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劳动分配正义问题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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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字劳动分配正义问题探析魏小萍摘 要:数字劳动是伴随数字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与传统物质性劳动有所不同的新型劳动现象。这一现象的出现也带来了与此相关的分配正义问题,并引起国内外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产生于资本主义工业化时代的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能否有效分析万物互联时代的数字劳动问题,成为学者们关注的核心话题。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回归马克思的文本文献,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结合互联网时代数字劳动的新特征,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理论分析相关理论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关键词:数字劳动 价值创造 分配正义 数字信息与网络的结合,意味着万物互联时代的到来。数字劳动是伴随数字经济的发展而产生
2、的与传统物质性劳动有所不同的新型劳动现象。数字经济为人们的日常生活、生产、教育、医疗、金融、社会交往等各个领域的活动带来了极大便利,运行效率显著提高。与此同时,数字劳动现象的出现也产生了与之相关的分配正义问题,引起了国内外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产生于资本主义工业化时代的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能否有效地分析万物互联时代的数字劳动问题,成为学者们关注的核心话题。如何理解数字劳动的价值创造问题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从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两个维度来把握劳动内涵,从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个维度来把握劳动价值。我们首先从第一个方面来分析数字劳动。抽象劳动作为无差别劳动概念是所有劳动共有的属性,而从具体劳
3、动的角度来看,马克思用复杂劳动概念来把握创造科学技术的脑力劳动,用简单劳动概念来把握物质性生产劳动。与信息技术相伴的数字劳动从具体劳动的意义上来理解,可以分为两类,即数字创造型劳动和数字操控型劳动,也可以相应地理解为自主型、创造性劳动与操控(从使用数字产品的意义上来说)或受操控型(受数字产品控制)劳动。前者主要包含软件设计、信息生产类劳动,后者主要包含通过互联网渠道操控数字或者受数字操控的劳动。从操控的角度来看,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在互联网时代多多少少都受互联网工具的管理,对一部分劳动群体来说,这种管理模式具有特殊的意义,不过数字劳动概念主要并不是从这一意义上来说的。国外学者对工作概念与劳动概念的
4、区分,有时被用于数字劳动的这两种类型,类似于白领与蓝领的区分,前者更多包含的是脑力劳动,后者更多是指体力劳动。国内语境没有对工作(work)与劳动(labour)概念在这一意义上进行区分,劳动概念更多与农业生产相关。数字化劳动,或者非物质劳动问题的提出,所要突出的是这一类劳动与传统物质性生产劳动在33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重大理论问题研究”(项目号:22&ZD033)的阶段性成果。劳动价值的创造上是否有所不同,或者说如何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来分析数字劳动的价值创造问题。这既是一个老问题 因为马克思讨论过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区别,又是一个时代发展中的新问题 因
5、为数字劳动的价值创造问题显然比复杂劳动还要复杂。客观且科学地对此进行分析并非易事,这是一个跨越哲学、政治经济学、社会科学的综合性问题,既离不开抽象的哲学思维,又离不开经验性的实证科学分析。如果用复杂劳动概念来归类软件设计、网络管理与经营及数字计算、信息生成类劳动,用简单劳动概念来归类数字程序操作或者受数字程序控制的劳动,那么前者接近于传统意义上的脑力劳动,后者类似于传统意义上的物质性生产劳动或者体力劳动。马克思如何理解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在价值创造方面的区别呢?马克思将劳动价值区分为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对于理解作为创造性劳动的数字劳动来说,具有特殊意义的是其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则是其劳动力的生产成
6、本(比简单劳动多了教育成本等)。交换价值与价值具有同等含义,不是以正在进行时所创造的劳动价值,而是以生产劳动力的那个劳动价值来衡量的,前者总是要大于后者,否则资本就没有利润空间了。由于复杂劳动所需要的生活费用及教育费用等较高,其劳动力成本要大于简单劳动,因而复杂劳动的劳动力价格就会高于简单劳动,即使我们将管理性劳动归为复杂劳动,情况也是一样。但是,即便复杂劳动的劳动力成本高于简单劳动,其差异幅度也是有限的。这只是就一般情况而言,现实中并不存在绝对的劳动力价格,受各种社会因素影响,价格围绕着价值而上下波动。克里斯蒂安福克斯在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一书中对此解释道:“劳动力价格(工资)取决于政治上规
7、定的劳动条件,这是资本和劳工之间阶级斗争的实际、时间和动态变化的结果。”除了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工人阶级的工会组织会尽可能提高劳动力的价格,而资本一方会尽可能使其处于最低水平。法国当代马克思主编雅克比岱教授也认为,劳动力价格,不是指劳动力价值,而是受劳资双方政治氛围的左右。他们的这种理解并不影响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解释力度,恰恰是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为基础的。既然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劳动力成本差异是有限的,那么现在问题就来了,网络大亨、平台经营商百万倍、千万倍于受众劳动群体的收入从何而来呢?为了回答这一问题,除了与数字劳动相关的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我们还必须注意两种情况,即数字操控者如网络
8、大亨、平台掌控者与创造性数字生产者和软件设计者之间的区别。后者可以看作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者。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网络经营者的收入是通过资本在投入运营过程中与他人劳动结合而获得的剩余价值。其前提条件是与他人劳动相结合,对于网络经营商来说,这个结合是如何发生的是问题所在。由于网络经营商雇佣的员工非常少,因此,网络经营商的巨额利润不可能全部来自自己员工的剩余价值。那么这些利润来自哪里?这个问题我们放到后面讨论福克斯的观点时再谈,先来分析高科技劳动能否成为个人高额收入的正当理由。我们需要先看看数字劳动涉及的基本成分:简单劳动、复杂劳动,经营者和雇佣劳动者,还有自主劳动者。他们之间具有相互重叠关系
9、:雇佣劳动者、自主劳动者,既可以是简单劳动者,也可以是复杂劳动者;经营者可以是复杂劳动和资本经营活动的统一。在理解数字经济分配正义的问题中,人们往往用数字经济的高科技属性来为数字经济中产生的贫富分化现象进行辩护,因此对数字经济中的资本经营者与高科技劳动者进行区分,并且从马克思所理解的复杂劳动的角度来分析高科技劳动的收入,就十分必要。我们将依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从两个方面来分析高科技劳动收入。从使用价值角度看,物质性生产劳动带来的产品具有直接的生活消费方面的可用性,脑力劳动带来的产品多半用于科432023.4英克里斯蒂安福克斯: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周延云译,人民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7
10、5 页。学研究、管理、生产、流通等非直接消费领域。马克思所说的使用价值是从抽象意义上来理解的,即一般商品的使用价值在于它的有用性,这适合于物质性生产劳动生产出来的劳动产品,而劳动力商品的有用性是相对于雇佣他的资本而言的,在于他所创造的价值要大于他维持自身生存延续的成本价值。使用价值不同于交换价值,没有量化概念。网络大亨、平台经营商的劳动不同于创造性数字劳动或复杂劳动。前者运营着自己掌控的资本,即使这个资本是借贷来的;后者离不开他人的资本运营。如果说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在于工人与资本交换过程中能够创造大于他自身劳动力价值的价值(暂且略去价格围绕价值波动这一因素),那么软件设计者、科学技术工作者的
11、脑力劳动,或者一般地说,复杂劳动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该如何理解?首先,从交换价值的角度来看,如果说简单劳动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取决于其所消耗的生活成本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么复杂劳动劳动力的交换价值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无从比较。高科技劳动产品可以取决于一个人的瞬间灵感,也可以耗费一个人的毕生精力。如果对于高科技劳动产品来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无从比较,那么高科技劳动者的生活成本也就无法借助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它可以非常长,也可以非常短。其次,从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来看,复杂劳动的使用价值与简单劳动的使用价值是否可以比较?简单劳动的使用价值在于能够创造出大于自身劳动力的价值。这个剩余价值或者剩余劳
12、动是现代文明社会的物质基础,在一定限度内必须存在,只是在私有制经济中它掌握在私人手上,在公有制经济中它不是以剩余价值的身份,而是以剩余劳动的身份掌握在社会手上。马克思因此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批判了拉萨尔那种公共占有条件下的所谓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而复杂劳动如科学技术的使用价值则如其称谓那样复杂得多。科学技术产品或者说科学技术成果使用价值的兑现,并非像简单劳动产品那样直接或者间接地取决于市场上的销售,科学技术产品的销售价格取决于它向实体经济转化后所能产生经济效益的预期值。科学技术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第一,类似于简单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即它在实体经济中的转化使用能够通过提高劳动
13、生产率而降低生产成本,创造更多的物质产品,或者说创造更多的使用价值(此使用价值非彼使用价值),在竞争中具有价格优势,由此带来更多的相对剩余价值。之所以说相对,是因为科技普及的结果是生产成本的普遍下降与产品价格的相应降低。由于马克思的使用价值概念是一个定性概念,不是定量概念,由此,科技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与简单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可以一比。第二,科学技术在实体经济中的运用能够给人们的生产、生活中所有人类活动可能涉及的领域带来质量的改善和效率的提升,由此所带来的社会价值是不可估量的。但是这一社会价值与科技劳动产品的交换价值、与资本获得的相对剩余价值不属于同一个价值范畴。数字经济的分配正义问题并不主要产
14、生于数字创造性劳动与数控劳动之间,而在于平台经营商的巨额利润来自哪里、由谁创造?平台经营商的情况不同于科技工作者的数字劳动,他们借助平台,通过获取、掌控、生产数字信息分享实体经济的利润,至此,资本“家族”又新增了一个成员,即数字信息资本,由此引发了平台经济与分配正义问题的讨论。如何解析数字劳动的分配正义问题数字信息资本的力量有多大?以经营数字信息为主业的平台经营商的迅速崛起就足以说明问题。平台经营商能够在短短数年间获取超越传统产业数代人积累的资本,这是如何做到的?福克斯在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一书中提出了这样的问题,网络平台巨额利润的剩余价值是从哪里来的,或者说是谁创造的?他经过对脸书(Face
15、book)2011 年经济数据的分析与计算,得出其2011 年的利润率是51.2%。这一高额利润是53数字劳动分配正义问题探析英克里斯蒂安福克斯: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第 145 页。在脸书雇佣员工人数很少的情况下实现的,也就是说,高额利润不可能全部来自员工的剩余劳动。福克斯提到的这个数字可能并非那么精确,但仍然是相当惊人的,这是一般行业可望而不可即的。网络平台面向社会,具有社会公共性,为信息共享提供场所,呈现了共享经济的特征,然而在这一现象背后运行的仍然是资本逻辑。福克斯批判了那种普遍流行的观点,即具有共享特征的互联网经济将直接通往无阶级社会。福克斯认为“该论点是这样的一种还原论,它构成了一
16、种意识形态,即赞美当代社会,隐瞒和否认在此社会中所发生的生产力的变化与进步是由剥削关系驱动的”。资本发掘并利用了这一公共性,将自身潜能开发得淋漓尽致。福克斯尝试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来分析网络大亨们如何在共享经济面纱下破土而出,并从网络平台所面向的社会层面去寻找问题的答案。他用受众劳动(Audience labor)这一概念来表达徜徉于网络的数字劳动/消费群体,将之看作平台经营剩余价值的发源地,认为网络经营商的利润来自这些数字劳动/消费群体所生产的信息数据。人们在平台上彼此沟通、交流,获取并同时产生新的信息。阿尔文托夫勒用产消者(Prosum-er)概念来称谓这一群体,以此强调这一群体劳动与消
17、费合二为一的特征,劳动即消费,消费即劳动。福克斯借助史麦兹的说法解读这一群体的特征:“受众本身 其主体性和主体创造性活动的结果 被作为商品出售。”谁是购买者,这一群体的产品又是如何为网络经营商带来剩余价值的呢?福克斯认为受众劳动所创造的信息,被网络经营商作为商品出售给广告商,而这些劳动本身没有获得任何报酬,是一种无酬劳动,这成为网络经营商的主要利润来源。平台经营商的高投资回报率是传统工业资本所不可比拟的,相对于金融资本的高回报与高风险,平台经营商的高额利润具有更为可靠的确定性。福克斯将这种确定性归于平台上的数字劳动,认为“互联网在很大程度上以剥削数字劳动为主”。平台上的数字劳动这一新型大众劳动
18、模式,这里更应该称为受众劳动,或社会劳动,主要发生于法定劳动时间之外的自由劳动时间。福克斯认为正是这一受众群体的无酬劳动,在为平台创造剩余价值,成为互联网经营的主要利润来源。由于员工数量少而无酬用户数量大,使得巨量用户劳动时间的奉献为平台提供了巨额剩余价值。他以此来解读“脸书”、Youtube、“推特”(twitter)的主要利润来源。然而,这恰恰是令人费解的地方。福克斯在书中对此进行了讨论,这里涉及文化劳动产品的属性问题。社会上存在这样一种声音,即文化劳动产品不是商品,历来是无酬的。我们知道今天在西方世界,一般学术论文仍然是没有报酬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物化现象似乎没有侵蚀到这一领域。对此,他并
19、没有给出有说服力的解释。福克斯这部著作很可能是他自己不同写作材料的合成,他设想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来分析当代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数字劳动问题,他的分析与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阐述并没有有机结合起来。他尝试用数学公式对网络平台获取的剩余价值进行实证,但是他论证的问题与他的数字证明之间并不那么吻合,问题似乎存在于他的数学公式之外。他所面临的问题并不是剩余价值的存在与否,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而是这一剩余价值产自谁手?这使得他的论证在某种程度上缺乏说服力,因为人们质疑的正是平台的剩余价值直接产生于受众群体的无酬劳动这一观点。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雇佣劳动的使用价值在于劳动者与资本的交往中所创造的交
20、换价值大于其所获得的用于维持生存的劳动力价值,两者之间的差就是资本占有的剩余价值。但是网络平台与受众劳动群体之间,除去付费的信息和软件外,在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直接的交易632023.4英克里斯蒂安福克斯: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第 194 页。英克里斯蒂安福克斯: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第 123 页。英克里斯蒂安福克斯: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第 388 页。英克里斯蒂安福克斯: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第 172 页。行为,没有依据合同的买卖关系。也就是说,在没有发生劳动力购买的情况下,占有了劳动者的剩余劳动,这是匪夷所思的。除去依托平台进行典型劳动的群体,确实有相当一部分受众劳动群体是在自由时间
21、驰骋于网络,消耗的是用于维系自身生存的劳动时间之外的自由支配时间,简单说就是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文化活动。从工作的角度,人们有时也用自我剥削的概念来形容,因为这一部分工作是自愿而无酬的。福克斯将所有受众群体消费在网络上的时间都看作是信息商品生产时间,无论是主动的信息撰写、传播还是被动的广告消费,其使用的时间都包含在内。福克斯认为正是受众劳动群体创造的数字信息所具有的这种特殊性质,即它是一种劳动产品,并能被作为商品出售,然而获得它无需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等,才使得网络经营商只要付出很少的经营成本,就能获取巨大的利润。为了更大的利润,网络经营商的努力方向就是赢得多的、更多的无酬受众劳动者,其利润空间取决
22、于无酬劳动者的数量。福克斯将这一类型的无酬劳动看作是网络经营商的剩余价值来源:在网络社交媒体上,知识被商品化,这种商品化并没有导致文化产品与生产者的完全分离,“而是导致用户与经济使用权以及利用这些权利获得的货币利润的分离”。福克斯的这一分析方法存在着理论上的困境。我们可以换个角度来分析这一问题。受众群体在网络平台上生产的信息产品具有社会共享性,他们既没有凭借这一产品与网络经营商之间形成经济交往行为,也没有凭借这一产品与其他产消者形成经济交往行为。所以这些产品没有被商品化,具有名副其实的社会共享性,网络平台为这一共享提供了场所。但是,正是受众群体自身对信息的产消行为,成为实体经济代理广告商的标的
23、,网络平台也因此被广告商看中,广告费的多少取决于产消者数量或者人们常说的流量。广告代理企业看重的是这些受众群体未来的生活行为,他们被视作潜在的消费群体,是未来兑现各种产品的潜力军。企业代理广告商为此支付的是未来产品销售的预期值,平台经广告商之手获取的是厂家对未来剩余价值兑现的期待值。这样来理解,受众群体的劳动就不是剩余价值的直接生产者,而是未来兑现剩余价值的潜在市场。创造剩余价值的主体仍然是生产领域的劳动者。从这个角度来看,福克斯对平台巨额利润来源的理解是值得商榷的。我们退一步从量化数字的角度看,除了购买软件费用、广告消除费用,平台没有从受众群体那里获得实际的货币支付。平台与金融信贷的融合,其
24、利润来源属于另外一种情况,一种类似于银行业务的信贷差价收入,虽然量小但是面广,这一部分利润收入是相当可观的,不过,这不在福克斯所讨论的受众劳动作为利润主要来源的这一问题范围内。网络上传播的知识具有被商品化的可能,这里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是相对的、有限的。知识产品不同于物质产品,物质产品在使用中损耗、消失殆尽,而知识在使用中会叠加,成为生成新知识的要素。所谓知识产权的专属问题,也是相对而言的,无论从社会科学还是从自然科学的角度来说,都没有绝对的意义,任何知识都是在前人既有研究成果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知识产权问题的形成,主要是为了激发和保护脑力劳动者的积极性,是物权概念的演绎。知识本身能被商品化吗?这
25、一问题是相对于知识的共享属性而产生的。这里我们不要混淆两种共享形式:溢出效应与真正共享。溢出式共享是一种消极共享,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新科学技术知识是受到严格的专利制度保护的,并不存在真正的共享,溢出来的多半是过期知识。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同样理念的支配,专著和论文中常见的处处、层层引语现象就是这一理念深入人心的结果。与自然科学不同,这里不存在概念、句子和思想的金钱交易,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对他人精神劳动、知识权利的尊重。在当下社会,借助网络平台,真正被共享的大多数是科普知识、社会科学知识等。73数字劳动分配正义问题探析英克里斯蒂安福克斯: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第 390 页。数字劳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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