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13.040.40CCS Z 6044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 23672022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tationary pollutionsourceDBDB44/ 23672022I目次前言 . II1范围 .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 13术语和定义 . 2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 4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 56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控制要求 . 127污染物监测要求 . 138实施与监督 . 14DB44/ 23672022II前言本文件按照G
2、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文件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和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晖、杨威强、赵秀颖、孙西勃、刘志阳、张永波、廖程浩。本文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2022年5月16日批准。本文件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本文件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解释。DB44/ 236720221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 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
3、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注:在国家和我省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凡是无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控制的污染源,应当执行本文件。国家或我省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未做规定的,应执行本文件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782
4、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HJ/T 3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01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583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环境空气 苯系
5、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04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4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2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8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739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
6、指南总则HJ 1153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54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WS/T 7572016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DB44/ 23672022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固定污染源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s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者建(构)筑物,通过排气筒或者建筑构造(如车间等)向大气中排放的污染源。来源:GB 162971996,定义3.7,有修改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
7、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注: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以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1,有修改总挥发性有机物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注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以上的单项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3.13.23.33.43.53.63.7DB44/ 23672022VOCs 物料VOCs-
8、containing materials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注:本文件中的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渣、液)等术语的含义与VOCs物料相同。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7,有修改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 organic liquid任何能向大气释放VOCs的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 kPa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或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 kPa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20%的有机液体。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8,有修改真实蒸气压true vapor pressure泡点蒸气压有机液体工作(储存
9、)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绝对压力),或者有机混合物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注:在常温下工作(储存)的有机液体,其工作(储存)温度按常年的月平均气温最大值计算。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9,有修改浸液式密封liquid-mounted seal液体镶嵌式密封浮顶的边缘密封浸入储存物料液面的密封形式3.83.93.103.113.123.133.143.153.16DB44/ 23672022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者备案的工业企业或者生产设施。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16新建企业new facility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
10、件通过审批或者备案的, 以及已建成投产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企业边界enterprise boundary企业或者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者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来源:GB 378222019,定义3.20重点地区key regions大气污染较为严重,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市行政区域。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应符合表 1 的排放要求。表 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3.173.183.194.1
11、4.24.34.4DB44/ 23672022式中: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质量浓度,mg/m3;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mg/m3;基O干烟气基准含氧量,%;实O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以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15 m(因安全考虑或者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当
12、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当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 若可以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 则应当执行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 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4.54.64.75.15.2DB44/ 236720226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当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当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当采用浸液
13、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当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当满足本文件 4.1 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80%;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5.2.3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特别控制要求5.2.3.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 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当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者其他等效措施。5.2.3.2储存真实蒸气压27.6 kPa 但76.6 kPa 且储罐容积75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5.2 kPa 但27.6 kPa 且储罐容积150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4、之一: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当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当采用双重密封,且第一次密封应当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当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当满足本文件 4.1 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90%;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5.2.4储罐运行维护要求5.2.4.1浮顶罐浮顶罐运行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a)浮顶罐罐体应当保持完好,不应当有孔洞、缝隙。浮顶边缘密封不应当有破损;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
15、维护和其它正常活动外,应当密闭;c)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顶时,应当采取密封措施;d)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顶应当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e)自动通气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当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顶处于支撑状态时开启;f)边缘呼吸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当密封良好,并定期检查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g)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顶的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顶的开孔接管均应当浸入液面下。5.2.4.2固定顶罐固定顶罐运行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a)固定顶罐罐体应当保持完好,不应当有孔洞、缝隙;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它正常活动外,应当密闭;c)定期检查呼吸阀
16、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5.2.4.3维护与记录DB44/ 2367202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若不符合5.2.4.1和5.2.4.2规定,应当记录并在90日内修复或者排空储罐停止使用。如延迟修复或者排空储罐,应当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3.1基本要求5.3.1.1液态 VOCs 物料应当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 VOCs 物料时,应当采用密闭容器、罐车。5.3.1.2粉状、粒状 VOCs 物料应当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者罐车进行物料转移。5.3.1.3对
17、挥发性有机液体进行装载时,应当符合 5.3.2 规定。5.3.2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5.3.2.1装载方式挥发性有机液体应当采用底部装载方式;若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料管口距离槽(罐)底部高度应当小于200 mm。5.3.2.2装载控制要求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27.6 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500 m3的,装载过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排放的废气应当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当满足本文5.35.4DB44/ 236720228c)VOCs 物料卸(出、放)料过程应当密闭,卸料废气应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
18、应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5.4.1.2化学反应化学反应无组织排放控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a)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等应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b)在反应期间,反应设备的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等开口(孔)在不操作时应当保持密闭。5.4.1.3分离精制分离精制无组织排放控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a)离心、过滤单元操作应当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离心、过滤废气应当排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采用密闭设备的,应当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b)干燥单元操作应当采用密闭干燥设备,干燥
19、废气应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采用密闭设备的,应当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c)吸收、洗涤、蒸馏/精馏、萃取、结晶等单元操作排放的废气,冷凝单元操作排放的不凝尾气,吸附单元操作的脱附尾气等应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d)分离精制后的 VOCs 母液应当密闭收集,母液储槽(罐)产生的废气应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5.4.1.4真空系统真空系统应当采用干式真空泵,真空排气应当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若使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汽)喷射真空泵等,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应当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
20、)排气应当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5.4.1.5配料加工和含 VOCs 产品的包装VOCs物料混合、搅拌、研磨、造粒、切片、压块等配料加工过程,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灌装、分装)过程应当采用密闭设备或者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当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当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5.4.2含 VOCs 产品的使用过程5.4.2.1VOCs 质量占比10%的含 VOCs 产品, 其使用过程应当采用密闭设备或者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无法密闭的, 应当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 废气应当排至 VOCs
21、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含 VOCs 产品的使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a)调配(混合、搅拌等);b)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辊涂、刷涂、涂布等);c)印刷(平板、凸版、凹版、孔版等);d)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e)印染(染色、印花、定型等);f)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g)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DB44/ 236720225.4.2.2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当采用密闭设备或者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当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局部气体收
22、集措施,废气应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5.4.3其他要求5.4.3.1企业应当建立台帐,记录含 VOCs 原辅材料和含 VOCs 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 VOCs 含量等信息。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5.4.3.2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当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5.4.3.3载有 VOCs 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当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
23、扫过程排气应当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5.4.3.4工艺过程产生的 VOCs 废料(渣、液)应当按 5.2、5.3 的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 VOCs 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当加盖密闭。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 泄漏控制要求5.5.1管控范围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应当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设备与管线组件包括:5.5DB44/ 23672022105.5.3泄漏检测5.5.3.1企业应当按下列频次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进行 VOCs 泄漏检测:a)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每周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可见泄漏现
24、象;b)泵、压缩机、搅拌器(机)、阀门、开口阀或者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至少每 6个月检测一次;c)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至少每 12 个月检测一次;d)除挥发性有机液体以外,在工艺条件下呈液态的 VOCs 物料,接触或者流经的密封点,若同一密封点连续三个周期检测无泄漏情况,则检测周期可以延长一倍。在后续检测中,该密封点一旦检测出现泄漏情况,则检测频次按原规定执行;e)对于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在非泄压状态下进行泄漏检测。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泄压后,应当在泄压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之内,对泄压设备进行泄漏检测;f)设备与管线组件初次启用或者检维修后,应当在 90 日内进行泄漏检测。
25、5.5.3.2设备与管线组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免于泄漏检测:a)正常工作状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低于环境压力5 kPa 以上);b)仅在开停工、故障、应急响应或者临时投用期间接触 VOCs 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且一年接触时间不超过 15 日;c)采用屏蔽泵、磁力泵、隔膜泵、波纹管泵、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端面机械密封泵或者具有同等效能的泵;d)采用屏蔽压缩机、磁力压缩机、隔膜压缩机、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端面机械密封压缩机或者具有同等效能的压缩机;e)采用屏蔽搅拌机、磁力搅拌机、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端面机械密封搅拌机或者具有同等效能的搅拌机;f)采用
26、屏蔽阀、隔膜阀、波纹管阀或者具有同等效能的阀,以及上游配有爆破片的泄压阀;g)配备密封失效检测和报警系统的设备与管线组件;h)浸入式(半浸入式)泵等因浸入或者埋于地下以及管道保温等原因无法测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i)安装了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可以捕集、输送泄漏的 VOCs 至处理设施;j)采取了其他等效措施。5.5.4泄漏源修复5.5.4.1当检测到泄漏时,对泄漏源应当予以标识并及时修复。发现泄漏之日起 5 日内应当进行首次修复,除 5.5.4.2 规定外,应当在发现泄漏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实质性维修并完成修复。首次修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拧紧填料螺栓或者螺母、加注润滑油、在设
27、计压力和温度下密封冲洗。5.5.4.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可以延迟修复:a)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 15 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b)维修存在安全风险;c)维修引发的 VOCs 排放量大于泄漏点延迟修复产生的排放量;d)3 次以上(含 3 次)实质性维修后检测仍存在泄漏的。企业应当将延迟修复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于下次停车(工)检修期间完成修复。符合延迟修复条件的密封点在延迟修复期间应当依据 5.5.3.1 规定的检测频次进行定期检测。5.5.5记录要求DB44/ 23672022泄漏检测应当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修复后检测
28、仪器读数等。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5.5.6其他要求5.5.6.1在工艺和安全许可的条件下,泄压设备泄放的气体应当接入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5.5.6.2开口阀或者开口管线应当满足下列要求:a)配备合适尺寸的盲法兰、盖子、塞子或者二次阀;b)采用二次阀,应当在关闭二次阀之前关闭管线上游的阀门。5.5.6.3气态 VOCs 物料和挥发性有机液体取样连接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a)采用在线取样分析系统;b)采用密闭回路式取样连接系统;c)取样连接系统接入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d)采用密闭容器盛装,并记录样品回收量。敞开液面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6.1废水液面控制要求
29、5.6.1.1废水集输系统对于工艺过程排放的含VOCs废水,集输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a)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b)采用沟渠输送若敞开液面上方 100处OC 检测浓度 200l/l应当加盖密闭5.6DB44/ 23672022c)其他等效措施。5.6.3循环冷却水系统要求对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每6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总有机碳(TOC)浓度进行检测,若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10%,则认定发生了泄漏,应当按5.5.4、5.5.5规定进行泄漏源修复与记录。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5.7.1基本要求针对VOCs无组织排放设置的
30、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当满足本节要求。5.7.2废气收集系统要求5.7.2.1企业应当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 VOCs 废气进行分类收集。5.7.2.2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当符合 GB/T 16758 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当按 GB/T 16758、WS/T 7572016 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当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当低于 0.3 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5.7.2.3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当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当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当对输送管
31、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当超过 500 mol/mol,亦不应当有感官可5.76.16.26.3DB44/ 236720224丙烯腈0.15硝基苯类0.017污染物监测要求一般要求7.1.1对企业排放的废气采样,应当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当在处理设施后监控。7.1.2对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原则上不应当低于设计工况的 75%。对于监督性监测,不受工况和生产负荷限制。有组织排放监测要求7.2.1企业应当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设置排
32、污口标志。7.2.2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HJ 732、HJ/T 373、HJ/T 397 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7.3.1对于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设施以及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 VOCs 排放,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 GB/T 16157、HJ/T 397、HJ 732 和 HJ 38 的规定执行。对于储罐呼吸排气等排放7.27.37.4DB44/ 236720222NMHC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043TOC水质 总有机碳
33、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501表5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标准(续)序号项 目标准名称标准号4甲醛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53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545丙烯醛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53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546丙烯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77硝基苯类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738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97.4.2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8实施与监督本文件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实施。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8.18.28.38.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