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投标条例修正草案 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不进行排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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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民间投资参与“两旧一村”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19.促进民间投资参与社会民生服务。进一步放宽对社会办医医疗设备的配额限制。鼓励民间资本利用存量空间资源,建设养老、体育、社会福利等项目,养老等社会领域民间投资新建项目实现整体地价水平与标准厂房类工业基准地价相当。支持更多市场主体参与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支持民办高校发展,制定新一轮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实训中心建设投资补助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市民健身设施补短板重点项目,市级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按实际投资 30%、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给予补助。用好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2、电影事业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旅游发展等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文创、旅游等民间投资项目。(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教委、市体育局、市文化旅游局、市财政局)20.鼓励民间投资参与乡村振兴。鼓励以市场化方式在乡村振兴领域设立投资基金。针对农村低效闲置的各类资源,加大盘活利用力度,鼓励民间资本进行整体开发,发展特色种源产业,做强农业品牌,做精数字农业,打造绿色农业高地。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结合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创新开发模式,引入产业内核,形成特色产业空间。(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文化旅游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
3、改革委、崇明区政府)本政策措施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招投标条例修正草案 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不进行排序!近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末附修正草案全文)。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加粗部分加粗部分为拟新增内容,删除线部分为拟删除内容)1.完善招投标监管体制1.完善招投标监管体制 删除了删除了省发展改革委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监管职责(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
4、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推进全省一体化招标投推进全省一体化招标投标体系建设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标体系建设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下同)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5、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3/2023 32国 内 动 态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推进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探索执法权相对集中。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推进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探索执法权相对集中。县级以
6、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2.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2.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针对当前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评标委员会定标权过大等问题,明确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明确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不进行排序,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扩大招标人定标自主
7、权推荐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不进行排序,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扩大招标人定标自主权(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六条 本省招标投标活动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第六条 本省招标投标活动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核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8、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招标。3.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3.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 针对现行法规对电子招投标缺乏规定,明确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并提出了全省一体化系统建设要求全省一体化系统建设要求(第五条),并对电子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进行细化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进行细化,完善执法依据(第二十七条)。第五条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一)建设行政部门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
9、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二)经贸行政部门监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三)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投标活动;(四)水利、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科技、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监督相应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本省推行以数据电文形本省推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和依托电子信息网络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行政监督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式和依托电子信息网络开展电子招标
10、投标活动,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行政监督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一)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二)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 IP 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二)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
11、位或同一自然人的 IP 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四)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四)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4.进一步深化放管服4.进一步深化放管服 以合同信息公开替代合同备案合同信息公开替代
12、合同备案(第四十条),删除了删除了邀请招标审批核准、招标人自主招标备案等与国家文件精神和监管权下放冲突的内容(原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3/2023 33国 内 动 态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诉财政部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招标人应
13、在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在项目交易平台上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等要素。各交易平台应将有关内容同步推送到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在项目交易平台上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等要素。各交易平台应将有关内容同步推送到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公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监督中标合同的履约情况,并将其载入中标单位的信用档案。第九条第九条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
14、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项目,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核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
15、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三十五六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一至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可以不标明排序。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可以不标明排序。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16、三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附件: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修正草案)(修正草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指导、综合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
17、,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推进全省一体化招标投标体系建设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推进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探索执法权相对集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
18、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3/2023 34国 内 动 态对象进行监察。第五条第五条本省推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和依托电子信息网络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行政监督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第六条第六条本省招标投标活动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第七条第七条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标投标协会,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
19、正进行。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第八条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九条第九条下列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
20、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一)土地、矿产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四)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第十条第十条除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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