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领他人错误汇款无罪论的教...兼及“价值返还”救济之提倡_姚万勤.pdf
《受领他人错误汇款无罪论的教...兼及“价值返还”救济之提倡_姚万勤.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受领他人错误汇款无罪论的教...兼及“价值返还”救济之提倡_姚万勤.pdf(11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受领他人错误汇款无罪论的教义学展开 兼及“价值返还”救济之提倡姚万勤 张 晶(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西南政法大学 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重庆)摘 要:对狭义的受领错误汇款行为的处断,“有罪论”在理论中居于通说的地位。受领他人错误汇款既不符合侵占罪的对象要求,也不符合“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难以构成侵占罪。在柜台上支取款项的行为,既未达到诈骗罪所要求的程度,也未使银行工作人员“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不应构成诈骗罪。受领人没有非法转移对现金的占有,银行并未遭受财产损失,因而也不成立盗窃罪。从民法上看,错误汇款人是该笔款项的所有权人,但其不能对他人无权占有的行为任意进行私力救济。根据缓和的“
2、违法一元论”,民法上的合法行为在刑法中也不应被评价为犯罪行为。为了保证错误汇款人迅速得到救济,可以在我国提倡“价值返还”救济路径。关键词:错误汇款;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价值返还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电子支付和异地交易的迅速发展,人们的交易方式和习惯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如何对受领他人错误汇款行为进行刑法评价?在理论和实务中都存在较大的争议。何谓受领他人错误汇款?张明楷教授认为,其不仅包括权利人基于自己的错误将存款汇至他人账户的情况,还包括利用权利人意思瑕疵将存款汇至行为人账户的情况。笔者认为,这种界定虽然较为全面,但是并非刑法学界在狭义层面讨论的受领他人错误汇
3、款的情况。故意利用他人意思瑕疵使他人将钱款汇到自己账户后取走的行为,应当构成犯罪,只是对其如何定性存在较大争议而已。因此,将研究对象限制为“权利人基于自己的错误将存款转到他人的账户,而被他人领走的行为”才具有意义。对该行为如何定性,司法机关的处断不甚统一,有的法院以侵占罪定罪处刑,而有的法院一审与二审的结论截然相反。例如,在丽江某林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诉关某某侵占罪一案中,一审法院判决关某某占有他人错误汇款的行为无罪,但是二审法院却改判其成立侵占罪。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年第 期(总第 期)收稿日期:基金项目:本文是 年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项目“网络支付时代受领他人错误汇款行为的定性研究”(项
4、目编号:)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姚万勤,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法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为财产犯罪;张晶,女,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研究人员,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财产犯罪。参见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法院()云 刑初 号刑事裁定书。一审法院认为,自诉人不具有将涉案款项交给被告人关某代为保管的意思,关某并非以合法的方式取得涉案款项的暂时占有权,该款项也不属于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因此不构成侵占罪。参见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云 刑终 号刑事裁定书。二审法院认为,关某明知该款项不属于自己或公司所有,双方即已形成代为保管关系,其将款项取出偿还个人贷款的行为
5、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构成侵占罪。若将受领错误汇款的消极行为均认定为犯罪,存在扩大处罚范围的嫌疑。因此,本文将重点对我国受领他人错误汇款行为的定性进行多维考察,以观测学界对该问题论争的整体概貌。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处理该问题提供一条可供选择的路径。二、受领错误汇款行为定性的争议与批判整体来看,我国学界对受领错误汇款行为的定性主要存在“侵占罪说”“诈骗罪说”与“盗窃罪说”的对立,然而这三种定性方案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以下分别论述之。(一)以侵占罪定性及其批判以侵占罪定性的主要立场。我国虽有较多的学者支持侵占罪说,但理由大相径庭。例如,有学者从收款人与银行以及与错误汇款人关系的角度进行论证,
6、认为在他人错误汇款后,收款人就取得了对银行的相关债权,并享有主张债权的合法事由,因而不可能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但从错误汇款人的角度看,其认为错汇款项可以解释为广义的遗忘物,因此成立侵占罪。有的学者从三角侵占的角度阐释,认为“侵占罪要求的他人财物是对行为对象而非保护性法益的限制,以银行现金为对象而侵犯汇款人实际权利的行为,是一种类似三角诈骗的三角侵占。侵占罪的行为对象,实际上指欠缺实体性的权利根据而最终需要返还给权利人的财物”。有的学者从存款债权与取款权限不能分离的角度论述,认为虽然收款人占有存款,但并不意味着其取得了最终的实质性权利,“其无权将占有的存款作为所有者进行利用处分。若能够证明收款人
7、对其产生了利用处分的意思,客观上也存在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则成立侵占罪”。还有学者主张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立侵占罪,其认为收款人取得了他人的错误汇款,这在民法上应属于不当得利,但是如果行为人拒绝返还的情况下,也应成立侵占罪。对侵占罪说的批判。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领他人错误汇款能否构成侵占罪,需要回应两个基本问题:一是错误汇款是否属于侵占罪的行为对象;二是行为人受领他人错误汇款是否可以直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显然,就目前来看,很难对上述两个问题得出肯定的答案。首先,错误汇款不满足侵占罪的对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的对象应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
8、物、遗忘物以及埋藏物。显然,很难将错误汇款解释为埋藏物。值得思考的是,能否将错误汇款解释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遗忘物?一方面,难以将错汇款项解释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根据文义解释,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当事人就保管某财物达成口头协议或书面合同。错汇款项因不具备代为保管的形式条件,无法被认定为代为保管的财物。此外,还有部分学者主张对代为保管作扩大解释,认为其至少应当包括因委托关系、租赁关系、借用关系、担保关系和无因管理而引起的保管关系。对于扩张解释所包含的前四种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应当存在表明合意的委托、租赁、借用和担保合同。但是,错误转账人是因自身失误才将款项转移给受领人,不属于扩大解释的前四
9、种情形。另有学者主张成立无因管理,即未经财物所有人委托而自行保管的他人财物也能作为侵占罪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然而,无因管理一般是指,即便没有法律或事实的原因,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只有事后不归还财物的行为才可能符合侵占罪的对象要求。而受领人获得他人的错汇款项,虽无法律或事实的原因,但在转账人丧失对银行存款债权的同时也取得了向受领人主张返还错误汇款的请求权。且基于货币的属性,只要受领人返还给转账人相同数额的存款现金或存款债权即可。因此,这种情形也不构成无因管理。另一方面,错汇款项也不属于他人的遗忘物。何为遗忘物?学界通说的观点认为:“所有人有意识地放置某地,但非故意地遗
10、留或遗忘的物。”一般而言,错误汇款是因汇款人过失行为导致的,而并非是其有意识地将账户资金转至受领人账户,因而将错误汇款解释为遗忘物也较为牵强。与此同时,将姚万勤 张 晶:受领他人错误汇款无罪论的教义学展开遗忘物扩大解释为遗失物,也不妥当。因为要构成遗失物,物本身应当是处于无人占有的状态,但错误汇款对应的存款债权是由受领人享有,错误汇款对应的存款现金由银行占有,错误汇款无法被遗失物的概念所涵射。其次,行为人单纯被动受领他人错误汇款的行为难以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根据侵占罪罪状的描述,本罪中非法占为己有的表现形式实质上只能是拒不返还、拒不交出的行为。例如,我国有学者认为,当行为人以侵
11、占物遗失、被盗或其他借口拒绝返还侵占物,或仅口头承诺返还的,或直接逃匿的,上述情况下拒不返还难以判断,因此非法占有本身就属于拒不返还。也即,在侵占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与拒不返还、拒不交出的行为本身难以截然区分,非法占有目的主要通过拒不返还、拒不交出予以体现。就受领他人错误汇款案件来看,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也应当结合拒不返还、拒不交出行为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因为行为人的取款行为就肯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以诈骗罪定性及其批判以诈骗罪定性的主要立场。在日本,不乏学者支持诈骗罪说。例如,有的学者从错误汇款归属银行的角度出发,认为转移他人错误汇款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然而,随着日本司法判例立场
12、的改变,理论界对该问题的认识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例如,日本地方裁判所在 年的民事裁判中,否定了错误汇款的收款人对银行享有存款债权。但是日本最高裁判所在 年的司法判决中,认为即便在他人错误汇款的情况下,收款人也能取得对银行普通存款的债权。此后,日本部分学者认为该类行为成立侵占脱离物占有罪。日本最高裁判所随后就一起受领他人错误汇款的刑事案件直截了当地判决如下:“在错误汇款的场合,受领人在明知自己的银行账户存在错误汇款之时,有将其报告给银行的义务。受领人隐瞒这一事实而请求支取钱款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在我国,张明楷教授基于“机器不能被骗”的立场,也认为这种情况可以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对诈骗罪说的批判。
13、持诈骗罪说的学者认为在柜台上对人使用,意味着银行职员会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因而可以构成诈骗罪。但这种见解并不妥当,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姑且承认他人在柜台上使用的行为是一种隐瞒真相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是否达到了诈骗罪的程度存在疑问。日本有学者认为,取款人诚信原则上的告知义务没有达到值得以不作为诈骗罪进行处罚的程度。错误汇款的结果是由汇款人造成的,在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已经成为最主要的支付手段的当下,在没有开通存取款短信提示时,受领人很可能并不清楚自己存款的精准数额,这时如果他人错误地汇入了款项,行为人恰巧就将其从银行取出或者消费,仅以行为人没有向银行履行诚信原则下的告知义务,认定其构成对银行
14、的诈骗罪,结论显然难以被社会一般民众所接受。其次,是否意味着银行职员同意其取款的行为是一种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的行为呢?这一问题的实质为:受领人持有本人的银行卡是否具有取款权限?关于此点,在理论中存在取款原因不要说与取款原因必要说的对立。整体上来说,取款原因不要说是妥当的,基本理由如下。其一,为了维护交易的便捷性,一般认为存款人有权向银行主张支取账户内的存款,银行没有义务查明转账人的转账意图以及取款人是否为有权占有。因为,如果要求银行对每一笔存款的相关情况进行实质审查,不仅会单方面加大银行的业务负担,也会大大降低交易效率。其二,我国银行相关管理法规也并未赋予银行相应的审查义务。如果要求银行审
15、查他人的取款权限,那么银行也会处于不安之中。因为,如果银行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就意味着银行对任何有瑕疵的取款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显然也不合适。因此,为了避免银行陷入审查存款人的存款是否具有正当性的泥沼,取款原因不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年第 期参见日本最决平成 年(年)月 日判决,网址为“:?”,最后访问时间为 年 月 日。参见日本最决平成 年(年)月 日判决,网址为“:?”,最后访问时间为 年 月 日。说无疑是正确而妥当的。在该理论指导之下,虽然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但是根据存、取款交易习惯,只要受领人输入与账户相匹配的密码,就能触发指令取出相应的存款现金,在信用担保机制下,银行只
16、能按令执行且无权拒绝受领人的取款请求。就算错误汇款被他人领取,也难以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难以认定银行工作人员陷入了认识错误而处分了财物。(三)以盗窃罪定性及其批判以盗窃罪定性的主要立场。无论是域外还是我国,随着 取款机器的普及,存在受领人在 等机器上取走了他人错误汇款的情况,对此,承认“机器不能被骗”的学者一般主张该取款行为成立盗窃罪。在日本,“机器不能被骗”的观点已经成为共识,由于机器不能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即使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从机器上取款,该行为也不能被认定为诈骗罪,而只能构成盗窃罪。在我国,也不乏学者认为受领他人错误汇款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例如,张明楷教授从“存款”所具有的不
17、同含义出发,认为“如果乙将存款误划入甲的储蓄卡,甲利用储蓄卡从自动取款机取出相应现金的,甲成立盗窃罪;盗窃的对象是银行管理者占有的现金,而不是乙占有的现金(因为乙根本就没有占有现金),也不是存款债权”。对盗窃罪说的批判。上述盗窃罪的主张,也不具有妥当性,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难以认定受领人支取自己卡中存款的行为属于转移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众所周知,“财物在谁手中”是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有学者认为:“银行不是说只要履行手续就能自动的让人将存款从银行取出,而是在确认是真正权利人之后才让取款,因此,错误存款在事实上、法律上的支配效力还是在银行手中。”这种观点在我国是否适用,值得商榷。首先
18、,正如前文所论,我国银行并不会对他人的取款原因进行实质的审查。其次,这种观点实质上混淆了存款现金与存款债权的关系。众所周知,货币仅为价值符号,人们重视的并非物质载体而是它所代表的财产价值,通常表现为货币的购买力。存款债权并不能脱离存款现金而独立存在,人们将现金存入银行,银行获得该笔存款现金,并在银行信用基础上赋予人们同等数额的,以数字符号作为存在形式的存款债权,其表现形式即为银行卡内的数额。此时银行因占有现金而享有现金所有权,而存款人仅享有存款到期时请求银行返还同等数额现金的债权。对应到错误汇款案件中,银行只是存款现金事实上的占有者,而受领错误汇款的行为人是存款债权的实际享有者。因此,在取款原
19、因不要说的理论支撑之下,很难说受领人转移了银行对现金的占有。第二,难以说明银行遭受了实际的现金损失。张明楷教授认为:“此时银行立即以减少自己债务的方式弥补了自己的现金损失,也能视为银行最终遭受了损失。”但笔者认为,这种主张不具有妥当性。正如前文所述,在行为人受领他人错误汇款的情况下,在受领人银行账户有余额,且该受领人又能输对密码时,银行一般不能拒绝他人取现。值得深究的是,如何判定盗窃罪中的财产损失呢?根据目前通说的见解,被害人“积极财产的减少”或“消极财产的增加”均能视为其遭受了财产损失。那么,从上述两个维度来看,银行的现金减少意味着相应的债务一并消灭,很难说银行就此遭受了损失。三、受领他人错
20、误汇款行为不应构成犯罪之证成(一)讨论前提之厘清:错误汇款权利归属的正本清源上述有罪论立场上三种主要观点的分歧在于:对错误汇入他人银行卡上的款项的权利归属存在不同的认识。对此,理论界习惯将“存款”区分为两个维度进行考察。其一,从存款人与银行的角度出发,认为存款人只是取得了对银行的债权,也即债权请求权。其二,从现金的视角出发,认为现金是被银行所占有。对上述问题解答是判断罪与非罪的基础,因而有必要从其他法律视角对三者之间的关系正本清源。姚万勤 张 晶:受领他人错误汇款无罪论的教义学展开货币“占有即为所有”的观点存在疑问。我国传统观点认为,“货币所有权因占有转移而发生转移”。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
21、“该观点无法与货币本身的独特性相结合,更不符合法学理论的一般认知”。对此,本文认为,以银行账户名称作为认定货币所有权的依据并不妥当。首先,存款债权因其极强的兑付性,一般认为具有“准物权”的效力,在错误汇款人与受领人之间,货币作为物应当符合动产物权的变动条件,即“合意交付”。然而错误汇款行为是因汇款人疏忽造成的,主观上不符合“合意”的要求,客观上不符合“交付”这一变动条件。其次,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与我国法律规定相悖。例如,拾得他人遗失的货币,让拾得人直接享有货币所有权,显然不符合我国助人为乐的良好风尚。如果拾得人是恶意第三人,让其直接获得所有权,也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再次,在错误汇款情形下直接
22、以银行账户名称认定存款实际归属的案例少之又少,很多案例中都是通过案件事实具体判断谁拥有该笔错误汇款。以刘某某诉某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为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汇款人对于划款行为不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受领人亦缺乏接受款项的意思表示,故该划款行为不属于能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即该误转款项的行为未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该款项的实体权益仍属汇款人所有。”总而言之,如果将货币“占有即所有”的观点贯彻到底,便意味着在错误汇款的场合,可以直接认定受领人是该笔错误转账款的所有权人。但是,无论从何种角度来说,受领人并不享有该笔款项的所有权。因此,至少在这一问题上,贯彻
23、货币“占有即为所有”的观点并不合理。银行因占有存款现金而获得存款现金所有权。有学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基础认为:“依据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存款应归银行所有。”但是另有学者对此有异议:“中国存款占有问题的讨论中,不能一味参考日式理论,只将存款理解为债权,将其视为占有(现金)的手段,而应将存款理解为存款现金和存款债权。”上述争议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对存款内涵的界定存在争议,因而需要根据存款是否为现金来具体判断所有权归属。本文认为,银行只能基于对存款现金的占有获得其所有权,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在人民法院受
24、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行使取回权,且不受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限制。因此,破产法上的取回权一般被认为是民法上物的返还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表现。然而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在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支付了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之后,才能优先清偿存款债权。存款人的取回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存款人所拥有的是具有优先受偿性质的破产债权而已,不能将存款债权对应的存款现金直接取回。因此,从该层面来说,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存款人享有存款现金的所有权,存款现金应当归银行所有。第二,“存款归银行所有”的观点实质上混淆了存款现金与存款债权。如前所论,存款人将存款
25、现金存入银行,银行现实支配并取得该笔存款现金的所有权。存款人享有对银行的存款债权,但其不同于普通的债权,而具有“准物权”的性质。存款外在形式的改变导致不同权利人针对不同权利对象产生了不同的占有类型。虽然存款现金与存款债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但是不应混淆。第三,从“占有”的本质来看,银行已经取得了对存款现金的现实占有。成立占有一般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主观上具有占有的意思,客观上形成实际的支配或控制。而对客观上的支配与控制的判断主要是从事实性和规范性两个层面进行,且存在“先事实、后规范”的顺序,在事实性占有能直接认定的场合,规范性判断便无补充之必要,因此规范判断是选择性的补充判断。作为存款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受领 他人 错误 汇款 无罪 价值 返还 救济 提倡 姚万勤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自信****多点】。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自信****多点】,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