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 2367-2022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广东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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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040.40CCS Z 6044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 23672022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tationary pollutionsourceDBDB44/ 23672022I目次前言 . II1范围 .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 13术语和定义 . 2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 4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 56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控制要求 . 127污染物监测要求 . 138实施与监督 . 14DB44/ 23672022II前言本文件按照G
2、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文件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和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晖、杨威强、赵秀颖、孙西勃、刘志阳、张永波、廖程浩。本文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2022年5月16日批准。本文件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本文件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解释。DB44/ 236720221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 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
3、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注:在国家和我省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凡是无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控制的污染源,应当执行本文件。国家或我省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未做规定的,应执行本文件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782
4、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HJ/T 3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01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583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环境空气 苯系
5、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04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4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2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8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739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
6、指南总则HJ 1153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54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WS/T 7572016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DB44/ 23672022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固定污染源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s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者建(构)筑物,通过排气筒或者建筑构造(如车间等)向大气中排放的污染源。来源:GB 162971996,定义3.7,有修改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
7、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注: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以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1,有修改总挥发性有机物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注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以上的单项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3.13.23.33.43.53.63.7DB44/ 23672022VOCs 物料VOCs-
8、containing materials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注:本文件中的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渣、液)等术语的含义与VOCs物料相同。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7,有修改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 organic liquid任何能向大气释放VOCs的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 kPa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或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 kPa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20%的有机液体。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8,有修改真实蒸气压true vapor pressure泡点蒸气压有机液体工作(储存
9、)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绝对压力),或者有机混合物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注:在常温下工作(储存)的有机液体,其工作(储存)温度按常年的月平均气温最大值计算。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9,有修改浸液式密封liquid-mounted seal液体镶嵌式密封浮顶的边缘密封浸入储存物料液面的密封形式3.83.93.103.113.123.133.143.153.16DB44/ 23672022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者备案的工业企业或者生产设施。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16新建企业new facility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
10、件通过审批或者备案的, 以及已建成投产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企业边界enterprise boundary企业或者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者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20重点地区key regions大气污染较为严重,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市行政区域。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应符合表 1 的排放要求。表 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3.173.183.194.1
11、4.24.34.4DB44/ 23672022式中: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质量浓度,mg/m3;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mg/m3;基O干烟气基准含氧量,%;实O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以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15 m(因安全考虑或者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当
12、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当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 若可以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 则应当执行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 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4.54.64.75.15.2DB44/ 236720226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当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当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当采用浸液
13、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当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当满足本文件 4.1 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80%;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5.2.3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特别控制要求5.2.3.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 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当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者其他等效措施。5.2.3.2储存真实蒸气压27.6 kPa 但76.6 kPa 且储罐容积75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5.2 kPa 但27.6 kPa 且储罐容积150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4、之一: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当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当采用双重密封,且第一次密封应当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当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当满足本文件 4.1 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90%;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5.2.4储罐运行维护要求5.2.4.1浮顶罐浮顶罐运行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a)浮顶罐罐体应当保持完好,不应当有孔洞、缝隙。浮顶边缘密封不应当有破损;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
15、维护和其它正常活动外,应当密闭;c)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顶时,应当采取密封措施;d)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顶应当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e)自动通气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当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顶处于支撑状态时开启;f)边缘呼吸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当密封良好,并定期检查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g)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顶的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顶的开孔接管均应当浸入液面下。5.2.4.2固定顶罐固定顶罐运行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a)固定顶罐罐体应当保持完好,不应当有孔洞、缝隙;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它正常活动外,应当密闭;c)定期检查呼吸阀
16、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5.2.4.3维护与记录DB44/ 2367202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若不符合5.2.4.1和5.2.4.2规定,应当记录并在90日内修复或者排空储罐停止使用。如延迟修复或者排空储罐,应当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3.1基本要求5.3.1.1液态 VOCs 物料应当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 VOCs 物料时,应当采用密闭容器、罐车。5.3.1.2粉状、粒状 VOCs 物料应当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者罐车进行物料转移。5.3.1.3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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