 62020 2 引 言 近年,民用无人机技术及应用迅猛发展,轻小型无人机多应用于行业农业植保、电力巡线和影视航拍等。无人机的行业应用专业性强、标准性强、责任性强,对无人机驾驶员进行规范的专业级、行业级培训和考核尤为重要和关键。 为引导无人机的专业性培训考核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T/CATAGS 62020 3 轻小型无人机技术标准(UTC)驾驶员培训考核体系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人机专业应用培训和考核相关术语和定义、培训要求、考核要求等,对无人机专业应用培训和考核应具
4、备的条件进行了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实施人开展无人机专业应用培训或考核业务,作为相关方审核、确认、检查、考核实施人按照本标准进行无人机专业应用培训或考核的依据。 本标准将根据无人机行业应用发展情况随时修订, 最终目的是在符合国家空管委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局标准下,建立完善无人机应用技术认证体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8-20R2 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FS-2015-3
5、1 3 术语和定义 3.1 无人机 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3.1.1 轻型无人机 同时满足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的由控制站管理 (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3.1.2 小型无人机 同时满足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的由控制站管理 (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3.2 UTC 无人机技术标准 T/CATAGS 62020 4 3.3 培训考核体系 培训体系和考核体系,含培训机构及其要求,考点、考官及其要求。 3.4 证书
6、 按照本标准进行培训且通过相应专业考核的学员将获得专业合格证,即UTC合格证。 4 培训要求 4.1 监督管理单位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对无人机驾驶员培训事务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向验收合格的培训机构颁发UTC无人机驾驶员培训机构合格证。 4.2 一般要求 开展UTC培训的机构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且需遵守: a) 实施人应是独立法人单位或经独立法人单位授权的单位; b) 实施人或授权人应具备无人机培训运营资质; c) 实施人应严格按照本文件规定条款实施 UTC 无人机驾驶员培训。 4.3 人员要求 开展UTC培训机构应同时满足下列人员要求: a) 具备管理人员、飞行教员、地面理论教学人员; b) 飞行教
7、员的配置数量应满足监督管理单位的有关要求; c) 飞行教员应符合所培训专业课程中规定的最低资格要求。 4.4 无人机要求 开展UTC培训机构的无人机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a) 无人机应是在中国注册登记; b) 所使用的无人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c) 无人机应当符合轻小无人机运行管理规定(试行)中对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 d) 无人机专业机载设备应满足所培训专业的作业要求。 4.5 设施要求 开展UTC培训机构的设施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a) 培训机构应具备满足所培训各专业条件的培训机场(起降点); b) 培训机构应具备接入监督管理单位指定的无人机云系统的设施设备; c) 培
8、训机构应具备满足所培训各专业条件的气象、灯光设备; d) 培训机构应具备满足所培训各专业条件的其他培训设施与设备; e) 培训机构应提供培训设施的使用程序及安全措施手册。 T/CATAGS 62020 5 4.6 培训管理要求 开展UTC培训机构的培训管理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a) 培训机构应取得监督管理单位的培训机构合格证方可开展专业培训; b) 培训机构开设的专业及其培训课程应得到监督管理单位的书面认可方可进行; c) 培训课程应当满足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规定的专业最低理论培训时间和飞行培训时间要求; d)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各专业培训大纲、培训手册等相关要求对学员进行培训; 培训机构提供的培
9、训质量应符合: e) 培训机构应具备配套的培训管理系统,保留所培训学员的基本信息及相关培训记录; f) 培训机构应具备配套的培训管理规定,包括安全程序与措施、质量保证系统等。 5 考核要求 5.1 监督管理单位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依据UTC考试中心管理办法(试行)(附录B)对无人机驾驶员考核事务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向验收合格的考点颁发UTC无人机驾驶员考试中心合格证。 5.2 考点要求 开展UTC考核的考试中心应满足下列条件并同时符合UTC考试中心管理办法(试行)(附录B)中细则要求: a) 应在取得监督管理单位的考试中心合格证后方可开展考核工作; b) 考点的室内外场所应固定、 宽敞, 防火、
10、空域等条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考点建设标准符合: c) 应具备符合考试要求的电脑、无人机等软硬件设备; d) 应配备满足可拍摄 720P 及以上清晰度的视频高清摄像设备,满足考试监控需要; e) 实操考试,参考学员数量在 15 人以下,应提供 2 台实操考试应用设备(1 台为备用设备),参考学员数量在 15 人及以上,应提供 4 台实操考试应用设备(2 台为备用设备)。 5.3 考官管理要求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根据UTC无人机驾驶员考官管理规定(试行)(附录A)管理UTC考官,同时UTC考官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管理单位 UTC考官应由监督管理单位聘任和管理; b) 经历要求 拟聘任考官的基
11、本条件、飞行经历、教学经历应满足监督管理单位相关要求; c) 职责要求 UTC考官的职责及其限制应由监督管理单位进行明确规定; d) 任期 考官的任期为2年。 5.4 题库管理要求 UTC题库管理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a) 管理单位 UTC题库应由监督管理单位建设和管理; T/CATAGS 62020 6 b) 内容要求 UTC题库内容应涵盖无人机应用通用知识与专业知识两个方面,专业知识应根据不同应用专业标准(如植保、巡检等)分别制定; c) 容量要求 UTC题库的最低容量应不低于一次考试所需题目数量的20倍以上; 5.5 考核管理要求 5.5.1 文件管理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依据颁发UTC无人
12、机驾驶员合格证与专业认证要求(附录C);UTC无人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表(附录D)UTC无人机驾驶员考试管理规定(试行)(附录E)UTC无人机驾驶员实操考试要求(附录F)对UTC无人机驾驶员专业技能考试进行规范和管理。 5.5.2 管理要求 UTC考核管理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a) 考核范围 考试范围应涵盖无人机应用通用知识与专业知识两个方面, 专业知识考试应根据不同应用专业标准(如植保、巡检等)确定考试范围; b) 考核形式 采用线上答题与实际操作两种形式进行; c) 考试程序 在理论考试前,应完成全部规定的理论培训及实操培训,在实操考试前,应通过理论考试; d) 考核秩序 考试场应使用摄像
13、设备对考试全部学员考试过程进行监控管理; e) 考核系统 应具备配套的考核管理系统,保留所考核学员的基本信息及相关考核记录。 5.6 证书管理要求 UTC证书管理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a) UTC 合格证应由监督管理单位颁发和管理; b) UTC 合格证有效期为 2 年; c) UTC 合格证管理单位应对持证人信息严格管理,防止持证人个人资料丢失、被盗用或遭篡改; d) 持证人个人信息可能会于下列用途时被调取查看: 1) 为持证人提供飞行、求职等服务; 2) 为政府行业管理或执法部门提供; 3)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后的责任追查。 T/CATAGS 62020 7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UT
14、C 无人机驾驶员考官管理规定(试行) A.1 定义 实操考试,是指为取得UTC无人机驾驶员行业合格证进行的操作方面的考试,该考试通过学员在实际飞行中操作相关专业动作及回答问题的方式进行。 考官,是指由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授权实施UTC无人机驾驶员行业考试的人员。考官应当是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按照本管理办法聘任的UTC考官。 A.2 考官聘用办法 A.2.1 考官基本条件 考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 从事无人机或通用航空相关工作 3 年或以上。 b) 实操考试考官需具备熟练操控无人机能力,了解无人机结构,动力组成及无人机基本知识。 c) 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能解决考试过程中所负责考试基地发生的疑难
15、问题。 d) 有足够的时间完成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委派的监考工作。 e) 可以配合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完成考官培训。 f) 经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认证, 对应其监考的无人机专业综合能力掌握程度大于相应的 UTC 专业合格要求。 g) 监考的相应专业积累 400 小时以上的飞行时间,整年对应监考专业无人机的飞行次数不少于80 次起落。 A.2.2 聘任考官流程 聘任考官流程要求如下: a) 完整填写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发送给考官本人的考官信息表; b)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确认考官信息真实性无误且通过审核后, 如果有必要,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将对其所申报监考专业的相关能力及水平进行考核认证, 当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认证其
16、能力符合规定后,向考官寄送考官聘任协议、考官聘任书和临时考官证; c) 考官收到考官聘任协议、 考官聘任书和临时考官证后, 即可在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监督下代表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执行监考工作,在其正式监考三个月内,如无任何失职现象,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将寄送正式考官证,反之则作废其考官资质; d) 考官有关资料由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存档; e)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按批次批聘任考官,并发布审查结果文件。 A.2.3 对考官的监督和管理 对考官的监督和管理要求如下: a)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负责对考官的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T/CATAGS 62020 8 b) 对考官执行的监考工作进行完整记录; c) 中国航
17、空运输协会应在考官的任期内对其进行持续培训, 并每年进行考核和评估。 考核和评估的结果要记入个人资料档案,作为能否继续担任考官和是否终止其任期的依据。 A.2.4 考官的任期 A.2.4.1 考官的任期为2年。 A.2.4.2 任期的终止 当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可以终止考官的任期: a) 推荐单位或考官本人书面要求终止; b) 实操考试时不能秉公办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超越职权,经调查情况属实; c) 考官未持续满足 E.2.1 考官的基本条件; d)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认为需要终止其任期的。 A.3 考官监考流程 考官职责要求如下: a)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于每次监考活动前
18、 57 天与可能监考的考官联系,商定大致时间,并于考试 3 天前最终确定考官名单及监考时间和学员名单。 b) 考官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考试的情况下,于当天考试开始前 20 分钟到达考场,并监督考试中心完成备考工作。 c) 一般情况, 考官先组织学员进行理论考试, 考官需对学员的身份逐个核实 (姓名、 身份证号) ,核对无误后方可开始考试。 同一天下午, 考官组织实操考试, 考官需对学员的身份逐个核实 (姓名、身份证号),核对无误后方可开始考试。实操考试中,考官需携带实操考核表进行打分,考试完成后, 将实操考试分数告知考试中心信息录入人员后将考核表寄送至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d) 注意 1) 学
19、员理论考试均为上机操作, 每位学员有其专用的登录账号, 待其自主完成登录后系统自动执行考试程序;考试完成后系统自动评判成绩,80 分以上为通过,90 分以上为优秀。 2) 理论考试、实操考试、口试考试,互不影响考试进度;关于补考,待当次全部正式考试流程完成后,未通过正式考试学员可立即申请补考并由考官组织执行。 A.4 考官管理办法 A.4.1 考官职责 考官职责要求如下: a) 考官可以在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授权范围内, 根据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指派对考试学员实施实操考试,授权范围不包括直接接收学员的实操考试申请。 b) 对于已经参加实操考试的申请人,考试完成后,考官可以在其实操考核表上签字,证明该
20、学员参加了相应的时间考试,并作为学员通过实操考试或继续补考的依据。 c) 如果不是由于学员实操操作失败的原因中止考试, 例如无法预料的天气、 学员或考官在实操考试期间失能、 在考试开始后无人机机械故障或其它无法预料的情况等, 考官可以向考试中心及学员声明中断考试。 d) 非经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同意,考官资格不被免除。 T/CATAGS 62020 9 e) 考官有权对专业技能考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自觉加强相关政策和所监考专业技能知识的学习,接受专业技能培训与工作。 A.4.2 监考工作 监考工作要求如下: a) 执行监考工作时, 除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特批外, 考官必须携带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考
21、官证。 b) 理论考试前考官需使用UTC 考试中心学员名单核准表(机构提供)对学员身份进行逐一核实,确认无误方可开始考试。 c) 考试过程中, 考官有权使用自有电子设备对考试过程进行影像记录,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审查影像时若发现参考学员、 考试中心出现违规行为属实后,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将对考官实施考务费奖励机制。 d) 考试结束后,考官需将其本人签字后的UTC 考试中心学员名单核准表进行电子记录并发送到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相关管理人员。 A.4.3 终止和取消 A.4.3.1 无人机专业技能考官资格有效期2年, 期满由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审核, 审核合格者继续授予其无人机专业技能考官资格;审核不合格或超
22、出有效期(3个月)未经审核的,其无人机专业技能考官资格自行终止。 A.4.3.2 根据需要,无人机专业技能考官也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人员担任该职位,其全部管理办法与现任考官完全一致。 A.4.3.3 无人机专业技能考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可向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提出取消考官身份申请: a) 本人主动申请不再担任考官的; b) 因工作岗位调整,不宜再担任考官的; c) 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考官职责的。 A.4.3.4 无人机专业技能考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取消其考官资格: a) 违反考试纪律,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的; b)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安排或不按规定时间、
23、地点参加工作的; c)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或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d)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认为需要终止其任期的。 A.4.3.5 提前终止或取消考官资格的,由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通知本人,其无人机专业技能考官证、考官协议、考官聘任书同时作废并收回。 A.4.3.6 被提前终止或取消无人机专业技能考官资格的人员可重新申请面试考官资格,其中,因违规违纪被取消无人机专业技能考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申请考官资格。 T/CATAGS 62020 10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UTC 考试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B.1 考试中心 B.1.1 机构 考试中心由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授权的机构承办,申请
24、UTC考试的学员须在考试中心进行考试。 B.1.2 理论考场要求 理论考场具体要求如下: a) 理论考场必须具有良好的考试环境,考场房间相对封闭、固定,考点内各考场的桌椅、采光、通风、保暖等基本条件均须满足考试的要求,考点的防火等安全设施均须符合有关规定; b) 理论考场需将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授权的“UTC 考试中心”铜牌悬挂于考场附近; c) 理论考场需将考场规则张贴在考场醒目位置,并保持其不被损坏; d) 理论考场应能容纳至少 10 人以上同时参加理论考试,座位之间横向间隔大于 0.3 米,理论考场内应设置违禁物品摆放区, 面积至少为 0.3 平方米乘以考场最大容纳考生人数, 且与电脑桌的水
25、平距离不得少于 1 米; e) 理论考场应提供稳定高速的互联网环境, 每个座位配备电脑应安装不低于 WINDOWS 7 版本的正版操作系统,配备有至少 1 台可正常工作的打印机; f) 理论考试过程中, 考试中心需配备高清摄像设备并进行影像采集, 考试中心负责人须保证所有监控录像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本地须保留至少 3 个月。 B.1.3 实操考场要求 实操考场具体要求如下: a) 实操考试场地需足够空旷且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b) 实操考场的布置应当以无人机在其中可以完成 UTC 各专业实操考试科目为准 c) 实操飞行考试区应容纳不多于 5 人,实操飞行考试区边缘应设置有高度 1 米的隔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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