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个人信息清除的障碍及破解对策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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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题项目:2022 年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暨新苗人才计划数字时代生物识别信息使用监管体制研究以人脸识别为研究对象(2022R412A023)研究成果谢云云随着当前疫情局势的淡化,如何处理在此期间收集的海量个人涉疫信息成了急需解决的问题。自去年年底至今,多个涉及个人涉疫信息的平台发布相关声明称,将对该类数据进行销毁。2023 年 2 月 16 日,广东省的粤康码正式下线并完全停止服务。其官方公告表示:“停止以上服务后,我们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彻底删除、销毁服务相关所有数据,切实保障个人信息安全。”随后不久,在今年 3 月 2 日,江苏省无锡市举行了涉疫个人数据销毁仪式,共销毁 10
2、亿多条相关数据。其在处理过程中还邀请了第三方审计和公证处参与,以确保数据完全销毁并无法还原。大量涉疫个人信息控制主体对于相关信息处理的积极态度得到了国务院的肯定。此外,无锡市以该种透明、可监督的方式进行涉疫个人数据公开销毁的行为,更是获得了中央和人民群众的大力赞扬。不可否认的是,相关涉疫个人信息销毁的声明及工作展开以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为出发点,不仅向公众表明了诚意,也可达到良好的社会效益。但针对涉疫个人信息是否需要被完全删除,社会中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其中,部分人支持该类信息必须完全销毁。例如,全国人大代表胡成中、于宁杰等人认为,对相关信息的收集是紧急情况下的非常态之举,限时处理并彻底删除可以有
3、效防止公民隐私数据泄露,切实履行依法执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宏在其撰写的新冠“乙类乙管”之后,健康码还有必要存在吗健康码下线为何如此难等多篇文章中同样提到过有关涉疫个人信息的数据删除工作必须提上日程。与此同时,也有声音认为该类信息可做出适当保留。例如,大数据协同安全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钟力提出“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应该充分激活其价值”“涉疫相关数据对各级政府来说是一笔宝贵财富”。中关村工信二维码技术研究院院长张超也认为该类流调资源具有极大的科研价值,可为应急防控长效机制的研究提供样本。对此,笔者赞同该类信息必须完全删除。首先,该类来源于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紧急让渡的信息,在目前我国疫情防
4、控处于常态化“乙类乙管”阶段的情况下,已然失去了合法性基础。其现存状态并未获得公众的同意,不仅有损民心还是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不尊重。同时,由于防疫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收集使用程序并未发展完善,目前的数据脱敏技术在使用中也并不成熟,无法规避信息泄露或滥用的风险。即便是经过匿名化处理的信息,其重大性或关联性或可被抹除,但“残存的可识别性”却无法被根除,仍有被还原的可能性。此外,当前时代下,只要掌握碎片化的个人信息,再通过对该信息进行数据挖掘及整合,完全有可能形成针对个人的数据画像,影响公众的正常生活。对我们而言,相较于隐私的泄露,被预知的可能性更是一个重大的风险。该类涉疫个人信息将来的应用领域是否正义,
5、是否会侵犯到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都存在很大的未知性。需注意的是,虽然笔者支持该类数据应被完全删除,但是由于目前疫情尚未退却,仍需对具有防疫价值的信息进行提取凝练,做出暂时性的保留,待其失去防疫价值后,再逐步删除。同时,相关部门还要加强审查数据泄露、滥用及利用涉疫数据进行相关违法违规活动等问题,并进行针对性的处理。此外,考虑到数据利用确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的更好发展,相关人员可借鉴防疫中数据收集和使用程序的经验,设计新的系统,进行技术和安全性能等方面的改良完善,在取得公众同意后,重新收集数据。作者单位: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涉疫个人信息清除的障碍及破解对策研究205 7月刊 2023Shan
6、ghai Business一、我国涉疫个人信息清除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对于涉疫个人信息的清除,理论上存在“各自销毁”和“统一处理”两种形式,笔者更支持后者。“各自销毁”对信息控制主体的自觉性要求度极高,具有防疫研究价值的信息筛选提取工作也将受到各主体的技术水平限制,而且还需再次思考二次提取信息的保存主体。不仅难以保证具体落实效果,还为后续责任追究带来巨大不便。相较而言,“统一处理”将信息进行集中化处理,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更为妥帖。但该处理方式同样也面临着不少挑战。1.涉疫个人信息实际控制主体混乱前期疫情的突发紧迫性导致相关人员迫切需要在短期内利用大数据确定病毒的传播路径及范围。为此,我国 传染病防
7、治法 第12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 36 条以及第 40 条将有关个人涉疫信息收集处理的主体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相关专业机构等法定的信息收集主体扩展到了居委会等其他基层组织。希望通过增加具有资质的信息采集单位,提高信息的采集与整合效率。但由于相关经验的缺乏,防控期间,大量企业、商店等不具有合法授权及规范保护措施的组织机构也在收集个人信息。涉疫个人信息泄露,数据买卖交易等情况又进一步扩大了涉疫个人信息实际控制主体的范围。相关涉疫个人信息控制主体不明,信息多头采集、多方保存、多层管理等乱象使信息难以得到完整地回收和处理。2.涉疫个人信息收集与处理技术标准非统一化
8、由于防疫初期经验不足,涉疫信息的收集工作大多采用纸质登记表形式。即使在后续“健康码”等相关电子信息搜集系统普遍推行后,为了方便信息的收集(考虑到偏远地区、老人等因素),很多情况下也仍保留了该方式。就目前而言,有关部门并未对该类记录着大量个人敏感信息的纸质资料做出具体的处置决定,其大多仍堆积留存于各类社区场所、单位、企业中,无人监管。此外,即便是通过电子化方式采集的涉疫个人信息,不同授权主体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并未形成统一的线上采集渠道,收集内容的设置上也各有差异。诸如此类涉疫个人信息登记载体不同、收集标准阙如,多头重复收集等问题加大了信息回收方式及后续分类处理的难度。3.相关法律规定模糊目前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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