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缺位的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义务——对《民法典》第183条第2句的规范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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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人缺位的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义务对民法典第 条第句的规范分析张百川雷苗 苗摘要:民法典第条第句规定了见义勇为中侵权人缺位的情况下受益人的补 偿义务。但是基于法条中“适当补 偿”的表述,受益人的补 偿义务在法理解释上多被错误地归因于公平责任,由此引发了理论和司法实践上的双重困境。针 对侵权人缺位情况下救助人行使损害补 偿请求权的困境,特殊无因管理论或为解释论上的合理出路。针 对救济额度需要控制的问题,则可依托内外部控制方 法进行限制,内部控制方 法表现为对风险的类型化划分,外部控制方 法则体现为损害酌减原则和公平责任制度。关键词:见义勇为;无因管理;公平责任;内外部控制方 法、问题的提出民
2、法典第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 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 适当补偿。”这一规定延续了民法总则第条,进一步明确了见义勇为中必要费用和损害补偿二元规制的方法。此外,由于民法典第条的全作者简介:张百川,西 北政法 大学民商法学院本科生;雷苗 苗,西 北政法 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侵权人缺位的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义务新规定?,带有较强无因管理性质的见义勇为中,受益人被明确应对救助人进行适当补偿。在我国,适当补偿的法理依据多被架构在公平原则之上,强调受益人和救助人为无过错的适当救济。?
3、受益人的补偿是出于人道主义,对救助人进行的“本不应”的补偿。该模式一定程度上削 弱了救助人获得有效补偿的法理正当性,降低了救济力度。尤其在侵权人缺位时,救助者“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屡见不鲜。为此,早前司法实践往往引用无因管理相关规范救济救助人,使原本为了弘扬见义勇为而特设的民法总则第条有沦为具文的风险。民法典虽统一了法律适用路径,但救济额度过低的问题却更加凸显。此外,“适当补偿”在实践中存在较大弹性,其额度确定仍未有定论。欲厘清受益人的补偿义务,充分保护救助者的合法权益,核心在于找到合理的法律解释路径,在新理论框架下适当扩张救助者的损害补偿请求权。同时,在侵权人缺位的见义勇为中,只存在救助者和受
4、益人的双边损害补偿关系,故受益人的补偿义务与救助者的补偿请求权完全对应。就文义而言,义务偏向于强调个体之奉献、付出,而本文论述涉及对救济额度进行限制的问题,采“限制义务”等表述似 有不妥,因此本文以“救助者补偿请求权”等表述替代“受益人补偿义务”。二、侵权人缺位的见义勇为中救助者损害救济的困境()理论困境:损害补偿的性质界定不明民法典颁布前,学界对受益人补偿义务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民法典第 条第款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 益 受损 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 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 失的,可以请求受 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
5、一规定改变了原有的要求无因管理中受 益人对管理人所受的损 害完全补偿的规定。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史 大伟:吉林男子见义勇为被刺三刀,身陷困境 状告受 益人,载搜 狐网,:,年月 日访问;胡艺:见义勇为牺牲 者 被“自杀”是 社会之痛,载华声网,:,年月日访问。吴训祥:论无因管理本人的偿还义务兼论民法总 则第 条第句的适用问题,载法学家年第期。种观点认为,见义勇为,尤其是侵权人缺位的见义勇为,是一种特殊无因管理鲁相较传统无因管理,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和主观归属性基于此救助者行为特殊性,其补偿应立足于无因管理,适用侵权责任法第条加以救济,改良的重点厕聚焦于对長权责任法第条进行更加
6、合理的解释屬一种观点认为,受益人的补偿责任是一种 独立法定之债?,不同传统公平责任彎事人无论有无过错都需承担一定侵权责任,其责任来源是法律的特殊规定。此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受益人的补偿义务属于公平责任,采用公平原则可统一侵权责任法中相关规萣的责任体系,避免陷人各项规定原则竞合的尴尬境地,同时可为责任的成立和分配方法的确立提供有力的理论基础。民法典颁布后,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废止,相关法条发生变动无因管理说和独立法定之债说在定程度上丧失了原有的法律依爾查,爭撼入虼太也巍牟,翁:;箄:奮翁攀菌人是大參魏誠:專觀,螫實!蕾瓜晨差洳行杳申人辱隹义秦皦铋系鱗,攀康廉:季孝撤年第舊餘案錢申澈孤此儀翁竣,
7、参義?魏橐獄噏蠢?獻淨參身輕參赛舂爾拿,广舊義:襄爾级人驗饞寧鱗决()隹儀滕翁第;棠辱与囊露麗炎舅溱人憂參豐羲;(舊,西丨省瓛盡!;:人農摘;羲鲁(;)?翁夸第特愈、梅轉身斷看參橡論魏:你卫辞译,嚴观举崖,第冥。?¥賃见勇举行为宇受益人餐义条的体系教癉,华市政法太学 学银寧恭爾?!脅:參囊缀 爾戴;勢餐夂栽潘聲蕾髯年黎杈责任 法蓽条鑛崽骨为人栽 警雜人隱事粗盤不备为人賓笼霉嫌,眞萬舅承雜骨抵:衰參爾黎麗萬霉辱像翁、佘延满:拷齋潘?夢較暴,第;匐齊爾立臀萬篆思袭见调之蒼等義录属廣幾爾真中齊喪葉鋒厥于;等 餐案,载最高 人民法中菌象用法学研究 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率)(蓦第 辑),民法院出版社年
8、版,蓽页;郑花阁诉张鳴 等见足为偿案,辦雷省請寧申紙綴判:喪擊()搭一字:?王利明:权责法法廣究(上卷),中菌民女学出厥社率:厲,第秘馨纖翥第条,意凝翁爾厕:第条郗对见义霉 为有相关规定,可支持特殊无管理此、独立法定之具体 可参冯嫌虞舅中管讓人建:犧攀称救齋翁嫌蓄渗学辱第爸爾侵权人缺位的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义务据。此外,民法典第条统一确立了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适当补偿”义务。公平责任说一时成为 主流。立法者似也认为见义勇为中救助人所受损害同受益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规定补偿的目的在于分担损失,弘扬良好风气。?但是,公平责任说并非尽善尽美,其内在逻辑构成和外在学说对比均有不足。就内在逻辑框架而
9、言:第一,主体性质差异。公平责任主要强调的是行为人就自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主体界定为行为人和受害人,而侵权人缺位的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义务则发生在受益人和救助人之间。第二,责任分配方式差异。公平责任下,当事人的责任分配主要考虑其经济状况等因素,而在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义务则是以受益范围和救助人所受损害的程度酌情加以救济。?第三,责任以义务的违反为产生前提,法律责任的本质是违反“第一性义务”的前提下产生的“第二性义务”?,如果将受益人的补偿义务强行解释为未 违反“第一性义务”的公平责任,则与通说相背离。第四,规范意旨方面,受益人的适当补偿责任归属于互惠利他主义的定义域。其目的在于赋予
10、受益人一定补偿责任,保护救助者权益。公平责任则是“意图在严格的前提条件下,并且在损失无法归责于另外的人身时,使得加 害人承担起赔偿的义务”。?就学说对比而言,支持公平责任说的理由同样可用于支持独立法定之债说,以独立法定之债说解释补偿义务来源,可得确定责任成立与否及分配比例。在某些情况下,独立法定之债说反而更胜一筹。如此规避了在严格区分公平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的前提下,依然将公平责任归入了侵权损害补偿责任的概念群中的复杂构造,明确地划清了相关规定与侵权损害补偿责任的界限。?由此观之,公平责任说的法理依据仍有较大可议?全国人大 法工委民法室:中华人民共 和国 民法典 释义及 适用指
11、南(上册),中国 民主 法制出版社年版,第 页。?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 页。?全国人大 法工委民法室:中华人民共 和国 民法典 释义及 适用指南(上册),中国 民主 法制出版社年版,第 页。?张文显:法 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德马克 西米立安?福 克斯:侵权 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王轶:作为债之独立类型的法定补偿义务,载法学研究年第期。空间(二)实践困境:适当补偿的额度普遍较低民法典施行前,多部法律对见义勇为均有规定,如前所述,见义禪为类塑和其法理依据的不同以及不同法律规范的补偿额度不同,导致实践中存在着民法通
12、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的混合适用公平责任说的主张立足“从无到有的思维,强调本无需救济,故实践中的救济力 度毪往较低,甚里只进行象征性的救济以一起典型的侵权人缺位的见义恿为案为例,經查同年河南省的社会年平均工资为 元?,法院判决的补偿额度约为当地个月社会月亭均工资但同年公安干警中烈士或因公牺牲的,抚恤金额康为金年会国城镇證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的倍加本人个月的工资可见救助者所获的补偿金远低于公安干警的抚恤金综上,以公平责任说的解释方法有一定弊端。一方面,作为立法主要依据的公平责任说存在的固有问题未能解决,在理论建构难以达到自洽;另一方面,适补偿中“补”的价值取向被过度放大,判决中更强调“分担损失忽略了救
13、助者所受损害和见义勇为之间具有的联系。固此受益人责任不能完全被解释为公平责任,而更偏向于“无固管理中管理人所受损害雜桑案爾可氣见奪綱嘴具!爨香象貧窗脅雷中攀人鐵摔民?興輿鲁()窗瑪一聲字第号錢癖麗、參芽:雜曹麵、羞夢人赞負對參上翁案,霞篇省舞中:氣颂愈?事輿()舞腾亨第 聲;小波与 觸番博球工艺 备看黃晷爾鼻汊虞爲緣鲁參儺到參壤,縴耆轉孽县人鲁調療鲁()号興决申翁确應錄特脅顧塞秦翁泰裏導的导萬專下,綠乘大大锻于學零黎務等轟义綠氣窗辭常呼氧人襻()虜:藥一聲第号辱舞籍愚裏翁歌雜之囊。辱薦,鐵攤与本翁周小军、周迅等人一起 珂窜阳市浙川每:萝绫攀翁零下午發,德,雜籍藥入薄乘,雙歡命層角食蠢難縛声食魏
14、讀,但不孝讚本麗事轉灣属傘錢 替截¥为此廉告棄求翁隹雜裊重聲篸费、當餘營蒙:魏赛魏赛会骨灣一零雜歸萬雜焉属;翁爆爾藥痛赛膏善手賣决魏告餐孤告无,賫不眞?上辱,二零織:腾雜第?中国统计年鉴,载国家统计局网站,:,年月日访问。国务院、中央军 委军人抚恤优 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令第号,年月日发 布;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民函 号,年月日发 布。侵权人缺位的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义务的特殊存在方式”。?三、受益人补偿义务的教义学构建正如前文所述,公平责任说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存在着较多弊端,亟需新的解释论予以回应。结合目前学界的主要理论,应在特殊
15、无因管理说和独立法定之债说之间作出取舍,寻找受益人补偿义务的理论模型。(一)独立法定之债说的扬弃见义勇为者法律地位的 弱化持独立法定之债说的学者认为,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义务应以其自身“受益”为前提,即自身的财产利益因见义勇为得以增 加,抑 或是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得以维护,又或者是上述利益 没有损失 或没有遭受更大的损失,我国法律均规定见 义勇为应满足“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构成要件,其中更有的法规规定其行为应满足“事迹突出”。反观无因管理则并不要求这些要件。因此,见义勇为具有更高的法理正当性,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无因管理?,其评价应具有更高的妥当性,其救济力度即
16、使不高于一般无因管理,也应保证至少不弱于后者。若依独立法定之债说展开,与一般无因管理相比,见义勇为者的法律地位反而削 弱,其不仅需要证明自身符合他人利益考量,还需证明其行为确有维护受益人利益之实际效果,而无因管理中当事人只需证明其目的在于保护管理人利益即可。这样的评价体系显然不当。?吴训祥:论无因管理本人的偿还义务兼论民法总 则第 条第句的适用问题,载法学家年第期。?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蒋言:见义勇为救助人权益的私 法保障兼论民法典第 条与第 条之协调,载河北 法学年第期。?曾大鹏:见义勇为立法与学说之反思以民法通则第条为中心,载法学论坛年第期。?缪
17、宇:论被 救助者 对见义勇为者所受损 害的补偿义务,载法学家年第期。不符合目的解释要求此处进行解释的目的 属于实然层面上的目的解释,即 比照不同学说间的自洽性,并对不同学说与解释目的间的契合程度进行比较。对于见义勇为中受益人补偿义务性质的解释,其最终目的在于为民法典第条的适用提供理论模型,这更是以体系性作为法理论释模型的核心所在基于此,独立法定之债说在会目的性方面存在不足。第一,独立法定之债说顾名思义,其主张见义勇为同一般无因管理之间存在质 的区别,故可区分一般无因管理概念形成新的理论模型然而二者在构成要件方面有相似性,如均強调行为人和受益人之间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行为人行动的出发点在于为他
18、人 利益的意思等此外,二者适用的范围也有熏合,部分情况下适用一般无因管理抑或见义勇为均可自圆其说由此观之,一般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二者并非完全排斥,其内涵和夕卜延都具有一定统一性。因此,依独立法定之债说进行类型划分不够妥晋第二,独立法定之债说是在对实体法的归 纳分析中产生的相关理论解释固然可满足债的一般性规则,但是这种爲具体到抽象的归纳方法导致了其理论体系内部缺乏概括性的共性规则因此,在对具体条文的解释过程中,鬱要通过演绎法和归 纳法,借助逻辑推理展开,由此产生额外的解释成本,且难以形成共性的结论,进而压缩了其适用价值第三,独立的法定之债说诞生财间较晚,缺乏域内外的实践经验验证,难以建构规范理论
19、体系,不利于形成统一的法理论解释模型。综上,独立法定之债说和特殊无因管理说均满足体系自洽性要求,但前者作为解释准据会带来额外的解释成本,较之特殊管理说不能吏好满足解释目的要求,因而解齡不应适用独立法定之债说(二)特殊无因管理说的证成本文讨论受益人补偿义务的私法性质,的在于为实定法的适用阐述规翁论攀震幾:藤萬分,纖萬 学加竿第爾:蒋言:义勇为救助人杈益的 私资保?障儀濟)第:聲每蒙耵每之翁泰濟學孕第爾。雕曹籍興難纖集厲有齡?简為露參辱等齡人舅德鄭 霉,广族自治级 人民法捷民事判决书()梭民減藝警第?蒋言:义 勇力救助人权益 的私法保障驗谦:舞藥第 条与第 载謂秦綠攀率第讓?侵权人缺位的见义勇为中
20、受益人的补偿义务则,应归 属“实然”层面的讨论,即对自洽性和解释目的契合程度进行比较,讨论选择哪种方案更为合适。?价值基础的一致性:互惠 利他主义目前我国的立法中并未指明见义勇为的立法价值基础,但立法者的解释将见义勇为的立法价值基础指向了利他主义。?比较法上,德国将见义勇为的价值基础归于等学者提出的人类互助理论。?由此观之,我国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价值基础首先应归 属于利他主义,而在利他主义概念群中进行讨论,应属互惠利他主义的范畴。互惠利他主义是一种关注行为效果而允许回报动机的利他主义?,救助者对于并无保护义务的人施加援手,但并不反对救助者因救助行为获益。比照互惠利他主义与民法典第条的规定,可见
21、二者间存在内在的协调一致性。第条中对适当补偿的规定,可被认为是对于“再次重逢”的拟制,将受益人的损害补偿义务界定为法律强制力保障下的受惠一方回报,从而保证了双方的互惠合作关系。?由此观之,见义勇为的立法价值基础在于互惠利他主义,这与民法典第条关于无因管理的立法价值基础相吻合。?理论体系的自洽性:理论障碍的破除在既往的争论中,特殊无因管理说在理论自洽性方面有着两个突出的问题,第一是救助者法律地位的弱化,其论述逻辑同前述所述的独立法定之债说的弊端较为相 似:民法通则第条肯定了一般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王轶:论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载中国法学年第期。?黄 薇、全国人大 法工委民法室:中华人民共 和国
22、民法典 释义及 适用指南(上册),中国 民主 法制出版社年版,第 页。?,:,;刘鹤玲:互惠利他主义的博弈论模型及其形而上学预设,载自然辩证法通讯 年第期。?蒋言:见义勇为救助人权益的私 法保障兼论民法典第 条与第 条之协调,载河北 法学年第期。叶玮昱:论无因管理的适法 性兼评民法典第 条,载经贸法律评论年第期。谢泌冬纹所遭受的损害可主张完全偿付气而作为特殊无因管理的见义勇为中的救助者只能 主张部分补倭巧民,法典施行后,改变了原有的对一般无因管理和特殊无因管理中管理人遭受损害分规制,确定了管理人的请求权为补偿请求权,从而消解原有的评价不一之矛盾,基本确定了特殊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法律地位不低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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