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对先验自由可能性的证明——以“第三个二律背反”为中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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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德国哲学 2022 年卷(上)总第 41 期论康德对先验自由可能性的证明*以“第三个二律背反”为中心罗 喜*内容提要 康德在“第三个二律背反”中主张自由与自然因果决定论是相容的,本文在这一框架内考察康德对先验自由可能性的证明。通行的解释不区分逻辑的与实在的可能性,笼统地认为康德证明了先验自由的可能性。这种做法不能准确地展示出康德在理论哲学领域对自由所做的证明工作,也不能凸显出这种证明在康德的整个哲学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在解决第三个二律背反的过程中,康德所成功地证明的只是无矛盾地思维先验自由的可能性,即逻辑的可能性。这种证明既是解决理性自身冲突的需要,也是确立道德法则的需要。在思辨领域,
2、康德对先验自由逻辑的可能性的证明是凭借先验观念论而实现的。先验自由实在的可能性,只有在道德实践领域诉诸对道德法则的意识才能够得到证明。关键词 先验自由 逻辑的可能性 实在的可能性 先验观念论 实践自由众所周知,康德的 纯粹理性批判(以下简称 批判)中的“第三个*本文为中央民族大学青年学术团队引领计划“分析哲学与欧陆解释学的对话”(项目编号:2022QNYL10)的阶段性成果。罗喜,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康德哲学、德国观念论与早期近代哲学。论康德对先验自由可能性的证明103 二律背反”旨在调和自然与自由的冲突。他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自然必然性与自由“能够相互独立地和互不干扰地
3、发生”(A557/B585)。这表明,康德通过说明自然与自由的相容性而证明了自由是可能的,“凡事皆有原因”这条普遍有效的自然因果法则并不会威胁到自由(即绝对的第一因)的可能性。然而,康德自己似乎又否认了他曾致力于证明自由的可能性,因为他在文末提醒读者:“必须高度注意的是:我们本来并不想凭借这一点就把自由的现实性 来加以阐明。此外,我们本来就连自由的可能性也根本不想证明;因为这也是不会成功的。”(A556/B585)这是康德自己的真正立场吗?这种断言与他在第三个二律背反的解决中实际所做的工作相符吗?康德是否并在何种意义上证明了自由的可能性呢?在当代康德研究中,有些学者坚信康德字面上的表达,认为他
4、在第三个二律背反的解决中没有甚至也不想证明自由的可能性。多数学者则对“可能性”概念不加区分,认为康德通过说明“经验性的品格”与“理知的品格”之相容性而捍卫了自由的可能性。此外,也有学者主张康德不仅证明了自由的逻辑的可能性,而且还证明了它的实在的可能性。与这些解释不同的是,本文将严格区分逻辑的与实在的可能性,并认为康德在第三个二律背反的解决中仅仅证明了先验自由逻辑的可能性,即在概念层面无矛盾地思维一种绝对无条件的因果性的可能性。在理论哲学领域,这种证明只有通过引入先验观念论才能得以实现。先验自由实在的可能性,只有在实践哲学领域诉诸对道德法则的意识才能够得到证明。笔者将通过以下几个部分展开论述:第
5、一部分将从宇宙论的维度澄清先验自由概念的内涵,并指出康德并未否认证明先验自由的逻辑可能性;第二部分德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下文凡引用该著作,只在正文中标注康德原文页码并缩写为 批判。德文版 康德全集 参考 Immanuel Kant,Kants Gesammelte Schriften,Berlin:De Gruyter,1900f.。苏德超:自由与自然是如何相容的?从视网膜类比看康德相容论难题,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年第 5 期,第 68 页。参见肖福平 先验理念的第三冲突与康德的自由分析,学术论坛 2006 年第 1 期,第22 页;谈
6、克华 康德的先验自由何以可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 年第 2 期,第 13 页;胡好 论康德对自由的捍卫,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年第 5 期,第 30 页。Cf.Bernd Ludwig,“Die 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 hat die Wirklichkeit der Freiheit nicht bewiesen,ja nicht einmal deren Mglichkeit”,Kant-Studien,2015,Vol.106(3),p.405.104 德国哲学 2022 年卷(上)总第 41 期将引入逻辑的与实在的可能
7、性之区分,以便接下来把这一区分运用于先验自由概念;第三部分将首先阐释证明先验自由的逻辑可能性的必要性,然后重构出康德所提供的证明;第四部分将说明先验自由的实在可能性在理论哲学领域得不到证明,并概述康德如何在实践哲学中实现这一证明,从而通过自由概念搭建起了沟通理论与实践哲学的桥梁。一 先验自由及其可能性问题关于自由问题,康德在 批判 中是从宇宙论的角度切入讨论的,即探讨世界进程中发生的事件是否有一个第一因。康德用了很多同义的术语来描述这个第一因:“由自由而来的因果性”(A444/B472)、“无条件的原因性”(A448/B476)、“绝对第一开端”、“第一推动者”(A450/B478)、“绝对的
8、自动性”(A418/B446)等。它通常也被称为“自由因果性”或“先验自由”(transzendentale Freiheit)(A446/B474)。根据康德的论述,先验自由具有独立性和自发性这两个基本特征。一方面,它作为自然因果性的对立面不受任何先行原因决定,因而摆脱了在现象界中普遍有效的“一切发生的事情都有一个原因”(A542/B570)这条自然法则;另一方面,它作为一种特殊的因果性(Kausalitt)是一种“绝对自发性”(A446/B474),即它不由任何先行原因引起,但却可以导致一个结果,并因而能够开启一个因果序列,正如康德指出的,“自由在宇宙论的理解中就是自行开始一个状态的能力”
9、(A533/B561)。显而易见,这两个方面是对先验自由的消极和积极的刻画(cf.A554/B582)。很多学者都已经注意到了这两个核心特征,请参见 Marcus Willaschek,Praktische Vernunft,J.B.Metzler,1992,p.95;邓晓芒 康德自由概念的三个层次,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年第 2 期,第 25 页;卢雪崑 康德的自由学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第 26 页。关于自发性,笔者赞同维拉歇克(M.Willaschek)的观点:知性的自发性(思维的自由)和理性的自发性(行动的自由)都是绝对的自发性,而不是当代功能主义者(例如W.Se
10、llars)主张的相对自发性。因为,一种相对自发的东西,要求有某些信息输入,然后通过加工才有另一些信息输出,二者之间具有某种因果关联,这与康德的自由概念是完全不相容的。一种(因果上)依赖于先前要素的思维,绝不是自由的思维;一种不完全从自身发出的行动,也绝不是自由的行动。参见 Marcus Willaschek,“Die Spontaneitt desErkenntnisses”,in J.Chotas,J.Karasek&J.Stolzenberg(eds.),Metaphysik und Kritik,Wrzburg:Knigshausen&Neumann,2010,S.170。论康德对先验
11、自由可能性的证明105 这种自由因果性之所以被称为先验的,是因为它是理性把仅在经验界有效的因果性范畴运用到超出经验范围的事物之上的结果。更确切地说,当知性在经验中为一个结果寻找原因时,理性企图通过因果序列的回溯来找到一个最终的原因。但这个最终的原因必然不再属于经验界的因果序列,而必须处于经验之外。基于理性的这种要求,我们就形成了一个关于最终原因的“纯粹理性概念”(A321/B378),即先验自由的理念。这个理念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既不能被经验证实,也不能被经验证伪,因为它完全在可能经验的范围之外。在这个超验的领域,我们无法证明我们的概念或理念是否有与之相应的实在的对象。此外,这个理念也不能通过康
12、德式的“先验论证”而得到证实。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像康德在范畴的演绎那里所做的一样,通过阐明这个理念是经验得以可能的先天条件而为其进行有效性辩护,这是因为理念只具有调节性的使用,而不具有构成性的使用(cf.A508/B536)。先验自由的理念并不是经验的构成性条件。那么,先验自由是不是可能的呢?如果是,在什么意义上是可能的呢?康德是否为这种可能性提供了证明呢?正如上面已经提到的,有些学者严格坚持康德在第三个二律背反的解决中的字面表述,认为他并不想证明自由的“现实性”和“可能性”(A558/B586)。笔者认为,康德的表述是含糊的,我们要对它做出更加细致的说明方可理解和接受。首先,已经清楚的是,康
13、德在批判 中并不想,实际上也没有证明自由的现实性,这一点基本上是没有争议的,因为证明自由的现实性的任务在实践哲学中才得以完成。本文第四部分将再次回到这个主题。其次,当康德说他“就连自由的可能性也根本不想证明”时,他指的是自由的实在的可能性,而不是逻辑的可能性。正如康德自己所说的,对自由的(实在的)可能性的证明在思辨领域“是不会成功的”,因为“我们一般来说根本不可能从单纯先天概念中认识任何实在根据的和任何原因性的可能性”(A558/B586)。这就是说,仅凭概念分析和思维中的设想,我们还不能证明先验自由这个先天概念对应于一个实在的可能的对象。所以,康德所否定的是对自由的现实性和实在的可能性的证明
14、,他并不会否认他自己想要并且事实上已经做出了对自由的逻辑的可能性的证明。不过,由于康德在这里没有对可能性概念做出进一步的区分,这难免导致人们误认为他否定了对自由的一切可能性的证明。有鉴于此,我们将首先区分两种不同的可能106 德国哲学 2022 年卷(上)总第 41 期性,然后再依次说明不同种类的自由的可能性的证明。二 逻辑的与实在的可能性正如本文开头已经指出的,很多研究者在讨论自由的可能性问题时并未对“可能性”(Mglichkeit)概念加以限定,即并未区分逻辑的(logisch)和实在的(real)可能性。他们一致认为,康德在 批判 中成功地证明了先验自由的可能性。这种做法是可以同情地理解
15、的,因为康德自己在第三个二律背反的语境中也并未提及这种区分。然而,笔者认为这一区分对于澄清康德在那里所做的工作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只有基于这种区分,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康德已经证明了什么,而尚未证明什么。下面笔者将简要说明康德在其哲学体系中如何区分两种意义上的可能性。根据康德的观点,可能性是三个模态范畴之一,它并不表达事物的构成性属性(如广延、重量等)。当我们用可能性这个概念去谓述某物的概念时,它在内容上并不扩大该物的概念,从而我们也没有借此而认识到从属于该物的一个规定。相反,可能性这个概念“只是表达出 某物 对认识能力的关系”(A219/B266),即表达出我们对某物的或然性存在的认识。康德在多
16、个文本中对逻辑的与实在的可能性做出了区分,例如他在 关于形而上学进展的征文稿 中写道:一个思想或概念的可能性基于矛盾律。一个甚至对其单纯思想都不可能的事物(概念自相矛盾)本身是不可能的。但是,一个其概念是可能的事物并不因此就是一个可能的事物。第一种可能性可称为逻辑的可能性,第二种则可称为实在的可能性;后一种可能性的证明就是概念的客观实在性的证明。但这种证明只能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即展示(Darstellung)出与概念相应的对象。康德的论述表明,逻辑的可能性指的是某物的概念“不包含任何逻辑矛AA 01:395;AA 02:77;BXXVI;A596/B624;AA 28:1015.Immanue
17、l Kant,Kants Gesammelte Schriften,AA 20:325.论康德对先验自由可能性的证明107 盾”(A220/B267),也就是说,概念的内容并不会相互取消。只要一个概念不自相矛盾,它所表示的对象就是逻辑上可能的。这种可能性之所以被称为“逻辑的”,是因为它只涉及概念和思维。在 证明上帝存在惟一可能的证据(1763)中,康德把这种可能性也等同于“可思维性”(denklich)。一个可以无矛盾地被思维或被设想的对象,就是一个逻辑上可能的对象。对此,康德在 批判 中指出,“我可以思维我想要思维的任何东西,只要我不自相矛盾,也就是只要我的概念是一个可能的观念,虽然我并不能
18、担保在一切可能性的总和中是否会有一个对象与它相应”(BXXVI)。例如,“一个由两条直线所围成的图形”(A220/B268)或“漂浮在水面上的铁棒”这两个表达并不包含概念上的矛盾,因而它们所表示的对象是逻辑上可能的。反之,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所表示的对象在逻辑上就是不可能的。例如,“四个角的三角形”或“圆的方”这两个概念分别都包含着相互对立的内容,因而其对象是绝对不可能的。总之,逻辑的可能性是可能性的最低要求,只要我们能够凭借一个不包含矛盾的概念进行思维,我们就认识到了所思对象的逻辑的可能性。如果说逻辑的可能性针对思维中概念的融贯性,那么实在的可能性则针对在现实中是否可能存在与概念相应的对象。“
19、real”(实在的)这个词的词根是拉丁文的“res”(事物),由此可以看出,实在的东西指的不是概念层面的东西,而是事物层面的或在事物之中的东西。某物的逻辑的可能性是其实在的可能性的基础,但后者比前者有更高的要求。在上述引文中,康德把证明某物的实在的可能性等同于证明该物的概念的客观实在性(objektive Realitt)。这就是说,如果我们说明了某物可能实在地存在,那么我们也就说明了该物的概念不是一个空概念,而是一个具有客观实在性的概念。此外,康德认为证明概康德有时候谈到概念或思想的逻辑的可能性,有时候又谈到对象的逻辑的可能性,他似乎并未明确地区分二者。只要一个概念不包含矛盾,我们当然可以说
20、它是逻辑上可能的,但本文主要运用“逻辑的可能性”这个表达来描述概念所表示的对象。Immanuel Kant,Kants Gesammelte Schriften,AA 02:77.这是在当代关于逻辑的可能性的讨论中经常被引用的例子,参见 Geogre Seddon,“LogicalPossibility”,Mind,Vol.LXXXI,1972,p.481。康德自己对这个例子的讨论参见 Immanuel Kant,Kants Gesammelte Schriften,AA 02:77。Cf.Immanuel Kant,Kants Gesammelte Schriften,AA 28:544.康
21、德遵循“客观实在性”这个词的传统用法,即把它用于描述概念,而不是描述事物。例如笛卡儿谈到了观念的客观实在性,参见 Ren Descartes,Meditations on First Philosophy,trans.&ed.by John Cottingha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7,p.32。108 德国哲学 2022 年卷(上)总第 41 期念的客观实在性的关键在于把概念所表示的对象“展示”出来。然而,康德在此没有说明这种展示是如何进行的,从而也没有进一步区分不同种类的实在的可能性。在当代研究中,斯坦(N.Stang)指出,在康
22、德批判哲学的体系内,以对象的种类为标准,实在的可能性可以分为“现相的实在的可能性”和“本体的实在的可能性”。在 批判 的“一般经验性思维的公设”一节中,康德虽然没有明确地使用“实在的可能性”这个表达,但他论述的主题显然不是逻辑的可能性,而是实在的可能性,斯坦称其为“形式的实在的可能性”。康德对这种可能性的定义是:“凡是(按照直观和按照概念)与经验的形式条件相一致的,就是可能的。”(A218/B265)这表明,对于任意一个 X,如果它是实在地可能的,那么它就必须能同时满足两个“经验的形式条件”,即在直观中被给予和在概念上被规定。而且,直观要能够被带到概念之下,或者说,我们要“把直观添加到概念之上
23、”。换言之,一个实在地可能的事物必定要能够存在于时间和空间中,同时范畴和诸知性原理也要能被用于其上。正如康德自己强调的,“一物之(实在的)可能性绝不能单凭该物的概念不自相矛盾来证明,而只能通过我们赋予它以与之相应的直观来证明”(B308)。所以,这种形式的实在的可能性只针对时空中的现象,与本文相关的主要是本体的实在的可能性。在前批判时期的著作 证明上帝存在惟一可能的证据 中,康德还持有一种唯理论的立场:上帝是一切实在的可能性的根据,这既适用于现相,也适用于本体。但在批判时期,康德放弃了这种观点,他把可能性范畴(以及其他范畴)的有效性严格地限制在了可能经验的领域,即我们对它只具有“经Nichol
24、as F.Stang,Kants Modal Metaphysic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6,p.201.Markus Willaschek,Jrgen Stolzenberg,Georg Mohr,and Stefano Bacin,Kant-Lexikon,Berlin:DeGruyter,2015,p.1823.斯坦把现相的实在的可能性进一步区分为“形式的实在的可能性”、“经验因果的实在的可能性”和“本体因果的实在的可能性”(Nicholas F.Stang,Kants Modal Metaphysics,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5、2016,p.197)。Immanuel Kant,Kants Gesammelte Schriften,AA 20:325.Cf.Paul Guyer,“The Postulates of Empirical Thinking in General and the Refutation of Idealism”,in Georg Mohr&Marcus Willaschek(eds.),Immanuel Kant: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Berlin:Akademie Verlag,1998,p.300.论康德对先验自由可能性的证明109 验性的运用”,而“不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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