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法理思考与实证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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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法理思考与实证研究邓喜莲1,吴小松2(1.湖北文理学院 政法学院,湖北 襄阳 441053;2.襄阳市南漳人民检察院,湖北 襄阳 441534)【摘要】离婚冷静期是 民法典 对公民基本权利之离婚自由设置的程序性法律限制。作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种创新性设计,它也是对我国离婚制度的补充与完善。该制度契合我国婚姻家庭伦理和民意民情,追求对离婚当事人的法律利益进行调和,蕴含着对良好婚姻家观的价值引导。目前立法仅规定登记离婚中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没有回应诉讼离婚中冷静期适用问题。应借鉴人民法院在探索家事审判改革中诉讼离婚适用冷静期的司法实践经验,对不同形式的离婚冷静期在适用对象、适
2、用范围、适用时间、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适用配套举措等方面进行完善,实现限制率性离婚与保障实质婚姻自由的法律作用。【关键词】离婚冷静期;登记离婚;诉讼离婚;婚姻自由【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391(2023)03000508【DOI】10.19828/j.issn1673-2391.2023.03.001一、问题的提出2021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第1077 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首次在登记离婚程序方面增设了时间门槛。立法目的是通过设置一个月期限的冷静期,让夫妻双方再行理性思考,减少以冲动、
3、轻率情绪为主导的离婚选择。在离婚冷静期,相关部门对夫妻双方予以婚恋辅导、情绪疏导等帮助,使当事人做出更加审慎的选择。此条规定在短时间内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离婚冷静期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种创新性制度,弥补了我国离婚制度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进一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进程中,明确指出各级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设置三个月以下的冷静期,自此各地法院也开展了一定的试点工作。虽然在本次 民法典 编撰过程中并未对诉讼离婚冷静期有所回应,但是登记离婚冷静期的应用也可以为今后诉讼离婚冷静期规定的出台提供一定的指导,使之更加完善且更能有效应对目前我国的离婚现状。在我国,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
4、种离婚程序都被囊括在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讨论范围之内,才能形成相辅相成、【收稿日期】2023-03-04【作者简介】邓喜莲,湖北文理学院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吴小松,襄阳市南漳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基金项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职能一体化研究”(HJ2022C02)。Jun.2023No.3 Ser.No.2162023 年 06 月第 3 期 总第 216 期湖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不可偏废的关联。这不仅是出于建立健全家事审判改革制度的需要,也是出于弥补现存离婚冷静期制度不足的必要。二、我国离婚冷静
5、期制度的实施成效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正式施行已达两年时间,相关数据显示目前离婚率下降明显,成效显著。离婚冷静期是离婚协议的议约期,1适用该制度高度契合了我国婚姻家庭伦理和民意民情,追求对离婚当事人的法律利益进行调和,蕴含着对良好婚姻家观的价值引导。(一)我国当前离婚现状2003 年 婚姻登记条例 废止了“一个月离婚审核期”效力,使登记离婚程序更加简便、高效。仅婚姻当事人提供相关证件和离婚协议,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后即可离婚,即申即离。离婚数据高居不下的更深层次原因也与简便、高效的登记离婚有着至关重要的联系。正是由于登记离婚制度过于自由,才引发了闪婚闪离、草率离婚、通谋离婚以及复婚率持续增高的
6、现象。离婚冷静期制度正能填补这一漏洞,给双方冷静思考的空间、填补制度不足、迎合社会需求,在保持理性婚姻、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2021 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显示,2021 年全国结婚人数 763.6 万对,较上年下降 6.1%;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13.9 万对,离婚率比上年下降 1.1 个千分点;截至 2022 年第三季度,我国离婚登记总人数为 164.3 万对,比上一年同期增加 5.9 万对。离婚冷静期制度已经实施两年时间,数据(图 1、图 2)显示: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变化对离婚登记数量的影响较大,离婚冷静期制度发挥了良好的法律实效。图 1 2021-2022 年
7、每季度中国结婚人数变化趋势(单位:万对)图 2 2021-2022 年每季度中国离婚登记人数变化趋势(单位:万对)中国 20 年复婚数据 哪几省人最爱吃回头草?,载 https:/ 年 2 月 6 日访问。民政部:2021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载https:/ 年 2 月 6 日访问。0101.250100150200250158.4213.951.496.6164.32021 年上半年2021 年前三季度2021 年全年2021 年第一季度2021 年上半年2021 年前三季度0100300200700400600500800210.7763.6588.6416.6373.2544.520
8、21 年上半年2021 年前三季度2021 年全年2021 年第一季度2021 年上半年2021 年前三季度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法理思考与实证研究(二)离婚率同比下降呈现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良法”价值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后,根据近两年各类实证资料与数据,离婚率同比下降的现状值得关注与肯定,该制度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民法典 采取“冷静期 30 天+办理期 30 天”的规定,意味着婚姻当事人共有 60 天的缓冲时间可以理性思考与冷静抉择。从婚姻家庭指导和社会服务的角度来说,相关专业人士可以有效利用这个缓冲期限,实施危机婚姻干预的有效方法和合理措施,为婚姻当事人提供精准情感辅导、心理疏导以及法律咨询等
9、柔性服务,发现并解决婚姻问题,引导其理性认真对待婚姻关系。我国民政部门逐步推进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践操作并逐步完善配套举措,离婚冷静期实施的“良法”价值让很多离婚夫妻重归于好,为该制度纳入诉讼离婚的法律规定奠定了可靠的实践样本。(三)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符合家事审判改革的需求家事审判改革要在社会治理功能的基础上展开。离婚案件的身份本源与公益性属性使得人民法院有权决定诉讼程序中适用离婚冷静期,公权力介入私权利领域,干涉诉讼当事人的辩论和处分。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出具“离婚冷静期”通知书,达到了实质上的公平正义,最大化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双方当事人及家庭成员的根本利益。在诉
10、讼离婚中设置冷静期,让冰冷的法律和司法审判作为最后一道屏障,让更具有人情和专业性的调解力量辅助夫妻双方冷静、理性地反思婚姻问题,能够为双方更好地修复感情提供专业帮助和制度保障。家事案件区别于普通财产纠纷而独具一些特性,如冲动性、伦理性、道德性、情绪性等,导致婚姻案件的处理标准不如财产纠纷案件精准、明确。因此,一旦在诉讼离婚中纳入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会更加谨慎依据情理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和平衡。三、我国诉讼离婚冷静期的司法样本及现实困境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离婚方式有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离婚冷静期制度仅规定于登记离婚中,没有回应诉讼离婚中的法律问题。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探索
11、家事审判改革中已有多年的诉讼离婚适用冷静期的司法实践经验,却没有获得 民法典 的制度化设计,无疑是一种缺憾。(一)人民法院的探索与创新提供诉讼离婚冷静期的现实样本2013 年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法院开全国婚姻家庭司法经验之先河,首创“6 个月感情冷静期”,旨在挽救危机婚姻。22015 年该院出台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感情冷静期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实施意见,第 1 条就规定了“感情冷静期”。第 2 条规定,在诉讼期间满足一定情形的,法官可以设置时长达 30 日以上 90 日以下的冷静期。在此期间,法官应着重心理疏导和感情修复,暂缓开庭、暂缓判决。为确保该制度有效落实,各地人民法院专门设立家事
12、案件服务窗口,由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或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向当事人阐明“感情冷静期”对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性,并送达 婚姻冷静期权利义务告知书。在全面推行“感情冷静期”制度的同时,推动多项“暖婚”措施齐头并进,包括婚前财产申报机制、人身安全保护机制、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及家事纠该“感情冷静期”是指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中的一方愿意在一定期限内给对方一个反省、改过的机会,同时让自己冷静思考、能够更加理性表达是否作出离婚决定以及如何和好、怎么离婚的一个期间。“感情冷静期”分为诉讼期间 30 日以上 90 日以下、调解结案后六个月两种形式。诉讼期间内,对于一方或双方不能理智表达诉求、不能准确剖
13、析矛盾根源、没有解决问题合理方案、对未成年子女或老年人不能作出妥当安排的,可以设置30日以上90日以下的“感情冷静期”。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法理思考与实证研究纷综合协调机制等,重在挽救危机婚姻、减少冲动型离婚率,最大化保护婚姻家庭中弱势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2019 年 3 月,全国人大法工委专程到徐州贾汪法院开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调研,听取了该院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创新的司法经验。梳理各级法院关于离婚诉讼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可见,无论是哪一层级的人民法院,都是在根据所管辖区域内的一些家事审判改革经验与以往积累的离婚案件审判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规定,兼具一些共性和个性化的特色与创新。这一制度
14、的经验尝试和重要实践收效显著,为探索和创新诉讼离婚冷静期提供了可靠的现实样本。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彰显法律温情与人性关怀,在社会治理中体现公平正义。我国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不断探索与创新地适用离婚冷静期,以此作为修复感情的重要法宝,收效显著。(二)我国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现实困境1.缺少制度化支撑与保障我国家事审判制度改革仍在进行,但 民法典 并未对诉讼离婚中冷静期的适用作出规定,且在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程序立法进行支撑,司法机关在面对群众对诉讼离婚中冷静期的质疑时难免无法让大众信服,应通过更周密的制度设计保障婚姻自由与离婚自由。3虽然诉讼离婚冷静期是在最高法的指导下进行的探索,但是没有统一的立法
15、规范和支撑,使得该制度在诉讼离婚领域缺少顶层设计和核心,各个法院对冷静期的适用和操作方面都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做法,这也是导致诉讼离婚冷静期仅在一部分法院运用的因素之一。如从立法层面延长审理期限,可从制度层面避免出现适用离婚冷静期的审判管理壁垒,在现有审限制度上提高审判效率,为诉讼离婚立法构建离婚冷静期制度及其适用消除审理期限的后顾之忧。2.缺乏完善的配套措施设置冷静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当事人起到修复作用,这单单靠法官是做不到的。虽然有个别法院有一些值得学习的创新之处,但是很多法院的配套措施仅是由法官或者书记员跟当事人交流、审查材料、了解情况,很少用专业调解团队对婚姻状况进行评估,而且在冷静期内定
16、期打电话进行回访,无法从婚姻关系、心理疏导等方面给予当事人更好解决矛盾的帮助,从根本上化解婚姻危机。仅仅设置一个冷冰冰的期限,只会让当事人双方消极面对冷静期,加剧双方的痛苦,失去冷静期的设置初衷。3.适用时间较为笼统基于婚姻家事的隐蔽性,在司法实务中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是一道司法难题,极易产生离婚案件“二次诉讼”。从我国法院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大多数法院都是设置一个大致的冷静期范围,并未根据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设置具体的冷静期范围,这样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且可能导致离婚现状相似但是不同夫妻适用冷静期限差距很大的的情况。例如,法官判决不准离婚且法院在宣判后不主动采取感情修复、心理疏导等辅助
17、措施帮助双方化解矛盾,只会恶化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审不准离婚后,离婚意愿强烈的一方选择在六个月后二次诉讼,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增添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六个月期间,如果双方矛盾进一步恶化,可能会发生转移财产、争夺孩子、家庭暴力、伪造债务等恶性事件。但如果明晰诉讼离婚中冷静期时间,根据离婚案件特性设置冷静期适用时间,法官也可以在此期间对双方的婚姻状况进行考察和分析,从而判断当事人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于尚有挽回余地的婚姻积极进行修复和疏导,从而减少“第一次不判离”的现象,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更好地处理家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法理思考与实证研究四、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
18、的完善路径破解婚姻登记纠纷的“难”与“乱”是“司法为民”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4目前我国立法上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仅适用于登记离婚。因此,要想冷静期在诉讼离婚中得到普遍使用,必须在法律上增设有关规定,为其适用提供理论支撑、实践指导和顶层设计。我们应对不同形式的离婚冷静期在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适用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配套举措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以便适用制度时有法可依。(一)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的原则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遵循区分原则和最大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一方面,区分原则是指应当贯穿于冷静期制度适用的全过程,根据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的判断。现代社会婚姻制度彰显婚姻实用主义的价值属性,5婚姻
19、濒临破裂的状态有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两种。危机婚姻是指夫妻双方感情还有挽留余地的婚姻,婚姻有挽救的可能性;死亡婚姻是指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一方有重大过错且婚姻无挽救的可能性。针对尚有挽救余地的危机婚姻,可以通过冷静期制度缓和双方的情绪、积极解决夫妻之间的问题,达到挽救婚姻的目的。而针对一些死亡婚姻,如果双方感情确已无挽回的余地,就没有适用冷静期的必要。一味地设置冷静期不仅会加重双方的消极情绪,还会导致诉讼拖延、浪费司法资源。家庭暴力、长期赌博、吸毒、利用冷静期恶意拖延诉讼等等情形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应排除适用离婚冷静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另一方面,遵循最大化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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