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应体现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兼评《民法典》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修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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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应体现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摘 要:2020年 民法典 的颁布是我国法律界的一件大事,其中对 婚姻法 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对家务劳动价值的重视,但还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应该完善现有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修改 民法典 有关条款,目的在于体现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并将其具体量化。关键词:尊重家务劳动;民法典;完善离婚经济补偿中图分类号:D8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438(2023)03-0028-03(山东开放大学文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00)一、民法典 对家务劳动价值尊重方面的进步之处(一)民法典 第1088条的进步。在2001年修订
2、的 婚姻法 第40条中,首次提出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它属于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救济制度的一部分。根据 婚姻法 第40条,如果夫妻一方希望从另一方那里获得经济补偿,则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1.配偶对婚后的财产采用了约定财产制,而不是没有约定的法定共同财产制。2.要求离婚经济补偿的请求权人是承担更多家务劳动的一方。3.从事家务较多的一方作为请求权人,向对方明确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4.提出请求的时间必须在离婚时。与 婚姻法 第40条不同,民法典 第1088条中没有其中的第一个前置条件,即取消了夫妻必须选择约定财产制的法律规定,即使在夫妻共同财产制或其他财产制下,请求权人只要满足上述后三个条件,就可以获
3、得离婚补偿。此外,还增加了程序上的具体规定,可以采取双方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从而更具有可行性。这反映出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对家务劳动价值重视程度的提高。(二)民法典 新增之第1058条的作用。民法典 第1058条规定:丈夫和妻子在抚养和教育其未成年子女方面,权利和义务平等。这是一条新的法律规定。立法的初衷据说是针对所谓的“丧偶式婚姻”这种社会现象,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但抚养和教育子女毫无疑问也是一项家务劳动,所以,增加本法条,也强调了夫妻应该平等地承担该项家务劳动,任何一方不应该承担过多的义务,这个规定将有利于体现出对“抚养子女”这一家务劳动价值的重视。(三)民法典 新增之第1066条的作
4、用。民法典 第1066条新增了我国的非常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关系仍然保持时,如果发生了两种法定情形之一,不以离婚作为前提,夫妻一方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分割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共同财产变成了分别财产。通过非常财产制,即使不离婚,夫妻一方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改变之前的共同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对此,我们有理由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非常财产制的情况下,当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较多时,能否适用 民法典 1088条的规定,在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时,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体现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是小型化家庭的现实要求。以前的中国家庭往往是几代同堂的大
5、家庭,有老有幼,几代人共同生活,家务劳动,特别是抚养未成年子女这一重要家务劳动,常常是由孩子的爷爷奶奶等长辈承担的,但是,现在的中国社会,城镇化趋势明显,农村人口变为城镇人口,家庭越来越小型化,多数家庭中仅有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孩子的爷爷奶奶等薛晨皓收稿日期:2022-11-18作者简介:薛晨皓(1970-),女,山西洪洞人,山东开放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法学、国际法学。兼评 民法典 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修改 第43卷第3期绥 化 学 院 学 报2023年3月Vol.43No.3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Mar.202328长辈不和他们共同生活,以上模式往
6、往难以继续。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家务劳动作为劳务市场的新生力量应运而生,包括月嫂、育婴师、家庭保姆、家庭教师、家庭厨师、家务劳动钟点工等,分工细致,包含若干等级,优质优价。在不能依靠老年长辈主要从事家务劳动的情况下,夫妻当然可以从劳动力市场上雇佣家政工人,这个费用是有社会标准的,所以,家务劳动完全可以量化,但是又不可以完全等同。在诸如抚养儿童等情感付出方面,家政人员不能取代母爱和夫妻之爱对儿童、对配偶的影响。可见,夫妻中的一人因为家务的拖累,不能走出家庭参加工作,表面上没有增加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则是节省了雇佣家政人员的支出,甚至具有不可替代性,这个劳动的价值理应在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体现出
7、来。(二)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是对女性因放开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就业困难的紧迫要求。近几年,我国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修改,逐步放开了生育,主要目的在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男女比例失调、出生率降低等不利的社会现实,通过增加人口再生产保持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由此带来的一个后果是,许多企业因为女性生育而不愿意雇佣女职工,使女性在求职、再就业方面遇到了比以前更多的歧视和困难。有一项调查表明,在中国妇女参加工作的人数比例方面,1990年是73%,2016年则是63%。在收入方面,在城市,女性的收入为男性的67.3%,在农村,为男性的56%。当女性需要怀孕生育、抚养子女的时候,就会产生就业困难、收入低于男性
8、的情况,特别在放开计划生育政策这一背景下,女性就业的职场劣势进一步凸显。经历怀孕生育后再次求职,女性也往往不受职场的欢迎,再就业困难重重。同时,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的机器取代人工等的影响,都会导致就业机会大量减少,更加剧了女性就业的困难。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就会产生两种不利的后果:1.女性为了留在职场,结婚生育的意愿降低,成为所谓的“大龄剩女”“不婚族”或是虽结婚但不愿意生育子女,没有达到国家放开计划生育政策的目的;2.部分女性虽然已婚已育,但收入少、就业难、家务劳动不受尊重,在经济方面处于不利的位置。这些女性一方面对家务劳动不认真、敷衍了事,另一方面,因为心理上感到不受尊重而不平衡、不愉快,家庭
9、纠纷频发,甚至导致婚姻破裂。(三)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是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和提高家务劳动的质量的时代要求。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如果能够体现出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就能够更好地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具体来说,夫妻一方为了家庭建设,在养育孩子和做家务上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和辛勤的工作,甚至因此影响了自己职业生涯,表面上看没有增加家庭收入,实际上却是节省了家庭生活的开支,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被承认,处于不利地位,家务劳动没有表现出价值并获得回报,这显然是很不公平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体现出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还有利于提高家务劳动的质量。同样从事抚养子女、清洁卫生、烹饪等家务劳动,有些家庭主妇(主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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