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598.3-2019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第3部分:助医服务(北京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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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B11/T XXXX.3201X ICS 03.080.99 A 12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598.32019 2019 - 03 - 27 发布 2019 - 07 - 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第 3 部分:助医服务 Specification of home care service for the elderly- Part 3: Medical assistance service DB11/T 1598.3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2、 . 1 5 服务内容与要求 . 2 6 服务评价与改进 . 5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家庭危险因素评估工具(HFHA)及建议 . 6 DB11/T 1598.32019 II 前 言 DB11/T 1598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分为如下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助餐服务; 第3部分:助医服务; 第4部分:助洁服务; 第5部分:助浴服务; 第6部分:助急服务; 第7部分:康复服务; 第8部分:呼叫服务; 第9部分:精神慰藉服务; 本部分为DB11/T 1598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3、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老龄产业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臧美华、张进平、马正君、蔡毅、尹杰、汪凯、田阳。DB11/T 1598.32019 1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第3部分:助医服务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居家养老助医服务的总体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和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部分适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提供的非医疗行为的助医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1/T 1598.1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第1部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DB11/T 1
4、598.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3.1 助医服务 medical assistance service 服务组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综合评估、健康管理、陪同就医、用药服务和延续服务等的活动。 3.2 延续服务 hospital extension service 服务组织依据医院出院小结,为回家的老年病患协助提供的继续医疗、护理、功能康复和社会支持等活动。 4 总体要求 4.1 基本要求 应符合DB11/T 1598.1的相关要求。 4.2 服务提供人员 4.2.1 助医服务提供人员包括助医服务的健康主管和服务人员。 4.2.2 健康主管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具有医疗或护理执业
5、资格; DB11/T 1598.32019 2 b) 具备对老年人进行综合评估,并能依据评估结果做出个性化干预方案,提出就诊建议的能力; c) 定期参与相关业务培训和实践,更新业务知识和技能。 4.2.3 服务人员应经过老年医学基础知识和健康服务技能培训,熟练使用血压、脉搏、呼吸、体温等家庭型生命体征监测设备。 4.3 信息管理 4.3.1 助医服务信息应公开、透明,包括服务内容、服务人员、服务价格、支付方式等。 4.3.2 应为有助医需求的老年人建立服务档案。 4.3.3 服务组织应有信息上报与处理反馈渠道,信息包括服务质量、监督投诉、满意度评价等。 5 服务内容与要求 5.1 综合评估 5
6、.1.1 服务内容 综合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自理和活动能力; b) 认知能力与精神状态; c) 感知觉与沟通能力; d) 社会参与和支持; e) 居家环境状况。 5.1.2 服务要求 5.1.2.1 对有助医需求的老年人首次进行综合评估时, 服务提供人员应按照5.1.1的内容, 结合DB11/T 1598.1 的附录 A 进行老年人综合评估。 5.1.2.2 老年人综合评估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登记被评估者信息; b) 通过老年人或照护者提供的疾病史或病历等,了解被评估者身体及精神状况; c) 告知老年人或照护者拟评估内容、过程和需要配合的事项; d) 实施项目评估、评分统计、
7、分析; e) 形成评估结果; f) 健康主管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依据评估结果制定服务计划,并告知老年人或照护者。 5.1.2.3 老年人居室环境参照附录 A 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不安全因素提出改造建议。 5.1.2.4 服务提供人员应对评估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 5.2 健康管理 5.2.1 服务内容 健康管理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依据评估结果建立助医服务档案; b) 健康教育; c)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指标监测; DB11/T 1598.32019 3 d) 饮食建议; e) 运动计划。 5.2.2 服务要求 5.2.2.1 应根据老年人生活习惯、既往史、现病史、用药史和健康体检方面
8、的数据,为老年人制定健康管理方案和建立助医服务档案。 5.2.2.2 老年人健康教育应制定年度计划,制定个性化的健康教育与指导方案,协调社会各种资源,组织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培训与指导。 5.2.2.3 应定期对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指标进行监测并记录,通过综合评估结果对老人实施分类管理、按需服务。 5.2.2.4 对老年人异常生命体征、病情变化、特殊心理变化、重要的社会家庭变化、服务范围调整等应客观如实记录。 5.2.2.5 应了解老年人的家庭和社会关系变化, 对神志、 精神及情绪异常的老年人应给予安抚与疏导。 5.2.2.6 在营养师的指导下,协助使用特殊医学用途的
9、配方食品。 5.2.2.7 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针对老年人生理特点和身体状况制定个性化运动计划,并指导开展运动。 5.3 陪同就医 5.3.1 服务内容 陪同就医服务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a) 陪送老年人就医; b) 代办预约挂号; c) 代办住院手续; d) 陪护检查; e) 陪同治疗; f) 陪同取药; g) 协助尿、便、痰标本收集与送检。 5.3.2 服务要求 5.3.2.1 服务人员应向老年人或照护者告知服务内容,如服务申请流程、收费标准以及陪同就医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处理措施,并提供陪同就医须知。 5.3.2.2 对神志清醒、生命体征尚平稳者,在亲属或照护者共同陪同下,或与老年
10、人或第三方签署书面授权书后,可提供陪同就医服务。 5.3.2.3 开展服务前应向服务对象及家属告知存在因频繁移动发生跌倒、骨折及突发心脑血管疾病等风险,征得同意并签字。 5.3.2.4 意识障碍或病情危重者应建议由 120、999 专业机构用车护送医院就诊。 5.3.2.5 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按如下要求操作: a) 应评估老年人的病情和目前身体状况; b) 应与老年人或照护者商定就医的医院、科室及服务具体事项,包括确定出发时间、路线、交通工具等; c) 宜协助服务对象或照护者取药,或将代取的药品与服务对象进行交接,仔细交代服药方法、剂量、时间; DB11/T 1598.32019 4 d)
11、 应建立陪同就医服务记录。 5.4 用药服务 5.4.1 服务内容 用药服务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a) 遵医嘱用药提醒; b) 协助用药; c) 协助清理过期或变质药品。 5.4.2 服务要求 5.4.2.1 服务人员应遵医嘱按约定的时间提醒老年人按时、按量、正确服药。 5.4.2.2 提供协助用药服务应做到: a) 服务提供人员应熟悉老年人的病情、服用药品及相关要求; b) 协助服药前,应确认药品名称、剂量、服用方法等; c) 服务人员应配合医护人员完成不能自理老年人的口服给药和吸入法给药; d) 服务人员应记录服药时间、药名、剂量等情况,真实、准确、清晰; e) 服务过程中发现异常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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