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阈下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捕捞行为探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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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渔业经济2023年第4 期第4 1 卷法律视阐下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捕捞行为探究裴兆斌,孙馨*(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辽宁大连1 1 6 0 2 3)摘要:目前我国对于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捕捞行为,在适用刑事罚金刑、行政处罚金额、违法行为认定以及人罪、量刑标准等问题上有不完善之处,刑法三百四十条规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对于“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表述较为抽象,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文章在研究近年来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捕捞行为的案件概况、认定条件及动态趋势等法律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分析非法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判决在行政执法领域与刑事判决领域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提出出台配套法律法规及司
2、法解释以明确人罪标准,真正落实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增加刑事罚金、行政处罚金额;完善行刑衔接;加强监管,提高公众对非法捕捞危害后果的认识等对策建议。关键词:渔业资源;非法捕捞;渔业法律中图分类号:F326.4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 0 0 9-(2 0 2 3)0 4-0 0 0 1-0 7一、引言为了保护渔业资源,实现水域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法律明文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并实施相关处罚措施对非法捕捞行为进行持续、严厉的打击。但目前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捕捞行为仍然较为普遍,而刑法及行政法等有关法律对非法捕捞行为的规定较为简单,对于破坏渔
3、业资源的非法捕捞行为,在适用刑事罚金刑、行政处罚金额、违法行为认定以及人罪、量刑标准等问题上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对“情节严重”行为人罪把握尺度不一,同一行为出现不确定的法律指引,导致司法实践在适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时存在一定的争议。学术界对此问题关注度不高,研究主要集中在对非法捕捞行为的量刑判定、调查取证、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问题以及其他伴生性违法行为等 2-6。基于此,笔者从具体案例入手,通过对破坏渔业资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样本分析,总结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作案趋势,梳理出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非法捕捞行为违法案件的概况,并从法律层面分析非法捕捞行为存在
4、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为相关部门提供借鉴。二、破坏渔业资源非法捕捞行为的违法案件概况检索“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相关数据,梳理分析近年来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捕捞行为的案件概况以及总体趋势等。收稿日期:2 0 2 3-0 1-3 0作者简介:裴兆斌(1 9 6 8-),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国际法学、刑事法学等;通讯作者:孙馨(1 9 9 9-),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行政执法、刑法等,E-mail:。论文说明:本文受辽宁省教育厅2 0 2 2 年度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辽宁省涉渔三无船舶整治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LJKZR20220092)和2 0
5、2 2 年度辽宁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多学科交叉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体系研究与实践”(LNYJG2022288)资助。感谢本文匿名审稿人的宝贵建议,文责作者自负。裴兆斌等:法律视阈下破坏渔业资去捕捞行为探究(一)案件样本梳理1.刑事案件样本为更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本研究选取了2 0 2 0 年1 月-2 0 2 3 年1 月涉及采用电鱼、毒鱼、炸鱼捕捞方法的8 3 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一审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其中采取电鱼手段79件,占案件总数的9 5.1 8%;毒鱼手段4 件,占总数的4.8 2%;炸鱼手段0 件。2.行政案件样本利用北大法宝关键词,检索自2 0 1 4 年3 月1
6、日渔业法施行后,采用电鱼、毒鱼、炸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非法捕捞行政案件7 1 件。其中,使用电鱼捕捞方式6 5 件,占总数的9 1.5 5%;使用毒鱼捕捞方式6 件,占总数的8.4 5%;采用炸鱼捕捞方式0 件。3.乡综合数据分析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共1 5 4 件样本,采取电鱼手段1 4 4 件,占案件总数的9 3.5%;毒鱼手段1 0 件,占案件总数的6.5%;炸鱼手段0 件。可以看出近年来破坏渔业资源进行非法捕捞的方式主要以电鱼为主,使用毒鱼捕捞方式较少,原因是毒鱼方式不光破坏渔业资源,河流水质也会受到污染,影响附近居民的生产生活,周围百姓对毒鱼这种违法行为的警惕性较强。几乎没有使用炸鱼捕
7、捞方式,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普通人基本没有渠道购买炸药;二是炸鱼产生的音量过大,即使使用鞭炮、冲天雷等工具,也很容易被发现;三是使用炸鱼的方式难以使鱼身保持完整,影响后续交易。(二)非法捕捞行为法律判定1.刑事案件从检索到涉及采用电鱼、毒鱼、炸鱼捕捞方法的8 3 件非法捕捞行为的刑事判决书发现,涉及上述行为的罪名有两种:一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共8 2 件,占总数的9 8.8%;二是因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被鉴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则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现行刑法将其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合并,于2 0 2 1 年3 月1
8、 日修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共1 件,占样本总数的1.2%。刑事案件中罪名集中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故文章对刑事案件的研究,围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开展。刑法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但该罪被判处的监禁刑较少,且常适用缓刑。从有效数据样本来看,2 0 2 0 年1 月-2 0 2 3 年1 月,排除无效案件后,共办结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3 9 6 0 件,被判处有期徒刑4 7 7 件,占总数的1 2.0 4%。拘役2 3 9 6 件,占总数的6 0.5 1%(适用缓刑2 2 5 4 件,占监禁刑的7 8.4 5%);管制1 7 2 件,占总数
9、的4.3 4%;单处罚金8 9 1 件,占总数的2 2.5%;免于刑事处罚2 4 件,占总数的0.6 1%。可见,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量刑较轻,被判处监禁刑的较少,且多适用缓刑,刑法的打击力度较小,威慢力不足2.行政处罚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破坏渔业资源进行非法捕捞的法律后果。在检索的对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捕捞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排除无关数据后剩余6 9 件,当事人均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没有出现吊销捕捞许可证的情形。处罚金额在5 0 0 0元以下的6 4 件,占总数的9 2.7 5%(其中低于3 0 0 元的4 件,占总数的5.8%);5 0 0 0 元-1 0
10、 0 0 0元(不含1 0 0 0 0 元)的3 件,占总数的4.3 5%;1 0 0 0 0 元2 件,占总数的2.9 0%,没有超过1 0 0 0 02023年第4 期第4 1 卷中国渔业经济元以上金额的罚款。处罚金额多集中在5 0 0 0 元以下,这与我国经济不断增长,人民收人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相比,行政处罚方式较轻、处罚金额较低。(三)案件样本的动态趋势根据检索的非法捕捞刑事共同犯罪数据,2 0 1 4 年共4 1 件,2 0 1 5 年共1 1 2 件,2 0 1 6 年共3 0 8件,2 0 1 7 件共3 3 8 件,2 0 1 8 年共4 5 9 件,2 0 1 9 年共5
11、 4 1 件,2 0 2 0 年共6 5 8 件;2 0 2 1 年共3 3 4件,2 0 2 2 年共8 4 件。根据案情显示,非法捕捞行为呈现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熟练协作的趋势,善于躲避执法部门的检查,共同作案增长,跨区域作案的态势较为明显。2 0 2 1-2 0 2 2 年,因受到新冠病毒疫情静态化管理的影响,共同作案数据不够准确,故本研究将其忽略。此外,由于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加上道路交通便利、购车成本降低、人员流动频繁,鱼类活动也会随着水域流动而发生区域变化,因此,跨区域犯罪难度减小。同时,各地区打击非法捕捞犯罪力度不尽相同,犯罪行为人通常选择疏于打击的内水区域作案,采取跨地区作案以
12、期逃避法律责任。三、破坏渔业资源非法捕捞行为存在的法律成因分析根据样本案例统计,以破坏渔业资源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态势分析,背后的法律原因有相关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滞后、不完善、甚至是法律冲突,导致司法实践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四个层面进行分析。(一)立法层面刑法与渔业法在“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上较为抽象。渔业法和刑法对于采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捕捞行为在“情节严重”的认定上,法条规定不明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情节严重”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
13、法追究刑事责任。渔政执法机关认为“情节严重”仍然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但是在司法审判中,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达到“情节严重”的水平则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个关联性强的法条用语极为近似或者相同,却是本质的不同。行政机关对此无法准确把握界定,导致各地在“情节严重”的执行上出现差异,造成行政处罚操作困难7,自由裁量权过大,针对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为,在不同法律之间出现了不确定甚至是冲突的法律指引,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罪与非罪的认定存在争议。(二)司法层面1.与下游产业链之“掩饰、隐螨犯罪所得罪”白的量刑标准不相适应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多为共同犯罪8,形成有组织、有预谋、有配合,甚至有销售渠道
14、的犯罪链条。但该罪最高刑为3 年有期徒刑,而下游产业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刑为3-7 年有期徒刑 9。司法实践中,该罪共同犯罪的量刑标准明显低于事先没有参与预谋的帮助犯罪,这种社会危害性高、量刑低,社会危害性小、量刑高的司法现状,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公正原则2刑事处罚量刑偏低,罪责刑不相适应随着非法捕捞数量的不断增加,非法捕捞活动对渔业资源、生态环境破坏程度不断加深,而刑法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最高量刑为3 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实践中,行为人被抓捕到案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与法院量刑幅度都较低,除情节特别恶劣以外,基本都以拘役或者罚金为主。非法捕捞者被判处罚金之后,为了能更快弥补收益,会以更
15、加隐蔽的方式,通过增加捕捞次数裴兆斌等:法律视阈下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去捕捞行为探究来弥补罚金损失,这种连续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与保护法益之间的现状不相适应,没有达到打击犯罪、有效治理非法捕捞行为的社会效果3.开刑事罚金以及行政罚款金额过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为典型的轻刑行政犯罪,判决以罚金、拘役为主,判处有期徒刑的大部分适用缓刑,刑罚适用呈现出轻刑轻罚的趋势。对于犯罪人而言,刑事责任较轻,刑罚与罚金仅仅起到了警示性效果,难以达到惩戒与预防的目的。此外,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过低,处罚力度较小,罚款金额与违法收入不成正比。根据现行有效的渔业法实施细则,采用炸鱼、毒鱼,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16、,内陆水域处以5 0-5 0 0 0 元罚款;非法电鱼的,内陆水域处2 0 0-1 0 0 0 元罚款。但由于在实际处罚中罚款金额较低导致不仅不能起到惩戒作用,反而造成非法捕捞行为的屡禁不止。(三)执法层面1违法成本较低,容易逃避法律责任违法成本较低是非法捕捞高发的重要原因。非法捕捞行为多采用电鱼的方式,原因在于,一是使用电鱼捕鱼主要用到升压器、电瓶等工具,使用简单,作案工具获取便利,价格低廉,一套非法电鱼器械往往只需要几百元,最高千元,还可以长期进行作案,一旦被执法人员发现,丢弃成本低1 0)。电鱼方式捕捞声音较小,作案方式隐秘,不易被执法人员察觉。行为人单独作案时单次捕捞水产品数量往往不多
17、,一旦被抓获受到行政处罚的后果较轻。行为人采取共同作案时,被抓获定罪后,判处的监禁刑也较轻,且常适用缓刑。当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掩饰、隐螨犯罪所得罪已经形成上下游犯罪产业链,上游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下游的掩饰、隐犯罪所得罪的法律后果相比,惩罚较轻,再加上非法捕捞获取的渔获物价值较为可观,导致非法捕捞者抱有侥幸心理2执法成本高,调查取证困难与陆地执法相比,执法人员查处非法捕捞违法行为成本较高,需要先进的技术装备、专业的侦查人员,必要时还需要出动快艇,做到及时拍摄形成完整的执法记录。我国江河湖泊、支流水系繁多,捕捞的水产品多为自然野生繁殖,非法捕地点多为野外天然水域且有较强的隐蔽性。实践中,行为人
18、违法行为多选择在夜间实施,多人分工、互相配合、警惕性较高,夜晚是执法监管的薄弱环节,执法视线不佳,行为人驾船在水上进行非法捕捞,发现执法人员驱船靠近时,则会将作案工具和渔获物等丢弃到水里,销毁犯罪证据,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打捞取证更加困难。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依法移交刑事侦查部门,实现行刑相衔接,但在实际工作中,行刑执法手段割裂。一种是行政机关认定案件性质不够准确。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不准时,不再进一步审核证据,查明该案是否涉嫌犯罪,而将打击犯罪的压力直接转嫁给司法机关,本该行政处罚的就有可能变为刑事侦查,这种移交容易对司法机关再次重新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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