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系统在保税原油监管中的研究和应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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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项目:海关总署科研项目“油气系统在保税原油监管中的研究和应用”(项目批准号:)。作者简介:那瀚文,大连海关所属长兴岛海关关长;张娟,大连海关商品检验处处长;阎洪泽,大连海关所属长兴岛海关查检一科副科长;王明伟,大连海关所属长兴岛海关查检一科四级高级主办;李洪星,大连海关所属大东港海关核查二科副科长;李华,大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港湾管理部专业技术十级。油气系统在保税原油监管中的研究和应用那瀚文 张 娟 阎洪泽 王明伟 李洪星 李 华摘 要:基于现行“油气液体化工品物流监控系统”(以下简称“油气系统”)运行规则,以保税原油监管为切入点,分析总结当前油气系统在海关保税实货监管领域的优势和所面
2、临的困境。油气系统应用拓展存在系统相对孤立、精度不足、功能理念滞后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通过融合计量科学技术、引入风险管理理念、完善相关制度等方式,建立通过油气系统发现保税原油监管风险的业务模型,研究与探索油气系统功与海关各监管职能的整合优化途径,突破当前油气系统在海关保税监管中的局限性,创新保税原油监管手段,提升海关监管效能,为实现油气系统的改进升级提供样本参考。关 键 词:油气系统;保税原油;海关监管一、引言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原油资源作为战略性不可再生能源,一直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当前,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原油贸易进口国,原油贸易在我国各贸易品类中占有非常油气系统在保税原油监管中的
3、研究和应用重要的位置,原油贸易的发展对我国国际贸易以及经济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中,保税原油仓储因具备通关速度快、贸易摩擦少、资金占用小等优势,给石化能源企业的经营提供了更加灵活的操作空间,直接降低了原油采购和运输成本,对扩大国际中转业务、增强国际竞争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对拓展外商在国内的暂存业务也大有裨益。长期以来,中国海关不断完善保税监管制度,引进更为科学先进的管理技术,丰富保税监管手段,为促进外贸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在原油国际贸易中,保税仓储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形式,目前海关主要通过“油气系统”和“金关二期物流账册系统”(以下简称“物流账册系统”)结合现场查验、核查等手段对保税原油仓
4、库实施全流程动态监管。在保税原油实货监管过程中,数重量监管是防范化解税收风险和贸易欺诈风险的重要手段。相较于现场查验、盘库等传统的侵入式监管模式,油气系统为海关保税原油实货监管提供了一种非介入式的实时监管手段,对于减少海关行政干预、增加企业获得感有着积极作用。但由于受到关检融合、政策调整、技术革新等因素影响,在实际监管中发现,油气系统的应用仍存在着系统相对孤立、精度不足、功能理念滞后等问题。本文旨在通过梳理挖掘限制油气系统功能应用的根源所在,结合关检融合后机构职能的优化整合,聚焦海关基层执法实践,融合容量计重等计量技术,引入风险管理理念,有针对性地寻找解决方向,提升油气系统在海关保税原油监管中
5、的技术支撑作用,进一步推动“智慧海关”建设。二、油气系统在保税原油监管中的必要性(一)推进新发展格局的现实需要以原油为代表的大宗液体化工品被称为“国民经济的血液”,它既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和能源,也是十分重要的化工原料。受限于原油开采技术等多方面因素,长期以来,我国原油都严重依赖进口,近些年来我国的石油进口量逐渐增加,年我国原油对外依存度高达,石油供应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经济的发展。同时随着地缘政治冲突加剧,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原油市场受多方面因素影响,较易产生波动。保税原油业务作为原油贸易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发挥着重要功能,能够使企业有效规避市场风险,降低运营成本。伴随着我国疫情后经济的逐步恢复,实现对
6、进口原油的高效监管对推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大意义。(二)推进关检深度融合的必然要求自 年 月 日关检融合以来,原海关与原检验检疫两支队伍拧成一股绳,已经实现关检业务融合、队伍融合、感情融合,形成横向协调,纵向协同,全国一盘棋的生动局面。同时应该看到,长期以来,原海关与原检验检疫虽然服务对象、工作区域相似,但在历史传承、吴穹:中国原油贸易保税监管相关问题及对策研究,中国化工贸易 年第 期。自身禀赋、管理模式、组织文化等方面风格迥异,这些差异突出表现为执法思维与技术思维的碰撞,原海关重点强调执法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原检验检疫的执法过程则需要更多的技术性判断。找到更加优化的解决方案事
7、关职能有机融合,事关队伍价值理念的趋同,是推动关检进一步走向深度融合的必然要求。具体到保税原油监管领域,借助原检验检疫数重量监管手段,优化升级油气系统功能,提升监管精度,通过优化集成原海关和原检验检疫监管要求,整合执法内容,减少对油气经营企业的行政干预,对于整体提升海关保税原油监管水平,实现职能优势的互补整合有着积极的实践价值。(三)推进新时代智慧海关建设的必由之路“十四五”海关发展规划 指出,要全面提升科技创新应用水平,强化科技支撑引领,紧扣全面建成智慧海关,夯实海关科技创新基础,构建“大平台、微服务、小终端、富生态”的科技创新生态体系,加快海关数字化转型,统筹运用数字化思维和数字化技术提升
8、海关整体智治水平。液体化工品由于其特殊性,储存于储罐和管道内,需要借助各种计量器具进行测量,并加以估算来进行监管。油气系统作为海关重要监管系统,在液体化工品监管方面有着巨大的应用潜力,通过采用更高精度的传感计量设备,设定更加科学的运行规则,将“看不见”的货物转化为“可视化”的监管数据,全面提升海关监管精准度和可靠性。同时作为新时代海关智慧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油气系统的科技创新应用,有利于建设大数据安全体系,形成大数据智能应用生态,全面提升海关大数据辅助治理能力。三、油气系统的应用现状及局限性(一)油气系统在原油保税监管中的应用现状目前,我国海关对保税原油实施全流程的动态监管,具体来说主
9、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实施管理:一是从保税仓库管理的角度,利用通关辅助系统实施原油保税仓库的设立、变更等行政审批工作,并以稽核查手段对保税仓库及所存原油实施周期性盘库,进一步强化对保税仓库及所存原油的监管效果;二是从保税原油数据流管理的角度,采用物流账册管理、控制、记录保税仓库进出口和存仓货物数据,企业在海关监管下完成物流账册的设立、备案、进口、复出口和核销等手续;三是从保税原油实货流管理的角度,利用油气系统了解掌握原油进出库计划、库存状态等即时信息,并对企业提交的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实现海关对保税原油的实时监控。年 月 日,海关总署发布 关于明确油气液体化工品监管相关事宜的公告(年第 号),明确要求
10、油气经营企业开展油气液体化工品进罐、出罐、边进边出、顶管、吹管等作业时,应通过油气系统向海关传输相关作业电子数据。年 月 日,海关总署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油气液体化工品监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进一步明确海海关总署 “十四五”海关发展规划,年 月发布。油气系统在保税原油监管中的研究和应用关通过油气系统对保税油气液体化工品的进罐、出罐、边进边出等作业的电子数据实施审核。在当前油气系统功能框架下,能够较为直观反映出保税原油进、出、转、存作业过程,并及时发现企业可能存在的违规入库、未放行出库等行为,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
11、物管理操作规程 的实施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二)油气系统在原油保税监管中存在的局限性 系统相对孤立,应用范围有限相较于海关运行的其他系统,油气系统未与海关其他相关管理系统建立数据对接,系统各项审核功能的实现基本依赖于人工完成,整体智能化水平较低。由于无法与海关物流账册管理系统、通关辅助系统、新一代查验管理系统等系统进行数据交互,油气系统功能无法直接为保税货物核销、保税储罐监管、风险指令的转化等工作提供有力支持。此外,目前油气系统的应用主要依据 规程 执行,但该 规程 在 年发布后并未根据海关近年来的职能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以致于该系统的运行规则与海关出台的保税货物申报、查验、保税管理等相关制
12、度文件要求存在不匹配的情况(具体详见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油气系统功能的应用。表 保税政策在原油保税监管实践中的问题汇总表序号发布机关发布时间政策文件涉及条款内容问题形式监管难点海关总署 年 月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二章 保税仓库的设立第二 十 九 条(一)未经海关批准,在保税仓库擅自存放非保税货物的保税罐组和一般贸易罐组在同一区域,且无明显隔离,存在大量的共用设施形式:保税原油转一般贸易货物进口出库后,存在数月未完成出库的情况形式:由于目前油气系统与通关系统是单向调阅,导致报关单修改后,油气系统未更新。当油气系统出库确认量小于申报量时,即使企业修改报关单,油
13、气系统仍认定差量部分原油已属于放行的非保税货物。后续审批出库无法涵盖由于一般贸易罐未联入油气 系 统,加之管线混 用、阀 门泄漏等问 题,存 在监管风险和盲区缺少后续处置手段(续表)海关总署 年 月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保税仓储货物出库复运往境外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出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第二十六条 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海关对于国际中转保税原油同样进行监管
14、和核查,在出现账册挂单、盘库亏库和账册差量等情形时需进行补税原油仓储过程中存在必然的挥发和消耗,计量过程中也存在不可避免的误差,这部分差量是否适用于条款中的“损毁 和灭失”补税需要 配 额,但由于是国际中转保税原油,不 涉 及 进口,货主 因 无 法 申请配额不能进行补税操作企业对于正常的仓储损耗和计量误差导致的差量补税存在异议海关总署 年 月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第四十条 保税仓库进境入仓货物应当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在口岸海关验放的,由企业自行提取货物入仓相较于保税货物出仓转进口的要求,缺少保税监管部门的审核环节,存在不同品质原油混存的风险增加了保税原油
15、出库时的监管难度第四十二条 保税仓库货物出仓转为正式进口的,须由仓库主管海关保税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海关规定办理出仓报关手续出库审核环节缺少统一规范的审核作业标准各地海关做法不一致,缺少 统 一 的 作业规范油气系统在保税原油监管中的研究和应用(续表)海关总署 年 月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货主或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需明确货物的净重和毛重。海关报关的毛、净重与检验鉴定毛、净重定义不同,会 产 生 重 量差别两种理解在申报上的差异会产生配额差
16、量,不 利 于 原 油统计及配额管控海关总署 年 月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操作规程第八条第(二)款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对于条款中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但没有强制要求企业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国际贸易习惯和实际监管中的冲突当企业不申请修改报 关 单 数 重 量 时,会导致油气系统数据与物流账册数据存在差异,在 系 统进行出入库核销时就会出现某一系统存 在 无 法 核 销 的“挂单”问题海关总署 年 月 日海关 总署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第
17、三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间或与区(场所)外企业间进出货物的,区(场 所)内企业可不再办理备案清单申报手续油气系统中保税原油出入库申报与报关单申报存在对应关系,与核注清单申报无关联保税监管场所间原油流转在油气系统中无法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第二十五、二十六项表述,毛重(千克)是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净重(千克)是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标准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第十三部分:石油及其液态产品船舱静态计重 术语部分给出以下定义:毛表观质量()定义为“与毛标准体积对应的表观质量”;
18、净表观质量()定义为与净标准体积对应的表观质量;毛标准体积()定义为在标准温度下,已扣除游离水的所有油品及沉淀物和水的总体积,通过计量温度和标准密度所对应的体积修正系数修正毛计量体积可得到毛标准体积;净标准体积()定义为在标准温度下,已扣除游离水及沉淀物和水的所有油品的总体积,从毛标准体积中扣除沉淀物和水可以得到净标准体积。挂单是指申报数重量和实际入库量存在差异,且在溢短装范围内时,若申报数重量大于油气系统采集的实际入库数重量,则会在油气系统完成保税货物出库核销时,物流账册尚有余量无法核销,造成物流账册“挂单”;若申报数重量小于油气系统采集的实际入库量,则会在物流账册完成保税货物出库核销时,油
19、气系统尚有余量无法核销,造成油气系统“挂单”。(续表)海关总署 年 月 日海关 总署关于优化进境保税油检验监管工作的公告第一条 对于在特殊区域内保税仓储用于转进口的保税油依法实施品质检验。第三条 进入特殊区域保税仓储的保税油,应在卸货口岸依法实施安全、卫生、环保项目检验海关总署 年 月 日海关 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 的 通知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模式实施优化调整,将“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模式调 整为口岸“批批验核抽批检测”模式对于最终进口至国内的保税原油在进出特殊区域的环节均被布控查验,体现在系统中的查验指令一致前后两次查验均需取样送检,由 于 取样 条
20、件 存 在 差 异,结果不尽 相 同,其中密度、水 分 的 差异将导致出入库数重量无法完全核销海关总署 年 月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油气液体化工品监管操作规程第三章 进口进罐作业管理第四章 进口出罐作业管理第九章 仓储变更作业及直提、直装货物管理形 式:因 取 样 送检、品质检验等原因无法做到 小时内报送油气系统形式:“进罐确认数 量”未 明 确 是净重统装分票或同一储罐多票进出的情况下,根据规程要求,不允许油气系统多票货物同时操作油气系统管理只能按照入库确认量去审批出库量,以确保油气系统出入库数据的核销作业涉及的管线和储罐较多,工艺相对复杂,当前油气系统功能和操作规则无法覆盖此类作业操作规
21、程与实际监管存在矛 盾,部 分条款过于 笼 统,指导性不足影响企业作业进度,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如果企业在入库时不修改报 关 单,油气系统入库数据和保税物流账册数据必然存在 差 异。出库时会导致某一系统 无 法 完 全 核 销,形成“挂单”现象无法对管线部分原油 实 施 有 效 监 管,存在监管盲区油气系统在保税原油监管中的研究和应用 功能理念滞后,实际效用有限油气系统的设计初衷旨在辅助完成油气液体化工品的监管工作,配合保税货物的物流账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保税实货监管,功能设定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关于进出口散货溢短装的要求设定了的误差范围,误差范围较大,整体系统运
22、行规则偏向于定性监管,仅通过企业申报数据、自动采集数据、单证数据(包括舱单、报关单)比对来实现。经调研,各关区对油气系统的应用水平各不相同,系统功能的日常运营维护情况各异,造成关区间油气系统运行现状存在较大差异。在 年关检融合后,海关承接了原检验检疫数重量监管职能,但在油气系统运行规则方面,未结合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和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等文件进行相应的调整,该系统在数重量监管方面的技术基础优势未得到充分展现。原海关围绕“单证”“货物”和“账册”设计并开展“单单相符”“单货相符”“账税相符”等监管业务流程,原检验检疫的数重量监管主要通过计量技术,基于实测数据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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