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证据规则的逻辑嬗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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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 18 年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区块链证据的合法形态,2 0 2 1年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补强了审核证据的路径与能力。两大规则的着眼点都在于区块链证据本身的效力验证问题,主要回应了上链证据的阶段性差异、证据认定的标准不明与技术监督机制的缺失。此后,区块链多节点验证的技术特征,也使司法系统多主体参与的协作关系成为必要。2 0 2 2 年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将区块链证据置于共享与协作的证据生态环境中,旨在进一步提升区块链证据的应用范围。在此基础上,区块链证据审核的标准认定、责任分配等方面成为证据规则的新重点。三大规则的逻辑嬉变,推动区块链证据规则成为既有证据规则的延
2、伸,助力技术人本主义价值的实现。【关键词】区块链;证据规则;保全;证据审核【中图分类号】D915.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 0 9 6-517 6(2 0 2 3)0 2-0 0 7 1-18【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区块链证据审查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国人民公安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区块链证据的异议审核研究”(2 0 0 2 JKF02046)【作者简介】康宁(19 8 6 一),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北京一、区块链证据的:“信赖”与“怀疑”当前,我国区块链证据规则呈现为三大规范性文件并行的状态。早在2 0 18 年,区块链证据的合法性写
3、入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 0 18】16 号),并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互联网法院获得应用。为了进一步推广应用区块链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 0 2 1年8 月1日通过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法释【2 0 2 1】12 号,以下简称在线诉讼规则),规则全文共计39 条,涉及区块链证据认定的具体条款有5条之多。2 0 2 2 年5月2 3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法发【2 0 2 2】16 号,以下简称加强意见),旨在推动全国统一的跨网系、跨链协同的区块链司法应用,也使区块链证据的论题获得更加广泛的关注。一般而言,密集的制度支持应当产生区块链证据的
4、较大应用空间,但实际情况却并不理想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1.0 版),2 0 19 年6 月,第47 一48 页。2 0 18 年6 月2 8 日,我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区块链存储并保全证据证明力的价值正式得到审判实践的确认。2 0 18 年9 月7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认可区块链技术存储固定电子证据的合法性。72区块链证据规则的逻辑变面对区块链证据,涉诉主体存在着“信赖”还是“怀疑”的复杂态度。从2 0 18 年9 月首个司法解释颁布,到2 0 2 2 年5月加强意见的出台,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涉区块链
5、存证文书7 36 份,其中详细展开区块链证据陈述的2 2 4份文书主要来自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各级地方法院的总占比不足半数。借此可以推知三个初步的论断:第一,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适用区块链技术的起步较早,流程相对娴熟,证据效力的信赖程度较高。除裁判文书网的案例以外,据访谈调研得知,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启动区块链存证技术三年以来,尚无法官或者当事人对区块链证据提出异议。第二,不少地方人民法院秉持“技术怀疑”的立场,而对区块链证据的应用持观望态度。检索发现,互联网法院以外的不少地方法院避谈区块链证据,或者以第三方存证平台替换区块链技术,原因恐怕在于涉诉主体对该技术认知不足、信任程度不
6、够的现实。第三,在信赖区块链技术的情况下,裁判文书大多直接复制技术性的语言,对具体原理的分析则言之不详;在怀疑区块链技术的情况下,技术风险又被夸大,区块链证据的实际功能得不到准确定位。另外,截至2 0 2 2 年上半年,能够直接确认区块链证据效力的2 0 18 年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仍旧获得较大引用,而2 0 2 1年在线诉讼规则中的区块链证据审核条款尚未在实际裁判中得到充分关注,区块链证据规则的应有效果没有完全激活。缓解区块链证据应用的复杂态度,需要展开既有规则的系统性分析。技术专家已经看到,尽管出现了“区块链+法律”的技术研发热潮,但技术与规则的对接离不开规则的进一步阐释。
7、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合作编写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1.0 版),试图弥合技术与规则的差距,但仍旧停留在综述性的层面上,导致区块链技术服务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不强。已经有证据法学者提出,区块链证据与传统证据之间的共性与个性值得进一步明确,证据规则不应仅凭技术难度而有所偏祖。越来越多的诉讼法学者认为,现行区块链证据规则侧重技术可行性的确认,而技术异议与审核的可操作性尚待展开。既有研究对区块链证据规则的分析各有所长,然而在三大规范性文件并行存在的前提下,梳理区块链证据规则演化的逻辑脉络,或可为区块链证据的应用推广做出原理性的支持。参见段莉琼、吴博雅: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困境与规则
8、重构,法律适用2 0 2 0 年第19 期。2参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 0 2 1)吉0 10 4民初7 0 9 7 号、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 0 2 2)辽0 2 9 3民初1号等。3A.H.Lone and R.N.Mir,“Forensic-Chain:Blockchain Based Digital Forensics Chain of Custody with PoC in Hyperledger Composer,Digital Investigation,vol.28,2019,pp.44-55;J.H.Ryu and P.K.Shar
9、ma,“A Blockchain-Based Decentralized Efficient InvestigationFramework forloTDigital Forensics,”T h e Jo u r n a l o f Su p e r c o mp u t i n g,v o l.7 5,2 0 19,Pp.437 2-438 7;侯义斌等:基于区块链的电子证据系统架构模型,计算机科学2 0 18 年第6 A期;零壹财经、零壹智库数字资产研究院:中国区块链专利数据解读(2 0 2 0),第17 页。截至2 0 2 0 年末,我国累计有2 0 4家公司合计申请了415件“区块链
10、+法律”专利。参见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1.0 版),2 0 19 年6 月,第42 页。参见刘品新:论区块链证据,法学研究2 0 2 1年第6 期。参见刘品新:论区块链存证的制度价值,档案学通讯2 0 2 0 年第1期;杨继文:区块链证据规则体系,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0 2 1年第3期;崔世群:区块链证据真实性问题研究,经贸法律评论2 0 2 1年第3期;陈彩虹:天上掉下个区块链,读书2 0 2 1年第7 期;罗恬漩:民事证据证明视野下的区块链存证,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 0 2 0 年第6 期;张玉洁:区块链技术的司法适用、体系难题与证据法革新
11、,东方法学2 0 19 年第3期;龚善要:论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双阶鉴真,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2 1年第1期;马明亮:区块链司法的生发逻辑与中国前景,比较法研究2 0 2 2 年第2 期;陈爱飞:区块链证据可采性研究一一兼论我国区块链证据规则的构建,比较法研究2 0 2 2 年第2 期。73区块链证据规则的逻辑嫂变二、技术载体:区块链证据形态的确立区块链证据的技术应用,以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为背景。数字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基础,是对海量电子数据的收集、存储、保全和效力认定。面对这一现实的需求,区块链这一按时间顺序排列的、分散的共识分类账本逐渐引人证据领域。一般认为,区块链证据是借助
12、区块链不可篡改、不可抵赖等技术特性,实现收集、存储、巩固甚至确认证明力的数字化证据。由于区块链能够实现电子数据存储保全、防篡改的优势,2 0 18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确立了“区块链证据”的基本形态。(一)区块链证据的可行性区块链证据的产生有着特定技术流程。首先,当事人或人民法院要有通过区块链存储证据的意愿,并委托商业区块链或司法区块链等机构进行证据提交。然后,被存储数据“上链”,即区块链机构利用链式存储结构、共识验证、哈希算法、智能合约等技术手段,将当事人提交的数据写人区块链并进行固定。最后,返回证据标识码,以便查询、核验链上证据状态。在此基础上,区块
13、链技术推动了证据存储与保全功能的实现。2018年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可了区块链证据的技术可行性,尤其对区块链式存储结构、共识验证机制、智能合约的证据效果给予肯定。电子证据的形态容易变更,相关操作的痕迹也难以辩别。如何固定原始证据的形态,如何掌握原始电子证据的相关操作痕迹,如何证明这些操作的先后顺序,诸多问题构成影响证据证明力的关键。为了确证电子证据未被增加、删除和修改,传统存证措施往往参照物证,对电子证据的原始存储介质进行物理封存,证据的电子形态通常转化成纸质材料进行呈现,辅之以相关的笔录、录像、见证人签名等。即便如此,电子证据相关操作的逻辑线条和对应时间信息,仍旧无法由载体
14、材料做出显示。弥补前述缺撼,区块链的链式存储结构能够对电子证据的内容、状态进行固定,同时记录与之相关的操作流程。上链电子数据需要经过哈希运算并获得哈希值,然后加盖可信时间戳标示数据的变动时刻,继而构建操作行为的日志。将这关于证据收集与保全的功能界定,参见A.Loneand R.Mir,“Fo r e n s i c-Ch a i n:Bl o c k c h a i n Ba s e d D i g i t a l Fo r e n s i c s Ch a i n o f Cu s t o d ywithPoCinHyperledgerComposer,”D i g i t a l In v
15、 e s t i g a t i o n,v o l.2 8,2 0 19(3);刘品新:论区块链存证的制度价值,档案学通讯2 0 2 0 年第1期;熊志海:网络证据收集与保全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 0 13年,第2 4一2 5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 0 18】16 号)第11条:“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关于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操作程序,主要散见于公证法(2 0 15年修订)、公证程序规则(2 0
16、 2 0 年修订)、中国公证协会发布的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2 0 0 8 年修订)、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2 0 12 年)等。哈希(Hash)算法,即散列函数。它是一种单向密码体制,即一个从明文到密文的不可逆的映射,只有加密过程,没有解密过程。哈希函数可以将任意长度的输人经过变化以后得到固定长度的输出。哈希函数的这种单向特征和输出数据长度固定的特征,使得它可以生成消息或者数据。在Factom的存证场景下,哈希运算和多层数据结构实现了海量电子证据的存证,6 4兆字节的区块可以管理约50 0 万个记录文件,而这50 0 万个文件对应的是存证链中的一个仅40 字节的信息
17、。参见朱玮等:区块链简史,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 0 2 0 年,第19 0 一19 1页。74区块链证据规则的逻辑嬉变些具有唯一性的哈希值打包写入区块,前序区块嵌套进后续区块中,包含交易信息的区块就按时间顺序有序链接起来,形成一条信息可见的链式结构。由于后一个区块中包含着前面区块的哈希值,因此修改其中一个区块的数据,就要将链式存储结构中的后续区块全部修改,且随着链上区块数量的不断增加,修改难度也不断增加,上链数据的不可篡改性也随之实现了。链上共识验证机制减少了证据流转鉴定的环节。传统电子证据采用诉前公证的方法,亦即当事人对电子数据提出存证申请,人民法院在技术上加以鉴定或者公证,继而保障电子
18、证据呈交法庭以后的有效性。这种方式注重不同机构单方面的数据维护,电子证据的毁损风险受到参与机构廉洁性、安全性的影响。进程推进具有鲜明的“中心化”特点,存证步骤推进到哪个机构,哪个机构就成为可能影响证据真实性的“中心”。这样的存证方式缺乏信息交换和共享的常态机制,“当事人一公证机构/鉴定机构一法院”的流转,通常采用线下的人为投递数据并来回确认。由于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等不同部门各自运作的办案系统,同一证据信息重复录人的情况也反复出现。与此不同,区块链是节点分布的去中心化系统,链上信息的读写权限不依托各个机构顺序操作的“流水线作业”,而是上链各个节点之间的共识验证。这种
19、共识验证,是多个节点对一笔电子数据的状态和质量达成共识。一旦完成验证,操纵、篡改信息需要掌握50%以上节点的算力重启共识,这令大多数的信息攻击者望而却步。在共识验证的机制之下,数据访问和使用行为可以在短时间内进行全网广播、核查和认定,信息的传输都在节点之间进行。参与验证各节点可以为其他节点提供服务,也可以享用其他节点的服务,不同节点的数据共享具有同步性,因此无需经过流转、鉴定、备份的流程。区块链自动化取证降低外部干预,节省了司法认证的成本。传统电子证据的持有者具有篡改证据的道德风险和客观便利,也不能杜绝外部因素介人存证进程的弊端。正是为了应对这个问题,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识别程序与规则第5条规定
20、,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可,需要司法鉴定机构和专家证人的支持,增加了持有、接触、处置、保管的环节。降低风险、增加监督的措施往往通过证据备份来完成,于是电子证据的操作多、备份多,反而证明力降低。尽管电子证据在各种证据类型中总量较大、占比较高,但其获得法庭采纳的概率远低于非电子证据。木相比之下,区块链存储的各个环节依托智能合约的自动化执行,减少了人为操作的环节。智能合约(SmartContract)是以信息化方式传播、验证或执行合同的计算机协议,它用数据代码实现既定业务,由合约参与方部署完毕即可自动抓取网页源码、图片信息、文字信息,对网页截屏固化。这就避免了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参见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
21、展研究院、中国区块链生态联盟、赛迪(青岛)区块链研究院:区块链+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1年3月,第10 页。参见曾超等:公检法基于区块链和大数据共建证据链,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 0 2 1年第1期。3参见张俊等:论区块链技术挑战下的警务工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2 0 年第1期。参见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中国区块链生态联盟、赛迪(青岛)区块链研究院:区块链+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1年3月,第10 页。参见李萌等:基于区块链的公共数据电子证据系统及关联性分析,智能系统学报2 0 19 年第6 期。H.Wu and G.Zheng,“Electronic Evi
22、dence in the Blockchain Era:New Rules on Authenticity and Integrity,Computer Law&SecurityReview,vol.36,2020,p.7.75区块链证据规则的逻辑变将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的流程交由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的运作。链上智能合约可以实现实时、自动地抓取电子信息,备案并监控证据的动态,减少证据采集与存储的时间成本和人力资源。(二)证据产生的两种路径随着区块链技术在审判实践中得到应用,存储证据的不同路径也向社会层面铺展。在我国,区块链技术并不是强制性的证据存储措施,是否运用区块链存储证据,
23、什么时机利用区块链存储证据,不仅取决于法院认可证据的必要性,还受当事人意愿的影响。因此,区块链存证启动的时间点很难一致,证据存储的现实效果受到数据上链时机、证据完整性等因素的影响,比较理想的情形是电子证据生成的同时即上链保全。实践中,许多大型技术公司的商业存证区块链已经兴起,并且与司法区块链出现了对接的趋势,后者成为可补充、可扩展的存证联盟链。对社会性的商业存证平台而言,只要在本地系统实时保全证据,即可同时在互联网法院锚定证据信息,兼顾了保全的便利性和权威性。一旦产生纠纷,商业区块链的证据能够在互联网法院迅速获得采信,审判阶段采纳电子数据的效率也进一步提升。第一类存储路径,即是实时存储证据。所
24、谓“实时”存储证据,是指证据生成的第一时间即做上链固证处理。技术上可以解释为,数据上链的时刻点等同于或者无限接近于证据生成的时刻点。这一路径的启动往往不以纠纷产生为前提,只要当事人意愿启动区块链技术实时抓取证据,即可开始保全的进程。实时存证通常伴随证据的生成,因此保全实施的主体以“当事人”为主,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 1条规定的“保全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的主体资格存在差异。但是,实时存证实现了技术取证与事实发生的同步,释放出区块链运作自动化与连续性的优势,能够保留最为完整的数据形态。实时存证注重便利性,是故存证技术的提供者未必是官方区块链存证平台,更大可能是当事人选择的、具备技术能力的商业区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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