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逻辑下动产抵押权在收益上的延伸——基于法律继受的体系性视角.pdf
《公示逻辑下动产抵押权在收益上的延伸——基于法律继受的体系性视角.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示逻辑下动产抵押权在收益上的延伸——基于法律继受的体系性视角.pdf(9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 年 月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第 期(总第 期总第 卷).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刘家溪()男陕西西安人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学公示逻辑下动产抵押权在收益上的延伸 基于法律继受的体系性视角刘家溪(西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西安)摘要:为贯彻物权之“公示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条第 款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即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然而由于动产的特点与“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等原因追及效力技术难以应对动产抵押的现实 为此第 条第 款又设价金代位技术作为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补充但该规则可能因价金混合而不能实现 为防止价金混合可参考“毁损灭失之物上代位”理论将抵押权在价金上的延续转变为
2、对价金请求权之“法定债权质权”使公示对抗的效果延伸至抵押物转让的价款上 唯“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本就是民法“公示逻辑”之例外对此应追根溯源探索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相关机制并结合我国物权体系的实际情况建立收益的识别与公示制度关键词:抵押物转让正常经营买受人价金代位追及效力动产抵押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抵押物转让制度中重新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第 条第 款)即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人可以继续以原抵押物的价值担保其债权向受让人主张抵押权在此基础上由于抵押权不会因抵押物的转让而发生改变抵押人也得以自由转
3、让抵押物实现“物尽其用”的价值目标同时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也与传统民法物权理论保持一致实现了我国民法物权体系的统一“物权的对抗效力也称为追及效力是物权的一项一般效力不仅所有权具有该效力而且它也是定限物权 尽管它往往产生于某特定交易关系中 所具有的效力”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存在上述优势但其行使却受制于三个条件 第一追及效力以抵押物的公示(登记)为前提对未能公示的财产不得追及动产抵押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抵押权亦得设立唯因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 条)追及效力无从适用“在体系解释上民法典第 条所谓不得对抗在法律效果上是指受让人不受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之追及受让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第二许多动产具有种类
4、物的特点与高度流动性这便导致抵押权实现时抵押物无法确定进而即便动产抵押权经过登记追及效力亦难以发挥作用“动产大多具有种类物的特点在交易中可以互相替代 另一方面动产常常能被大批量地生产因此很难描述其特征”第三登记的抵押物尚可能因法律规定而切断追及效力“动产抵押权即使经过登记也不得对抗特定类型的第三人”具体而言民法典在动产抵押领域引入“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第 条)当抵押物的转让满足该规则的条件时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抵押权人均不得追及抵押物 以上情形发生追及效力将失去保护抵押权人之功能为弥补追及效力之空缺民法典第 条第 款又设“价金代位”技术即抵押权人就抵押物转让之收益优先受偿 抵押权延伸至物之流转
5、收益上便无需追及抵押物从而消解了追及效力失灵带来的不利后果 然而该补充机制事实上难堪此重任原因在于追及效力影响下民法典抵押物“自由转让”之推论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经由立法延伸至价金代位领域中失去对流转过程的控制即便抵押权得以延伸至抵押物转让的收益上优先受偿的效果也可能因收益的混合无法实现 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在民法典“自由转让价金代位”的规则中如何实现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转让收益的优先受偿?二、民法典抵押权价金代位技术之缺陷民法典第 条构建以“追及效力为原则价金代位为补充”的抵押物转让并行规则又以抵押物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第 条第 款)为条件实现并行规则的分野 所谓“可能损害抵押权”如前文所述
6、意指追及效力无法行使之情形 进而对不动产抵押权追及效力得以妥善处理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问题无需诉诸价金代位的补充规则 不难发现上文所提及的抵押物无法追及之状况均限于动产抵押的范围内 由此民法典中抵押物转让之价金代位技术亦主要针对动产抵押所设“可能损害抵押权”的要件之所以与动产抵押密切相关原因在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之追及效力立足于不动产抵押而动产因无法公示等原因一般不得设立抵押权与传统规则相反民法典认可动产抵押这就导致本应适用于不动产的追及效力对绝大多数动产抵押而言无能为力“民法典第 条第 款未将其适用范围限缩在不动产抵押实有矫枉过正的嫌疑或者说对该条规范的解释适用本来就应该体系的方法协调其与相关规
7、范之间的关系并最终将动产抵押排除出该款的适用”基于上述我国抵押权制度与大陆法系民法传统之差异民法典之价金代位技术确有补充追及效力不足的作用 一方面价金代位仅影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关系无涉第三人所以并不依赖抵押物的登记这便解决了未登记动产抵押权的实现 另一方面价金代位技术免去抵押权人追及抵押物的烦恼当抵押物为非特定性、高流动性的动产难以追及或因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无法追及时将抵押权从抵押物转移到价款上另辟蹊径实现担保目的尽管价金代位技术具有弥补动产抵押物转让中追及效力不足之作用但民法典第 条第 款的规定具有明显缺陷 如前文所述对追及效力原则的认肯附带的创造了价金代位与抵押物自由转让的结合由此导
8、致的结果是第 条第 款价金代位技术的有效运行以抵押权人及时发现动产抵押物转让事实为前提倘若未能察觉则价款一旦由受让人支付于抵押人无论是存入其账户或是以现金进行交易均会因为失去特定性而无法实现 为避免这种结果民法典要求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第 条第 款)鉴于实践中抵押物的转让很可能意味着抵押人的违约该规则将抵押权人的保障建立在抵押人诚信履行义务的基础上实际效果将会十分有限“前述情形可能偏理想化倘若抵押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致使抵押权人实际知悉抵押物转让之际价款已融入抵押人一般财产如之奈何?”抵押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抵押权人之价值支配权将沦为请求抵押人清偿债务并赔偿损失之请求权失去受偿的优
9、先性由此可见在动产抵押领域民法典虽然允许抵押权延伸至抵押物转让之收益上试图弥补追及效力之不足但在实际运行中围绕抵押人“通知义务”所塑造的制度体系存在缺陷如何落实抵押权人对动产抵押物转让收益的优先受偿能力成为解释与立法的新方向值得注意的是价金代位技术并非民法典所设之新规纵观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的流变历程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和物权法)中我国民法便确立了抵押权的价金代位(担保法第 条第 款、物权法第 条第 款)然而上述两部法律中的价金代位制度均建立在抵押权不具有追及效力的前提下故立法上采取抵押物“限制转让”之态度实现了未清偿债务(或提存)不得转让抵押物的效果满
10、足抵押权人对收益的优先受偿 然而此种做法纵然有其独特优势但全然无关公示故与整个物权法律制度之公示原则相违背受到了学界的普遍批评“在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之外还有动产抵押登记它们也遵循物权公示原则”至民法典时立法吸收学界对物权法中价金代位技术的批评构建“以追及效力为原则以价金代位为补充”之抵押物转让规则以回归公示原则的上位逻辑 基于以上背景在探索动产抵押权在收益上的延伸路径时亦应遵循上述公示逻辑其思路与前述单行法中“限制转让”的措施大相径庭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三、民法典公示逻辑之延续:物上代位技术的重构(一)物上代位的范围:第 条与第 条第 款的内在一致性民法典中除抵押权的价金代位外尚存在抵押物
11、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物上代位规则即抵押权人可以就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优先受偿(第 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读民法典第 条规定了抵押权在代位物上的延续即抵押权自动延伸至因抵押物毁损、灭失等情况下产生的金钱赔偿物“从本条规定来看我们认为物上代位的代位物由原担保物转化而来担保物权直接延续于其上”对此规定一般认为该物上代位仅适用于抵押物绝对消灭的情形因此第 条第 款与第 条是否具有同样的内在机理存在疑问理论上“价金物上代位”和“毁损灭失之物上代位”均属于“特别物上代位”的类型即“某个具体物权与原物脱离而消灭时能够存续于代位物”而构成“特别物上代位”除需要法律的明文规定以
12、及权利人享有物权的基本要求外尚需满足“权利人受到损害”与“存在适格代位物”的要求第一就“权利人受到损害”要件而言“毁损灭失之物上代位”中抵押权人因担保物全部或部分丧失引发抵押权所支配价值的减少或消失受有损害 而“价金物上代位”以“可能损害抵押权”(第 条第 款)为前提在抵押权丧失追及力的场合抵押权人无法就抵押物主张权利(丧失支配价值的全部)亦受有损害二者存在相同的理由 第二就“存在适格代位物”的要件而言需要探讨代位物的范围 域外法上针对这个问题存在不同的立法例 其中否定式立法例如德国仅对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适用物上代位并否认扩张解释的空间“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取决于人们是否在物权法中允许超出法定规
13、范情况以外的物上代位 通说对此是否定的这的确是有理由的”而肯定式立法例如日本则在优先权章节中规定了对转让价金的优先权并准用于抵押权和质权“如果被出售可转换为价款被出租则可转换为租金 在这种情形下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该保险金、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金、价款、租金”可见抵押物转让之价金是否属于代位物立法上存在选择的空间并无绝对禁止之道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论是第 条第 款或是第 条其效果均为“以代位物提存或清偿债务”完全一致并且就第 条之“征收而产生的补偿金”而言法典也未将代位情形限制在抵押物绝对灭失的情景下 目的上如前文所述设置价金物上代位具有弥补动产抵押权不能追及之重任存在合理性 因此我国民法上的
14、抵押权物上代位物范围应包含转让抵押物之价款综上所述民法典“价金物上代位”与“毁损灭失之物上代位”并无内在机理的差异均以救济抵押权不能完满行使为目的因此在解释第 条第 款之规则时第 条具有借鉴意义(二)物上代位的重构:“担保权利延续说”向“法定债权质权说”的改变民法典第 条之价金代位与第 条之物上代位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进而二者均需解决代位物上担保物权的实现问题 具体而言第 条仅规定了抵押权在代位物上的延伸却并未对此时抵押权的实现程序作出进一步规定 在该条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 条对之予以完善 根据该条的规定民法典第 条抵押权的
15、物上代位在效果上允许抵押权人按照原抵押权顺位就代位物优先受偿(第 条第 款)但在实现程序上以抵押权人通知给付义务人为前提(第 条第 款)若给付义务人未接到抵押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已经向抵押人给付的该优先受偿权将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第 条第 款)“在担保物权人通知给付义务人之前如果给付义务人已经向抵押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则构成有效的债务清偿担保物权人无权再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可见民法典第 条之物上代位与第 条之价金代位在实现时存在相同的问题即均以抵押权人知悉代位之事实为前提无法有效保护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民法典之物上代位无法有效保护抵押权人的原因在于采取了物上代位的“担保物权
16、延续”理论即物上代位中的代位物为原来担保财产的转换担保物权继续存在于代位物上具体而言由于原始担保物权为抵押权那么抵押物发生代位后该抵押权继续对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具有效力 由此导致了两个问题:第一毁损灭失等情形发生后并不直接产生金钱代位物而是产生以支付金钱代位物为内容的请求权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如果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获得的是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在给付义务人尚未支付前它们只是债权请求权而已”在此基础上抵押权的客体为金钱代位物意味着不给付则因不存在抵押权的客体而无法行使权利给付后又因为客体失去特定性亦无法行使权利该程序的内部机理存在冲突 第二既然抵押物毁损灭失后抵押权人的权利依然
17、是抵押权那么通过追及直接对代位物行使权利即可毫无限制给付义务人的理由因此也无法要求给付义务人采取一定措施防止金钱代位物逸散于抵押人的责任财产中“担保物权人的权利没有受到任何影响那么有何必要规定担保人和代位物给付义务人的通知、査询及取得同意的义务?”基于以上理由学界对“担保物权延续”进行反思进一步提出“法定债权质权”的观点所谓“法定债权质权”是指当抵押物毁损灭失后抵押权并不会继续存在于金钱代位物之上而是转化为对金钱代位物请求权的质权“物上代位权不存在于金钱赔偿物上而存在于损害赔偿债权之上进而法律可认定其为债权质权”以法定质权为依据就避免了上述金钱代位物在程序上无论是否给付均无法实现的逻辑矛盾 更
18、重要的是在原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情况下给付义务人不得以不知道抵押权为理由向抵押人给付否则不产生清偿债务的效力即赋予给付义务人查询登记簿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第三债务人势必要査询不动产登记簿从而了解是否存在抵押权并在向担保财产所有人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之前得到担保物权人的同意否则其要继续承担向质权人给付代位物的义务”民法典价金物上代位与毁损灭失之物上代位在规则上是一致的那么在抵押物转让的场合亦可以遵循“法定债权质权”理论进行发展 就动产抵押而言“登记对抗主义”(第 条)本就要求动产的买受人在交易前负担查询抵押登记簿的义务“在民法典第 条之下受让人查询动产担保登记簿已经构成其法定义务”那么买受人自
19、然不可以以不知道登记为由将转让的价款直接向抵押人(出质人)支付抵押权人(质权人)对价款的优先受偿也就得到了保障 民法典第 条的公示逻辑经由抵押权的质权转化得以在转让价金上维续需要指出的是在动产抵押中抵押人需要通过“出售抵押物取得价金以价金购入新的财产”实现商业循环所以价金代位技术受到争议的另一问题在于限制抵押人对价金的支配“传统立法通过追及效力牺牲受让人的所有权来保障抵押权人价金物上代位则通过牺牲抵押人对价金的支配来保障抵押权人”但价金代位技术并不会阻碍商业流通 事实上早在物权法时期就不乏对价金代位中抵押物流通性的批评然而物权法中经同意转让的规则并不会阻断物的流通而是将物的流通建立在与抵押权人
20、达成合意的基础上从而使抵押权人有能力对价金主张权利实现有保障的流通基于相同的道理对“法定债权质权”理论下的物上代位规则而言法律仅界定了权利的初始配置并未限制权利的流转享有债权质权的担保权利人获得与提供担保方达成合意的能力当事人自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还款方案(例如以一定比例的价金清偿债务)或另行提供担保以实现抵押人对价金的利用上述规则依然存在缺陷原因在于“法定债权质权”中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保护依赖于登记的对抗效力当抵押权未登记或规则无视登记时便不得适用 民法典第 条在动产抵押领域全面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为降低流通的查询成本免除了买受人查询登记簿的义务“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本身的目的就在于免除买受
21、人的查询义务只要是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就不应当再要求其必须查询登记”进而即便在价金代位技术中采取“法定债权质权”理论亦无法要求正常买受人受抵押登记的约束在此情形下抵押权人对价金的优先受偿依然无法得到保护四、民法典公示逻辑之例外:动产抵押权在收益上的延伸路径无论是“追及效力”或是“法定债权质权”均不能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中保障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其原因在于以上两种保护机制均依赖民法典“登记对抗”的公示逻辑而“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恰是公示逻辑的例外就该规则而言之所以与大陆法系之公示原则不同是因为其源于美国统一商法典 进而由于传统价金代位理论和公示逻辑密切相关学理上有观点“追根溯源”通过研究相关普通
22、法系立法试图探索异于价金代位的担保物权收益延伸机制 就这些观点的结论来看其所研究的域外法样本亦以统一商法典居多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影响下统一商法典与民法典顺理成章地形成了相同的立法效果即否认担保权人追及担保物转而以对转让收益的优先受偿作为补充而在具体的法律技术构造上两部法典存在差异 根据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担保权利自动延伸至担保物处分所产生的收益上但需以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为前提 其原因在于美国担保交易实践中由于法律并不禁止收益上的担保权利所以担保权利人通常会约定担保物权的延伸久而久之立法便将该约定作为当事人的默认选择如有需要可以作出相反约定“担保物权在收益上的自动延伸只
23、是通过法律的规定确认了人们都认可的事实”可见统一商法典的收益延伸机制以“意思自治”为起点辅以该国动产担保之“交易习惯”与我国民法以“法律规定”为起点的价金代位规则存在基础规范的差异在前述统一商法典规则的基础上学界提出的第一种担保物权收益延伸方案便是“担保物权默示自动延伸”该观点基本继受了统一商法典规则的核心内容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律推定抵押关系的当事人存在将抵押权延伸至抵押物处分的收益上之意思表示抵押权也因意思自治而延伸至抵押物转让之收益上“担保权益的延伸(附着)虽是自动发生但仍可归于当事人可推知的意思 也就是说它是默示发生的而不是在无视合同的前提下给予担保权人的政策保护”然而该规则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示 逻辑 动产 抵押权 收益 延伸 基于 法律 体系 视角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自信****多点】。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自信****多点】,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