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课件】第九章环境民事法律责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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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ST2第一节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概述 一、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给他人造 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方面 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二、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 以环境义务为基础和前提 具有强制性 主要是财产责任 具有补偿性 是特殊侵权责任 三、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 将加害人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转移给 社会的制度,称之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的社会化。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第二节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民事 法律责任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行为责任的条件,它是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应负
2、环境民事侵权责 任的根据。三要件说 四要件说 环境民事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表现出了一定 的特殊性,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 性不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一、在行为人的主观认定上实行无过错 责任原则(一)归责原则概述 归责原则,即责任的归属。是指当侵权 行为人的行为致使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 以后,应以何种理由、标准和根据使其 负责。(二)我国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 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 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 偿责任。2、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 不可抗力 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的 由于第三者的故
3、意或者过失造成的9 4案例分析 1998年4月,辽宁省某市矿务局将其研石 处理场设在该市蒙古族自治县东梁乡岗 岗村,称为东梁排研场,由于肝石所具 有的特殊化学性质,在自然界中能够自 燃,产生大量高温有害烟气,自该场设 立以来,阡石自然累积的烟气对周围居 民危害很大,灼热的烟气呛得人喉咙发 痒,呼吸困难,除了对人身健康的损害,还对农作物和岗岗村种植的果园有危害,临近排研场南北两侧的大部分农田和果匹 树的生长受到烟气的严重污染损害,经过对肝 石道两侧部分枯黄、枯死的农作物及京白梨果 树地实地丈量测算,农作物受害减产面积为 86.147亩,减产程度分为绝收、重度减产和轻 度减产三种。岗岗村居民推选代
4、表根据以上事 实向该县法院期诉,要求该市矿务局赔偿经济 损失41374.74元人民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1)排肝场的 肝石是“自燃”,人力无法控制;(2)由分 选技术限制,肝石中肯定会有可燃物质;(3)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因肝石自燃造成损害而进行 赔偿的先例。因而,肝石“自燃”属于不可抗 力。而原告则主张(1)被告作为煤炭生产的 专门企业,应当能够预见自燃问题,可 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建设绿色防 护带、设置防火设施等;(2)在获知原 告遭受肝石危害后,没有采取及时合理 的措施治理污染。因此,被告不具备不 可抗力的负责条件。问:被告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任事由是 否成立?(也即是说,矿务局
5、是否要承 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二、行为的违法性 在这里,“行为的违法性”应作广义的理 解,既包括法律规范,也包括民法的基本 原则和基本精神。对于行为的违法性这一构成要件,我国相 关的立法已不作要求。我国新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第八编 第五章第32条明确规定:“排污符合规定 的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明显损害的,有关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例评湍 河北省乐亭县农民孙有礼等18人为了发展 海水养殖业,于1997年与乐亭县海洋行政 管理部门签订了滩涂承包合同,共同集资 在大清汨、滦河入海口滩涂开办海水养塘 场。2000年10月上旬,大量的工业污水进 入滦河口、大清口海域,污染了孙有礼等 1
6、8人的6家养殖厂,致使养殖厂内即将成 熟的贝类、鱼类成批死亡。后查明,工业 污水系由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 9家企业排放。于是,孙有礼等18位农民将上述企业告上法院。然而,上述各企业均否认 孙有礼等18人养殖厂水污染事故系由其排污所致。其中,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强调,其系政府认可的达标排放企业。为了证明这一点,该公司还出示了由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企业达标 排放证书及相关文件,以证明其排污行为是合法 的,即使污染损害的事实成立,其也无需承担赔 偿责任。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1)除河北省 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余8家企业均属超 标排放;(2)上述9家企业排污水中含有大量的
7、 有害物质;(3)上述9家企业的排放的污水造成 孙有礼等18人开办的6家养殖厂经济损失约1366 万元。法院于2002年4月12日依法作出一 审判决,判令上述9家企业对孙有礼等18 人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其因贝 类、鱼类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 1365.97万元。三、环境污染损害结果 即污染环境须造成一定的损害事实。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过 错为基本构成要件,但也必须遵循“无 损害、无赔偿”的准则。环境污染损害结果按不同的标准,可以 做出不同的分类:(一)按所侵害的权利主体的不同分 1.对国家财产权的损害 2.对法人、非法人团体财产权的损害 3.对公民财产权、生命健康权的损害
8、(二)按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内容不同分 1.财产损害 2.人身损害 3.精神损害 4.环境损害案例分析 被告某化工厂位于原告就读的某小学的东 南面。2001年4月4日上午10时30分,由于 被某化工厂的职工违章操作,致使该厂发 生苯乙烯泄漏事故。n时左右,原告刘露 等407位学生相继出现头痛、头昏、恶心 等症状。事故发生后,原、被告所在地的环保、卫 生、教育等部门迅速组织事故调查,责令 被告立即停产,并将受害学生送医院治疗。4月12日,经有关专家小组检查,407位小学生 出现头痛等症状,系被告苯乙烯气体泄漏所引 起的过敏性刺激反应。4月13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出了明确的处 理意见:原告刘露等
9、407位因被告之事故而发生 的检查费、医疗费、住院费以及到外地医院检 查、治疗的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双方均接 受意见,到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时,被告已支 付医疗费用13万余元。本案经上述行政处理,原已基本解决。然而刘 露等407位受害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了 精神损害。要求被告赔偿因其泄漏事故所受到 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共计人民 币766万元。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问:1、被告某化工厂的环境侵权行为是 否成立,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 偿责任?2、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被告 的环境污染损害是否会给原告造成精神 损害?四、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普遍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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