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471-2018 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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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 发布 2018-11-09 发布 2018-11-30 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ICS 91.020 P 55 备案号:60508-2018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 DB32/T 34712018 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导则 Evaluation guidelines for water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ity DB32/T 34712018 1 目目 次次 前 言 . 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评价方法 . 1 3.1 评价对象 . 1 3.2 指标设置 . 2 3.3 评价要求 . 2 4 评价指标
2、. 2 4.1 水安全保障 . 2 4.2 水资源节约 . 5 4.3 水环境治理 . 7 4.4 水生态保护 . 9 4.5 水监控管理 . 13 4.6 水文化建设 . 15 5 评定与管理 . 16 5.1 评定标准 . 16 5.2 管理程序 . 1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指标计分细则 . 1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水生态文明城市的评价程序 20 DB32/T 3471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河海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永志、褚克坚、季
3、红飞、张建华、蒋咏、游洋、殷鹏、华祖林、刘文娟 仇凯峰。 DB32/T 34712018 1 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导则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生态文明城市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计分细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水生态文明的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92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
4、GB 25501 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 GB 25502 坐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 GB 28377 小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 GB 28378 淋浴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 GB 28379 便器冲洗阀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 GB 30717 蹲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T 1891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5、 GB/T 1977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质标准 GB/T 23598 水资源公报规程 GB/T 2549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 GB/T 50805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SL/Z 712 河湖生态需水量计算规范 SL/Z 738 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评价导则 3 评价方法 3.1 评价对象 DB32/T 34712018 2 设区市、县(市、区)的完整行政区划全域。 3.2 指标设置 3.2.1 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共有 25 项评价指标,采取量化评分方式,总分 100 分,各项指标按设区市和县(市、区)分别设定计分方式。 3.2.2 25 项评价指标分为水安全保障、水
6、资源节约、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水监控管理、水文化建设 6 个专项类一级指标,包括 6 项约束性二级指标和 19 项预期性二级指标。 3.3 评价要求 3.3.1 水生态文明城市的评价应遵循自主自愿、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3.3.2 各项评价指标数据优先采集自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公报、公文、报告数据或监测统计资料。指标数据如需通过现状调查、监测获取,其调查、监测的方法与结果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或得到主管部门的认可。 3.3.2 各项指标根据受评区现状或最近一个完整统计年度的状况进行评价和赋分。除特别说明外,每项指标的评价范围均为受评区全部行政区域。 4 评价指标 4.1 水安全保障 4.1
7、.1 水安全保障主要评估区域饮用水安全与防洪治涝安全保障程度,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率、供水保证率、防洪治涝达标率和透水面积率 4 项二级指标。 4.1.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率,测评分值为 6 分,为约束性指标,分解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和自来水普及率 2 个子项。其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指受评区内通过达标验收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个数与总个数的比值;自来水普及率指受评区内公共管网集中供水的人口占常住人口的比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测算范围为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江苏省水利厅公布的名录为准;达标率考核采用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标
8、准 (苏政发2011153 号) 。 4.1.2.1 指标标准值: a) 设区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为 100%; b) 县(市、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为 100%,自来水普及率为 90%。 4.1.2.2 指标优于标准值按标准值计,测评得分按公式(1) 、 (2)计算: = 61 0 0 %100%RM集饮1设区市(1) =6 (0.60.4) 100%100%90%RRM集饮自普1县(市、区)(2) 式中: M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率指标的测评得分; DB32/T 34712018 3 R集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R集饮=N集饮标/N集饮总 100%(3) R
9、自普自来水普及率,R自普=P公供/P总 100%(4) 式中: N集饮标通过达标建设验收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个数; N集饮总受评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总数; P公供受评区公共管网集中供水的人口数; P总受评区常住人口数。 4.1.3 供水保证率,测评分值为 4 分,为预期性指标,指预期供水量在多年供水中能够得到充分满足的年数出现的概率。分解为一般工业供水保证率、重点工业供水保证率、生活供水保证率和农田灌溉供水保证率 4 个子项。 4.1.3.1 指标标准值: a) 农田灌溉供水保证率,沿海地区 75%,淮北地区、丘陵山区 80%,其他地区 95%; b) 重点工业供水保证率为 95%,一般工业供
10、水保证率为 90%,生活供水保证率为 97%。 4.1.3.2 指标优于标准值按标准值计,测评得分按公式(5) 、 (6)计算,具体要求如下: a) 农田灌溉供水保证率采用供水保证率达标面积与灌溉总面积比例折算; b) 工业及生活按实际保证率与目标值比例折算。 24 (0.15+0.25+0.40.2) 100%90%95%97%RRRRMR 一般工业生活重点工业农业设区市农业目标(5) 24 (0.1+0.15+0.250.5) 100%90%95%97%RRRRMR 一般工业生活重点工业农业县(市、区)农业目标(6) 式中: M2供水保证率指标的测评得分; R一般工业一般工业供水保证率;
11、R重点工业重点工业供水保证率; R生活生活供水保证率; R农业农田灌溉供水保证率; R农业标准受评区农田灌溉供水保证率标准值。 4.1.4 防洪治涝达标率,测评分值为 5 分,为预期性指标,指受评区防洪治涝能力对应于目标值的实现程度。包括防洪标准达标率和治涝标准达标率 2 个子项,其中防洪标准达标率指城市防洪(潮)标准达标面积占城市防洪保证区总面积的比例,治涝标准达标率指城市治涝标准达标面积占城市易涝区总面积的比例。 4.1.4.1 指标标准值: a) 若受评区已印发有城市防洪、 治涝相关规划, 防洪标准按防洪相关规划中规定的目标年防洪 (潮)标准确定,治涝标准按治涝相关规划中规定的目标年治涝
12、标准确定; DB32/T 34712018 4 b) 若受评区相关规划没有防洪(潮)达标标准规定时,参照 GB 50201 确定;相关规划无治涝达标标准规定时,参照 GB 50014、GB/T 50805 确定。 4.1.4.2 指标优于标准值按标准值计,测评得分按公式(7)计算: 350.6+0.4100%MRR 防洪治涝()(7) 式中: M3防洪治涝达标率指标的测评得分; R防洪防洪标准达标率, R防洪=S防洪标/S防洪总 100% (8) R治涝治涝标准达标率,R治涝=S治涝标/S易涝总 100%(9) 式中: S防洪标受评区防洪(潮)标准达标面积; S防洪总受评区防洪保证区总面积;
13、S治涝标受评区治涝标准达标面积; S易涝总受评区易涝区总面积。 4.1.5 透水面积率,测评分值为 3 分,为预期性指标,指受评城市建成区绿地面积与人工增强透水面积两者之和与建成区总面积的比值。 4.1.5.1 指标标准值: a) 设区市标准值:40%; b) 县(市、区)标准值:35%。 4.1.5.2 指标优于标准值按标准值计,测评得分按公式(10)计算。具体要求如下: a) 受评城市建成区绿地面积按城市公共绿地、 居住区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 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风景林地(不含下沉式绿地)面积统计; b) 受评城市建成区人工增强透水面积按建成区下沉式绿地面积、城市透水铺装面积与绿色屋顶
14、面积统计,其中下沉式绿地指具有一定调蓄容积的可用于调蓄径流雨水的绿地,包括生物滞留设施、渗透塘、湿塘、雨水湿地、调节塘等。 43 (/) 100%MRR 透水透水目标(10) 式中: M4透水面积率指标的测评得分; R透水透水面积率,R透水= S透水/ S建成区 100%(11) 式中: S透水城市建成区绿地面积与人工增强透水面积之和; S建成区城市建成区总面积; DB32/T 34712018 5 R透水目标透水面积率目标值。 4.2 水资源节约 4.2.1 水资源节约主要评估受评区水资源节约程度和循环利用水平,包括用水效率控制、万元 GDP 用水控制、城镇生活节水、再生水回用率 4 项二级
15、指标。 4.2.2 用水效率控制,测评分值为 6 分,为约束性指标。分解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控制 2 个子项,其中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指当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占当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控制目标的比值;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控制指当年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占当年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控制目标的比值。 4.2.2.1 指标标准值: 设区市和县(市、区)标准值都为 100%。 4.2.2.2 指标优于标准值按标准值计,测评得分按公式(12)计算: 5=6 (0.50.5) 100%MCC工业灌溉(12) 式中: M5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的测评得分; C工业万元工业增加
16、值用水量控制,C工业=RD工业/OB工业 100%(13) C灌溉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控制,C灌溉=E灌溉/OB灌溉 100%(14) 式中: RD工业当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 OB工业当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控制目标; E灌溉当年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OB灌溉当年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控制目标。 4.2.3 万元 GDP 用水控制,测评分值为 4 分,为约束性指标,指受评区当年万元 GDP 用水量下降率占当年万元 GDP 用水量下降率控制目标的比值。 4.2.3.1 指标标准值: 设区市和县(市、区)标准值都为 100%。 4.2.3.2 指标优于标准值按标准值计,测评得分按公式(1
17、5)计算: 6=4100%GDPMC(15) 式中: M6万元 GDP 用水控制指标的测评得分; CGDP万元 GDP 用水控制,CGDP = RDGDP / OBGDP 100%(16) 式中: DB32/T 34712018 6 RDGDP当年万元 GDP 用水量下降率; OBGDP当年万元 GDP 用水量下降率控制目标。 4.2.4 城镇生活节水,测评分值为 3 分,为预期性指标。分解为城镇生活节水器具普及率和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 2 个子项。节水器具指达到 GB 25501、GB 25502、GB 28377、GB 28378、GB 28379、GB 30717 中各种用水器具节水评
18、价值的用水器具。城镇生活节水器具普及率指城镇公共设施和居民生活使用节水器具的数量比例;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失率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产水量与收费水量之差占产水总量的比值。 4.2.4.1 指标标准值: a) 城镇生活节水器具普及率:设区市96%;县(市、区)95%; b)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设区市和县(市、区)都为12%。 4.2.4.2 指标优于标准值按标准值计,测评得分按公式(17) 、 (18)计算: 712%=3 (0.50.5) 100%96%RPMRL节具设区市供管(17) 712%=3 (0.50.5) 100%95%RPMRL节具县(市、区)供管(18) 式中: M7城镇生活节
19、水指标的测评得分; RP节具城镇生活节水器具普及率,RP节具 = J节 /J总 100%(19) RL供管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失率,RL供管= (W产水W收费)/W产水 100%(20) 式中: J节城镇公共设施和居民生活使用节水器具的数量; J总城镇公共设施和居民生活用水器具的总数; W产水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产水总量; W收费收费水量。 4.2.5 再生水回用率,测评分值为 3 分,为预期性指标,指受评区年再生水利用量与受评区污水处理厂年污水处理出水总量的比值。 4.2.5.1 指标标准值: 苏南地区为25%;其他地区为20%。 4.2.5.2 指标优于标准值按标准值计,测评得分按公式(21)计
20、算。其中再生水利用量包括: a) 再生水厂出水量; b) 污水处理厂出水符合 GB 20922、 GB/T 18919、 GB/T 18920、 GB/T 18921、 GB/T 19923、 GB/T 19772和 GB/T 25499 的相关要求,通过输配水工程建设直接用于园林绿化(公园、校园、高速公路DB32/T 34712018 7 绿带、高尔夫球场、公墓、绿带和住宅区等) 、工业(冷却水、锅炉水工艺用水等) 、大型建筑冲洗以及游乐与环境(改善湖泊、池塘、沼泽地环境等) 、生态补水、市政杂用(消防、空调和水冲厕等)的水量。 8=3 (/) 100%MRR污回污回目标(21) 式中: M
21、8再生水回用率指标的测评得分; R污回再生水回用率,R污回= W污回/W污处 100%(22) 式中: W污回受评区年再生水利用量; W污处受评区污水处理厂年污水处理出水总量; R污回目标再生水回用率目标值。 4.3 水环境治理 4.3.1 水环境治理主要评估受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水平,包括水质达标率、湖库富营养化指数、水功能区限排总量控制率和城镇污水处理率 4 项二级指标。 4.3.2 水质达标率,测评分值为 6 分,为约束性指标,指受评区评价年水质达标水功能区数量比例。 4.3.2.1 指标标准值: a) 城区水体水质达标率标准值为 80%,一般景观要求水体水质必须优于类(含类)
22、 ; b)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标准值为该水功能区目标年达标率的控制值; c) 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城市,断面水质应 100%达标; d) 太湖流域城市,列入省政府目标考核的重点断面水质达标率应在 90%以上。 水质评价标准采用 GB 3838,参评项目为国家和江苏省明确评价考核的水质指标。其中,水功能区水质和南水北调控制断面水质达标率采用测次法进行评价,太湖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达标率采用年均值法进行评价。 4.3.2.2 指标优于标准值按标准值计,测评得分按公式(23) 、 (24) 、 (25)计算: 9=6 (0.60.4) 100%80%RRMC城水区水区水目标(23) 9=6 (0.40.30
23、.3) 100%80%100%RRRMC城水区水南水北调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水目标(24) 9=6 (0.40.30.3) 100%80%85%RRRMC城水区水太湖流域太湖流域区水目标(25) 式中: M9水质达标率指标的测评得分; R城水城区水体水质达标率; DB32/T 34712018 8 R区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C区水目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目标年控制值; R南水北调南水北调重点断面水质达标率; R太湖流域太湖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达标率。 4.3.3 湖库富营养化指数,测评分值为 3 分,为预期性指标,指受评城市主要湖泊、水库富营养化指数均值。 选择受评区列入江苏省政府批准的 江苏省湖
24、泊保护名录 中常年水面面积在 0.5km2以上的湖泊,以及注册登记的大、中型水库和其他具有重要意义的城市湖泊、湿地公园、水库作为评价对象。 4.3.3.1 指标标准值: 设区市和县(市、区)的标准值都为50%。 4.3.3.2 指标优于标准值按标准值计,测评得分按公式(26)计算: 10=3 (50%/) 100%ME富营养(26) 式中: M10湖库富营养化指数指标的测评得分; E富营养化湖库富营养化指数,1=/NiiEEN泊泊富营养富营养(27) 式中: E富营养化i第 i 个湖泊、水库富营养化指数,按 GB/T 23598 附录 C 计算; N泊参评湖泊、水库总数。 4.3.4 水功能区
25、限排总量控制率,测评分值为 4 分,为预期性指标,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与年度入河污染物排放总量比值。 4.3.4.1 指标标准值: 设区市和县(市、区)的标准值都为 90%。 4.3.4.2 指标优于标准值按标准值计,测评得分按公式(28)计算。具体要求如下: a) 主要针对点源污染,暂不考虑面源污染负荷; b) 以省重点河湖入河污染物监测成果为依据,考虑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两项指标。 11=4 (/90%) 100%MR限排总量(28) 式中: M11水功能区限排总量控制率指标的测评得分; R限排总量水功能区限排总量控制率,R限排总量= CT污排/T污排 100%(29) 式中: 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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