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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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HANXICAISHUI20231总第5 3 4 期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为规范我省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 0 2 2】8 1 号)要求,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了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水利厅2023年7 月6 日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和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水
2、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 0 2 2】8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 0 2 7 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执行财政部、水利部相关资金管理政策。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
3、分配方案并分解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市、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全省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向省财政厅项目库动态报送相关项目,组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市、区)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各市、县(市、区)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
4、体工作。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23山西财税政策之窗第六条水利发展资金重点支出范围包括:(一)水旱灾害防御支出。用于流域面积2 0 0-3 0 0 0 平方公里中小河流治理,小流域综合治理,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山洪灾害防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的相关支出。(二)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支出。用于大、中型灌区建设及节水改造,农村供水保障工程,水库及引调水工程等小型水源工程建设,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及刚性约束与调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相关支出。(三)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支出。用于“七河”流域、“五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
5、,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淤地坝治理,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水库河塘清淤,推行河湖长制强化河湖管护等加强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的相关支出。(四)水利项目前期工作、水利技术推广等水利支撑体系建设。(五)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水利发展其他重点工作。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无关的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符合相关定额和预算管理规定的范围内,在水利发展资金中,按照不超过6%的比例据实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不足部分从县级财政中列支。省、市两级不得在
6、上级水利发展资金中提取上述费用。第七条水利发展资金鼓励市县有序推进智慧水利建设,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水利发展资金鼓励市县发挥中央、省级资金补助、贴息等引导撬动作用,在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创新项目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第八条水利发展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水利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等,编制水利发展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省水利厅汇总编制完成的以水利发展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印发实施。市、县(市、区)水利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
7、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第三章资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九条省级对市、县(市、区)分配水利发展资金时,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市县财政投入、预算执行情况等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进行适当调节。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以及省本级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因素法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一)目标任务因素(权重90%),以优先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通过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分市、县(市、区)任务量(或投资额)、基础资源数量以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测算。优先安排各年度细化到实施单位或
8、市县的项目。(二)政策倾斜因素(权重10%),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河湖长制考核结果、相关绩效评价结果、监督检查结果、预算执行进度等为依据进行资金倾斜分配。政策倾斜因素结合目标任务因素加权测算。第十条水利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省财政厅在接到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文件3 0 日内将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正式下达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省财政厅应在接到中央文件3 日内告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应在接到通知后1 5 日内将资金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并抄送财政部山西监管局。第十一条省水利厅在每年1 1 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目标任务清单及分配建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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