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14∕T 61-2024 眉山市困境儿童家庭监护照护能力评估规范(眉山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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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40 CCS C 76 DB5114 四 川 省(眉 山 市)地 方 标 准 DB5114/T 612024 眉山市困境儿童家庭监护照护能力评估规范 2024-3-26 发布 2024-4-26 实施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114/T 612024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4 评估原则.3 5 评估情形.4 6 评估主体.4 7 评估内容.5 8 评估方法.5 9 评估程序.6 10 评估结果及应用.7 附录 A(资料性)眉山市困境儿童家庭监护照护能力评估通知书.9 附录 B(资料性)眉山市困境儿童生活照护
2、现状评估表.10 附录 C(资料性)眉山市困境儿童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表.13 附录 D(资料性)眉山市困境儿童家庭监护照护能力评估报告表.17 参考文献.19 DB5114/T 612024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眉山市民政局提出、归口并解释。本文件起草单位:眉山市民政局、眉山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眉山市未成年人关爱保护联合会、仁寿县友爱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杜刚、邓富友、向庆梅、邓小娅、万文燕、岳晋蓉、潘敏、余俊
3、英、彭炆、王妮宣。DB5114/T 612024 3 眉山市困境儿童家庭监护照护能力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眉山市困境儿童家庭监护照护能力评估的术语和定义、评估原则、评估情形、评估主体、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程序、评估结果及应用。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眉山市内困境儿童家庭监护照护能力的评估。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困境儿童 children in difficulty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散居孤儿、纳入个案管理的未成年人。3.2 监护人 guardian 监护人包括法定监护人、非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委托监护人以及
4、其他照护者。3.3 监护照护能力 guardianship capability 监护人在家庭中对儿童健康、安全、成长等方面的生活照护能力和对儿童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能力。3.4 监护照护能力评估 guardianship capability assessment 监护照护能力评估是对儿童健康、安全、成长等方面的照护状况和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的过程。3.5 监护照护风险 custody risk 监护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困境儿童的健康、安全、成长进行照护和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予以监督和保护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及突发紧急事件,无力或无法完全保障困境儿童的安
5、全、健康、教育等方面的监护照护。4 评估原则 最有利于困境儿童原则 4.1 DB5114/T 612024 4 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困境儿童的原则。给予困境儿童特殊、优先保护;尊重困境儿童人格尊严;保护困境儿童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困境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困境儿童的意见;保护和教育相结合。保护隐私原则 4.2 评估对象的个人信息、评估结果及其他涉及评估对象的隐私信息予以保密。综合衡量原则 4.3 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应从困境儿童、监护人、具有监护照顾能力的其他人等多方面进行调查,科学得出评估结论。5 评估情形 定期评估 5.1 一般情况下,对困境儿童家庭监护照护能力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评
6、估。不定期评估 5.2 5.2.1 对存在监护缺失、疑似遭受侵害或不正当监护、行为严重异常等纳入个案管理情况的困境儿童,进行不定期评估。即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估。5.2.2 困境儿童需要更换监护人时,对拟定监护人进行监护能力评估。6 评估主体 评估委托方 6.1 依法具有儿童保护职能的相关部门。评估执行方 6.2 6.2.1 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依法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或等级评估为 3A 及以上的社会组织;职能职责或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评估,具备儿童社会工作相关经验;具有不少于 2 名以上的全职工作人员。6.2.2 评估人员 评估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违法犯罪记录;持有国家认
7、定的助理社会工作师、律师资格证等资格证或取得医疗、教育、社会学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 3 年以上为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家庭提供服务的经验;遵守社会工作职业伦理操守;DB5114/T 612024 5 具有相关专业培训经历。7 评估内容 困境儿童生活照护现状评估 7.1 对困境儿童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成长(教育)发展、社会性发展、日常照料及其他情况等进行评估。困境儿童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 7.2 对困境儿童监护人的自身情况、监护意愿及认知、生活能力保障、亲职能力及其他情况进行评估。8 评估方法 访谈法 8.1 8.1.1 评估人员通过倾听个人陈述、互动式访谈等多种方式记录信息。8.1.2
8、访谈对象包括困境儿童、监护人或照料人、家庭成员、邻居、老师、村(社区)工作人员等。8.1.3 访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对适龄困境儿童本人进行访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困境儿童对家庭生活的满意程度、与监护人的亲密度、学习和交友情况、对未来的期待等;对监护人进行访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基本生活、经济状况,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监护人的身体、心理状况,对待儿童学习和教育的态度,日常娱乐活动,与邻居、亲友的关系等;对困境儿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亲友、邻居、所在社区的社区工作者、老师、同学、朋友等群体进行访谈。8.1.4 访谈环境应满足以下要求:在相对独立、安全的环境进行访谈;访谈时宜保持安静,避免干扰;访
9、谈环境宜有助于访谈对象沟通与倾诉。观察法 8.2 评估人员通过现场观察,记录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身体及精神状态、衣着卫生、行为及情绪、沟通能力等;社区环境、家庭居住环境、家庭用具、个人用品、日常饮食等;尚不能访谈的困境儿童宜结合观察和互动游戏的方式进行观察记录。问卷法 8.3 8.3.1 评估人员可使用问卷获得相关信息,问卷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版、电子版。8.3.2 评估心理状况时,宜根据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和工具。8.3.3 问卷填写结束后,应对问卷填写的完整性和内容真实性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完善资料。资料分析法 8.4 DB5114/T 612024 6 8.
10、4.1 评估人员通过实地评估记录的资料对困境儿童家庭监护照护能力进行统计、分类、分析和研究。8.4.2 评估人员通过在民政部门、社区、学校等记录的相关数据、信息和文件对困境儿童家庭监护照护能力进行统计、分类、分析和研究。9 评估程序 成立评估小组 9.1 9.1.1 评估小组成员不少于 5 人,须包含社会工作师 2 名、助理社会工作 1 名、心理咨询师 1 名。其他组成成员可以是村(社区)干部或儿童相关工作者。9.1.2 评估小组成员无违法犯罪记录,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名单。9.1.3 评估小组成员应回避情形:与困境儿童监护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与困境儿童监护人
11、有利害关系的;与困境儿童监护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制定评估方案 9.2 评估小组应根据困境儿童基本情况,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包括以下内容:评估对象,明确评估的具体对象,包括困境儿童本人、困境儿童的老师及亲属、困境儿童的监护人及其同事、社区工作人员等;评估时间,明确评估工作完成的时间区间;评估地点,明确开展访谈或实地评估的地点;评估成员,明确开展评估工作的人员构成及分工;评估方法,根据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评估要点,明确评估的目标任务和要点;评估进度,计划评估工作的进度安排等。实地评估 9.3 9.3.1 人员要求 在开展实地评估时,参与现场评估的小组成员不少于2
12、人,至少包含1名持证社会工作者。9.3.2 评估流程 9.3.2.1 发放评估通知书 至少在开展评估工作前3天,向评估对象发放 眉山市困境儿童家庭监护照护能力评估通知书(附录A),确认评估对象知晓评估事宜。9.3.2.2 约定时间与地点 开展评估工作前1个工作日内,与评估对象商定评估的时间、地点及需要准备的相关资料。9.3.2.3 开展评估 开展评估工作时,应注意如下事项:DB5114/T 612024 7 评估人员须主动表明身份、出示相关证件,使用文明用语;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应确保服务对象处于安全环境,充分保障服务对象的安全和隐私,如需留下影像、音频等资料,应征得评估对象同意;进行困境儿童
13、生活照护现状评估时,按照 眉山市困境儿童生活照护现状评估表(附录 B)开展评估,记录分值及相关数据;进行困境儿童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时,按照眉山市困境儿童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表(附录C)开展评估,记录分值及相关数据;评估时长应视实际情况而定,危机个案实地评估宜不超过 1 个工作日,其他情形实地评估宜不超过 3 个工作日。撰写评估报告 9.4 9.4.1 评估结束后,评估人员应拟定眉山市困境儿童家庭监护照护能力评估报告表(附录 D),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困境儿童基本信息;困境儿童生活照护现状;困境儿童监护人监护能力情况;评估建议。9.4.2 评估报告出具时长应视实际情况而定,危机个案评估报告宜在实地评
14、估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情形评估报告宜在实地评估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结果反馈 9.5 9.5.1 评估结束后,应召开评估小组会议对评估结果进行研讨,将结果提交至评估委托方并提出后续干预意见。9.5.2 依据评估结果,出现监护照护缺失的情况,应立即向评估委托方或相关民政部门报告开展临时监护工作。9.5.3 依据评估结果,出现监护照护失当或不足的情况,应将实际问题反馈给评估委托方,安排专业人员上门提供政策帮扶和监护指导,提升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修复亲子关系。9.5.4 依据评估结果,处于监护正常的情形,则由评估委托方指导将困境儿童纳入村(社区)儿童主任动态监测。档案管理 9.6 9.6
15、.1 应建立困境儿童家庭监护照护能力评估档案,一人一档;9.6.2 评估执行组织应当在评估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评估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音像制品等全部资料移交至评估委托方。评估监督 9.7 9.7.1 评估执行组织应建立相关的工作方案与流程,加强对评估员的监督和管理。9.7.2 评估委托方可以对评估小组建立、评估流程、结果出具等过程进行监督反馈,执行组织进行改进。10 评估结果及应用 DB5114/T 612024 8 监护照护能力等级划分 10.1 10.1.1 监护照护能力分级 10.1.1.1 评估结果从困境儿童生活照护状况和监护人监护能力两个维度折合评定,其中困境儿童生活照护状况
16、分值占比 60%,监护人监护能力分值占比 40%。10.1.1.2 按照折合得分,困境儿童家庭监护照护能力划分为监护照护缺失、监护照护失当、监护照护不足、监护照护正常四个等级。如表 1 所示。表1 困境儿童家庭监护照护能力等级 困境儿童家庭监护照护能力等级 评估折合得分(100 分)监护照护缺失 059 监护照护失当 6069 监护照护不足 7079 监护照护正常 80100 评估结果运用 10.2 10.2.1 评估等级将作为评估委托方给予困境儿童政策帮扶、干预处理的依据。10.2.2 可根据家庭监护照护能力等级组织开展以下相应的干预帮扶工作:监护照护能力评估为缺失的家庭,应立即向评估委托方
17、或相关民政部门报告,评估委托方或相关民政部门应立即开展临时监护或安置工作,对于存在监护侵害的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撤销监护权;监护照护能力评估为失当和不足的家庭,应及时转介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为困境儿童及家庭提供亲职教育、家庭监护等支持服务 1 次;监护照护能力评估为正常的家庭,则纳入村(社区)儿童主任动态监测,每季度走访 1 次。DB5114/T 612024 9 A A 附录A (资料性)眉山市困境儿童家庭监护照护能力评估通知书 表A.1给出了眉山市困境儿童家庭监护照护能力评估通知书式样。表A.1 眉山市困境儿童家庭监护照护能力评估通知书 尊敬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18、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受 (评估委托方)委托,(评估执行的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将对您进行家庭监护照护能力评估。请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与 (评估执行的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共同确定开展评估的时间,并提供评估组织要求的相关材料。困境儿童家庭监护照护能力评估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评估单位/组织:(评估单位/组织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年 月 日 DB5114/T 612024 10 B B 附录B (资料性)眉山市困境儿童生活照护现状评估表 表B.1给出了眉山市困境儿童生活照护现状评估表式样。表B.1 眉山市困境儿童生活照护现状评估表 评估单位:评估时间:年 月 日 困境
19、儿童基本信息困境儿童基本信息 姓 名 年龄 身份证号码 性 别 男 女 民族 学校班级 家庭监护人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常住地址 健康状况 健康 残疾 先天性疾病 目前患病 外伤 其它 就学情况 正常就学 未到入学年龄 已完成义务教育(弃学)义务教育期间(失/辍学)残疾困境儿童就学情况(随班就读 特校就读 送教上门)生活照护缺失评估生活照护缺失评估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结论 1 困境儿童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2 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困境儿童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3 十四周岁以上女性困境儿童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4 困境儿童身体存在多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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