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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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稿日期2023-03-01?作者简介蒋巍雄(1988),男,广西全州人,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执业律师,研究方向:行政法、民商法、破产法。第 38 卷第 3 期2023 年 6 月Vol.38 No.3Jun.2023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摘要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关联企业破产中出现的滥用关联关系、超越正常交易范畴,损害债权人权益的不当行为的解决存在一定局限性,在现行法律制度无法处理当前关联企业破产问题且立法也处于空白的情况下,提出关
2、联企业合并破产的适用标准主要包括: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资产与负债成本过高、破产欺诈、有利于债权人整体受益及重整成功,并借助“要件效果”结构进行综合适用,以达到设立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目的,规制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真正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关键词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适用标准中图分类号D922.29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628(2023)03-0009-14?“破产”一词源自拉丁语“Falletux”,原意为失败1。企业为应对社会发展带来的新挑战而形成了共同发展利益的联合形态,关联企业的产生顺应了经济发展的趋势。企业间的关联关系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关联关系能够增强关联企业的整体综
3、合实力,提高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关联企业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为企业间的利益的不当转移、输送提供了便利的桥梁,当这些企业经营失败进入破产程序时,更容易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通过研究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分析和探讨我国实质合并破产适用标准,笔者希望能为有效解决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完善关联企业破产立法提供一些参考意见。一、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标准的理论与实践分歧(一)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基本范畴追本溯源,实质合并系美国法官为实现公平分配企业破产财产,根据衡平法则所创设的救济措施2。有美国学者提出,实质合并破产是指在破产案件中将多个不同的独立实体视为一个债务人,各个独
4、立债务人的债权人视为合并后债务人的债权人,并将前述多个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作为合并后债务人的资产通过破产程序分配给全部债权人3。在我国,关联企业最初是作为一个经济法领域的概念,同样,实质合并作为司法实践中探索产生的破产模式,两者均非严谨的法学概念。因此,研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标准,明确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含义,赋予其一个法学上的定义是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截至目前,我国立法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理论上对实质合并破产的概念也未形成统一的意见。王欣新教授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定义为:将两个及两个以上关联企业视为一个企业,各企业人格在破产程序中不再独立,各关联企业的资产及债务均在集合后视为
5、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统一分配清偿4131。从上述美国学者及我国学者的界定可以总结出,实质合并破产有以下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各关联企业不再独立破产,而将其视为一个整体,并将资产与负债合并;二是关联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全部消灭。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标准蒋巍雄(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广西南宁530219)9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标准蒋巍雄(二)理论上实质合并破产标准的认知不一关联企业破产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并因此引发诸多特殊的法律问题,司法实践中,为有效解决上述法律问题,实质合并破产应运而生。因实质合并破产为实践发展的产物,
6、且法律上未对其适用标准的构成要件进行明确规定,故理论界对于实质合并破产标准的构成要件存在诸多观点,其侧重点也不一,主要提出以下几种构成要件。1.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纪要)第六部分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应当坚持企业法人人格独立,只有当关联企业之间出现特定的情形时才可适用实质合并破产。会议纪要 中的三项判断是否适用合并破产的标准并非处于同等地位5,且 会议纪要 中并未对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程度的判断标准予以明确。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一直是理论界一致认定的实质合并破产标准之一,但关键在于如何认定“高度”二字,各学者对于认定关联企业
7、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要素及程度持不同的看法,至今没有统一的意见,对认定人格高度混同的侧重点也不一,以下归纳出学者们主要提出的几种认定高度混同的要素:人员管理混同;财产混同;经营管理混同与业务混同;内外部相互担保情况混乱;名义混同及责任混同。2.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现阶段,我国理论界对于“区分财产成本过高”是否纳入实质合并破产适用标准之一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持否认态度的学者认为,区分难度和区分成本不应作为判断实质合并破产标准之一6。理由在于我国企业在提出破产申请时,绝大多数企业已达破产界限,当关联企业已经满足破产原因时,其财产严重混同、难以还原已成为既定事实,此时再考虑各关联企业间的财产
8、能否完全区分已无实际意义,因此,应当删除或修改为“企业财产无法区分或难以恢复原状”。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区分财产成本过高是站在维护债权人利益角度考虑的,主要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区分财产的费用可能超过普通债权人受偿的大部分甚至全部财产;区分成本使表面上资产多的企业的债权人受偿率已经低于资产较少的企业的债权人在不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时可获得的清偿率;在清理财产混同的过程中付出的时间、金钱和资源成本综合起来不利于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711。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区分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还包括事实上难以区分及区分花费时间和金钱成本过高8。事实上难以区分,主要指关联企业间的资产和负债模糊到即使花费大量的
9、金钱和时间成本也无法进行区分。而区分花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过高,主要表现为区分花费的金钱已经接近或超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且耽误破产程序的推进,重整案件可能会因此失去重整的最佳时机,此时单独破产已经丧失其实际意义。3.欺诈在 会议纪要 中,欺诈这一标准并没有被列入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标准,但不少学者认为“欺诈”应当作为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标准或判断因素之一,甚至应当作为独立的适用标准9157。有学者指出,欺诈并非企业日常经营中的欺诈,而是指创建公司的用意、创建后从事的活动及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根本没有正当的商业目的,是为了获取不当利益,包括为保全资产几乎将所有资产转移到某个新设立的企业,或对债权人进行拖
10、延和欺诈等4133。企业在进行商业活动过程中都带有追求利益的目的,但当利用关联关系进行不当行为获取利益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当认定为欺诈。欺诈应当是一项独立于法人人格混同而可单独适用的实质合并破产标准712。笔者认为,欺诈与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在一些外观表现上有一定的相似度,如企业为获取利益而有意将所有资产转移至另一个关联企业以保全资产。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欺诈是1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164 号: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https:/ 年 6 月 5 日。See Mary Elisabeth Kors,Altered Egos:Deciphering Substa
11、ntive Consolidation,59 U.Pitt.L Rev.447(1998).带有明显主观恶意的,而法人人格混同仅是经济高度一体化的运营模式造成的。4.债权人利益保护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从理论界学者们的观点来看,主要考量两方面的因素:一是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6;二是有效提高债权人收益9159。其目的均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基于此目的考虑是否应当适用实质合并破产。从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关联企业间的不当交易或资产转移等不法行为使债权人受偿率大大降低,适用单独破产程序将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若存在将资产与负债分别转移的情况,如资产向部分公司转移,债务向另
12、一部分公司转移,债权人无论是基于对集团企业还是单个关联企业的信任进行交易,如果债权人的利益因关联企业间的不法行为受到严重损害,则应当适用实质合并破产。从实质合并破产能有效提高债权人收益角度出发,其主要表现为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后的债权清偿比例高于实质合并破产前,而收益主要来自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关联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整体受偿资产增加;第二,降低了区分与清理混同的资产负债成本,破产费用减少。5.重整需要有学者提出,重整需要应当作为补强适用的裁定标准9158。集团企业在形成经营一体化的情形下,通常各企业间联系紧密,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可将各企业的资源进行整合,提升重整的可能性。破产分为破产清算和
13、破产重整,破产重整制度结合了债务清偿与企业拯救两个目标,为实现债务人企业复兴、力图保留企业运营价值,通过对债务关系的调整,以企业继续经营或投资者收购企业的投资等偿还债务,消除破产原因,使企业得到挽救10。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基于重整需要适用实质合并的实例。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指导案例164 号: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中,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认为酒精生产资质属于稀缺资源,苏醇公司作为江苏省睢宁县唯一拥有酒精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与其两家关联公司具有较好的基础和发展前景,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因而具有重整价值,而三家公司在人员、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了高度混同,且区分
14、三家公司间财产的成本过高,遂裁定三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6.债权人信赖利益保护理论上对于“债权人合理信赖”这一要素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实质合并破产的最终目的在于公平清偿,对于债权人来说,公平即是符合其交易时其债权得以实现的期待,司法实践中忽视债权人的信赖利益,对交易时已经履行己方相应义务的债权人而言是不平等的,甚至有学者认为,债权人的信赖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成为破产法院反对适用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唯一因素。持相反态度的学者则认为债权人的信赖只是一种主观状态的标准,仅凭这一标准无法直接判断是否适用实质合并破产规则,在国内尚无客观方法对此进行判断的现实情况下,债权人合理信赖更适合作为实质合并破产的抗
15、辩理由4134。债权人在与关联企业进行交易时,从不同商事外观角度去看,其信赖利益也会有所不同。若债权人是因为对集团企业整体的信誉而与之交易,则该债权人可能会赞同适用实质合并破产;若债权人是基于对某个资产与负债状况较好的某一关联企业产生合理理由的信赖而与之进行交易,那么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该债权人可能会反对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在此情形下,往往会造成支持实质合并破产债权人与反对实质合并破产债权人之间的信赖利益冲突,甚至影响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三)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具体标准不统一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标准蒋巍雄11信息网进行检索、梳理关联企业
16、合并破产案例,法院在裁定实质合并破产时,一致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标准作为主要适用标准,但对其他标准是否具有适用的必要性未形成共识,同时各法院对于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标准在适用时也宽严不一。经总结,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裁定标准。第一,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在裁定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中,法院通常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作为主要裁定标准,甚至是单一裁定标准。就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标准而言,部分法院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判定关联企业人格高度混同的依据,如江苏中凡能源有限公司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有的法院更多的是侧重关联企业间的人事关系、财务、管理是否存在混同,如四川玉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17、,法院在举行听证会后查明,该公司与南充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均为同一人,且股东均为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两公司在工作中存在交叉情况,在资金管理方面,两公司的资产负债无法明确划分,资金混用,法院以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金来往情况认定两公司存在高度混同。还有的法院通过关联企业是否均能够独立决策及承担责任来判断其是否具有独立的人格,如楚雄兆顺地产等八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综上所述,由于法院在判断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时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具体认定标准,该标准在各地法院形成了不同的认定方法,这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宽严不一。第二,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且区分财产困难或区分成本过高。部分法院将
18、区分关联企业财产并入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标准中,作为程度要件以此来判断是否达到“高度混同”界限,共同决定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如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法院调查后发现,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杭州中拓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拓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组织机构、资产、财务方面高度混同,难以区分,且担保关系复杂,法院因此认定这三家公司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考虑到三家公司单独进行破产清算,不利于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故裁定三家公司合并破产清算。部分法院则将其作为一项辅助标准,如綦江长风齿轮(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法院认为长风锻造公司与长风齿轮公司虽名义上均为独立法人,但实际上两家公司在财产、人事、
19、生产经营等方面已经存在高度混同现象,在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及法院难以区分两家公司的资产及负债规模,其区分成本过高,不利于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利益,遂裁定两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该案法院在认定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基础上,将区分财产成本过高作为辅助标准,补强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的理由,同样情况的还有湖北宜昌飞航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山东永信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等。第三,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或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多数法院将债权人收益标准作为辅助判断因素,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或有利于债权人公平受偿作为结果要件,如富阳昌林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法院根据昌林公司与泰安公司、佳美公司
20、、杰硕公司、顺吉公司存在资产、债务、经营和管理混同等情况,认定上述 5 家公司存在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且为统一处置破产财产,公平对待债权人,法院裁定适用合并破产。只有极少数法院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或有利于债权参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 05 破终 4 号民事裁定书。参见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 13 破 1 号之七民事裁定书。参见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8)云 2301 破申 2 号民事裁定书。参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8)浙 0111 破 1 号民事裁定书。参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 05 破 70 号民事裁定书。参见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21、(2018)鄂 0581 强清 1 号民事裁定书。参见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 0403 破 12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参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7)浙 0111 破 1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标准蒋巍雄12人清偿作为独立标准适用,如在重庆秦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两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可以大幅提高两家公司的普通债权人清偿率,即使两家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但基于债权人清偿率的考虑,仍然可以适用实质合并破产规则,故最终裁定秦谋公司与昂龙公司适用合并破产。除前述三种情况外,在少数案件中,法院还会考虑关联企业适用实质合
22、并破产后的重整成功率和债权人整体清偿率等进行综合认定,但由于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具体的界定标准,极易导致适用上的混乱。二、我国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标准存在的问题当前,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标准在我国实际上尚未形成一致的意见,法律上对于关联企业破产适用标准方面存在空白,故对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标准的研究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绝非易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成文法国家,我国法院作出任何裁判都需要有法律依据作为支撑,而就现行法律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 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关联企业破产问题进行明文规定,也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2 年曾
23、指出,债务人参股、控股的企业需要进行破产的,应当另行提出破产申请,可见当时我国司法制度并不支持合并破产,贯彻的是法人独立破产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 2012 年召开企业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讨论会中,就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进行了讨论11。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适用实体合并规则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其中对适用实质合并需要达到的条件作出了规定,但仅限制在合并清算中,并未考虑合并重整或合并和解的情况。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就实质合并规则出台关于适用实体合并规则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稿)征求公众意见,这次意见的适用范围不再仅限制于清算,但也未给出
24、进一步的解释。2018 年 会议纪要 中,对实质合并破产持审慎适用的司法理念,首次规定了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相关内容,其中包括了适用原则、适用标准、审查程序、法律后果等规定。会议纪要 尽管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现阶段对我国破产审判问题在法律适用中的经验总结,对破产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 会议纪要 既不属于法律范畴也不属于司法解释,而属于司法政策,其效力层次低于司法解释。迄今为止,我国仍未出台实质合并破产的法律规定,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官拟作出实质合并破产裁定时,无法条依据可循,往往缺乏作出实质合并破产裁定的合法支撑,因此,这一法律实践是完完全全的“法官造法”12。(二)司法实务中标准单一且模糊
25、自 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会议纪要 以来,部分地区法院依据该指导文件制定了相应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工作操作指引,有法院仅以 会议纪要中的三个要件作为审查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标准,如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有部分法院在操作指引中更进一步明确,综合考察企业间的利益关系、参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7)渝 0116 破 5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02 23 号)第七十九条规定。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工作操作指引(试行)第二条: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慎适用。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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