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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路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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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稿日期:研究项目:年安徽司法行政调研课题“安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问题与路径研究”(项目号:S F X Z B )、年安徽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空间变迁与治理重构研究”(项目号:AH ).作者简介:金俊杰(),男,安徽庐江人,讲师,研究方向:基层社会治理、公共管理;刘辉(),男,安徽宿州人,教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第 卷第期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月V o l N o J o u r n a l o fW u h uI n s t i t u t eo fT e c h n o l o g yJ u n,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路径金俊杰,刘辉
2、(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信息管理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一系,安徽 合肥 )摘要:界定社会力量的范畴,阐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能够为社区矫正实践提供行动思路.在此基础上,以安徽省为例,分析并总结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实践成效及现实困境,并从转变公众观念认知、明晰各类主体职责、构筑多元平台载体、优化管理保障机制等方面探索并提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质效的优化路径,对于我国提升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并实现良法善治、法安天下的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力量;参与主体;理论基础;优化路径中图分类号:D F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社区矫正是指依法在社区中改造、监管和帮扶
3、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裁定假释四类犯罪人的非监禁刑执行制度.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其实施效果不仅取决于国家专门机关的具体刑罚执行力度,还依赖于多元社会力量参与的广度与深度.如何有效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中的参与作用,提升国家与社会共同治理犯罪问题的效果,对于我国提升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并实现良法善治、法安天下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一、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力量对社会力量的认知影响具体的社区矫正实践.在法律层面,社区矫正法 直接指出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可以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服刑人员所在的村(居)委员会、工作单位、学校、家庭等社会力量协助社区矫正专门机关
4、工作的开展,这为多元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矫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 社区矫正法 对社会力量的主体和范畴进行列举式的规定中,并未提及律所、高校、妇联、共青团等在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参与主体,对于社会力量参与主体的系统化规定尚付阙如.学者们主要从狭义与广义两个角度出发,对社会力量的内涵进行了系统研究.狭义派侧重于矫正工作实际,对社会力量的理解与法律规定基本保持一致.广义派则更强调矫正实效,认为社会力量不仅需要相关社会组织的参与,更涵盖了社区矫正中的资源与环境因素.吴宗宪认为,“社会力量即社会资源”,包括能够在社区矫正中被利用的社会人力、组织设施、资金、技术等各类资源.高贞和陈志海则进一步将社会力量定义为
5、与国家专门的社区矫正力量相对应的并能够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支持、协助和配合的社会组织和资金、技术、设施设备等社会资源的总称.结合狭义和广义的内涵界定,社会力量可以被定义为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并与国家专门社区矫正机构合作的个体、社会组织、社会资源以及社会环境所构成的有机综合体.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一)法理渊源社区矫正兼具刑罚性和社会参与性双重属性,为此多元社会主体协助或参与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矫正工作既有实际执行中的必要性,也有法律上的 规 范 性.年 颁 布 的 刑 法 修 正 案(八)第一次明文规定了“社区矫正”,间接地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但却未提及社区矫正的参与主体 社会
6、力量.年月日施行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明确规定了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参与职能,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及其家庭等的协助功能,上述规定内容就是社区矫正工作双重属性的重要印证.年月颁布实施的 社区矫正法 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包括社会组织、志愿者、村(居)委员会、社会公益组织、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内的社会力量依法参与或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从国家立法层面为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矫正提供了法律依据.(二)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发展心理学家布朗芬布伦纳所提出的“社会生态系统理论”与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论具有极大的相通之处.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认为,人在其生存环境中必然会受到各种不同社会环境系
7、统的影响,同时也会与其他的系统产生相互作用.所处社会环境系统功能不完善、自我功能不健全,通常是导致犯罪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按照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国家可以将那些恶性小、罪行轻或者在狱内改造良好的服刑人员放回社区里服刑,使其避免在监禁环境中受到监狱亚文化、标签效应等影响,让服刑人员体会到国家的宽大处理,让服刑人员在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家庭等监管、教育、帮助下实现重新社会化,达到协助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防止类似犯罪发生的目的.(三)行刑社会化思想行刑社会化指的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能够扩大罪 犯 与 社 会 的 联 系,赋 予 罪 犯 适 度 的 自由,重塑罪犯的人格和观念,让罪犯掌握必备的生活技
8、能及相关知识,进而促成其顺利复归社会.行刑社会化是人类刑罚文明演进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人类关于犯罪与刑罚之间关系的认知趋于理性化的结果.为此,适用刑罚的目的不能仅仅追求机械式的报应,还应通过改造教育降低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使之重返社会正常生活.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思想的具体实践,它要求社区矫正机构鼓励服刑人员参 加 所 在 社 区 的 各 项 活 动、积 极 与 人 交往,并借助多种渠道关心、帮助其生活、就业、心理健康等,以帮助其改正错误认识,积极融入社会.可见,行刑社会化思想也是社会力量参与矫正工作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四)社会资本理论社会资本理论强调信任、互惠、规范、公民参与及朋友、家庭
9、和社区的价值观在人们的社会互动和与他人联系过程中的作用.社区矫正执行的场域是社区,这意味着社区服刑人员必须身处原有的亲属关系、业缘地缘、社会交际关系等社会关系网络之中,在社区接受服刑与改造.可见,社区矫正工作具有明显的亲社会性特点.正因为这一特点,社区、社区居民、家庭等多元主体必须在社区矫正实践场域中与社区矫正机构合作,通过群体规范约束、价值观塑造、参与教育监管等多种形式共同治理犯罪问题.同时,社区矫正是一项具备刑罚、修复、控制、塑造等多重功能的刑罚执行活动,这决定了社区矫正既需要司法行政机关的严格执法,又需要引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主体的参与或协助.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安徽实
10、践(一)实践成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最显著特点,其工作状况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成效.安徽省是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省份,自试点工作实施以来,不断探索推进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已取得阶段性实践成效:第一,制度供给充足.安徽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全方位、多层次的制度体系,编制了全省第一个地方标准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指南,从制度设计源头上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依据.第二,工作机制健全.社区矫正管理部门坚持在司法行政部门的主导下,明确社会力量参与范围,规范村(居)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大力培育扶持承接社区矫正服务的社会组织,系统加强社区矫正社
11、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增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落实财力保障,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第三,资源整合有力.社区矫正管理部门及各级基层社区矫正执行机构,采取集中招聘专职社会工作者或执法辅助人员、加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研究、开展社区矫正“黄丝带帮教行动”和带动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社团、志愿者协会与律师、心理咨询师、大学生、教师、医生等各界爱心人士积极参与等有效措施、做法,打造了社金俊杰,刘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路径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安徽特色品牌.(二)现实困境矫正队伍力量不足,社会参与度不高与现实工作需求相比,安徽省社区矫正专门力量仍
12、有一些不足,导致刑罚执行力量紧缺、教育能力不足、帮教资源较少.为此,如何有效组织和运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并增强社区矫正工作效果,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同时,社会对社区矫正认识度不高,民众参与积极性不高,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难度大,社会化程度不高.一方面,因为对社区矫正宣传教育不够,很多人不清楚何为社区矫正、如何参与社区矫正;另一方面,由于受到重刑主义、刑罚报应等传统刑罚理念的影响,社区居民认为罪犯在其所在社区服刑改造会带来社区不安定因素,存在恐惧、排斥等心理,可见社会公众参与支持的氛围亟待培育.此外,很大一部分社会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工作了解较少甚至存在刻板印象,参与积极性不高.
13、多元主体职责不明,矫正功能发挥弱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类社会力量职责定位不清晰,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功能的实际发挥效果.从目前安徽省实践情况来看,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被当作社区矫正专门力量的一部分加以使用,但没有作一种专业力量来发挥作用.基层自治组织的参与效果,很大程度上受到其社区治理水平的影响,有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力度和效果较好,有的效果差一些,甚至徒具形式.志愿者参与职责范围缺乏政策依据和相应指导,其提供服务的风险责任方面也缺少保障措施.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及其家庭成员参与的教育、帮扶等事项,很多时候没有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指导,发挥作用十分有限.企事业单位、
14、人民团体、公益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渠道尚未打通,仍有待深入研究.组织协调较弱,平台载体有待建强受到资源时空分布、组织协调、平台载体建设等因素影响,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协助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首先,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要分布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地区,能够承接社区矫正专业服务的不多,致使很多地方难以购买到专业化社会组织服务.其次,政府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没有积极主动与民政部门沟通,民政部门也没有积极主动将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推荐给司法行政部门,信息不畅,各自为政.缺少专门为社区矫正提供服务的志愿者
15、组织,社区矫正志愿服务活动也未得到统一管理、有效协调,以致志愿者作用受限.最后,平台载体建设有待加强.社区矫正中心的组织协调功能不强,凝聚多方参与力量、整合实体与虚拟资源、发挥矫正小组作用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村(居)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的方式、流程及保障有待规范,社区的平台作用未得到彰显.主体管理不强,保障机制亟需完善对各类参与主体的管理力度不够、保障不健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效果.第一,管理考核不严格.一些社区矫正机构对引入的社区矫正社会组织、选聘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注册参加的社区矫正志愿者的资格资质、参与内容、考核激励等方面管理仍不到位,无法形成强有力的管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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