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失衡的实践检视与调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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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 0卷第4期2 0 2 3年7月V o l 5 0 N o 4J u l y 2 0 2 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 o u r n a l o fS i c h u a nN o r m a lU 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S c i e n c e sE d i t i o n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失衡的实践检视与调适朱朱珊珊珊珊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存在定罪准确但量刑失衡的问题,不仅不利于公正司法的实现,而且也不利于遏制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通过对裁判文书网部分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量刑失衡集中表现为
2、量刑不均和量刑偏差。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角度出发,结合2 0 2 1年“两高”发布的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有关量刑原则与方法的规定,以量化分析为目标,应在量刑幅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跨度划分量刑梯度,再将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从宽等量刑情节对应相应的量刑梯度,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通过引入量刑梯度既可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的精准量刑,又可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不均;量刑偏差;量刑梯度;量刑规范化D O I 1 0 1 3 7 3 4 j c n k i 1 0 0 0-5 3 1 5 2 0 2 3 0 3 1 2收稿日期:2 0 2 2-1
3、 1-2 1基金项目:本文系2 0 2 1年度福建省社科基金特别委托福建省法学会专项课题“惩治电信网络领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研究”(F J 2 0 2 1 TWF X 0 0 7)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朱珊珊,女,湖南双峰人,法学博士,福建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E-m a i l 8 3 9 2 7 9 3 6 0q q c o m。刑法修正案(七)开始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刑法修正案(九)在此基础上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立法者试图通过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入罪,达到打击并遏制犯罪的目的。由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信息
4、化时代出现的新型犯罪,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将关注的重点聚焦于犯罪构成、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等定性研究,这些研究对于准确理解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本罪量刑失衡问题较为突出,从某种程度上讲,量刑规范化的程度较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实践中轻刑化和缓刑的大量适用使得量刑不均衡问题进一步加剧,这与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不相符合。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始于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 0 0 4-2 0 0 8),将改革和完善审判指导制度与法律统一适用机制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明确提出研究制定关于其他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并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
5、刑程序。以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进行量刑规范化的调研论证,并于2 0 0 6年和2 0 0 7年多次形成 量刑指导意见 的征求意见稿,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引入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量刑方法。最高人民法院2 0 0 8年发布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和2 0 1 0年发布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两个改革文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试点。最高人民法院于2 0 1 4年、2 0 1 7年两次发布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为了解决认罪认罚从宽产生的量刑问题,2 0 2 1年首次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名义联合发布 关
6、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两高 量刑指导意见”)。2 0 1 0年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2 0 2 1年“两高”量刑指导意见,均规定必须规范量刑37石经海、严海杰 中国量刑规范化之十年检讨与展望,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 0 1 5年第4期,第1 7 1页。活动,遵循量刑均衡原则、实现量刑公正。量刑均衡是量刑规范化的主要表现形式,而罪刑法定原则是量刑规范化的基础。司法机关在量刑过程中适用罪责刑相适应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终通过量刑均衡来体现。如果法院对情节与事实大致相同的案件在量刑上产生较大偏差,不仅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而且削弱了刑法的制裁功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虽然
7、不属于“两高”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常见犯罪”,但属于其他参照适用规范量刑的其他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笔者通过选取并分析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相关案件,发现量刑畸轻畸重的现象较为普遍,存在严重的量刑失衡现象。集中表现为量刑不均和量刑偏差两种情形,前者是同样性质与情节的案件适用不同法定刑档次的宣告刑,后者是同样性质与情节的案件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内适用差异较大的宣告刑。本文以“两高”量刑指导意见为参照,从量刑规范化角度出发,分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失衡的表现形式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规范量刑的建议。一 量刑不均与量刑偏差的表现形式我国刑法学界将不合理的量刑差异称之为量刑失衡,而量刑失衡是刑法
8、学者研究的重要对象之一,有学者曾经对 刑法 分则中的部分罪名进行实证研究,量刑不均衡的情况达到1 6.9%。近年来,经过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以后,量刑失衡的现象虽有改观,但对于一些新型犯罪的量刑来说,量刑失衡现象仍然较为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失衡主要表现为量刑不均与量刑偏差,虽然两者都是量刑不规范的体现,但其表现形式并不完全相同。(一)量刑不均及其表现形式量刑不均是指司法机关对同样性质和情节的犯罪案件,按照量刑均衡原则,本应在同一法定刑档次量刑,由于运用不同的量刑计算方法或者自由裁量标准不同,最终出现了在不同法定刑档次确定宣告刑的情形。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9、罪的法定刑根据情节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个法定刑档次。量刑不均集中体现在“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案件中,同样性质和情节大致相同的案件,在不同法定刑档次量刑。此种情况在周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林某钦、江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案的量刑中体现得较为典型。在周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案件中,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 0 1 8年1 2月至2 0 1 9年4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使用软件非法获取或向他人购买贷款类人员的手机号码信息,通过QQ以每个手机号码0.0 1元至8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向他人非法出售共计4 0余万个信息,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 0 0 0 0 0余元。此外,被告人周某还伙
10、同谢某(另案处理),通过QQ以每个手机号码0.0 0 8至0.0 4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共计8 8 0 0 0 0 0余个信息,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 3 2 0 0 0余元,被告人周某分得人民币6 6 0 0 0余元。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罚金5 0万元。在林某钦、江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案件中,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 0 1 8年6月至2 0 1 9年2月间被告人林某钦伙同另外三名犯罪被告人以搭建V P N网络、联通公司工作人员查询、V P N翻墙软件登录邮箱等方式销售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非法获利1 1 4 3 1 2元、1 1 5 4元及1 0 0 0
11、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钦伙同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系主犯;因被告人林某钦认罪认罚从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罚金1 5 0 0 0 0元。被告人江某,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 0 0 0元。以上两案性质与情节大致相同,均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应当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但被告人周某被判处六年三个月有期徒刑,而被告人林某钦认罪认罚从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六个月。两案的宣告刑虽然均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被告人林某钦在性质相同的案件中适用缓刑,实际上产生在法定刑档次以下量刑的效
12、果。从两案的对比来看,量刑不均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上述两案的基本犯罪事实大致相同。两案被告均有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从数额上判断已经达到情47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王充 罪刑法定视野下的量刑规范化 以明确性和适当性的博弈为视角,求是学刊2 0 1 2年第4期,第9 1页。袁建刚 量刑的逻辑:量刑差异、量刑分布和量刑基准,中国刑事法杂志2 0 1 1年第8期,第2 0页。白建军 罪刑均衡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 0 0 4年版,第3 7 6页。“东阳市周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0 1 9)浙0 7 8 3刑初1 0 6 5号判决书。“福州市仓山区林某钦
13、、江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0 1 9)闽0 1 0 4刑初7 9 5号判决书。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应当在三年以上确定量刑起点。虽然两案被告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情节略有区别,其量刑起点也有差距,但其差距应当在较小的幅度内。第二,从犯罪情节来看,两案的被告人均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出售个人信息,数额巨大,获利均达到1 0万元以上,因此,根据犯罪情节确定其基准刑至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被告人周某不仅出售个人信息达到4 0万条,而且违法所得达到2 6万多元,其违法情节比林某钦更加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应当适当增加刑罚量来确定基准刑。林某钦虽然出售个人信息只有4万多条,但伙同他人作案,
14、为主犯,也需要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第三,从从轻和减轻情节来看,被告人周某没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情节,但部分退赃,可以适当减轻刑罚量,最终确定其宣告刑为六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且罚金5 0万元。林某钦则具有全部退赃并认罪认罚两个量刑情节,应当逆向调整基准刑,其宣告刑应当为三至四年有期徒刑。两案量刑情节虽然存在差异,但由于法官量刑方法和自由裁量标准不同,最终导致量刑严重不均。上述两个典型案例足以说明量刑规范化对司法公正的重要影响。由于我国司法体制正在经历从报应性司法向多元司法模式的转型,导致法院和法官对量刑规范性的理解存在差异,尤其是对责任刑和预防刑的量刑重要性认识不一致,必然会出现量刑失衡。
15、按照“两高”量刑指导意见,从犯罪情节来看,周某与林某钦判处的刑罚应当大致相同,如果存在情节上的差别,也不应当存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差距。法院对周某量刑情节增加的刑罚量相对较重,而对被告人林某钦的认罪认罚从轻情节减少的刑罚量相对较多,而且法院认为林某钦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应当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但即使如此,仍然没有达到法定减轻处罚的程度,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导致事实上达到法定档次以下量刑的效果。虽然不能说量刑存在错误,但从量刑规范化的角度来看,两案量刑畸轻畸重,不符合均衡量刑的原则,个案的量刑同时需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罪责相同案件的量刑减轻或
16、者增加刑罚量均不能超出必要而合理的限度。(二)量刑偏差及其表现形式量刑偏差是指同样性质与情节的案件,在量刑上应属于同一法定刑档次,在排除了各种量刑情节的影响后,最终宣告刑差异过大的情形。量刑偏差与量刑不均的区别在于:量刑偏差是同一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案件,其宣告刑的差距达到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而量刑不均则是指同样性质与情节的案件,因对从轻量刑情节减少刑罚量过大,导致基准刑接近或者等于法定最低刑,最终因适用缓刑而实际上达到减轻处罚的效果。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量刑偏差主要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中发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大多数属于三年以下有
17、期徒刑的轻罪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如果没有量刑情节的较大差异,按照“两高”量刑指导意见确立的量刑方法,相同性质与情节的被告人,其刑期差距一般在三个月至六个月左右较为适当,否则属于量刑偏差。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相关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同样性质与情节的案件在量刑上出现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二年的差异,在尹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案件的量刑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在尹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 0 1 8年6月至2 0 1 9年1 0月间,被告人尹某某在家中通过注册账号登录暗网的方式,向他人购买居民身份证等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下载至其个人网盘,发布
18、链接进行暗网销售,经清点含公民个人信息3 9 0 1 7条。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尹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 0 0 0元。法院判决被告人尹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予以出售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在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 0 2 0年3月至2 0 2 0年6月,被告人林某某在家中使用电脑、手机等设备通过微信向于某购买大量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通过微信以每条信息0.7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李某等微信好友非法出售获利。经查证,被告人林某非法出售给李某等微信好友港澳居民来往内
19、地通行证信息共计3 9 2 2 8条。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林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 0 0 0元。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由此可见,量刑偏差等量刑失衡现象均有缺乏对案件事实与情节作出全面综合性评价的共同特点,量刑活动57朱珊珊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失衡的实践检视与调适王林林 多元刑事司法模式共存语境中的量刑基准研究,政法论坛2 0 1 6年第3期,第4 7页。“无锡市惠山区尹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0 2 1)苏0 2 0 6刑初7 4 1号判决书。“芜湖市繁昌区
20、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2 0 2 1)皖0 2 2 2刑初3 5号判决书。缺乏根本性、方法论上的制约,使得量刑具有偶然性。以上两案被告人的行为都属于情节严重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其法定量刑档次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案被告人犯罪性质与情节基本相同,因此,即使不同法院法官存在主观认识上的差异,其最终宣告刑不应当存在较大差异。第一,从两案的基本犯罪事实来判断,其量刑起点应当在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但两被告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尹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总计3 9 0 1 7条,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总计3 9 2 2 8条,且两被告均通过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牟取利益,应当在量
21、刑起点上增加刑罚量,其基准刑应为二年三个月左右有期徒刑。第二,两被告均有退缴违法所得的从轻情节,依法应当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轻处罚,其最终宣告刑在一年六个月左右有期徒刑较为合理。第三,两被告的量刑存在较大偏差,在基本犯罪事实高度相同、从轻处罚情节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而林某某则只判处了八个月有期徒刑并执行缓刑。显然,按照“两高”量刑指导意见,两案的量刑差异并不在于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调节的影响,而是量刑规范化不足而引起的不合理差异。二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失衡的成因从“两高”发布量刑指导意见的精神来看,同一地区的法院在考虑基本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可以适当调
22、节某些罪名的量刑,由此而产生的地区差异为合理差别。可见,量刑合理差别并不违反均衡原则,也不产生量刑畸重畸轻的结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失衡超出量刑合理差别的限度,其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从宏观上来看是传统重经验判断轻量化方法的“估堆式”量刑的结果,此种非规范性量刑是导致量刑失衡的具体原因。(一)对该罪性质的轻刑化认识导致自由裁量空间过大虽然量刑偏差在其他罪名量刑中也存在,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偏差较为普遍,其根本原因是入罪门槛较低,导致部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性质认识不足,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并没有直接对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构成损害,因此,主观恶性不大,倾向于轻刑化处
23、理。由于不同地区以及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的方法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形成了量刑上的较大偏差。在刑事立法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均属于这一法定刑档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侵犯个人信息数量不大、违法所得不多、认罪认罚,可以不起诉。即使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也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大幅度减少刑罚量,法官一般都会采纳。正由于这一法定刑档次属于“轻刑”的范畴,在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多样化的支持下,由于司法机关对轻刑理解的不同,在量刑上出现轻重不一,经常
24、出现同类案件一至两年的刑期偏差。同时,入罪条件较多,导致司法机关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根据我国 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以及“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入罪条件的规定,与传统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这类暴力性质犯罪相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条件比较复杂,构成“情节严重”这一档次的入罪标准就有数额多寡、社会影响力大小、后果严重程度等。其中数额标准有四种: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或者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或者公民其他个人信息五千条以
25、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构成“情节严重”。入罪条件较多,加上入罪门槛较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相关数据显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数量与涉案人数不断增长,2 0 2 0年全国公安机关侦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3 1 0 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 7 0 0余名;2 0 2 1年公安机关侦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9 8 0 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7万余名。这些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轻罪案件,而轻罪案件的增加,导致司法资源紧张。司法机关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形成了“重定罪轻量刑”的办案思维,只要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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