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数字人民币侵财犯罪的刑法规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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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青海社会科学 2023 年第 2 期-163-青海社会科学 2023 年第 2 期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数据正义视域下犯罪的技术治理均衡发展研究”(20BFX066)。作者简介:马杰,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狄小华,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马 杰 狄小华摘要:我国试点研发的数字人民币作为法定数字货币,与传统的纸币、硬币一样,具有法定性和法偿性,定位于流通中的现金(M0)。此般定位加上数字化的特性决定了数字人民币新的占有规则以及占有者和银行之间新的关系。据此对涉数字人民币侵财犯罪作类型化分析可得刑法规制方案:“出借”个人数字人民币钱包账户后,挂失、提取个人钱包内他人
2、“暂存”的数字人民币,拒不履行不当得利之债,应该定侵占罪;不法所有他人错误转入的数字人民币,拒不返还的,也应该定侵占罪;保管他人手机时非法提取账户内数字人民币,属于违背被害人意志侵犯数字人民币占有的行为,应该定盗窃罪;对于数字人民币“双花”行为,是货币权利用尽后,欺骗获得第二个收款方财物的欺诈行为,应该定诈骗罪。关键词:数字人民币;财产犯罪;占有;流通中的现金;刑法规制中图分类号:D922.2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2338(2023)02-0163-10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的发展倒逼了各国货币制度技术化革新,我国自然也未能置身事外。早在 2014 年我国就组织专门机
3、构开始尝试探索研发符合我国货币市场行情和监管制度的数字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15 个省(市)的试点地区数字人民币交易累计达 3.6 亿笔、金额 1000.4 亿元。”1且这些数据还在与日俱增。但令人焦虑的是,移动支付背景下,当我们还在为“置换二维码”案到底应该定盗窃罪2还是诈骗罪3争论不休时,伴随着数字人民币试点发行,涉及数字人民币的新型犯罪已时有发生4。为使讨论深入,本文只聚焦于涉及数字人民币的侵财犯罪,立足数字人民币的属性定位和运营原理,给出不同犯罪情状下的刑法规制方案。一、研究综述与问题阐明学界对虚拟数字货币所展开的法律
4、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早且已产生诸多富有价值的成果5。这为我们认识、研究数字货币这一新兴事物打下了坚实基础:关于比特币等私人虚拟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研究为我们正确认识数字人民币的属性提供了横向对比维度6;对涉私人虚拟数字货币犯罪的预防与控制策略在某种程度上也为防范涉数字人民币犯罪提供了参考7。涉数字人民币侵财犯罪的刑法规制-164-青海社会科学2023 年第 2 期-164-青海社会科学青海社会科学2023 年第 2 期2023 年第 2 期但是,就本文所关注的涉及数字人民币侵财犯罪问题而言,相关研究成果较少,且对部分问题结论不一。首先,对窃取硬钱包(亦即部分论者所言“卡片型”数字人民币钱包)的行为定
5、性存在争议。当行为人侵占、骗取、夺取他人硬钱包并使用其中货币时,究竟构成侵占罪、诈骗罪、抢夺罪等还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进一步值得追问的是,冒用他人硬钱包中的数字人民币应构成何罪8。这一问题源于对硬钱包“卡片”究竟作何种解释,能否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将硬钱包卡片认定为“信用卡”从而将冒用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其次,当学者只聚焦于论述盗窃数字人民币的问题时,由于对数字人民币的“占有”产生不同理解、进而引发软钱包情境下盗窃犯罪形态问题的疑惑。具言之,盗窃的着手判断是以获取密钥登陆为起点还是开始转移软钱包内数字人民币为起点;判断既遂时因数字人民币的可控匿名而支
6、持的“挂失补救”措施对传统盗窃“失控说”的判断也会造成挑战9。最后,由于对数字人民币的运行机理认识不同,有论者对诸如侵占数字人民币硬钱包的行为定性也易引起争议。如钱小平教授认为,“当行为人保管的是私钥或硬件钱包且拒不退还的,持有法定数字货币的受害人无论有无备份,行为人都不构成侵占罪”10,但是这样的结论笔者也实难苟同。当然,就涉及数字人民币侵财犯罪而言,细枝末节的争论远不止这些。问题的症结就在于论者对数字人民币的属性定位和运营原理认识模糊,导致未能清晰把握数字人民币的“占有”这一核心问题,而诸多侵财犯罪的细节问题也就随之产生。例如,前述提到的所谓冒用卡片型数字钱包能否按照冒用信用卡作信用卡诈骗
7、罪处理这一问题,如果认识到我国当下的数字人民币属于“流通中的现金(M0)”这一定位,那么就不难定性了,所谓冒用行为本质上就是拿着别人的现金在花而已,和信用卡诈骗罪无关,只需要去追溯行为人是如何非法获得他人的数字人民币的(是偷来的、还是骗来的、抑或其他),进而认定相关侵财犯罪即可。所以,问题看似很多,但若是从数字人民币本身特殊性出发,找准症结,很多问题便迎刃而解。是故,本文的核心思路是,阐明数字人民币的属性特征以及运营原理等基础问题,据此构建符合数字人民币特性的“占有规则”、厘清数字人民币所有者和银行的关系,在此基础上以类型化的思维尝试厘定一些具体的侵财犯罪事实并给出定罪方案。二、数字人民币的法
8、律属性与运营原理(一)法律属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数字人民币研发工作组于 2021 年 7 月发布的中国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展白皮书定义:“数字人民币是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支持银行账户松耦合功能,与实物人民币等价,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11包括人民银行副行长在内的官方人士也在不同场合多次阐释了这一概念。对此,可以从法定性和法偿性两方面理解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属性。法定性代表了数字人民币的地位是由法律认可的,是国家主权货币,数字人民币具备货币的价值尺度、交易媒介、价值贮藏等基本功能,与实物人民币一样,是法定货币。不论是币值、种类等具体设计,还是
9、防伪、收回等运营管理,均由国家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而这恰好是数字人民币根本区别于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的地方。“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是一种基于节点网络和数字加密算法的虚拟的货币,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游离在监管之外,不同于传统实物货币的数字化货币,是电子货币的替代货币。”7更通俗地讲,数字人民币是国家发行的、官方的,从而根本区别于比特币这样的私人数字货币。该工作组是央行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的专班工作组,另外,央行新成立“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作为研究数字货币的常设机构,为数字人民币研发提供理论研究支撑。-165-QINGHAI SOCIAL SCIENCES-165-
10、QINGHAI SOCIAL SCIENCES法偿性则是以法定性作为支撑,强调数字人民币以国家信用为背书,具备流通中的偿付能力。将来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流通的数字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接收方在具备接收环境的情况下,不得拒收数字人民币。央行 2023 年 1 月10 日发布的2022 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显示,自 2022 年 12 月起,流通中货币(M0)统计已经包含了流通中数字人民币。到 2022 年底,流通中数字人民币存量达 136.1 亿元。数字人民币将和实物人民币并存,共同发挥现金类支付凭证(M0)的功能。(二)运营原理1.双层运营模式。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我国数字人民币发行运营的总体框架仍然沿
11、袭了二元化的“央行-商业银行-用户”的模式。在商业银行足额缴纳准备金的前提下,央行通过专有的“数字货币发行库”将数字人民币发行于商业银行的“数字货币银行库”,“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申请到数字货币后,直接面向社会,负责提供数字货币流通服务与应用生态体系构建服务。”12用户则是在商业银行完成开户、兑换数字人民币后开展日常交易。这种二元结构实现发行和流通的分离,由此形成双层运营模式(见图 1)。中国人民银行,2022 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http:/ 年 1 月 18 日。图1 我国数字人民币发行和运营的总体框架如果说双层模式搭建了数字人民币运营的总体框架,成为“骨络”,那么“两库”(数字货币发行库和
12、数字货币银行库)、“三中心”(认证中心、登记中心和大数据分析中心)则是这个框架下的核心元素,实为“血肉”。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认证中心作为系统安全的基础,采用公开密钥设施或标识密码技术对用户和负责运营的商业银行的身份信息进行统一管理。登记中心则通过记录数字人民币及其对应的用户身份,进行权属登记,同时负责记录数字人民币的生产、核对、流通过程。大数据中心可以被视为安全监测中心,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处理海量交易数据,监测各类流通指标以防范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在保障数字人民币交易安全的同时为宏观政策的研究、实施提供数据支撑。2.钱包分类和权限分级。普通用户在商业银行开户实则是获得商业银行为其开立的
13、数字人民币钱包,这些钱包作为数字人民币的载体,具备唯一的与用户身份信息对应的可识别编号。数字人民币的钱包从形态上来看分为 APP 钱包和硬件钱包。前者是一款智能应用,用户可以在智能手机的应用商店下载“数-166-青海社会科学2023 年第 2 期-166-青海社会科学青海社会科学2023 年第 2 期2023 年第 2 期字人民币”这一软件后注册获得;后者则需要通过银行等机构的柜台开立,是存储数字人民币的实体介质,例如 NFC 卡及在北京冬奥会场所应用的特定可穿戴设备13,同样具备现金承兑、消费转账等基本功能。这两类钱包分别成为数字人民币的软件载体和硬件载体。目前,开展数字人民币运营业务的各大
14、商业银行按照央行的统筹安排,均采取分级限额的模式,根据客户身份识别强度进行分类管理,分为四级钱包,同级别钱包在不同运营银行的额度和权限是相同的(见表1)。表1 我国数字人民币钱包类别及认证要求表钱包类别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实名程度强实名较强实名弱实名匿名认证要求面签身份证件手机号本人银行账户身份证件手机号本人银行账户身份证件手机号手机号交易限制余额上限无50万元2万元1万元单笔上限5万元5000元2000元日积上限10万元1万元5000元年积上限无无5万元 3.线上支付和线下双离线支付。传统银行卡支付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方式均要求在互联网环境下实现线上支付,因此在无网络覆盖的一些特殊情境下
15、支付无法发生,而数字人民币的设计则指向这一应用盲点。在交易过程中,收付双方的终端即便均处在网络环境之外的“离线”状态下,数字人民币依然可以实现支付。由此可以满足地下室、山区等特殊情境下的支付需求。当然,这种“双离线”支付主要通过内置安全芯片的“NFC”技术实现,收付双方都需要有上文提到的数字人民币“硬钱包”。这样的设计使得数字人民币和纸币、硬币一样,均定位于流通中的现金(M0)。“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目前流通中现金的总体趋势,无现金社会并不是完全没有现金使用的社会,而是现金供应量稳定在一个极限值。”14支持双离线支付的数字人民币恰好适应新的形势为现金供应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当然作为数字化货币,在
16、数字 APP 软件钱包应用场景内的线上支付便捷性自然是毋庸置疑的。收款方和支付方除了通过当下比较成熟的扫码方式完成支付之外,还可以在“软钱包”设备之间以“贴一贴”“摇一摇”等方式完成支付。三、涉数字人民币侵财犯罪刑法规制的基本理念一般来说,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所设立的财产犯罪大致可分为毁弃型、取得型和不履行债务型三类。除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履行债务)和两个毁弃型罪名(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侵财犯罪的核心即为取得型犯罪。而取得型财产犯罪的本质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取得财产,“占有”成为核心要素。因而,要正确对涉数字人民币侵财犯罪进行刑法规制,就必须检视传统占有规则在数字人民币语境
17、下的适用问题,同时也要厘清数字人民币所有者和银行等运营机构的关系。(一)两种数字人民币钱包的占有规则展开讨论之前,需要申明一个简单却重要的事实,即区别于可完全独立于钱包存在的纸币、硬币等实物现金,数字人民币和它的两个载体即数字人民币的“软、硬”钱包存在高度的一体化依附关系,所有者不可能脱离了这两个钱包载体而实现对数字人民币的占有,这就意味着大多数情况下占有钱包即可实现对数字人民币的占有。在“硬钱包”的应用环境下,NFC 卡、置入特种 数据来源:“数字人民币”APP,最新访问时间为2023年1月5日。-167-QINGHAI SOCIAL SCIENCES-167-QINGHAI SOCIAL
18、SCIENCES芯片的可穿戴设备等看得见、摸得着的硬钱包承载着看得见、摸不着的数字人民币。在软钱包应用场景下,所有者可以通过对软钱包的数字化控制来实现对账户内数字人民币的占有。在经历了“事实占有论”(物理性控制)和“规范占有论”(社会一般观念认同下的支配归属)的论争之后,我国学界对于“占有”这一概念的诠释趋于两种立场的折中。例如张明楷教授认为,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支配人的状态。”151225日本学者也有类似论断,如大塚仁教授认为:“除了财物存在于占有者的物理性支配所及的场所内之情形外,当财物处于在社会观念上能够推知该财物的支配者之一定状态时,也
19、认为存在对财物的事实的支配。”16对占有规则所作的这般折中调和,对于硬件钱包下的数字人民币也具有普遍的适用力,因为记载了数字人民币的 NFC 卡、特种可穿戴设备等硬钱包本身就是具体实物介质。此时运用上述折中说判断数字人民币硬钱包的占有归属与判断其他实物占有归属并无差别。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对 NFC 卡、特种可穿戴设备等硬钱包实现物理上的管领支配即可认为占有该钱包;或者在特殊场合下即便没有物理上的管领支配,但通过社会观念推知硬钱包的归属,也可以作出占有认定。例如,一个具有硬钱包功能的可穿戴设备被置于学校食堂座位上用于占座,即便物主离开该座位去窗口打饭,在折衷占有理念下,该硬钱包仍然归原主人占
20、有,他人若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拿走”该物品,就属于侵犯了他人占有的盗窃行为。盗窃财产的数额应当是该可穿戴设备自身的价值和硬钱包内数字人民币的金额之和。然而,在无实物存在的软件钱包状态下,就难以运用上述规则判断占有归属,此时需要抓住数字人民币软钱包最显著的“数字化”这一特征进行判断。一般来说,数字人民币原权利人通过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方式获得对数字人民币的占有,如图 1 所示,前者是向运营银行兑换获得,后者则是通过和其他用户转账交易等方式获得。当个人从负责运营数字人民币的商业银行申领获得数字人民币时,实则是获得特定数字密匙以匹配相关数字人民币的加密数字串,以此形成对特定数字货币的管领支配。“所有
21、权人对数字货币进行独占性、排他性的支配,对外体现为所有权人同时占有数字货币以及与数字货币相匹配的私钥。”17。具言之,数字化支配是指权利人在软钱包应用场景下,通过钱包账号、登陆密码和支付密码实现对数字人民币的管领控制;排他性则指权利人对上述账号密码的唯一掌控,他人哪怕是得知账号密码,除非经原占有权利人同意,否则不得登录。正是由于数字人民币管领支配方式的独特性,所以必须强调原权利人对数字人民币占有的核心在于事实上的排他性支配和社会规范意义上的归属认同,亦即学者所言的“以事实控制力为必要条件,以规范认同度为评判基准”18。涉数字人民币取得型侵财犯罪(尤其是盗窃行为)恰好就是对这种数字化排他管领状态
22、的侵犯。倘若行为人甲通过某种非法手段获得被害人乙的数字人民币的账号和密码,而且实现了异地登录。从事实前提来看,这些数字化的信息已经因其可复制、传播的属性由他人共享共知,即便是存在找回的可能,在原权利人通过实名挂失等途径找回之前,其他行为主体无差别“平等地”对账户内特定数字人民币实现数字化控制。而由于数字人民币依托的底层区块链技术的核心在于确保分布式记账所对应的相应货币的唯一性,占有人通过公钥、私钥等数字手段加以管领支配实现占有。所以哪怕是原权利人通过改密找回,此时的数字人民币已经在区块链上产生新的“分布记账”,公钥、私钥和地址等关键信息在区块链上已经被改写。通俗讲,数字人民币经数个主体支配之后
23、“漂流”了一圈形成新的支配关系,原有的占有关系在不经意间被侵害,这意味着在这个过程中侵财犯罪极有可能已经发生。有观点认为占有支配数字人民币需要经过登录和付款两个阶段19,这是混淆了占有数字人民币和使用(消费)数字人民币这两个不同的概念。行为人在获得公钥地址、私钥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后就已经完全掌控了对数字人民币占有的前提要素,后来倘若实现异地登录,原权利人的区块链上的分布记账被改写,就意味着对原权利人占有关系的侵害。至于行为人后续对所获数字人民币进行转账、付款等-168-青海社会科学2023 年第 2 期-168-青海社会科学青海社会科学2023 年第 2 期2023 年第 2 期其他新的操作,
24、本质上是在占有数字人民币之后,基于“占有即所有”的货币物权规则,展开物权上的进一步使用、处分,通俗来讲就是在“花钱”。而这在刑法规范视野下,一般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能和前半部分犯罪行为混为一谈。基于此种分析,不难对本文开篇所提到的部分学者的观点争议,作出评议解答。软钱包下盗窃行为的发生应该以行为者在掌握密码、私钥的情况下登录为起点。当其成功登录可以随时支配软钱包内的数字人民币时,数字人民币财产因新的占有关系产生而被侵犯,犯罪已经既遂。至于后续的支付、转账等操作,无非是行为人把偷到的钱(犯罪赃款)继续花费、销赃的问题,大多数情况下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当然,帮助转移销赃者,在满足明知等要件的
25、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不属于本文的重点讨论内容。(二)数字人民币所有者和银行之间的关系对数字人民币的占有作上述诠释可能受到的最大质疑是,在学界针对“存款”占有及相关侵财犯罪问题有比较成熟的理论成果20-22足以指导司法实践的情况下,为何讨论涉数字人民币侵财犯罪时偏要“特立独行”?占有存款和占有数字人民币有本质区别吗?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立足数字人民币的具体实践,厘清数字人民币所有者和银行之间的关系。而这一切又以“数字人民币属于流通中的法定现金货币(M0)”这一基本定性为逻辑起点。从国家货币供应的角度来说,活期存款加流通中的现金(M0)共同构成狭义货币供应(M1),数字人民币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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