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行营商环境报告法律问题研究——兼论中国商法的回应之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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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2 1卷 第4期2 0 2 3年7月J o u r n a l o fS h a n g h a iE c o n o m i cM a n a g e m e n tC o l l e g eV o l.2 1N o.4J u l.2 0 2 3D O I:1 0.1 9 7 0 2/j.c n k i.j s e m c.2 0 2 3.0 4.0 0 7中图分类号:F 8 3 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6 7 2-3 9 8 8(2 0 2 3)0 4-0 0 5 4-1 0世行营商环境报告法律问题研究 兼论中国商法的回应之道张旭东(上海交通大学凯
2、原法学院,上海 2 0 0 2 3 7)摘 要: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深深地影响着一经济体法律制度的变革,其原理来自于法律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可计算性,但其倡导的减少政府干预、不同层次规范性文件统一评价等评估体系,客观上简化了影响经济发展的因素。尽管良好的法律制度对一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但经济发展这一事实并不必然能够推出法律制度良好的结论,因为忽视了政府行为、国际关系等其他因素的作用。在无法控制其他变量的前提下,世界银行进行营商环境评估,很大程度上会导致数据收集和评价结论的失真。我国商法在面对营商环境评估报告时,一方面应摒弃全是或全否的片面性回应,另一方面应立足本土法文化、法传统,积极与评估指标
3、互动,关注法律制度修订后对营商环境优化的效果,以此来提高营商环境评估的科学性。关键词:营商环境;法律与经济;量化分析;商法规范 一、世行营商环境报告引发的法律思考法律与商品经济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为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并被社会经济基础决定,但基于反作用力的功能,法律制度又被希望能够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此,法律制度必然以市场主体的需求为导向,帮助实现市场经济“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1的最终目的。法律制度的这种改革趋势具有普遍性,世界各国都希望自己的法律制度能够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从亚当斯密(A d a mS m i t h)的“自由主义”说,凯恩斯(J o h nM
4、a y n a r dK e y n e s)的“国家干预主义”说,到2 0世纪7 0年代末以来“自由化、市场化、私有化”的观念,再到新凯恩斯主义“市场与政府相互结合”的观点,理论上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每一次反思,都对一国法律制度的演进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一经济体商事法律制度营造的“营商环境”(B u s i n e s sE n v i r o-m e n t)如何,实际上对吸引外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甚至成为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价值遵循2。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有没有一种普适性标准作为45收稿日期:2 0 2 2-0 1-1 2
5、作者简介:张旭东(1 9 9 4-),男,河南泌阳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学。企业与法张旭东 世行营商环境报告法律问题研究第2 1卷 第4期参考依据,来引领一国的营商环境优化方向?实际上,世界银行自2 0 0 3年以来发布的 全球营商环境报告 便承担了这一重任,其通过1 0个与企业开办、运营、退出等过程相关联的指标,对世界1 9 0多个经济体的商事法律制度进行评价和排名,以此来区分各经济体的发展差异3。世行营商环境报告在对某一经济体法律制度进行评价时,通过对某一制度“是”或“否”的问答方式,要求受访人回答,并以此来判断该经济体法律制度在此项指标上是否能获得相应的分数
6、。通过世行的调查问卷,以及本经济体的答案是否得分,能够发现法律制度应当改进的方向,此即为世行营商环境报告引领一经济体法律制度变革的基本原理。也正因为如此,国外有学者指出指标化评估是一种“静悄悄的权力”4。既然世行营商环境报告对商事法律制度已经设定了统一标准,那么一经济体只要对照这些指标,对尚未得分的法律制度进行改革,既可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排名,同时又能使本经济体的法律制度国际化。由此需要深思的是,这种做法是否具有可行性?如果承认法律制度具有本土性,那么在面临国际化的指标评价引导时,一经济体又应当如何应对?本研究正是基于这个立场,通过梳理法律制度指标化评估的法理,总结一经济体法律制度应对世行营商
7、环境报告的不同维度。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应当采取何种方式来应对商事法律制度的指标化评价,并据此提出我国可能的改进路径。二、世行营商环境报告法律制度指标化评价的法理叙事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排名的依据是:更明智的商业法规能够促进经济的增长,即世界各经济体的日常经济活动都是由法律制度予以安排调整的。由此可见,世行营商环境报告实际上是在前文所述“法律与经济”理论的影响下推演完成的。从这一观点的整个思想演变史来看,各学派争论的焦点是,法律如何促进经济发展,在何种程度上能够繁荣市场,以及法律制度的可预期性是如何被计算的。(一)法律制度“可计算性”观点及其影响马克思韦伯(M a xW e b e r)的思想
8、体系十分复杂,在法学领域中最为著名的是他提出的法律社会学观点,尤其重要的是他提出了作为“形式理性”的法律制度与现代资本主义的精神及其发展之间的关系。社会历史环境对学者的成长和发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韦伯生平贯穿的时代,实际上是古典自由主义衰落与社会主义开始兴起的交替年代。这一社会历史环境,使得韦伯更加关注资本主义的原生内涵,以及资本主义得以贯穿发展的思想脉络。韦伯对资本主义的精神内涵有着独特的理解,他认为“现代资本主义精神乃至整个现代文化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是天职观念基础上的理性行为”5。既然理性行为是资本主义的要素之一,为何资本主义仅在欧洲兴起并发展,却未在东方萌芽?对此,韦伯指出,具有“形式理
9、性”特征的西方法律制度,使得当地社会的交易预期具有“可计算性”,其能够帮助市场主体形成合理预期,降低不确定性6。1 7世纪以来,西方国家进行资产阶级大革命后,往往以法典化运动的方式巩固取得的成果,如颁布的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等。这种“成文”的“理性规则”取代了以往非理性的神谕、神明的裁判,进而具有了逻辑理性的特征。韦伯在形式理性下关于法的“可计算性”的思考,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阐释了资本主义发展与法律制度之间的紧密关系。后来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D o u g l a s sC.N o r t h)在韦伯的思想基础上,运用经济计量学来研究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在诺斯的影响下,新制度
10、经济学家认为市场经济繁荣的根本原因是财产所有权和契约自由受到法律保护。简言之,这种理论可被表达为:良性法律+良性执法=良好的经济效益7。55企业与法张旭东 世行营商环境报告法律问题研究第2 1卷 第4期(二)“计量法学”思潮关于法律可比较性的观点社会科学区分于自然科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社会科学似乎难以像自然科学那样被精确计算。为此,不少法学家曾一直思考可否借鉴数学的研究方法,对法律制度本身及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以比较不同制度的优劣及其可能改进的方向。在自然科学领域,以牛顿经典力学为代表的多个物理定理,其内部哲学原理均是理论的内部推导与客观事实相一致,进而使结论的“可验证性”成为检验某一理论科学
11、性的标准。自然科学的发展与社会科学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致性,如近代自然科学要求某一理论的推演必须合乎自然法则,而自然法则其实就是法学意义上的自然法,并以此来寻找世界万事万物运行的内在规律。诚如有学者所言,“近代法律的思维方式确实与近代自然科学的思维方式有相似之处”8。受自然科学哲学观点的影响,一系列社会科学家也号召法律制度的实施重在反对任意解释和适用法律。英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培根(F r a n c i sB a c o)特别反对法官对法律的肆意适用。孟德斯鸠(M o n t e s q v i e u)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认为法官只能对法律制度进行严格且机械的适用,而不能超出法律规则本身的
12、含义9。随后,概念法学的主导者普赫塔(G e o r gF.P u c h t a)主张法律评价应根据三段论和涵射技术进行概念推导,而后以层层的法律推理得出结论。受以上法理学观点的影响,无论是东欧的大陆法传统,还是英美的判例法做法,实际上都在希望通过法教义学解释,来对法律制度的可预测性、可计算性进行准确的预测1 0。受此思潮影响,2 0世纪5 0年代以来,在法学界又兴起了计量法律学,即以“电子计算机等手段,将数量计算方法引入法律领域,对法律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进行数量计算、分析的科学”1 1。计量法律学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诚如哈佛大学卡尔多伊奇(K
13、 a r lD e u t s c h)教授1 9 7 2年在S c i e n c e杂志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指出,社会科学近期研究取得的高水平成果均是运用数学和统计方法,或者由定量分析方法推导出来的1 2。法律计量学在研究法律与经济的关系时,其一直思考新制度经济学家提出的“良法”问题,即何为“良法”?一国的法律究竟在何种程度上可称为“良法”?这一问题直至法律与金融学派(L a wa n dF i-n a n c e)出现后,方给出了良好的解决方案,即运用经济学的计量方法,对多个经济体的公司金融法律制度进行量化分析,并以此分析得分较高的国家其经济发展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1 3。世界银行营商环境
14、报告即根据法律计量学的方法,通过1 0个一级指标对一经济体公司法律制度进行评价,且每一个评价指标都以一篇经典经济学文献作为方法论基础1 4。这一方法开创了用量化指标评价某一经济体法律制度优劣的先河,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较大的反响。三、世行营商环境报告法律制度量化的评估反思世行营商环境报告的推出,刺激了各经济体商事法律制度的改革。但热度过后,不少学者开始对法律制度的量化评估进行讨论和反思。一系列针对评价指标是否科学,法律制度能否被简单化评价的质疑声音纷至沓来。因为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家的观点,良好的制度与良好的执法就能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而世行评估报告的方法是,针对现有经济效益进行分析,然后反推一经济
15、体的法律制度、执法体制是否“良好”。这里面存在的一个逻辑问题,即世行评价体制所依赖的反推思路是否正确。换言之,在自然科学领域,等式两边的结果相等且具有同质性是无需质疑的,而应用到社会科学中,这种“等量关系”是否成立?再者,用一套评价指标去评估基于不同法律文化、社会文化、经济文化而形成的法律制度是否合理?65企业与法张旭东 世行营商环境报告法律问题研究第2 1卷 第4期(一)对于“反推”是否成立的质疑一般说来,韦伯和新制度经济学家倡导的“良好法律制度+良好执法体制=良好经济收益”之观点,从西方国家的发展史来看,具有强大的可检验性。因为自资产阶级大革命后,资产阶级法典的颁布,改变了以往中世纪时期由
16、教皇和主教们恣意解读一系列教会法,以及权威人士对有关忏悔、戒律等规则的解释同样发生法律效力的局面1 5。从整个历史进程来看,资产阶级民法所创立的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错责任三大基本原则,适应了资本主义对商品交易发展的需要,一定程度上迅速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因此,基于英、美、德、日的经济发展来看,这一项理论并无质疑。然而,并非所有国家良好经济的发展都仰赖于良好的法律制度。因为除法律制度外,经济的发展及收益还依赖于经济政策、国际环境等众多因素。就经济政策方面来看,一国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抓手,财政政策具有激进性,而“货币政策对实际变量的影响在长期是中性的”1 6,在一刚一柔的共
17、同作用下,一国经济环境能够总体上保持稳定。国家宏观调控这一理论重在说明政府行为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西方经济学理论观点认为,政府提供了法律实施的必要保障后,应该在公共行政领域减少干预。事实上,世行的评价体系正是基于政府、法院尽量“减少干预”这一前提展开的1 7。但从我国的发展来看,具有强大宏观调控能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际上使国家在经济发展的重要发展方向上少走了很多弯路。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经济的崛起也可以为政府“减少干预”这一内容提供反证。据我国学者考证,日本战后经济发展具有浓厚的政府色彩,甚至采取过对物资进行统一调配使用,甚至采取“重工业化”政策来促进日本企业的规模化生产,以
18、此实现了强大的工业能力1 8。这些反例均证明,政府行为在一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国政府采取的“一网通办”“只跑一次”等政策性改革,是对政府行政效率的自我革新,与法律制度本身并无关系。然而,从实践效果看,这些“非法律性”措施在提升我国营商环境和经济效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甚至比法律制度本身更有生命力。可以推测,即使一国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但如果政府有积极、科学的作为,也可使经济发展收获良好的效果。因此,世行营商环境报告仅重视法律制度本身,客观上缩小了经济发展变量的范围,且其以经济发展好坏来推论法律制度好坏,忽视了逻辑论证中充分与必要两方面条件的内在机理。(二)对于法律制度“统一化评价”的质
19、疑世行营商环境报告的基本要素是:根据法律渊源选择评估对象,使用高度简洁化的量化指标进行评价,根据最佳实践规则给某一经济体的法律制度提出改革建议1 9。除这些指标是否具有科学性外,这种指标化评估进路至少还在以下几方面值得商榷。1.仅评价法律位阶效力的规则,而缺乏对其他“柔性法”的考察举例来说,世行在对英美法律制度进行评价时,仅选取了作为其成文法的规范文本,却忽视了英美法传统中的判例法。众所周知,即使在法律制度中已经规定的某一内容符合世行评估指标,但在具体个案中极有可能出现“法官造法”,并因此使得某一制度在个案中发生“异化”。再者,我国法律规范体系十分复杂,除法律规则外,还有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地
20、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下发的各种效力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如直接参与世行营商环境评价的学者曾指出,世行问卷中的一些词汇根本无法与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相对应,其只对法律法规进行评价,但我国其他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并无法被纳入世行的评价体系中,导致我国在重要隘口频繁失分2 0。实际上,在多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各个层级的规范性文件是一种“互补”的作用,即使某一制度在法律法规层面尚未落实,但在各国地区性规范性文件中将会得到有效补充,这是世行评价体系所不能涵盖的。此外,对所有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制度进行同一赋分权值75企业与法张旭东 世行营商环境报告法律问题研究第2 1卷 第4期的评价,似乎又很难体现出不同规范性文
21、件之间效力层级的差异。2.用无法变通的同一指标体系去评价基于不同法传统产生的法律制度,有违科学性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其演变,实际上受多重因素的影响。苏力曾在其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一书中讲述了一国的历史、文化、道德、地理、经济、科技等多方面因素对法律制度形成的重要作用。这一观点是对一国法律制度的抽象化理解,如在研究我国法传统的形成原因时,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将其归结于中国广袤的领土,以及东亚次大陆的地理位置和东南、西北两大信风的作用,以及3 0 0毫米降雨线内的特定区域2 1。在孟德斯鸠看来,中国炎热的气候造就了人民的奴隶性,而辽阔的领土又加剧了本土性专制的特点,这就导致了中国人生活不稳定,且贪
22、欲而没有诚信,统治者为强化统治,只能将宗教、法律、风俗、礼仪等结合起来,“这四者的箴规,就是所谓礼教”2 2。孟德斯鸠的这种法传统观点,即是“地理环境决定论”,尽管有一定的瑕疵,但在一定程度上至少说明了法律规则并不是一种“单纯的规则”。再如,以世行营商环境报告中“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为例,我国有学者在考察影响管理人选任的因素时,列出了法律文化、民事诉讼模式、管理人法律地位、国家公权力介入因素等多方面作用力2 3。由此可见,某一法律制度的最终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不考虑一国法传统的前提下,而通过“统一化”的指标进行改革引导,实际上会造成法律移植的不适,也不利于世界各经济体法律制度的
23、多样化发展。综上,世行营商环境报告所包含的评估对象,无法涵盖一经济体法治建设中所有发挥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其所推崇并意图普及的规则,似乎仅能代表规则本身,却无法对一经济体是否能够接受该规则的法传统进行测量和考察。四、中国商法回应世行营商环境报告的维度世行营商环境报告的发布、指向,在全球有回应效应。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改革与传统的政治制度改革相似,大致经历了“全面模仿”“彻底反思”的渐变历程。但这还不是我国商法回应世行营商环境报告的终极形态,未来我国商法应以“辩证否定式”的风格,来对营商环境评估进行改革和优化。(一)我国商法对营商环境报告的已有回应世界银行官方发布的数据显示,自2 0 0 3年其首
24、次发布 营商环境报告 以来,该报告衡量的1 0个与企业有关的监管领域,已经触发了世界范围内3 5 0 0余项的改革措施;2 0 1 8年,这些改革措施达到巅峰,数据显示2 0 1 7-2 0 1 8年度,1 2 8个经济体进行了3 1 4项改革,且所有的改革均是通过法律的“立改废释”完成的2 4。在这一进程中,我国当然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并根据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的建议,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1.“全面模仿”期的商法改革(1)法律制度方面的变革商事法律制度的改革,离不开商法基本理论的指导。为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我国商法学者根据我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不足,提出了我国应根据世行营商环境报告进行改革的建
25、议。如在 公司法 领域,为提高我国在营商环境报告中“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的得分情况,我国学界提出可实行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分任制(由不同人员担任)、重大资产出售需经股东会表决决定等2 5。在原 物权法 及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的相关规则领域,为提高“获得信贷”指标的得分情况,我国学界指出可以在担保规则中增加流质条款、通过立法建立统一的担保物权登记平台等2 6。此外,为提高“办理破产”指标的得分情况,学界及实务界为此花费了大量精力,甚至在近两年的学术研讨会中呼声最大的即是破产法的改革,我国破85企业与法张旭东 世行营商环境报告法律问题研究第2 1卷 第4期产法学界提出管理人可由债权人选任、要求债权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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