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自然法权基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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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 年第 4 期No.4 2023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总第 247 期Sum No.247 马克思主义经典与阐释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自然法权基础吴宏政摘 要:“全人类共同价值”诸范畴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的不只是“价值观”,更是“自然法权”。通过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自然法权内涵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这些自然法权是不可剥夺的,是人类物种的“安身立命之本”,而不是由某个民族国家赋予的。第二,它们不仅是某个民
2、族国家的“主观愿望”,而且是基于社会历史的客观规律而对人类物种来说的“客观价值”。第三,它们不仅是抽象的关于“共同价值”的观念,而且在具体内涵上构成了自然法权的基本范畴。第四,这些自然法权绝不允许被任何一个民族剥夺和破坏。第五,资本主义制度及其文明是对人类物种“自然法权”的践踏。因此,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把上述“自然法权”熔铸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之中,进而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理基础。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自然法权;历史唯物主义中图分类号:B03;D9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23)04-0005-09作者简介:吴宏政,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长春
3、130015)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坚持和发挥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 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的显著优势研究”(20AZD008)习近平谈治国理政 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 年,第 522 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仅是一种愿望或理想,而且在人类这一物种的生存活动中有其客观的法理基础。因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确立客观的“自然法权”基础,其重大意义在于:明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是根据主观的愿望设定,不是各民族国家的偶然行为;相反,它对于每个民族国家来说(在不破坏人类物种的可持续生存和可持续和平前提下),是必然应该坚持的目标导向,这是由它的自然法权基础所决定的。一、“全人类共同
4、价值”之为自然法权的理论根据人类这一物种和其他物种的区别在于,人既具有自然生命,又具有精神生命。于是,人类的全部生存活动便在这双重属性的关系中展开。作为精神生命,天然会追求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这便是“全人类共同价值”。这些价值观如果必然和人的生存实践结合起来,就必须转变为人类物种得以生存的“自然法权”。按照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层次,人类命运共同体首先被置于世界历史进程当中,在历史哲学的意义上确立它的客观真理性。而后,这一世界历史意义的客观真理性必然要扬弃它的抽象性,进而在具体的价值规定中获得它的“自然法权的客观真理性”。(一)“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世界历史意义上的客观真理性人类命运
5、共同体不仅仅是人类的“主观愿望”,而且具有其法理意义上的“客观真理性”。如果人类命运共同体仅仅是人类的“主观愿望”,就会出现如下结果:人们可以有这样的愿望,也可以有那样的愿望;可以有这个愿望,也可以没有这个愿望。显然,如果把人类命运共同体仅仅建立在人类的“主观愿望”上而没有其客观真理性,这既不符合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在现实中也会缺5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总第 247 期少其客观必然性。在世界历史的背景下探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客观真理性包括两个维度:一是在历史哲学的意义上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确立世界历史的存在论基础;二是在法哲学的意义上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确立自然法权基础。在历史哲学的意义上
6、,我们首先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其世界历史的存在论基础。第一,人是世界历史的创造者,人类应牢牢掌握自己的命运,因此,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乃是人类物种赋予自身的世界历史责任。第二,世界历史是进步的,这一进步的目的便是马克思所揭示的共产主义的客观必然性。因此,共产主义构成了世界历史的客观目的,它不仅仅是马克思的主观构想。同样,人类命运共同体也不仅仅是人类的主观愿望,而且是世界历史进程的客观趋势。第三,世界历史的发展是有客观规律的,并且这一客观规律能够被人类所把握。人类有能力揭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客观真理性,这同样是世界历史客观规律所决定的。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希求根植于人类这一物种作为世界历史性存在的
7、生命本性,因而是直接获得的自然权利。人类如果不把共同体视为客观的自然权利,这一物种便无法生存。然而,上述世界历史的存在论基础仍然是宏观而抽象的,必然要扬弃它的抽象性而进入它的“自然法权”基础。因此,要赋予“和平、发展、公平、正义、自由、民主”这些“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概念以自然法权的内涵,需要强调:“全人类共同价值”不是某一民族国家的“主观臆断”,而是出自“实践理性”而直接赋予人类的,并且在现实中,每个民族国家也都将这些价值范畴作为本民族的价值追求。这就表明,“全人类共同价值”不是以个别民族国家的意志为转移的“主观选择”。相反,“全人类共同价值”是人类这一物种不可被剥夺的自然法权。因此,“全人类
8、共同价值”具有客观真理性的法理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全人类共同价值”才是作为各个民族国家天然具有的“自然法权”而存在的。(二)“自然法权”是人类物种的安身立命之本所谓“自然法权”(natural rights),是指一个主体直接无条件地具有的权利,因此成为人类全部行为的最高规范和安身立命之本。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要保证每一个民族国家作为独立主体,其自然法权得到尊重。“全人类共同价值”作为抽象的“概念”还不足以呈现它们的内涵,因而需要对其内涵作出逻辑上的澄明。这样,这些“价值观”的诸概念就因为具有了内涵而成为自然法权的“范畴”。“概念”在没有获得具体的规定之前是抽象的,而“范畴”是被赋予了理论
9、内涵的概念,因而是具体的。就概念而言,中国和西方共同使用上述概念,但是,对这些概念的内涵理解却存在着差别。因此,需要赋予这些概念具体的理论内涵,使它们成为自然法权的基本范畴。然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把这些共同价值作为资本扩张和文化殖民的“工具”,在他们对待其他民族国家的实践行为中违背了这些自然法权的范畴内涵,使这些范畴变成了和现实脱节或背离的虚假价值观,进而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工具。上述六个范畴作为“观念”是“全人类共同价值”;作为“行为规范”则是使人类物种得以生存的“自然法权”。作为自然法权,它们全部归属于每一个民族国家,并且是直接拥有的。这就意味着,“全人类共同价值”是在世界各民族国家之间关系
10、的语境中被赋予其意义的,它针对的是有不同文化价值观的不同民族国家,因此要在差异性基础上坚持同一性,这一同一性就是“全人类共同价值”,而这些共同价值在民族构架交往实践中就构成了人类得以安身立命的“自然法权”。6康德把理性分为两种,即“思辨理性”和“实践理性”。前者是理性在理论中的运用,后者则是理性在实践中的运用。参见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年,“序言”,第 1 页。“自然法权”是西方政治哲学的概念。马克思批判了西方自然法权的抽象人性论特征,并在唯物史观的意义上探讨人类的自由和解放。但是鉴于“自然法权”这一概念已经成为学界的习惯用法,本文克服其唯心论性质,在唯物史
11、观的意义上赋予其直接享有、不可剥夺的内涵,并特指“全人类共同价值”的诸范畴,从而和西方政治哲学的“自然法权”概念有本质性区别,旨在强调这些权利的客观真理性。吴宏政: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自然法权基础2023 年第 4 期(三)“全人类共同价值”在自然法权意义上的客观真理性从学理上看,“全人类共同价值”必然要面对如下问题:“全人类共同价值”仅仅是某一个民族国家的主观愿望,还是具有客观真理性?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具有重大的世界历史意义。如果仅仅是某一个民族国家的主观愿望,根据文明多样性原则,其他民族国家就有权利放弃这些价值;相反,如果具有客观真理性,则每个民族国家就必须把这些价值作为生存法则。毫无疑问,上
12、述六个范畴所表达的价值诉求是人类性的。当我们提出“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时候,显然是站在全人类的立场上,这就意味着它们所承载的价值绝不是某一民族国家的“特殊价值”,而是全人类应当具有的“共同价值”。因此,这些价值绝不是出自某一民族国家的主观愿望,相反,它必须具有客观真理性。而如果具有客观真理性,这些价值便具有了绝对可靠的法理依据。这样,这些“价值”就绝不仅仅是人们的“价值观”,它在本质上是人类这一物种直接拥有的“自然法权”。这些自然法权根植于人类的本性,因此不是后天由他人(民族国家)赋予的,因而也是不可剥夺的。倘若有民族国家破坏这些自然法权,则在根本上是对人类这一物种生命法则的背叛,亦即反人类的。
13、我们所以要强烈地把上述“全人类共同价值”从“价值观”现实地确立为“自然法权”,是为人类这一物种的永久性生存建立牢固的客观根基,以阻止由于人类自身的狭隘偏见摧毁人类自然法权,进而威胁人类物种永久生存的行为。而这一客观根基除了诉诸“自然法权”,目前尚没有其他形式能够取代。这表明:“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这六个概念,不仅仅是关于人类物种生存的“共同价值”,而且同时构成了人类得以永久生存的“自然法权”,是人类这一物种的安身立命之本。然而,抛弃和背叛上述自然法权的做法在资本主义文明中从未停止过,直到今天仍然面临如下情况:“一方面,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历史潮流不可阻挡,人心所向、大势所趋
14、决定了人类前途终归光明。另一方面,恃强凌弱、巧取豪夺、零和博弈等霸权霸道霸凌行径危害深重,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安全赤字、治理赤字加重,人类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也是马克思为何用其毕生精力批判资本主义制度及其文明的根本原因。马克思试图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真理捍卫人类物种可持续生存的自然法权,以此终止人类的冲突。二、“全人类共同价值”诸范畴的自然法权内涵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依托“全人类共同价值”而获得其存在根据的。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自然法权基础不能从外在的经验策略中获得,只能从“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内在规定中演绎出来。以下对“全人类共同价值”诸范畴所具有的自然法权内涵逐一进行探讨,以此为人类命运共
15、同体确立自然法权基础。(一)“和平”的自然法权内涵“和平”是指世界各民族消除彼此之间的矛盾和战争而达成的稳定状态。永久和平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人类这一物种的永久生存。无论是康德还是马克思,都试图以理论的方式探讨永久和平的可能之路,康德试图建立一部世界公民宪法,成立“各民族的联盟”,从而实现人类的永久和平。而马克思则通过建立一种公有制的生产关系,进入“共产主义”,从而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斗争,实现人类的永久和平。这些努力本质上都是在确立“和平”对于人类来说的自然法权基础。“和平”与“战争”是相对概念,而战争无疑是对人类生存的破坏。战争分为两种,一种是为侵略而战,一种是为反侵略而战。但无论侵略或反侵略,
16、战争意味着对人类物种生存的破坏。在传统常7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 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 年,第 60 页。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总第 247 期规战争方面,即便出现大规模伤亡,但不至于毁灭人类这一物种。然而,今天的高科技战争已经远远超出传统的常规战争,特别是核武器、生物武器的出现,至少在理论上是可以毁灭人类这一物种的。因此,任何一个民族国家都不能破坏人类和平,作为一条普遍法则的“和平”将成为人类首要的自然法权。“和平”的自然法权内涵可以表述为:各民族国家之间在彼此不可避免地发生领土争端
17、、物质利益和思想文化关系的时候,无论遇到怎样的矛盾,都不能以武力冲突(战争)的方式加以解决,这一权利是人类物种实现共同生存的普遍法则。因此,每一个民族国家都直接地享有和平的权利和保护和平的义务,这一权利不是后天强加于某一民族国家的,而是其直接享有的自然法权。(二)“发展”的自然法权内涵“发展”是人类生存意义的自我实现过程。它作为人类物种特有的生存方式而成为直接享有的自然法权。“发展”这一自然法权表明:任何一个民族国家都直接享有推动自己民族国家实现“发展”的权利,而任何一个民族国家都不能阻止其他民族国家的发展,除非该民族国家的发展是以破坏和阻碍其他民族国家发展为条件的。什么是“发展”?可以借助“
18、矢量”(Vector)这一数学、物理学概念来理解其内涵。当人类为自身设定了一个目标,其生存行为不断地趋向该目标,这一过程就被称为“发展”。从自然倾向来说,“发展”所以被作为人类物种的自然权利,乃是因为人类是有意识的存在,即马克思所说的“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识的和自己意志的对象”。正因如此,人类总是在自己的思想理论中创造自己的“生活理想”,这种创造自己“生活理想”的行为,是人类这一物种区别于其他物种而特有的生存方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总是要超越当下的生活并构建更加理想的生活,把“生活的理想”变成“理想的生活”,这一过程就被称为“发展”。可见,“发展”是基于人类这一物种的特殊本性,
19、因而是直接享有的自然法权。具体来说,发展总是要在马克思意义上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维度展开。因此,一方面表现为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一方面表现为生产关系的不断改进。这就意味着,各民族国家追求生产力提高,追求生产关系改善,这是直接享有的自然权利。然而,在历史转变为世界历史的背景下,各民族国家在追求本国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改进方面,不可避免地发生与其他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在这一相互关系中,自然法权就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构成了每个民族国家追求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进步的根本法则。(三)“公平”的自然法权内涵“公平”是各民族国家之间在彼此相处和利益分配及其规则的制定方面的法则。亚里士多德对“平等”有过较为详细的论述
20、,即“算术的平等”和“几何的平等”。这表明,各民族国家都有追求物质生活资料的自然法权,即获得财富的权利,实现对“物”的占有。因此,在西方法理学体系中,“物权”同样是一种自然法权,即人对物的占有权利。作为生物必须要从自然摄取营养以及其他维系生命的物质资料,如果“生存”是直接享有的自然权利,那么“物权”就必须同时被视为自然法权。这是与生存权相伴随的自然权利。进一步,在对物的占有方面必然涉及人与人之间、民族国家之间发生的物质利益关系,前者为国家共同体问题,后者则为世界历史问题。正是因为有不同民族国家,而且他们之间在世界历史的意义上不可避免地发生物质利益关系,“公平”直接就是各民族国家作为独立主体之间
21、的“公平”,因此“公平”这一自然法权范畴直接为“主体际”的存在关系。在发生物质利益关系的民族国家主体际关系中,当各民族国家争取本国的物质利益时,不可避免地在相互生产合作、分工协作、交换分配方面发生关系。而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此时便会提出民族国家主体际的“公平”问题。每个民族国家在世界历史的意义上成为“世界生产关系”中的一员,必然会发生物质生产和分配的关系,这在单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 1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年,第 162 页。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年,第 140 页,注释。吴宏政: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自然法权基础2023 年第 4 期个民族
22、国家内部是以“国家”的主权赋予其中每个个体的“财产权”,而在世界历史的意义上,则需要各民族国家之间凭借理性建立起生产和分配的规则,比如“WTO”便是西方国家主导确定的国际经济秩序。这样,最初的“物权”在世界历史的生产关系中便表现为“公平”占有的问题。物权是由生存权直接带来的自然法权,而“公平”则是在物权基础上由实践的理性带来的自然权利。这样,单独的“物权”便是抽象的,而如何获得对物的占有的具体形态 世界生产关系是否符合“公平”这一理性法则,便成为直接享有的自然法权。此外,在“公平”这一自然法权中,还包括民族国家作为独立主权、民族尊严方面的平等问题,比如,国家无论大小一律平等,这也成为处理国际事
23、务关系的自然法权。“公平”这一自然法权表明:各民族国家之间,在世界生产关系中对本国物质财富占有和义务承担方面,应该坚持同一标准,而不是双重标准。应该用同一把尺来衡量各民族国家的同一生存行为以及彼此构成的国际关系行为,这是一条直接享有的自然法权。违背这一自然法权,世界历史将因不公平陷入民族国家之间的冲突,无法实现永久和平。(四)“正义”的自然法权内涵“正义”最初是国家共同体的本质和真理。柏拉图在 理想国 中的核心问题就是论证:只有服从理性的正义法则,才能在地上建立起人间的天国。而在世界历史的意义上,“正义”作为自然法权同样转变为各民族国家间的本质和真理。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世界历史各民族国家
24、之间不存在所谓的“正义”,因此黑格尔认为,“福利是国家在对别国关系中的最高法律”。这实际上构成了西方资本主义在世界历史层面推行“丛林法则”的法理基础。每个民族国家都把本国的利益视为最高法律,而且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意义上,利益最大化就是资本逻辑的真理。所以,这条资本逻辑的法则随着历史转变为世界历史而变成世界历史的丛林法则。在丛林法则中,“霸道”“霸权”就是真理。显然,这是违背前文提到的“公平”这一自然法权的。“正义”这一自然法权同样是作为民族国家的“主体际”意义的范畴。如果世界历史只有一个民族国家,那就不存在正义的问题。艾伦布坎南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正义”这一自然法权是因为有“不正义”才存
25、在的。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在共产主义社会,因为不正义消失了,正义也随之消失。在这个意义上,正义只是马克思所批判的“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因此,我们必须赋予“正义”这一自然法权以全新的意义,这就是在各民族国家之间的生存行为的真理性。这一真理性即是把实践理性的普遍法则作为人类这一物种的最高生存法则,从而超出丛林法则(自然法则)。“正义”是人类物种出自实践理性在民族国家之间直接享有的,也是同样不允许任何一个民族和国家违背的。这一自然法权表明,每个民族国家在对待其他民族国家发生的生存行为时,不能遵循丛林法则,而必须服从正义的理性法则,否则人类必将发生冲突而无法实现永久和平。(五)“民主”的自然法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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