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份减持法规比较研究.pdf
《公司股份减持法规比较研究.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股份减持法规比较研究.pdf(7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准则制度FRIENDSOFACCOUNTING公司股份减持法规比较研究陈冰梅1邓港21.西南政法大学计划财务处2.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摘要】资本市场中大股东违规减持股份的现象屡禁不止,扰乱了市场秩序,大股东减持法律规制函待完善。文章梳理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减持的“窗口期”、信息披露、减持额度以及对违规减持处罚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对比美国、英国、日本、韩国大股东股份减持规定,发现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制度仍然存在内幕交易和违规减持的界限模糊、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与违规减持的惩处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基于此,提出了明确内幕交易主体和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优化内幕交易推定规则、完善减持预披露制度以及协同不同
2、法律法规对违规减持共同监管机制等建议。文章对国内外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减持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和对比分析,可为相关法律制定者和资本市场监管者提供理论依据。【关键词】上市公司;股份减持;法律规制;国际比较【中图分类号】D922.2;F270一、引言上市公司股东股份减持制度是各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制度之一。控股股东减持股份主要是为了满足资金流动的需求、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提升公司价值、提高企业支付能力,或是高价套现与获取资本利差等目的。近年来,大股东恶意减持的现象层出不穷,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同时也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秩序,还可能造成股价崩盘风险。股东在解禁股份交易时机的选择上不仅仅利用了业绩预告这一重大
3、内幕信息,还充分利用了对公司未来业绩前景的预知进行股价操纵。减持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容易导致市场风险。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就成了首要任务之一。目前我国对违规减持股份的处罚难以达到警示和震慢的目的,制度缺陷使得董监高仍然可以利用信息优势实现“精准减持”,甚至在上市公司立案期间也有减持的机会。纵观已有研究,学者们主要围绕股东减持股份的动因、股东减持择时机选择、内幕交易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效果等视角展开讨论。因此,对上市公司股东股份减持法律法规进行理论研究对资本市场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证券法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股东减
4、持股份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执行效果并不理想,而且,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一些新的问题逐渐凸显。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对大股东股份减持规制相对成熟,可以借鉴其经验来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法律法规。本文的贡献【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党组织嵌入视阈下的国有企业非伦理行为及其治理机制研究”(19 BGL059【作者简介】陈冰梅(19 6 7 一),女,四川蓬溪人,高级会计师,致公党重庆市委会常委,致公党渝北区工委会主委,西南政法大学计划财务处处长,研究方向:公司治理、财务管理;邓港(19 9 7 一),女,重庆市人,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治理、审计129【文献标
5、识码】A【文章编号】10 0 4-59 37(2 0 2 3)2 0-0 12 9-0 7主要有:第一,从减持“窗口期 限制、减持信息披露要求、减持额度要求、违规减持处罚方面系统地梳理了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法律规制现状,为以后的研究提供了参考;第二,全面梳理了美国、英国、日本、韩国资本市场股份减持的减持窗口期及额度限制、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等等,并就我国资本市场股份减持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内容、减持窗口期和违规处罚等方面与国外发达资本市场进行了对比分析,为完善股份减持规定提供了依据。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法律规制现状为了规范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6、,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相关实施细则等。下文从股份减持“窗口期”限制、信息披露要求、减持额度要求以及对违规减持的处罚等方面,对我国关于股东减持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一)减持“窗口期 限制为了规范大股东的减持行为,防范大股东恶意减持对证券市场的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我国从不同法律层级对大股东减持窗口期做了限制。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与有关规定分别对大股东减持窗口期进行了限制。公司法要求发起人和公司董监高所持有的股份在一年内不得进行转让;在董监高任期内,年度转让股份不得超过于其所持该公司股份总数的2 5%,并且离职后六准则制度FR
7、IENDSOFACCOUNTING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证券法规定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人后六个月内不得交易。如果交易,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另外,2 0 0 5年9 月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 2 0 0 5 8 6 号)2 0 17 年5月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 0 17 9 号)和2 0 2 3年8 月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规定,大股东、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立案侦查过程中及处罚和判决后未满六个月的不得减持;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未满三个月的不得减
8、持。(二)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大股东利用信息优势违规减持,我国针对大股东减持信息披露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规范,主要对不同主体、不同情况下减持时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2 0 19 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持有和控制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5%以上的股东,所卖股份达该公司总股份数的1%时,应当在卖出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公司股东和董监高利用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减持股份的,应提前15个交易日进行预披露,并经证券交易所备案。披露的内容涉及所要减持的股份数量、来源、价格区间、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及减持理由等。在完成减持计划后的2 个交易日
9、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布公告;减持计划未执行或者未完全执行的,应当自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布公告。(三)减持额度要求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大股东减持股份的额度做出了具体要求。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1年内出售股票不得超过持有该公司总股数的5%,在两年内不得超过10%。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增加了对股份减持比例的限制,其中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分别对通过协议转让、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额度做出了规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出让
10、方与受让方应该在任意连续的9 0 日之内最多减持2%的股份,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 个月之内不得再行转让。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3个月内总减持数量不得超出公司股份总数的1%;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自减持之日起6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四)对违规减持的处罚我国对大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处罚手段以行政处罚130会计之友2 0 2 3年第2 0 期为主,较少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违规减持的处罚规定主要体现在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其中第一百八十六条针对大股东在减持窗口期减持股份的情形、第一百八十九条针对短线交易的情形
11、、第一百九十七条针对违反股份减持时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总体来看,若违反与大股东减持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罚方式主要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2 0 2 0 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证券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大力提高了违反股份减持规定的罚款额度,进而提高了违法成本,其中对违法信息披露的行为最高处以10 0 0 万元罚款,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最高处十倍罚款。这些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等规章制度,对股份减持锁定期、减持比例、信息披露和违规处罚等方面做了比较详细和全面的规定,对资本市场的有序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资本市
12、场的不断改革和发展,这些规章制度已暴露出不少问题,需要改革升级以适应新的变化,尤其是科创板和新三板开市以后,多层次资本市场出现新的特征,需要不断完善减持制度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三、国外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评价(一)美国1929年美国资本市场发生股市危机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行为进行规制,从而对大股东任意减持行为进行遏制,维护了公众投资者利益15。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19 33年证券法19 34年证券交易法144号条例。1.减持窗口期及额度限制根据144号条例,如从关联公司处获取了限制性证券,有意将限制性证券、拥有控制权的证券向公众出售,必须满
13、足其持有该限制性证券超过一年。锁定期届满后,每三个月可以进行股份出售,但其数额不得超过已发行同类股份的百分之一。此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还强调要加强对高管和董事内部交易的监管,并要求上述人员每三个月的总交易额,如果在五万美元以上,或者交易量在五千股以上,就需向SEC提交书面申请6。可见,美国对上市公司股份减持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不仅需要满足一年的锁定期,并且达到锁定期后也不能盲目地减持。2.信息披露要求19 34年证券交易法13(d)明确规定了持股5%以上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发行股东12 个月内的信息披露履行义务关系到股东在减持过程中是否适用安全港规则7。该条款要求任何个人直接或者间接
14、成为5%以上权益证券准则制度FRIENDSOFACCOUNTING的收益所有者,应该在获得证券后10 天内向证券发行者定,其中包括股份转让的程序与限制。转让文件应当记载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将报告书提交给证券委员会。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住址、详情,以及转让的对价。但144号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上述股东减持时的信息是,这些记载事项并不全都是必需的,如果从记载事项中披露义务。根据规定,对于公司关联方所持有的股票,包括公司能确定转让各方当事人,那么转让文件仍然有效(13。非公开发行和在二级市场买人的股票,其交易必须接受严另外,该法认为转让人转让、处置股份的动机并不重要,即格的监督和管理。发行人的关联方在3
15、个月内减持数量使转让人因虚假陈述或不正当的理由诱导受让人接受股达到5千股或单笔交易额总市值达到5万美元的,相应份,也仅仅取决于受让人的选择以决定是否撤销此次转让。的减持信息需要进行披露,同时,对减持数量也有一定的从整体来看,英国对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措施较限制8。此外,该条例要求股东在出售股票之前必须要公布为宽松,基本上可以自由转让,除非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足够的最新信息,这意味着发行方必须编写定期财务报表做出限制性规定,这跟英国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处于自律监进行提前报备。管的环境有关。英国对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规制,适用于3.大股东违规减持的处罚发展较为成熟证券市场。在美国,大额持股披露违规者需承
16、担民事、行政甚至(三)日本刑事责任。对于民事责任,尽管证券交易法第二十条(a)日本在证券法的立法和修法过程中,积极移植美国、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实践中法院英国和欧盟的金融证券法制,最终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证券的判决主要包括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等;就行政责任而法制,其经验可以为我国证券立法模式提供一些借鉴。言,囿于立法者在持股变动披露与收购之间保持中立,1948年,日本以美国19 34年证券交易法为蓝本制定并SEC在追究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时较为谨慎,主要包颁布证券交易法。2 0 0 6 年,在广泛吸收、借鉴美国和欧含有限的罚款和要求不再继续违规;对于刑事责任,萨班盟的法律制度的
17、基础上对证券交易法进行了大范围的斯一奥克斯利法案明确规定了违法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处修订,并将其改为金融商品交易法。该法严格规定了大罚措施,最高处以2 0 年监禁9。股东减持行为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明确规定违规行为应承综上所述,在SOX颁布之前,美国对持股披露违规者担的严厉的处罚措施。的责任追究仍较为宽松,尽管19 34年证券交易法中相1.信息披露要求关条款规定了持股披露违规者需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责任,但在实践中仅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和一定程度的民份超过5%就属于大股东,当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以事处罚。及上述主体持股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披露信息。该条款(
18、二)英国要求披露发行人信息,包括持有人的姓名和住所、持有目英国的股票市场具有悠久的历史,最早的证券交易所的、持股内容、持股比例、持股金额,以及共同持有人相关形成于17 世纪末期。英国对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规制主信息。当股票持有比例增加或减少1%以上,或其他大量要体现在2 0 0 0 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披露与透明度规持有报告书中理应记载的重要事项发生政令指定的变更则和2 0 0 6 年颁布的公司法之中。在2 0 0 4年以前的英时,应于更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内阁总理大臣提交国,对股权购买者而言,并不能自动获得股权的法定所有变更事项的报告书。可见,日本大量持股披露制度全面、权,而需要得到公司管理
19、层在转让登记中的批准,这也导细致,有利于公众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内部控股股东通过披致了一部分所有者仅能享受由股权带来的收益权1,因此,露内容了解大额持股者的具体情况,并在信息充分的前提个体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愈发趋于谨慎,进而遏制了减持下进行决策。抛售行为在短时期内的盛行 112.对大股东减持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处罚英国大额持股披露制度以披露与透明度规则为代为了抑制大股东违规减持行为,加强对中小投资者表。根据披露与透明度规则,大额持股人须披露的内容的保护,日本制定了严苟的违规减持处罚措施。金融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持股变动后披露义务人的股品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若大股东存在未提交大份
20、状况;二是间接持股情形下披露义务人与被控制公司的量持股报告书或虚假记载的情形时,将被责令向国库缴控制关系;三是披露义务的发生时间;四是信息披露义务纳一定数额的罚款,该罚款为第一项金额与第二项比例人等的身份12 。所得金额的乘积6;根据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对在信息公公司法第三章第三节对股份转让进行了限制性规布前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交易的违法者,会被处以最高5131准则制度FRIENDSOFACCOUNTING年的有期徒刑或50 0 万元以下的罚金,甚至两者并罚,法人则被处以5亿日元的罚金4。综合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日本将信息披露作为股份减持制度的核心,不仅有严格的大量持股报告制度,报告内容的规定
21、也比较详细。此外,日本引人刑罚措施对违反信息披露的行为进行惩处。(四)韩国根据韩国资本市场法,大量持有人,即持股比例超过5%的人,应在其大量持有股份之日起的5日内,将其持有股票的状况、目的等内容报告至金融委员会及交易所。如违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者对超过5%部分的股份将不再享有表决权,并要求其在半年内处理该部分股份15。此外,首次持股达5%及之后每减持1%,都需自变动之日起5日内履行相关报告及通知义务,在此期间内不得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此外,资本市场法还对上市公司大股东未履行披露义务的罚则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例如,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处以最高3年的有期徒刑,或
22、处以1亿韩元以下的罚金;报告书若未对总统令规定的重大事项进行记载或虚假记载,处罚措施为最高5年的有期徒刑或处以2 亿韩元以下罚金(9。综上所述,韩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大股东有着较为严厉的惩处措施,不管从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来看,整部法律都充满了保护投资者色彩。四、各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的对比分析(一)信息披露方面关于股份减持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每个国家都有国家披露主体中国美国英国日本韩国132所不同,下面将从披露时间和披露内容两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1.信息披露时间对比大股东主要在两个时间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一是股东拥有股票数量超过5%时,其二是在减持股票时。从表1可以看出,在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司 股份 法规 比较 研究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自信****多点】。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自信****多点】,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